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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人格权之财产价值论

2020-03-08韦长喜汪振江

社科纵横 2020年12期
关键词:生命权商号健康权

韦长喜 汪振江

(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人格权”一词颇受学界的关注,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也在学界中广为讨论,随着《民法典》的现世,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的第四编进行立法,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亦尘埃落定。为了丰富人格权的内涵、彰显我国《民法典》的人文关怀,有必要讨论人格权的财产价值。本文试图在学者们的研究基础上对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进行思考,具体来说,本文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人格权是否包含财产价值;二是人格权是否包含财产价值的理由;三人格权包含财产价值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一、人格权之含义与内容

《民法总则》第2 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本文重点关注人格权。《民法典》采取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方式,可见人格权在民法中占有重要的席位。

(一)人格权的含义

在民法体系中人格权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概念。我国著名法学学者王利明教授提倡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他在其著作《人格权法研究》中写到: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1]。王利明教授对于人格权的定义也不无道理,首先人格权作为人之作为人的主体性要素的整体性结构,其定义也是表达这种意思。但是笔者更加倾向于张俊浩教授的观点,即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而不是人格利益①。据此,本文认为人格权是指以人格为客体,以维护作为人的主体性要素的整体性结构完整为目标的综合性权利。

(二)人格权的内容

上文将人格权定义为综合性权利,换言之人格权是一个总的称谓,它有许多具体形态,这些不同形态的人格权处于不同的分支和位阶,形成了一个内容体系(见图1)②。

如图1 所示,人格权按照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以及精神性人格权。在物质性人格权利这一分支,又可以依照其具体要素的不同,可以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与劳动能力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性人格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精神性人格权亦受到立法的重视,但是人们的精神生活是何等的丰富,因此会产生一些难题。根据立法实践与学界的理论③,精神性人格权可以分为标表型精神人格权、自由型精神人格权和尊严型精神人格权。标表型精神人格权可以根据要素的不同细分为姓名权、肖像权和商号权;自由型精神人格权细分为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尊严型精神人格权细分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贞操权。

图1 人格权内容体系

二、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属性分析

(一)具体类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属性分析

财产价值是指具有经济利益,在这里讨论人格权体现的财产价值亦采取此种说法。本文认为人格权是一个总的称谓,讨论人格权是否包含财产价值,绕不开讨论人格权的具体形态。上文把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这两个大的分支又分为多种具体形态的人格权。

1.物质性人格权财产价值分析

物质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就其自身的物质性人格权要素,例如生命、健康、身体以及劳动能力的一种支配权的总称[2]。物质性人格权根据不同的要素细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劳动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以保障自然人的生命为内容的物质性人格权[3]。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生命是自然人物质人格的集中体现。生命终止了,自然人的一切其他人格要素,也就全部失去意义。那么生命权是否具有财产价值?第一,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普遍价值观认为生命是无价的。康德说过:“人的生命是没有替换品或代替物,因为世界上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可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也就是说生命是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进行衡量的。生命权亦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例如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其背后就是在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亦是贯彻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精神。如果说生命权包含价值,那么会导致生命的高低贵贱,这与旧时代的封建奴隶社会没有区别。第二,生命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这本身决定了生命权就不会产生财产价值。不可转让性体现在生命具有一次性、不可复原性。而经济性利益的产生在于商品的可转让性,例如产品的交换才产生财产价值,从这个角度来说,生命权不包含财产价值。

(2)健康权

健康权是以维持自然人的身体机能正常运行为内容的物质性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健康权的内容主要表现健康维护权,健康维护权是自然人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4]。健康是指人体的各项机能的正常运行,健康与生命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无生命也就没有健康可言,侵犯健康又一定程度危害到生命。而健康权、生命权的客体分别为健康、生命,因此可以认为健康权与生命权亦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上文提到生命权是不包含财产价值的,因此根据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关系,从这个角度将健康权视为不包含财产价值。从众多法律部门的目标来看,非法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健康权亦是不能以财产价值衡量的。

(3)身体权

身体权是以维持身体完整性为内容的物质性人格权。完整性可以分为形式完整性和实质完整性。形式完整性是指身体器官的完整,实质完整性是指身体机能完整,而身体机能的完整是健康权的保护客体。身体权与健康权相似,但也有区别。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器官、组织、肢体或其他的完满状态,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身体器官、组织、肢体或其他的功能健全状态,例如强行剪他人头发,侵犯的不是健康权而是身体权。按照学界通说,自然人享有对其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有限支配权[5],例如自愿的器官或者骨髓捐赠、献血,甚至部分身体组成部分还可以买卖,如头发,按照此种说法,可以认为身体权包含财产价值。但是法律提倡自然人合理支配自己的身体,因此当然不得滥用身体利益进行违法活动或者侵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如不得卖淫、卖血、卖器官、代孕等等。因此本文认为身体权是在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具有财产价值,换言之,身体权包含有限的财产价值。

