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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公安视域下非接触性犯罪侦防对策

2020-09-29王世超李永涛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诈骗犯罪

王世超,李永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一、智慧公安视域下非接触性犯罪的概述

与普通的盗窃、抢劫、伤害犯罪不同。就定义上而言,接触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多有身体接触,被害人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做出直观的描述。而对于非接触性犯罪,刑法学并没有专门为其界定,它是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笔者研究近十年知网类似文献发现,学界普遍认为非接触性犯罪是犯罪行为人在与犯罪对象没有任何物理接触的前提下,仍然可以实现其犯罪目的,完成其犯罪过程的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就犯罪数量结构而言,接触性犯罪将持续减少,非接触性犯罪将持续增多,在未来的犯罪类型结构中非接触性犯罪的总量将远远超过接触性犯罪总量。就手段和方式而言,非接触性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概念中关于时间、空间条件的约束和限制,犯罪模式突变、线上犯罪现象突出,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多样化,直接推动刑事犯罪升级,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犯罪行为方式从传统单一的接触性犯罪向非接触性犯罪转变,使得传统的公安工作方式在打击犯罪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这也造成了非接触性犯罪防不胜防、愈演愈烈的现状。这种现状倒逼侦查机关必须主动转变侦查思维,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挖掘,研发新的科学方法和智能算法来丰富、完善侦查的内容,实现侦查数据收集全面化、数据治理深度化、业务场景模型化、侦查作战模式合成化的目标。为此,基于科学技术深度应用的智慧公安建设应运而生。

二、智慧公安视域下非接触性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载体多样,技术性特征明显

第四次工业革命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深度发展,大数据风暴、超人工智能技术席卷全球。网络不仅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还推动了社会生活大踏步向前,但这也引发了犯罪行为方式的二元裂变,催生了非接触性犯罪,特点之一就是实施犯罪的工具载体多样化。犯罪分子通过移动终端设备、社交平台,使用任意改号、显号软件及VOIP网络电话、建立伪基站等为载体,根据不同犯罪对象的心理特点编制具有很强针对性的“话术”,并且提前购买网购记录、银行卡消费记录,进行数据挖掘,寻求犯罪的契机,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此外,犯罪的空间、手段、对象、后果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发生了改变和转移,致使公安机关难以找到破案的线索。

(二)作案过程非接触化,难以感知

非接触性犯罪作案过程的非接触化,主要表现为犯罪的主体与客体分离,上层组织者深居幕后操纵,十分隐蔽,使得犯罪分子与被害者之间形成一道无形的“隔离墙”。犯罪分子在虚拟的空间中,散发犯罪信息,线上寻找犯罪对象,实施犯罪活动。而且非接触性犯罪的不易感知特征明显:一是犯罪形式主要是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不接触。受害者往往对犯罪分子的长相、住址、工作等信息资料知之甚少,甚至完全被蒙在鼓里。二是犯罪组织者与执行者不接触。非接触性犯罪基本都是一个犯罪集团,集团内部有很多层级,犯罪的组织者为逃避打击,把自己的意志传输给下属,让下属去执行,层层之间也是互相隐瞒信息,即使在统一层级的内部也会存在非接触性的情况。三是犯罪时空的非接触性。在接触性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与受害人接触,受害人或多或少能够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描述出犯罪时间、地点,侦查机关可以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寻找线索。而对于非接触性犯罪,被害人、侦查人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均不能直接接触到犯罪相关要素,况且在虚拟的网络上无具体的犯罪现场,交易虚拟隐蔽,侦查取证十分困难,不可感知性强。

(三)跨区域作案明显,作案对象不确定

非接触性犯罪与传统的盗抢类犯罪不同,之所以难以打击和防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犯罪的预谋、准备、实施犯罪行为,乃至最后的分赃行为,都是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各个环节高度分离,涉及部门广泛,跨越地区甚多。犯罪分子往往在某地设立窝点,并以此为中心向周边辐射,作案空间没有边界,具有跨区域、跨境作案的特点,其作案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某地,遍及境内外。如在非接触性犯罪中,最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它发源于我国的台湾地区,后来跨越海峡,传到大陆[1]。这种犯罪主要利用互联网、计算机进行,历时久后,大部分犯罪证据灭失,给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此外,非接触犯罪的作用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有兼职类的、交易类的、交友类的等,并且这些部分占有很大比例。腾讯公司2017年公布了《守护者计划:腾讯2017网络黑伞威胁源报告》,有关数据如表1所示①《守护者计划:腾讯2017网络黑伞威胁源报告》,https://tg110.qq.com/report1.html,访问日期:2020年1月10日。。

