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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柯亨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
——基于激励论证视角

2020-03-03姜延博

理论界 2020年2期
关键词:处境罗尔斯报酬

姜延博

众所周知,罗尔斯是一位平等的自由主义者,他曾多次强调正义就意味着平等。他的正义理论涵盖了两个正义原则,其中第一个正义原则主要是为了实现平等的自由而服务的,第二个正义原则主要是为了实现平等的分配而设定的。“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1〕按照第二个正义原则,有些社会价值诸如自由和权利等,是可以实现平等分配的;有些社会价值诸如收入和财富等,是无法实现平等分配的。那么这些无法实现平等分配的社会价值在什么情况下才是合乎正义的呢?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主要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包括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两个方面。其中,差别原则主要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柯亨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重点考察和批判。

一、罗尔斯差别原则所引发的争议

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差别原则存在着明显的争议之处,这种争议集中体现在对“最不利者”的界定。“差别原则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可以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来确定谁是最不利者?”〔2〕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就应该对这里面的“有利”与“不利”进行必要的区分。这两者涉及了人际的比较,也即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交际和交往的比较。那么根据什么标准能够比较出谁是最有利者,谁是最不利者呢?罗尔斯指出:“这些比较是根据对基本的社会的善的期望作出的。事实上,我把这些期望直接界定为一个代表人所能期望的这些善的指标。”〔1〕这些基本善广义而言就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等方面。显然,按照罗尔斯的上述主张,从学理的角度而言,他所倡导的分配原则应当对所有人都有利。但是从现实的角度进行考察,我们根本无法做到让一种分配能够对所有人都有好处。最后,罗尔斯所选取的方案是从最不利者的角度来考虑如何在现实生活之中实现分配正义。罗尔斯提出的这种解决方案是很有意义的,但是他仅仅用收入和财富来界定最不利者是容易引发争议的。

柯亨指出罗尔斯上述论证的一个主题就是:“英国或是美国的巨大不平等实际上有利于穷人;但是他们倾向于赞成这样一种观点:如果这些不平等有利于穷人,那么它们就可能是正当的;从而他们要为这些在他们看来从激励的角度考虑具有正当性的不平等进行辩护。”〔3〕从罗尔斯的角度来分析,一部分人由于遗传因素和其他运气方面的原因,从而比别人生产得更多,获得的财富也更多;如果他们的这种获取能够让那些不太幸运的人也可以变得比较富裕的话,那么这部分幸运者比别人拥有更多的财富就是合理的。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就保证了这种政策的正当性,它所支持的不平等是有条件的,这种不平等需要对那些在收入和财富处境最差的人有利,即使不会让这些不利者的处境得到改善,也能保证不会他们的处境变得更糟糕。柯亨指出罗尔斯的这种理论构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含糊不清的,他由此展开了对差别原则的批判。

二、差别原则的严格解读和松散解读

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肯定与对那些有才能者由于受到特殊激励所产生的不平等的赞同是一致的。柯亨所要论证的是:“当罗尔斯式正义忠于它自身时,它就会谴责这样的激励;并且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自身明确地信奉差别原则,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必要使用特殊的激励来激发有才能的生产者。”〔3〕我们假设人们处于一种差别原则得到充分运用的社会之中,人们自身认同和依附于差别原则所确立的正义观念,并且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是由差别原则所规范的,那么在这种社会之中差别原则的严格解释显然得到了较好的实践。差别原则对经济生活中公民的动机进行了有效的影响,人们对报酬的预期也受到该原则的支配。这个社会中的人会普遍认为政府应该也会用差别原则来修正其自身不被差别原则影响的选择因素,可实际上在一个严格恪守差别原则的社会中,公共选择和私人选择之间根本不存在这种明显的反差,与此相反,人们反而会用自己的经济行为来实现差别原则。

为了更加直观生动地说明这个问题,柯亨进行了必要的例证分析:“假设我是一位医生,想在一家医院谋求一个职位。我知道,我可能获得年薪10万英镑的收入。我也相信,当且仅当我要为了完成这份工作需要大约花费5万英镑时,我的报酬与待遇较少者报酬之间的任何差距才会被我做这项工作所确实需要的东西和/或被它的具体负担和/或被我的合法的个人特权证明是正当的。那么我怎么可能一本正经地说正义禁止那些有害于贫穷者的不平等呢?而且除非我确实想要获得这份特定的工作,我要求的报酬是5万英镑,并且为了社会利益因而放弃5万英镑,否则我如何能决心在自己的生活中正当地行动呢?”〔3〕这个例子里医生很可能会关心那些处境不好的人,但是他同样很难把他的一生奉献给那些人。从政府的角度出发,通过向医生征税来满足处境不好者利益是合理的,但是医生也应该被允许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行为,这样一来,医生去拿医院为了吸引像他一样的员工而不得不提供的那份儿报酬也是合理的。实际上,这种推论的结果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在这种假设之下,例证中的医生必须要显示出他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的,不是在正义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一种可理解的妥协,同时医生不得不表明,由他和其他专业人员的这种选择引起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即使这种选择会使贫困者的命运比它原有的状况还要糟糕。可见,医生所要主张的是“某种不平等是正当的,因为它反映了那些幸运地拥有天资的人们对自我利益的合法追求”,他是想说“正义本身是在自我利益与平等主张之间的一种妥协或平衡”;尽管柯亨的目标“不是抨击那种允许行为者拥有某种利己主义特权的正义观念的完整性”,但是“那位医生的回答不仅仅是要阐述一种可辩护的正义观念,而且是要调和他的全心全意地遵从差别原则的经济正义观念的主张与他对差别原则的松散解读”。〔3〕此时,我们必须考虑医生的回答是否实现了那种结果。