(4)劳动能力权

所谓劳动能力权,是指自然人具备健全的脑力、体力功能,并通过发挥或支配这些功能而获得生存资料的物质性人格权,劳动能力权带有鲜明的体能或智能特征即谋生功能权,其能够给自然人提供谋求生存,维持生命权的手段或途径。凭借着这种权利,自然人可以获得各种生存资料[6]。在法学条文上,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劳动能力的人、从这些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等这样的表述,可以知道劳动能力是属于主体所有的含义。陈乃新在其著作《劳动能力权导论》写到:“劳动能力权是人们应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劳动能力的全面的自主支配权。”[7]换言之,劳动能力权是自然人主体所有,是可以全面自主支配其为劳动者本身谋取利益的权利,因此劳动能力权是包含财产价值的。

2.精神性人格权财产价值分析

人不仅是肉体的存在,更是精神的存在。精神性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本身的精神性人格要素具有支配性的权利的总称[2]。精神性人格权④根据样态的不同,细分为标表型、尊严型、自由型。

(1)标表型精神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

我们知道每个人总是离不开社会关系,而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总是要借助一定的社会符号进行彼此识别,从而避免混乱,此种特定的社会符号就慢慢演进为我们的标表型人格,以此为客体的权利称为标表型人格权。标表型人格权主要内容主要有立变更权以及专属权。我们常见到标表型人格权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标表型精神人格权。从民法的角度看,姓名是自然人的身份识别符号,将一个主体与其他主体区分开,这种身份识别符号包括官方登记的姓名和实际使用的名字,他们都起着识别自然人主体的作用[8]。简而言之,姓名仅仅就是一个符号。在婴儿出生的时候,按照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登记姓名,我们在登记这个姓名的时候是不付出任何财产代价的,因此从这角度来看,姓名权是不包含财产价值的。而且,在现代社会重名现象时有发生,名字相同的两个人不能根据姓名权互相向对方索要经济利益,因此本文认为姓名权是不包含财产价值的。

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以维护自然人肖像上所具有的利益为内容的标表型精神人格权[9]。按照学界的通说,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所具有的利益,其包括精神利益以及财产利益,肖像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亦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例如“董成鹏与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其中说理部分有一段话,“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被告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原告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职业身份、被告的经营性质及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具体情况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⑤。从这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我们可以知道肖像是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的。本文认为肖像权是包含财产价值的。

商号权是企业对依法核准适用的名称排除他人使用的标表型精神人格权[10]。名称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区分其他企业的重要标识,例如我国腾讯、阿里巴巴、同仁堂、全聚德等商号,在市场上被消费者广为认知。商号权与主体本身密不可分,如果离开商事主体亦无商号权可言[11]。商号是商事主体法律人格的化身,因此,商号权相较商标权、专利权等更具人格性是不言而喻的。商号权的财产权属性则是由商号自身的无形财产属性所决定的,除特定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和妨碍商号权人行使商号权,也不允许他人侵犯,所以商号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独占性。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商号权是包含财产价值的。商号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经过一定的体智活动或者金钱交换而得到,从这个角度来说,商号权是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的。

(2)自由型精神人格权:身体自由权、内心自由权

自由型精神人格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两种,身体自由权是强调人的身体活动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内心自由权是强调人的意思决定的独立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12]。关于人身自由权,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身、刑讯逼供、强奸、强迫卖淫、拐卖人口等一系列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类型,其目的就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不能以金钱去剥脱他人的自由。内心自由,也可以称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主的标志,无论是人身自由还是内心自由,如同生命和健康一样,都是人作为人必须的要素,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亦是现代文明所追求的,故自由型精神人格权是不包含财产价值的。

(3)尊严型精神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贞操权

名誉权是以维护名誉不受损害为内容的尊严型精神人格权。名誉权的客体即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品行、才具、功绩、职业、资历以及身份等社会评价的总和[13]。名誉权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但却与财产利益密切联系。名誉如果受到贬损,会影响自然人的晋级、晋薪,使之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减少。法人的名誉受损,会影响法人的商誉和利润。因此,名誉权维护主体的名誉不受损害,与主体的财产利益相关联。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支配其自身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自由,排除他人干扰的人格权。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财产价值不明显,侵犯隐私主要导致的是精神伤害[14]。

