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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收入保险: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2020-03-03王云魁杨红丽

经济论坛 2020年7期
关键词:农险保险公司价格

王云魁 杨红丽

长期以来,农业领域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为促进本国农业和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中可持续发展并保有强大的竞争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农业发达国家更是持续投入了大量的政府财力,规划农业发展,制定各项惠农政策。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最有效、最重要的工具之一,日渐显示出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受气候变化、农作物歉收、油价大幅波动以及游资炒作等各类因素影响,全球农产品价格波动越来越大,农产品的价格风险显著增加。而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严重干扰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发展,对农户和居民都有较大影响。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作为全球主要的农产品进口国,中国有些农产品的对外依存度持续趋高,这使得中国受国际农产品价格波动影响的程度也日益扩大。

随着中国“十三五”规划向纵深推进,受益于政府出台的诸多惠农政策,中国农业生产连续保持较快发展,农业的快速发展和价格市场化对农业风险管理以及农业保险提出了迫切需求。同时,依据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很有必要调整改进“黄箱”政策,扩大“绿箱”政策使用范围。当前,农业保险如何更好地满足发展需求已经日益成为保险业界需要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的话题。近年来,随着中国农业产量评估技术日益先进、期货价格发现机制日臻完善,鉴于农业收入保险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借鉴美国经营该险种的成熟经验,在政府的扶持下,尽早开发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收入保险,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1]。

一、农业收入保险具有独特的优势

农业收入保险是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的复杂叠加,是一种有效降低产量风险、价格风险以及产量和价格复合风险的农业保险产品,能够有效保障农业生产者因自然灾害及价格波动等原因所造成的收入下降,可以更为全面地补偿农业风险损失并保障农户收入趋于稳定。其包含两个要素:产量部分一般是基于当地有代表性的历史产量,大多由近五到十年连续产量的平均值计算而来;价格部分一般是依赖于成熟的价格发现机制,如期货市场来确定。如此,便完全覆盖了产量、价格、收入风险。

(一)风险保障更全面

传统的农产品成本、产量保险仅考虑单一风险的损失,重在保障产量,对农户而言,农业收入保险不仅可保障生产风险,而且可保障价格风险。因此,它的风险保障更加全面。

(二)可降低承保风险

相对于农产品价格保险,因其未充分考虑农产品产量与农产品价格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而农业收入保险可以利用产量与价格之间的负相关关系,降低风险的系统性。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它降低了承保风险。

(三)具有更强的风险分散能力

相对于订单农业,农业收入保险具有更强的风险分散能力。订单农业只能将农产品价格风险在订单企业与合作农户间相互转移,因此,风险分散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出现高违约率问题;而农业收入保险将农业风险在所有投保农户之间分散,只要保险覆盖率足够高,就能确保很强的风险分散能力。

(四)准入门槛更低且交易成本更小

相对于农产品期货,对农户而言,农业收入保险准入门槛更低,而且交易成本更小。参与期货交易,不仅对期货标准合约有最小规模要求,而且必须具备一定期货知识和技术,因此,直接参与期货市场的准入门槛高。农业收入保险对农户的经营规模只有极小的限制,大多数农户都可参与其中,而且仅需简单的保险知识即可。另外,不需要通过经纪人参与,保险合同极易由保险公司和农户直接达成,可有效降低双方交易成本。

二、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概况

为了增加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给予私营保险机构更大的产品创新自主权[2]。农业收入保险由此产生。随后美国政府开始逐步试点发展农业收入保险,经过八年左右的研发和试点各类农业收入保险产品,2003年起在全国大规模推广[3]。

基于农业收入保险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自推广农业收入保险以来,该险种发展十分迅猛。1996年,美国农业收入保险保费占农业总保费的比例仅为7.9%,2011年则迅速攀升到79.7%,至2017年占比已达81.3%,已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农业保险产品。

根据美国农业风险管理局(RMA)发布的201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显示,农业收入保险体系由“2+3+2”模式构成:前一个“2”表示两个大宗农产品收入保险计划,即:收入保险计划(RP)、区域收入保险计划(AYRP);“3”表示三个特色农产品收入保险计划,即:全农场收入保险计划(WFRP)、农产品实际收入保险计划(ARH)、核桃收入保险计划(PRV);后一个“2”表示两个附加保障计划,即:免赔额保险计划(SCO)、累进收入保险计划(STAX)。收入保险体系这七种模式的保费占比差异非常大,保费占比最高的是收入保险计划(RP),总体占比超过75%,其它保险计划的保费占比相对来说比较低。从具体农作物来看,收入保险计划(RP)保费绝大比例是在棉花、小麦、大豆、玉米四类农作物上,从承保面积覆盖率来看,比例为约在80~90%之间。

三、美国开展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经验

美国是全球发展最为成熟、规模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拥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和风险分散机制,其中,农业收入保险是其最主要的保险产品。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推行可归结为以下几点原因:

