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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研究

2020-03-11王长杰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舆情网民信息

王长杰

(河南警察学院 网络安全系,河南 开封 475000)

一、网络虚拟社会概述

(一)网络虚拟社会定义

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概念,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学科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从网络技术角度提出:它是以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依托,将公民个人、计算机和信息资源等进行互相交织连接,在网络中进行信息、情感等社会交流的活动,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续[1]。有的学者从人的实践活动视角来定义网络虚拟社会:人是网络虚拟社会的主体,缺少了人的实践活动网络虚拟社会就无从谈起,只有当人们在网络中聚集在一起,进行一些社会实践活动,网络虚拟社会才有了产生的可能性。笔者认为:网络虚拟社会是指在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的网络空间中,现实社会主体以虚拟存在方式在网络空间中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两者相互作用所构成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

(二)网络虚拟社会的特点

1.身份的隐蔽性

在互联网上,网民通过网络地址来互相连接,自由发表各种信息和言论。而网络地址是由一些二进制的代码字符组成的,并且数据要经过很多网关和路由进行转发和传输,需要一定的网络技术才能查找到其真实的地址。在网络中交流,不像在现实社会中需要面对面的接触,不能直观地看到对方的各种体貌特征。双方一般都不会主动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和位置,所有在网络上公开的各种信息都是虚拟的、匿名的、未知的,甚至是不真实的。因此,即便查到了对方真实的网络地址,但其现实社会身份信息还是无法获知,所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参与的便利性

互联网打破了现实社会交流中的空间和时间约束,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方便快捷地实现即时的交流互动、获取信息,参与各种网络活动。这种超越时空的通讯方式拓展了人们交流的范围,能够满足信息随时产生、随时传播和即时参与的需要,具有极大的参与便利性。

3.交流的互动性

在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往往会受到时间、地域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不能及时实现有效的互动。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虚拟社会的人际交往是在不同网络社区、论坛、邮件、聊天室、微信等即时通信软件上交换信息,实现交流和互动,用户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完成交流互动。网络互动可以是一个用户同时和任意多个用户进行互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交流互动的愿望。

4.交流的自主性

互联网的便利性,使得不同地域、不同背景、不同民族的用户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观点、表达愿望。网络信息内容广泛,覆盖了工作、生活、学习、娱乐等各个方面,网民总能找到自己感兴趣和喜爱的内容,有高度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他们可以自由选择网络活动的方式和内容,能够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当然也可以选择离开让自己感到不舒服的网络群体、逃避干扰,有充分的交流自主性。

二、加强虚拟社会管理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包括现实社会的和谐,也包括了虚拟网络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虚拟社会已经和现实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虚拟网络社会也不例外。虚拟社会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网络社会,它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网络犯罪的场所。如今电信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对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破坏了网络正常环境,引发了用户对网络安全的信任危机。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使网络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加大。由于网络游戏的过度开发和监管不到位,不少青少年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影响了学习和身心健康,还有一部分人模仿游戏世界里面的暴力情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用网络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我国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是提升现实社会创新管理能力、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保障健康有序的网络虚拟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减少虚拟社会给现实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

三、当前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网络虚拟社会所具有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对管理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当前我们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面临较多的困境,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虚拟社会的发展。

(一)管理技术发展不够成熟

网络技术在对监控网络用户在虚拟社会中的活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相当一部分用户的网络失范行为是网络监管技术发展不够成熟导致的。当前我国网络安全管理技术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新型网络犯罪活动也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改变,犯罪手法不断更新,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和侦查取证方面的难度。因此,可以把公安机关对网络犯罪活动的打击看成是双方利用网络技术所进行的一场博弈。

(二)数据资源整合能力不强

现在各地方政府都有大量的数据资源,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形成一种科学有效的数据收集、存储和利用机制,很多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度不高,资源整合状况不理想。特别是由于顶层设计的缺失、数据管理的不完善和部门利益的冲突,部门间存在的信息孤岛现象比较严重,融合不够紧密,制约了大数据在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的发挥。例如在2018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由于万州区应急办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不畅,导致所发布信息严重失实的情况发生。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网络群体事件,也考验着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舆情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力。对相关数据资源的挖掘和利用,能在很大程度上起到预警作用,对防范各类网络突发事件的扩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网络行业自律性不高