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因为在某个方面的成就或者地位获得的积极评价。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获得、保存、利用荣誉,享有其所生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人格权,荣誉权往往会给荣誉权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有权享有由此产生的各种利益[15]。

贞操权的核心内容是性。其利益体现为性的纯洁:它不能简单地由身体、健康、自由、名誉、隐私等其他人格利益所替代。贞操权以人的性所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性的利益,应作广义理解,它包括实体上的利益和精神上的利益。实体上的利益体现为保持自己的性器官不被他人非法接触,保持自己不为违背自己意志的性行为;精神上的利益则表现为人的以性纯洁为内容的精神满足感,以及社会和他人对权利人[16]。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女子卖淫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合法,因此从历史这个角度来讲贞操权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但是在现代社会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二)人格权之财产价值利用的意义

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格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们每一个人一出生便有自已独特的人格标识,这些人格标识无疑具有潜在的财产价值,权利主体可以以任何一种或者多种合乎法律以及公序良俗的方式自己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人格标识比如肖像、商号等,并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1. 自然人格权本质上具有财产价值内涵是重视并加强对人格权进行全面保护的表现

康德说过:“人是自律的,人本身就是尊严,理性的人既被当成目的,也被视为对彼此的特殊意图是有助意的,也就是被当成了手段。”[17]自然人在合乎法律以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合理开发使用自己或者使用他人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标识,这是自我意识的体现,与人格的内涵相一致,也是表达自由的一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资源的有效分配[18]。不过人格财产价值利用需要有相应法律的规制,也就是说可以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进行人格利用,这是为了保证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之在健康的环境下发展。人格商业化利用具有经济价值,这会促使人们投入更多的精力以及金钱去挖掘更多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要素,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之,从功能上讲,自然人的人格财产价值利用,一方面在于通过人格要素如姓名、肖像等的出让使用实现人格权财产价值的析出,使权利主体更为充分地享有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将财产性引入到解决人格权的损害纠纷中,突破人格权受到损害主要是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的壁垒,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权利救济[19]。因此承认人格权本质上具有财产价值的内涵,并不是人格和尊严的商品化或者是降低对人格权的保护,承认人格权本质上具有财产价值内涵是重视并加强对人格权进行全面保护的表现[20]。

2. 法人人格具有财产价值可以为商业主体带来经济利润的同时进行社会资源配置。

我国目前的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是营利法人,比如阿里巴巴、腾讯、华为等,商号权是法人一项特殊的人格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任何企业和个人是不可以擅自使用的。如果出现某些法定或者意定的原因,法人需要注销时,与之相伴的企业的商号或名称也要随着注销,这会在一定程度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为了促进经济的流转及传承,要注销的企业可以依法将自己的商号或者名称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转让自己的商号或名称于他人在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会给受让方带来可观的经济利润,减轻受让方的生存压力,比如曾经苹果以IP 公司的名义,向台北唯冠提出收购iPad 商标所有权,金额为3.5万英镑。因此营利法人的人格具有财产价值,能更好进行社会资源配置。

对于那些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而言,他们的名称或者形象符号等人格要素标识虽然不能像营利法人一样名称可以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其本身在社会有重要功能以及在社会上享有威望,他们的人格要素标识客观上也会转化为经济利益或存在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他们在社会上享有的威望可以为商品的生产或推销起到保证的作用,这间接为商人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润。

三、结语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足以看出人格权的重要性。人格权是一个总称谓,人格权的具体形态中有些具有财产价值,有些则在我们目前的认知习惯中不能以财产价值论英雄。人格权具有财产价值对自然人以及法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自然人来说人格权具有财产价值,能够加强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对于法人来说,法人人格权具有财产价值是对社会资源的配置。

注释:

①张俊浩认为:“人格权的客体不是人格利益,而是人格。对于具体人格权来说相应的人格要素就是其客体。例如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那么隐私权、自由权的客体究竟是怎样的人格要素,似乎无法回答。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某种情感要素(情感人格要素、审美要素),自由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某种意志要素(意志人格要素、自由要素)。这些要素,都是完整人格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参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②此图参考张俊浩教授在《民法学原理》对人格权的分类制作而成。

③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的分类主要依据张俊浩教授的观点以及裁判实践。

④本文提到的精神性人格权类型是立足于当下已经定型化的人格权的基础上去讨论精神性人格权是否包含财产价值的问题。

⑤参见裁判文书网. 董成鹏与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EB/OL].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 民初19050 号.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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