实际上,罗尔斯并没有把分配正义论述成例证中所设定的那种妥协,那么他本人有没有可能根据上述医生的回答路径来维护松散意义上的差别原则?在柯亨看来,罗尔斯不会这样做,“因为医生的回答表明在这里错误的区分是什么。这个回答辩护的是对必须提供给贫穷者的帮助在总量上的一个界限:这个总量受到对富裕者利益的适当考虑这个因素的节制。但是由于追求松散的差别原则,所以与任何应当被当作在自身利益和公共服务之间的适度妥协相比,政府可能会对我征税更多或是更少。如果政府与适度妥协相比向我征更多的税,那么根据那位医生的回答,我可能用正当的自我利益的理由来反对”。〔3〕由此可见,这种回答不但不是对差别原则的澄清,反而把差别原则描绘得更加苛刻了,哪怕是在松散意义上的差别原则也是如此。即使政府与适度妥协相比向医生征更少的税,那么我们也不可能确定差别原则中的松散性基于那些妥协理由是合理的,因为基于那些理由,只会让差别原则变得过于松散。

整体而言,这种妥协的观念并没有同松散的差别原则一样划出同样的界限,如果按照妥协的方向进行辩护,松散的差别原则的缺陷就越发显露出来,它顶多起到了一个平衡中介的作用,无法成为一个正义的基本原则。柯亨强调这种妥协观念不同于如下想法:“考虑到各种行为者在市场中是(或者可能是)利己主义最大化者,如果各种不平等对于使贫穷者受益是必要的,那么它们就是正当的”,这样一来,“松散的差别原则不可能成为那些信奉差别原则正义的行为者所肯定的东西:从他们的观点来看,它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划出了一条任意的界限”。〔3〕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对严格意义上的差别原则进行考察。

严格意义上的差别原则的实现,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和实施,并且这个社会还需要被某种风尚或正义的文化所贯穿,否则这个社会就没有资格作为一个奉行差别原则的社会。这里面的风尚显然不在立法的直接控制之内,在柯亨看来,一个正义的社会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没有这样一种风尚,况且罗尔斯本人也设定了在正义的社会之中必须有一种精心培育的适当态度。他进而提出:“在一种由差别原则所塑造的正义文化中,有才能的人不会期望(他们通常有能力获得)高额的薪金,而这种薪金的水平反映了对他们才能的高要求(与特别需要或者他们工作的特殊负担相对而言)。由此得出结论,在一个由正义组成的社会中,差别原则不会引起那种通常认为(例如,罗尔斯认为)它会产生不平等”,尤其是它不会在那个短语的“标准”意义上证明激励报酬是合理的,柯亨在这里想表达的是“报酬不是要去补偿异常艰苦的工作,而是要把才能引向那些总的来说不特别艰辛的工作。在一个正义社会中,正义是在它前解释的形式下被差别原则所定义的”,〔3〕这样一来,严格意义上的差别原则就占据了主导地位。随之,柯亨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他指出在他所设想的那个社会中,无论一个人何时何地作出经济上的决策都必须关注那些不幸的人们,自由主义者往往会把这种情况看作是压迫性的。而实际上平等主义风尚的功能之一就是把这种有意的关注转换成不必要的关注,因为在这种风尚的影响下,人们已经使得一些原则内在化,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人们甚至不需要通过反思就可以惯性地依靠这些原则生活。显然这些原则限制了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同时它们在指导人的行为时,那些最不利者就会受益。