(一)高效的信息采集系统

无论是在耕地数据还是农业产量方面,美国农业市场都能有效的进行信息采集与数据积累。美国政府要求农业生产者建立农业生产数据库,实时记录耕地的产量以及其他基础信息,并且对每一块耕地进行编号,根据这些编号,对土地的使用情况、面积等基本信息进行监测与收集。正是因为美国农业的信息采集与数据积累很有效,因此在费率厘定方面,美国政府可以基于每块耕地的采集数据,准确的进行费率厘定。

(二)政府的大力支持

美国政府通过立法、财政补贴以及再保险的方式对农业收入保险进行扶持。美国农业收入保险项目以公私合作的模式,由国家农业保险服务协会(NCIS)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共同运作了三十多年,其核心基础为标准再保险协议(SRA),由FCIC和每个参与保险公司(NCIS会员)签订,参与方均为大型保险公司或金融企业。

美国农业部的风险管理机构(RMA)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条款、明确费率标准及规范各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等职责。各参与保险公司则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农业收入保险的运营。同时,每个参与保险公司必须对其员工及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以确保完全按照FCIC的规定操作相关业务。保险公司与授权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代理人按照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获取佣金,并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产品和信息,同时,采集被保险人相关信息。SRA还对FCIC向保险公司提供补贴和再保险的有关情况进行规定。农业收入保险保费补贴并非直接发放给农户,而是农户在购买此险时,仅缴纳扣除政府补贴之后的保费即可。因险种的不同,政府补贴比例也不尽相同,通常在38%~67%之间。

农业收入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均由FCIC统一制定,在整个行业内均执行统一标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均不能擅自修改。因此,各公司的产品均相同,其市场竞争主要表现在信息分享、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方面。该险费率厘定主要基于风险因素,并未考虑任何利润或费用等附加费率因素。因此,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等费用由政府以管理及运营费的形式给予返还。最近几年,费用返还比例已低于行业实际开支。在2006—2010年,再保险协议规定的费用返还比例平均为20%,而2011年以来,该比例已下降至约12%,即保险公司每收取100元保费(农户和政府共同支付),可从联邦政府获得12元的费用返还。

(三)合理的调节机制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在农业收入保险运营过程中,美国政府通过实施“松紧结合设上限”的调控机制,以此达到风险管控的目的。农业生产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种植现状来选择不同层次、不同费率的农业保险产品。但对于不同保障水平的农险产品,费率会随着保障水平的不同而变化,对于投保时选定的保障价格,它的投保期限受到严格的限制,农业生产者只能在一定时间进行投保。同时,每个农场和农场主的基本信息均会在农业部农业风险管理局的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如果农业生产者对于自身的信息或者其拥有的耕地信息有所隐瞒或者谎报,其失信行为就会被记录在征信数据库中,一旦这种失信行为被记录在册,那么农业生产者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就会遇到诸多麻烦,从而影响其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美国政府正是运用了这种管理方法,才使道德风险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四)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

参与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公司与政府签订了标准再保险协议(SRA),在协议中,双方明确了风险分担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和再保险公司间的成数比例再保险。收入损失风险主要分散到美国农业部建立的两个风险基金内,即:分配型风险基金(Assigned Risk Fund)和商业型风险基金(Commercial Fund)。保险公司根据农险保单的风险状况自主决定将风险分出到哪个风险基金。对不同的风险基金,各州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自留比例要求不同。就分配型风险基金的要求而言,保险公司保费的自留比例不得低于20%,而商业型风险基金则为35%,且分出部分的保费归政府所有。因此,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将高风险保单分出到分配型风险基金,且分出比例较大;而将低风险保单分出到商业型风险基金,且分出比例较小。二是超赔或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在保险公司将风险通过上述形式分出到风险基金后,保险公司的利润即取决于自留部分的风险情况。对于自留部分的风险,保险公司还会以再保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额外安排。

四、中国已具备开展农业收入保险的基本条件

最近几年,中国农业保险市场不断探索开发多种创新型险种。在政府的支持下,结合我国国情,农业保险市场已具备开展农业收入保险的基本条件。

(一)多年的农险实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自中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以成本、产量保险为主要模式的中国农业保险取得飞速发展。中国农险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51.8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572.65亿元,这为中国推行农业收入保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首先,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已积累了连续多年的产量数据、真实的市场价格数据以及预测性较强的期货价格数据,这对于农业收入保险的定价和产品设计非常重要,确保了定价和产品的设计更为合理。其次,中国已积累了农作物主产区的产量、价格、收入以及种植大户的种植规模、计划、土地流转等一系列数据和信息,从而使得农业收入保险在保障水平的确定以及费率厘定等方面更为精准。目前,中国正对农业保险产品进行积极的试点与创新,如农产品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农作物“成本+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等,这些创新也对中国开展农业收入保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科学的农产品产量计量方式确保了真实信息