在互联网上,各种商业门户网站经常发生一些负面新闻事件,主要原因是受商业利益的影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门户网站以盈利为目的,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企业的存在目标上来看是正常的。但是网络行业的严格自律行为对正确引导网络舆论、维护虚拟社会良好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管理不当则会产生不良后果。例如,一些网站的账号注册,网页上会将一些使用条款告知网民,但只是一种例行式的告知,并不能真正起到规范网民网络行为的目的。有的网站只是要求用户设置常规的登录名称、密码、性别、年龄等信息就可以完成注册,网站管理系统根本不会对用户所填写的信息进行真实性验证。有的只需要填写用户名和密码,即可完成一个邮箱的注册。这种类型的注册对用户信息的审核可以说是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监管作用。一些网站为了获得更高的商业利润或者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网页中会出现一些低俗内容或者穿着比较暴露的图片。

(四)网络管理能力薄弱

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还处于爬坡过坎阶段,还没有积累起一套丰富的管理经验,特别是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匿名性,网民可以在网上自由发表言论,普通的网民很难辨别信息的真伪。恶意调拨和鼓动的信息,有可能造成不可预测的网络事件,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在很多情况下,网络管理部门只是被动地进行监测,事件扩大化后才进行干预,对一些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显得力不从心,对网络事件的管理能力整体比较薄弱。

(五)网络舆论引导能力不足

当网络上发生重大或突发的负面舆情时,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研判和引导工作方案,只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强制封锁或删除信息。有时宣传部门在向社会公众公布情况,基于种种顾虑而采取含糊其辞、规避要点、浅尝辄止的方式,正面发声不够深入、官腔语气突出、发表信息的模板固化,不能随着事件的发展而动态调整,透明度和公开性不够。这种工作方式不但打消不了广大网民的疑虑,反而会加大对事件的好奇心和关注度,使他们转而从非主流媒体获取信息,甚至会以讹传讹,进一步加剧矛盾冲突,使政府处于被动尴尬局面,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四、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治理主体管理理念落后

近些年来,网络虚拟社会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很多管理者的管理理念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等级控制管理模式上,已不能满足当今“互联网+”对治理模式的要求,管理效果不佳。部分官员的官本位意识严重,缺乏与网民平等交流的心态,主动公关意识淡薄。部分管理主体过度注重政绩,遇有突发或严重事件,要么采取简单粗暴的封堵方式,要么采取集体失声的方式,这样不但不能减少负面影响,反而会扩大谣言的传播,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治理能力。

(二)职责交叉,多头管理

现有的管理体制,涉及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多个,诸如公安、文化、工商等。虽然每个管理部门都有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但是不可避免地在某个管理范围上出现重叠和交叉,导致管理主体不明确,职责划分不清,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治理效能低下[2]。而一旦遇到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便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导致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有利益就管、无利益就不管的弊端出现。

由于虚拟社会治理具有跨领域、跨部门等特点,现有的管理模式和体制与网络社会发展间的矛盾更显突出。仅仅强调多家管理,没有科学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很难做到齐抓共管的效果。烦琐的协调程序和标准的不统一,也会造成治理的真空地带。对现有网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三)立法缺乏规范性,轻视网络主体权益的保护

当下,网络虚拟社会矛盾不断突出,对其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和规章,起到了规范网络社会秩序、保障网络空间良性发展的作用。但在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存在制定主体分散,一些法规间出现冲突和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地方部门往往只考虑自身的局部利益,为自己量身制定相应的地方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导致不规范、实用性不强。缺乏长远的考虑,缺乏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于各地方政府或部门各行其是,不进行沟通,出现一些法规条文相互矛盾的情况,影响了法规的严肃性。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不但要保证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安全,而且也要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出台的一些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重点强调的是政府对网络的管理功能,如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安全,规范网络秩序,但缺乏或轻视对网络主体权益应有的保护。

(四)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认识存在误区

一些网络用户认为可以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不受任何限制地进行言论的自由表达,一部分网民将在现实生活中的不满、压抑等负面情绪发泄到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例如,一些网民受到国外反华势力的影响,在网络中大肆宣扬所谓西方社会的自由和民主,国外的生活就是“极乐世界”和“自由的天堂”等错误言论,极大地影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稳定。虽然我们可以从网络上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但有时却无法判断信息的真伪性。一些网民针对社会上的热点事件,在网络中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分是非,颠倒黑白,迷惑了不明真相的群众,导致事件向不良的方向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虚拟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提升网民对信息的真伪辨认能力。