表1 《守护者计划:腾讯2017网络黑伞威胁源报告》中有关数据统计表

从表1可以看出受骗者类别、性别、年龄段不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年龄这一栏中可以看出,无论年龄的大小都可以成为被骗的对象。男性被骗的人数也在迅猛增加,几乎是女性的两倍,传统上女性比男性容易上当受骗的局面正在调转。

(四)以公司为主要运作形式,具有专业性

近年来,非接触性犯罪以网络为勾连媒介,连点成线,连线成面,进行恶意注册公司、引流、诈骗、洗钱等上下游环节相互串联,持续改进改良运作模式,形成配合完善的“新范式”犯罪链条,构建实施犯罪的普遍运作模式。以职业化为支撑所引发的犯罪更加专业和广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司、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由于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而在互联网上有意无意地留下了大量信息,这为灰黑色公司的滋生与发展提供了土壤,为犯罪分子情报分析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成为非接触性犯罪获取精准情报的宝库。灰黑色产业公司通过后台黑产数据的聚类,刻画潜在犯罪对象的许多具体信息,提供给犯罪团伙实施犯罪。

目前,灰黑色产业公司已形成专业化产业链,能够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精准的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提供基础性条件。比如,非接触性犯罪中,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通过专业化、公司化运作的方式,收集信息,给诈骗对象定制一套完整的诈骗手法,如荐股诈骗,根据诈骗对象收入、好友圈等基本情况,将其拉进专门建立的群中,群里除诈骗对象外,其他的都是诈骗团伙成员,接着设计一整套所谓理财或投资股票获益良多的假象,引诱对象上当受骗。

三、治理非接触性犯罪所面临的困境

以新兴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将人类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来势凶猛的非接触性犯罪,人们认识不全面、不充分、不到位,再加上犯罪数量的攀升、独特的犯罪特征和较强的反侦查伎俩,侦查机关在取证、追赃、返赃、追讨、破案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一)单笔数额小、被害人分散,难立案

近年来,一些非接触性犯罪,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想方设法地改变犯罪手段和方式。如在虚假购物型诈骗中,犯罪组织者卡着立案标准设定销售价格,单笔数额较小,使个案金额达不到追诉标准。即便受害人被骗后,及时主动报案,但由于涉案金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也无法有效展开侦查取证工作。另外,犯罪分子分布各地,受害人也呈现跨地域特征,这给公安机关办理此案带来了巨大的难度[6]。甚至一些案件已经进入调查阶段,但犯罪分子主动退款,且交易活动基本都是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立案便失去了依据。

(二)涉及面广、人员多,侦查取证难

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虚拟特性,实施异地作案。一般在A地设置服务器,B地发布犯罪信息,C地设置虚拟网络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后再将IP地址转移到D地,当受害人将钱财存入E地之后迅速将赃款转移到F地,最后在G地取款套现。从整个作案过程来看,犯罪往往跨省市、跨地区甚至跨国流窜作案,涉及范围广。根据2019年F-secure调查数据显示:全球消费者中,每7人就有1人遭遇过网络钱财欺诈,涉众人员众多①日媒:全球14%的消费者遭遇过网络诈骗,http://japan.people.com.cn/n/2014/0207/c35467-24291409.html,访问日期:2019年6月5日。。

犯罪分子手段不断翻新,越来越专业化、职业化,使用任意改号软件、VOIP网络电话等技术手段,隐蔽性极强,而且作案窝点由东南亚辗转到非洲、美洲、东欧等国家,被骗资金流向不明。“网络世界维和”、封锁网络途径、彻底铲除源头并不现实。在计算机网络运行的原理上,TCP/IP协议只保障数据准确传输,完全不能识别和删除犯罪信息。在国际司法合作上,网络诈骗虚拟化、集团组织化、领域多元化等特点,导致追赃止损、取证引渡、布控经营和刨根清除等措施无法同步。更严峻的是,在清剿过程中,只要有任何一只“带有鼠疫杆菌的老鼠”侥幸脱逃,犯罪集团及手段就完全能够得到复制,并被无限扩展,给侦查取证带来极大困难。