遥感技术既可动态监测农作物的长势,也可遥感监测农作物的病虫害,还可对农作物进行遥感估产。不论农作物的内部结构还是外部形态,在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都会发生一系列的周期性变化。遥感图像可以实时记录农作物不同阶段的生长状况,这样就可以实时掌握农作物的长势好坏,如果农作物在生长过程出现了某种问题,遥感图像可以及时准确地发布苗情监测通告,指导农业生产,为预测农作物单位产量和总产量提供重要的依据和参考。遥感技术不仅帮助统计工作提升了效率,而且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客观。目前,我国已利用遥感技术确定新疆棉花的种植面积,同时,也在多省(区)利用遥感技术对大豆种植面积进行测量[4]。

农产品统计数据采用以农业普查为基础,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调查办法取得。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遥感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得以广泛应用,在农业生产中,遥感技术能实时准确的提供地表信息,如作物长势、营养亏缺、土壤覆盖面积等,而且遥感技术对地面的观测是持续、连续的,它不仅帮助统计工作提升了效率,而且使得统计数据变得更加客观真实。

(三)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日臻完善

期货市场是一个有组织、规范化的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因此,与现货价格相比,期货交易中包含了大量对商品的行情非常熟悉、代表了供求双方力量的交易主体,通过公开的市场竞争,使得交易价格具有竞争性与权威性,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对供求双方造成的损失。正是由于期货交易运行机制的公开、透明以及期货价格的真实、权威,才使得供求双方能够放心的在期货交易市场中进行买卖,并在交易的过程中,预测商品未来的供求关系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收入损失风险相对于单一的价格风险更具可保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产量与价格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所导致的“对冲效应”,而该效应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其前提是具备市场化的交易条件。只有在市场化条件下,农户才会强烈关注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农业价格风险损失,才会对农业收入保险产生需求。因此,减少政府对价格的过度干预,确保农产品交易市场化,让农户依据市场信号来自我调整,从而为农业收入保险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收入保险保障价格的确定,对于收入保险产品的开发及定价尤为重要。而期货市场可以为确定收入保险的保障价格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中国大连、郑州、上海3大商品期货交易市场成立已有20多年,并均已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在相关的合约设计和规则制度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因此,已具备为我国开展农业收入保险提供价格设计的基础。

(四)经营农险的公司已具有较强能力

首先,农产品价格风险具有一定的系统性特征,因此,经营此险种的保险公司应具有更高的产品设计、营销等方面的能力。在政策支持和推动下,中国农业保险近几年实现较快发展。2018年,全国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3.5万亿元,经营农险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150%以上。已建立有四家专业性农险公司和一家相互制农险公司,有较强的产品设计、营销等方面的能力。其次,农产品交易市场化以及农产品价格波幅相对较大,因此,农险公司应具有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确保相关风险的分散。2014年底,我国成立了从事农业保险再保险的中国农共体,目前,已拥有32家成员公司和5家观察员公司,可为我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风险保障3000亿元以上。同时,我国农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正在落实,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已计划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不断完善。当前,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已能够满足多样化的农业风险管理需求。

五、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对中国的启示

虽然中美两国在体制政策和外部环境中有很大的差异,但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做法仍为其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结合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主要的经验借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不论是美国政府,还是美国农业生产者,均清醒地认识到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民收益和稳定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所以美国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农业保险立法,扩大农业保险责任范围,使美国的农险在使用过程中得以有法可依,从而促进农险市场的发展,以期通过对美国农业保险提供更大的保障,来促进美国农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性。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农产品基础数据收集和大数据建设

农业收入风险是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两者的复杂叠加,由于两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因此,农业收入保险在定价的过程中,要同时考虑产量下跌和价格波动两种风险。如果要解决农业收入保险费率定价难的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数据的获取。但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时间仅10余年,尚未形成规范的产业化结构,大数据建设仍不够完整,对于农产品产量和价格的数据获取的还不是很全面,因此,我国应该在加强农产品基础数据积累和大数据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让农业收入保险在定价的过程中有详细的农产品产量与价格数据作为参考,使农业收入保险的定价更加准确合理。

(三)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农业收入保险产品创新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如果仅靠政府财政补贴来发展农业收入保险,将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因此,完全依赖政府通过持续补贴来扶持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充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持续创新,发挥它们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以此来推动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如果想要在农业收入保险领域取得先机,自身也必须主动创新,使得其产品更能满足农业生产者的需求,以此来促进自身的发展[5]。

(四)尽快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分散农业巨灾风险需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风险分散体系,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方面共同努力,从而不断完善农业大灾风险管理体系。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直接决定了政府在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中的引导地位。农业再保险制度是国家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的核心,是构建农业安全网和保持农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6]。因此,我国应加快中央财政和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有必要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拓宽农险再保险风险分散渠道,提升农险市场的风险分散能力。同时,应加快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健全农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进一步扩大农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切实提高我国农业巨灾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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