五、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路径

(一)建立健全虚拟社会治理管理体系

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参与。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的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体系,弥补监管短板,可以有效保障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提升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能力。

网络虚拟社会中的人员来源于现实社会中的各个阶层,身份复杂多样,成员间的信息交流量巨大。当前我国不但需要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互联网服务商、相关企业、行业组织等积极参与响应,广大网民支持的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一套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社会教育所组成的立体化、全方位的管理体系结构,而且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设置一个权威性的专门的领导机构来指导开展全国虚拟社会管理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如公安、文化、通信等必须职责明确、互不交叉,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也应建立部门间的交流和联勤协作机制,管理上形成合力。通过法律政策制度调控和行业内部管理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和引导网络行业自律,达到网络虚拟社会健康良性发展的目的。

(二)公安机关加强网络监管力度

网络监管部门主动积极引导和管控网络舆情,特别是要对一些重大、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加强监管。用正能量、主旋律、积极健康、乐观向上的主流意识形态引领网络文化,提升广大网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和素养。公安机关作为网络秩序的主要管理和监督机构,应加大对网站的监控和巡查力度,加强对网络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措施,严格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坚决快速查处利用网络恶意传播虚假、违法信息的网站和网民。尝试建立网页内容分类管理制度,推崇积极健康的网络内容,坚决杜绝低级趣味、网络暴力等消极的网络垃圾,争取把网络空间建设成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思想文化的主阵地和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的绿色氧吧。网络服务企业要继续加强对社交软件的注册监控,强化实名制。

公安机关联动银行和网络运营商加大对网络支付的监督力度。一些非法网站诸如赌博和色情网站获取利润资金的方式绝大多数是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转账,这表明银行和运营商对这些非法网站的收费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审核。所以,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各银行和网络运营商的合作,对网络支付进行有效监管,整顿和清理网络收费中的不良现象。

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互联网企业和人民大众、社会各界的力量,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不良信息举报制度,加大处理力度和加快处理速度,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建立长效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制订详细可行的工作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全力支持互联网企业文明办网、广大网民文明上网。

(三)强化网络舆情危机处置策略

首先,建立一支专业性的网络舆情分析团队,负责搜集、监控和分析网络舆情,并提出科学、专业的应对策略。这样不仅可以防范虚假信息的传播,而且可以帮助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其次,对网络舆论进行科学理性的疏导。政府管理传统社会的经验和方式(如层层请示汇报,往往在等待中失去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要求。当出现网络舆情危机时,采用封堵等强制手段来进行干预,不但会引起广大网民的反感,而且可能不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所以,应采取以疏导为主、其他行政手段为辅的处置方式。要及时掌握事件的真相,了解网民的需求和态度,并及时发布信息、与网民互动交流。要充分遵循“媒体黄金4小时”的报道原则,各部门协调配合尽快完成信息的披露和舆论的引导,有效避免谣言四起、人心惶惶、甚至出现暴力骚乱事件的局面[3]。再次,建立网络舆情处置联勤机制。在舆情的监控、预警和处置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一套科学的联勤联动应对程序。最后,设计建立网络舆情处理信息系统,抽调有舆情处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该系统不仅负责平常的舆情监控,而且能自动高效地将监控到的相关信息分门别类、分发到各个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通过该系统得到分发的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研判和分析,最终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策略进行应对,及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四)建立公安机关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

公安机关可探索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网络进行积极主动的管理,牢固掌握网络舆论动向和态势,及时发出声音,掌握话语权,提升公安机关在网络舆论中的话语能力和公信力。第一时间响应网络事件,使用当下流行的网言网语,通过网络虚拟社会特有的方式解决问题,引导舆论,用真相和事实提出正确的舆论观点,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打牢群众基础。同时可以利用流行的网络通信社交软件如微信、微博,建立公众号,发表相关信息,与网民互动,解决网民关心关切的实际问题,增强广大网民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