按照差别原则在松散意义上的解释,每个个体在市场经济中实现私利的过程,差别原则就同时也得到了满足,因为税收和其他相关规则会对市场经济的回报进行调节,并最终使得最不利者的处境得到改善。在一个社会建立这种差别原则意味着什么呢?在柯亨看来“当人们被要求去解释为什么他们和像他们的那些人乐于为他们所得的报酬而工作时,人们可能会提到平等的规范。这种严格的解释与罗尔斯对不平等化激励的无条件支持相冲突。然而,正像我现在打算表明的那样,对差别原则的严格解释与在罗尔斯的著作中能够发现的许多重要的对正义的一般界定是相符合的”。〔3〕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最终指向就是能够建立一个良序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们都能有意识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义原则而行动。

三、柯亨的批判

针对上述罗尔斯的推论,柯亨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如果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他们‘按照’一个引导他们关心贫穷者的原则而行动,那么他们怎么会像那些追求激励最大化的人那样行动呢?我们可以说,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他们之所以按照这样一种原则来行动,仅仅是因为他们支持由这个原则所决定的税收,并且旨在修正他们按照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行动所带来的后果吗?这样的支持可能表明,你尊重那反对你的差别原则的主张,但是作为你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依据的正义感的一部分,它的确不足以作为你受到它启发的证明。当你在你自己的市场选择中尽可能地得到更多,并且仅仅赞同政府在对像你这样的人们的选择所常常导致的不平等进行不完全调节时应用差别原则,那么你‘作为(一个)道德人的本性’怎样才能被当作‘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呢?”〔3〕尽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有一段话提及了“通过避免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结构中利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的结构中表达了相互的尊重。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就以合理的方式保证了他们的自尊”,〔1〕可是如果这样的话,在罗尔斯设定的社会模式之中,就会很少有寻求激励的人,这么做的人就表明了他们缺乏在他们所处的社会结构之中表达出的尊重。这是不容否认的,除非我们不得不作出以下不合情理的主张之中的任意一个:“你必须要么主张①不管这段话表达了什么意思,罗尔斯意义上的正当的有才能的人可能会利用他们的优越才能这个偶然因素;要么主张②与看似显而易见的事情相反,有才能的市场利益最大化者不会进行那样的利用。”〔3〕这里面为什么有才能者应该比缺乏才能的人获取更多利益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并没有基本原则的根据。只有当差别原则被应用时,才会出现那样的结果,而根据那些有才能的富人们的真实想法和表现,我们很难称其在“一种正义观念”之下生活。

尽管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首要主题是完全遵从条件下的正义,但是罗尔斯也把他的观念用来判断现存的各种制度。在他看来,如果现存的各种制度没有充足理由就违背一个正义的社会观念的话,那么显然它们就是非正义的。在柯亨看来,“被设想为可以支配一个正义社会的差别原则把那些对于改善处境最不利者而言的现存不平等谴责成不公正的,在那里这种必要性反映有才能的富人的意图;但是如果考虑到那些不平等是必要的,那纵然因为上述理由,消除它们也将是草率的”。〔3〕实际上,当我们在关心穷人的境况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激励。我们是在松散意义上按照差别原则进行活动,这种松散的差别原则赞同激励,并被广泛应用于那些不公正的社会之中。在现实生活中,激励是不可避免的,激励性报酬很有可能也是合理的,但是我们也不能由此推断当激励性报酬被提供时,就不会出现任何非正义的现象。多产的经营者往往在得到他们期望的回报时,他们才愿意继续从事生产。这个时候,我们往往向他们支付丰厚的酬劳来激励他们继续生产,从而会让处境不好者的境况得到有效的改善。可是,按照严格意义上的差别原则的设定标准,上述的主张和行为就是不公正的,这时我们确实需要松散意义的差别原则来实现激励政策。基于现实角度,有时正义确实是无法达成的,这个时候我们为了有效改善不利者的处境,勉强接受其他方案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条件明显匮乏的情况下,会有很多有权势的人破坏和阻碍正义的施行。这个时候,我们去争取广泛的正义显然是不明智的,这会让争取者们的处境变得更糟糕,与之相对应的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也无法“改革或废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勉强接受乃至培育激励性诱因的做法应该是正确的,尽管在事实上这种做法与正义原则相矛盾。此时,松散意义上的差别原则更可能成为社会制度的一种首要美德,因为我们既然无法实现正义,我们只能选择实现最好的非正义,这种非正义伴随着各种激励性的诱因。当然,在一个受到差别原则支配并完全遵从正义原则的社会之中,博爱和普遍尊重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主要特征,社会上层很可能会放弃采用适当的激励措施,在这种环境下应用差别原则是正确的。〔4〕柯亨并不怀疑存在着这样一些环境,他同时也没有拒绝松散意义上的差别原则。实际上,柯亨最为强烈地反对罗尔斯的一种意愿,即“把一个由差别原则支配的社会中那些最上层的人们描绘成承受最可能地实现他们道德本性的一些人”,〔3〕他指出这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不论是从严格意义上,还是从松散意义上来解读差别原则,都无法实现罗尔斯所推崇的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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