(三)犯罪总量攀升,危害重

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非接触性犯罪的规模已经领先于传统犯罪。如在非接触性犯罪中,最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总量日益攀升,危害深重。2018年我国电信诈骗案件的情况如表2所示②电信诈骗“降魔之困”:高科技作案 老手段破案,https://www.sohu.com/a/324729991_120043327,访问日期:2020年2月25日。。

表2 2018—2019年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情况表

根据表2数据可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我国深受其侵害,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对社会、家庭产生重大危害。比如,山东女大学生徐某玉、甘肃省秦安县西川中学教师范某贵被骗自杀案,清华大学教授被骗1 760万元案等。在国内高压严打态势下,重点地区诈骗团伙已向中越边境地区越南一侧转移。有的犯罪窝点非设置在我国境内,从而导致技侦手段受限,侦控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给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带来巨大的困难。

(四)协作配合困难

非接触性犯罪遍及全国各地,面对愈演愈烈的态势,公安部构建了反诈骗中心线索平台,建立了一系列非接触犯罪案件协作侦办机制,专门侦破此类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树立合成作战意识,及时核查相关线索,才能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打击整治体系,取得实效。但是,在实践中非接触性犯罪的协作配合还存在着诸多困难。一是需要外部门协助的工作较多,如需要向阿里巴巴、腾讯等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调查取证,其手续烦琐,耗时较长[2];二是公安机关内部协作配合的工作较多,如需要常态化开展网上监控、巡查,需要及时落地上级推送的线索,及时查证落地外省市协查线索。实践中,非接触犯罪案件协作侦办大多限于案件侦办时的合成作战,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情报研判、打击防范合成作战体系。

四、智慧公安视域下非接触性犯罪的侦防对策

(一)树立智慧侦查理念

面对非接触性犯罪总量攀升的严峻挑战,公安机关必须转变侦查理念,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公安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对智慧侦查的认知,全面推进智慧公安建设,在全警形成“用大数据说话、用大数据决策、用大数据管理、用大数据创新”的智慧侦查理念[3]。争取在数字化驱动发展、管理和模式创新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将智慧侦查建设引向深入,加大智慧侦查建设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非接触性犯罪立案难、取证难问题,始终树立证据意识,成立“信息集中调取分发中心”,证据调取结果可以通过机要快件寄回查询单位,这样将给全国公安的执法办案带来极大的便利,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二是坚持实战导向,坚持“警务唯实、科技唯精”的智慧侦查要求。以实战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建立起与城市定位相一致的实战导向型侦查模式,形成共建共享的智慧刑侦新格局[4]97。

(二)锻造知识结构完备的智慧人才

目前,在公安实务部门,具有大数据素养的人才匮乏,且存在人员分散、岗位不对口等多种管理缺陷,无法形成专业的数据管理和分析团队。所以,必须加强专业人才建设,才能应对非接触犯罪的严峻态势[5]22-27。一是通过业务锻炼、大数据知识培训、外出学习等多种途径大力培养具有刑事科学技术、网络侦查、视频侦查和情报分析等专业技能的人才,同时加大对此类人才数学、统计学、数据挖掘技术以及语言处理等多种知识的培养。二是汇聚人才,形成团队合力。建立大数据人才专家库,结合每个人的专业特长,形成结构合理的大数据专业侦查团队。三是在全警中选择学历相对较高的人群定向培养,定期到学校、科研机构学习大数据、模型构建等技术[6]。

(三)构建横向、纵向、内部合成作战体系

非接触性犯罪案件地域分布广,常常涉及多个部门、行业和领域,在实际的办案中往往要花时间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请求其协查和帮助,容易导致工作效率低,还会将战线拉长,贻误战机。所以,要成功高效地对案件进行侦破,建立“校、局、检、企、研”五元合作机制和跨警种、跨行业、跨地区协同作战是关键[5]187。将多警种化零为整,有效地整合,同步上岸、多手段捆绑作战,才能发挥“1+1>2”的效果。