为此要抓好网络新闻发言人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网络新闻发言人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而且还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要具备过硬的新闻专业素养,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捕捉力。应优先选拔从事过新闻工作的人员,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专业培训的成本,也能够保证新闻发言人队伍的质量。在培训过程中不仅要培养他们的专业素养,更要培养为民服务的意识。同时加强和完善对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考核,注重把社会、网民对新闻发言人的评价反馈引入考核机制中,通过问卷活动获取网民对此项工作的满意度,发现不足及时改进。

(五)加大网络虚拟社会监管技术的创新力度

网络监控技术为公安机关的网络执法部门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便利条件。网络监管技术要与网络社会的发展同步。应从资金、政策和人才等方面加大网络监控技术的创新力度,打造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和发现不良舆情信息的利器,提升执法部门的办案和监控效能。研发网络舆情智能分析系统、网络对象管理系统、智能语音识别系统、数据模糊匹配、信息智能搜索等多种舆情管理应用系统,帮助管理人员及时发现不良信息,预判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提前制订应对策略[4]。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当前网络社会中的民情和热点事件进行分析和掌控,深入了解网民的利益诉求。积极鼓励社会资源参与技术创新。比如针对未成年人上网的监控软件“网络爸爸”就是由志愿人员开发出来的,它可以免费对网络上的色情等不良信息进行过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非法信息的侵害。

(六)提高公安机关的网络管理和执法协作能力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改革创新,把现实社会中的社区警务模式引入网络虚拟社会中,建立虚拟社会警务工作模式,拓宽管理工作范围,加强网络执法办案能力,提升网络办案水平,维护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目前,我国已有相当多的城市公安机关建立了联网侦查系统,另外还有5万多个相关网络平台,推出了虚拟警察等24小时在线的虚拟社会管理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网络警务社区向公安机关举报虚拟社会中的不良现象(如网络赌博、色情信息等),促进多维度全方位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置力度。

加大公安机关的网络执法协作能力是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第一,加大公安系统内部的区域协作执法能力。网络虚拟社会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管辖边界,应由网警部门主导,治安、刑侦、经侦等其他警种配合,不同地域的公安部门通力协作,提升网络案件的侦办效能。第二,强化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诸如工商、信息管理、文化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行政职能的优势,在不良信息源头的追查、信息审核、信息处理等环节形成合力,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犯罪也没有国界性,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各国的法律漏洞,在国外建立服务器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所以,在加强国内治理力度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提升国际合作水平,推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七)提高网络活动主体的自律意识

互联网行业在向社会提供网络服务的同时,应该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互联网企业应该本着对社会、对行业和对广大网民负责的态度,自觉贯彻执行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健全自律规章制度,建立自律机构,维护好网络秩序。可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引导网民文明使用网络资源和发布信息,净化网络空间。严格督促检查,促使互联网企业不为有害信息提供通讯平台,提升企业的社会公信力。同时鼓励互联网企业进行相互的监督和制约,引导整个行业守法经营。要充分宣传网络文明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批评和曝光不文明的网络行为。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对员工企业责任、社会道德意识和行业自律的教育。青少年是网络虚拟社会的主力军,应该大力倡导青少年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和工作,文明上网,绿色上网,不侮辱诽谤他人,不发表虚假信息,不传谣不信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沉迷网络游戏等。

(八)畅通网络民意的诉求通道

假如通道不畅,网民的诉求得不到应有的响应,就会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宣泄和传播,会导致负面舆情的产生,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在治理网络虚拟社会的进程中,政府要充分发挥群众信访的作用,畅通各种和广大网民联系的渠道,主动深入群众中去收集意见,采纳网民的正确合理建议。始终坚持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治理原则,以为民解忧、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态度进行管理,把传统的社会民主和网络的网民民主有效结合,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提升解决各种难题的能力,在网上塑造良好形象。在回应民意诉求问题上,不能采取敷衍了事、口径不统一、不负责任的回复方式。在充分考虑群众或其他人正当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以平等协商、耐心对话的方式来缓解矛盾、解决问题。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保证群众获取真实信息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体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不仅需要通过设置合理的约束机制约束网民的网络行为,而且还需要将政府的信息公开透明地传播出去,让群众享有信息的知情权。各级政府部门都应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项目应向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网民意见,提高广大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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