1.横向整合

非接触性犯罪活动中人、财、物的流通不受地域限制,且涉及多个行业,在案件侦查的初期,往往要搜集大量的线索和证据来确定侦查方向,这就使侦查机关在完成侦查任务的过程中,需要把侦查活动延伸到自身业务管辖范围之外。比如,涉经济犯罪案件,为了摸清相关嫌疑对象账户的交易记录以及资金流动情况,侦查机关就需要获得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帮助。因此,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可将机场、铁路、旅馆业、流动人口、出租屋、水电、宽带、物流邮寄等数据资源整合到公安内部,加强“由物到人”“由人到案”“由案到案”等数据关联,打通数据交流渠道,进行数据分析研判,实现“数据多跑腿,民警少跑路”,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4]98。

2.内部整合

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间要及时进行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如各警种的下级部门要及时梳理出数据资源,连接到主管部门开发的系统中,为侦查打击提供数据服务。针对犯罪分子既吸毒又抢劫等复合型犯罪现象,要整合毒侦、经侦等职能警种资源,切实打破警种内部的资源壁垒,避免信息孤岛现象产生,使案件侦办人员用时即用。在日常办理案件中,通过对接警综系统,将警综系统录入的犯罪嫌疑人及手机通信录、QQ、微信等信息整合到警务实战大平台,从而实现侦查办案从人到案的打击。

3.行业合作

强化行业合作,形成可以自我闭环的“五元结构”,即“校、局、检、企、研”一体化合作。学校承担培训、推广和研发功能,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发挥其作为司法机关的职能,企业根据需求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相应产品,研究机构发挥其强大科研能力,缩短其了解和掌握实战需求的周期,以最快速度明确研发方向,实现研发成果最快落地[5]187。

(四)创新防治体系

随着大数据、云终端等网络信息技术的成熟,相关部门可以吸收境内外应对网络犯罪的丰富经验。一是建立基于强大数据库支持的防控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同步监控,主动对可疑电话、网络链接、银行账户进行跟踪、监控。设立识别和发现预警系统,当大数据平台捕捉到敏感词汇的时候,系统会自动预警。提升防控智能化水平,建立国家级网络犯罪防控与治理中心,并以此为平台,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及时进行非接触性网络犯罪的预测和预警。同时,强化专业化专项整治,提升预防治理水平。二是建立联动监控机制,把社会上的视频监控信息与执法机关的技术平台相衔接,形成多网合一,为打击防范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加强联动宣传机制,执法部门应与各大通信运营商合作,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通过微信、微博、短信等平台大力宣传有关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犯罪方面的信息,提高网民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7]。

(五)完善法律与政策

完善法律与政策,增强法律适用效能。预防和遏制非接触性犯罪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以法律政策作为行动的基础。非接触性犯罪涉案人数众多,但每个人的被骗金额不大,侦查机关难以一一取证,无法收集全部被害人的陈述,即便收集到了相应证据,有时却因证据有瑕疵或者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等原因而难以起诉。针对这种情况,要不断完善法律与政策,根据非接触性犯罪的现状、发展规律、行为方式、犯罪数额、危害性变化,立足司法实际制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可以结合已收集到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信息,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以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在部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可邀请检察院和法院人员进行会商,探讨案情,就取证要点、审查要点、电子证据提取和固定,以及证据链之间的完整性等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在移送起诉阶段主动介入诉前会议,让检察院和法院深入了解证据的情况,从而可以准确、顺利地起诉,审判。

智慧公安的建设,孕育着全新的打击犯罪的方式和方法。非接触性犯罪的思维逻辑和作案方法其实就是传统犯罪的思维逻辑与作案方法在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本质没有改变,只是工具和表现形式变化而已。这也说明,犯罪团伙善于运用新知识改进犯罪思维,善于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向公安机关挑战。因此,公安机关要避免侦查打击和顶防力量的各自为战和松散性结合,必须创建“一体化”的工作机制,融合汇通,形成无缝对接的闭合链条,创新打防并举的举措和范式,才能实现打击和预防非接触性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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