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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生态环境的精细化治理:逻辑维度与实践进路

2020-03-02金太军

理论探讨 2020年4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精细化主体

金太军,薛 婷

(1.南京审计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1815;2.贵州大学 管理学院,贵阳550025)

一、问题的立论与提出

伴随着我国农村整体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飞速提高,乡村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显现,并突出体现在农业生产内源性污染、农民生活垃圾污染、工业转移外源性污染和城市垃圾转移污染等诸方面。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打破了乡村资源要素系统的稳定性、破坏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机制,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危害了农民的身体健康,阻滞其追求和实现美好生活,从而使得创新和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相应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议题。面对农村环境问题愈发呈现出的复杂性、全面性、扩展性和流动性特征,急需相应创新环境治理的体制和机制,建构起系统、完整和多元共治的体制机制和实践模式,全面提升乡村环境治理的体制效能和机制成效。

基于这样的现实需求,在当前生态治理的理论研究中,呈现出三种典型的理论范式转向:一是从“一元治理”向“多元治理”的范式转向。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农村治理模式为典型的利维坦治理模式,即政府一元治理模式[1],这种模式对信息互动、监督机制、制裁方式、行政成本等诸方面要求极高,为此应建构起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之模式,建立产权多元化、服务市场化的动力机制,并培育社会资本以激励企业、社会参与治理[2][3][4]。特别是农民作为乡村生态环境的最直接利益相关者,应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借于农民合作组织等组织优势以降低政府监管成本[5][6]。二是从“行政命令式治理”向“契约命令式治理”的范式转换。有学者提出基于契约的生态治理以取代愈发低效的行政命令式治理模式[7],其实践形式既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生态治理服务以弥补政府技术欠缺、专业化程度低等缺陷[8],又可借助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来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与市场力量,实现多元功能主体的协同共治[9]。三是从“非制度化治理”向“制度化治理”的范式转向。面对传统生态治理模式的制度缺位,理应以乡村生态治理的法制化、制度化与程序化来实现乡村善治的生态愿景[10],推动法治体系的乡村深耕和生态监督督查、绿色政绩考核等体制机制的转型建构。

上述研究所论叙的生态治理范式及其转向,更多的是基于一种宏观或中观视角的概要性或原则性理论分析,多少忽略了微观层面的生态治理之理念重塑、结构建构和方案施行等方面问题。对于乡村生态治理之微观基础的忽视,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乡村生态模式探讨长期悬浮于乡村治理表面,更无法真正型塑生态治理实践的重要原因。所谓微观基础,就是“坚持社会现象的宏观解释必须用建立在个体层面之上的因果机制予以支撑,具体来说,需要指明个体行为者所面临的具体环境与互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社会宏观层面上的因果关系”[1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推动乡村生态治理的研究范式转换和实践模式转型,就不仅要基于宏观视角探索治理原则和改革方向的生态愿景,而且要深入乡村生态治理的实践进而寻求治理逻辑的全面转向。

基于这样的现实需求和理论考量,本文聚焦和论析一种新的、更加符合新时代政治经济发展常态的乡村环境治理逻辑——乡村生态环境的“精细化治理”进路。作为一种超越了传统乡村生态环境治理路径的全新模式,精细化生态治理既指涉价值维度的个体理念重塑和乡村价值引导,也强调制度维度的法治化和标准化体制机制建构,还涉及结构维度的主体权责厘清和多元共治机制,而且愈发强调过程维度上主体互动共生和信息开放共享的功能再生价值。从而,一方面,作为一种理论范式,精细化研究模式打破了国家逻辑的宏大叙事与生活逻辑的日常叙事之间的壁障,从而愈发呈现出现实诠释、问题解析和现实建构的内在张力与外在功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实践模式,精细化治理机制涵括了价值、制度、结构与实践过程的全面建构,从而在新时代乡村生态治理创新中,愈发显现出核心价值引导、治理制度完善、治理体系建构和治理能力提升等四者之间有机协调、系统推进的必要性和指向性。

二、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现实样态及其发生机制

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政府长期作为首要责任主体,一直都决定着乡村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的实际成效。近年来,无论是不断加大的生态环境绩效晋升考核的纵向激励,还是愈发增长的农民生态环境诉求的外部压力,都使政府在推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上有了更多的积极性。与之相对的是,当前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仍大多为传统的粗放式治理模式,呈现出治理理念模糊化、治理权责集中化、治理结构碎片化与治理过程粗放化并存并发的现实样态,愈发不能满足新时代乡村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

1.治理理念模糊化。作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价值支撑,治理理念决定着治理体制能否取得既定制度成效以及能否进行相适创新转型。当前阶段,生态环境治理理念却呈现出模糊化取向,典型体现为:一方面,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基层政府之间,往往会权宜性地在刺激经济增长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做出偏重取舍,其由此而孕生出的生态治理理念也会呈现出鲜明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外部压力驱动下的生态政策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应激性”特征[12],政府在面临公众生态诉求和环境维权行为时所做出的被动政策创制,是否具有长效性以及一定的延展性,是否真实体现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理念的增进与更新,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依然是模糊而变动的。究其原因,治理理念的模糊化主要受到基层政府价值取向的影响,由于基层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理念,大多是衍生于纵向环保绩效晋升考核所带来的激励效应,抑或是社会公众生态诉求和环境维权所带来的外部压力,因此,呈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阶段性特征。这种模糊的治理理念不仅不利于形成政府间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而且消解了社会与市场参与生态环境协同共治的空间和意愿。

2.治理权责集中化。现阶段的农村环境污染,无论是从其问题形成还是从消解路径来说,都体现出不同于传统模式的多源性和全面性特征——前者体现为污染来源的多样化和多层次化,后者则彰显出多元主体参与环境共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当前的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权责仍然集中于基层政府与行政部门。具体来说:一方面,虽然基层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和支撑功能必不可少,但这个显著区别于传统管制模式下的单向度命令和资源集中支配,管制模式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环境治理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基层社会自治力量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尽管当前环境污染治理推行多中心治理模式,引入了其他治理主体,但尚未形成成熟的农村环境治理多元格局,社会力量难以与政府协同共治。治理权责集中化的成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囿于传统“大政府、小社会”之社会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影响,政府习惯于“大包大揽”,更何况基层治理中普遍存在的“内卷化”效应又使得国家资源输入不断侵蚀地方社会公共利益[13],基层社会自治力量难以成长。二是其他治理主体缺乏足够的自主承担环境治理的资源和能力。乡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无法承接治理权责转移和参与环境治理;乡镇企业则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污染控制投资意愿;而村民的环保价值观尚未型塑,对环境污染知情权和环境治理参与权以及相应义务规范践行不足。

3.治理结构碎片化。农村污染是内源性和外源性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污染生成的跨域性、流动性和全面性,需要形成跨行政区的区域治理模式,超越条块分割的统一权责体系并建构起长效动态的多元参与与协同治理体系。当前农村环境治理结构却愈发呈现碎片化形态,其表现及成因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治理区域碎片化。与乡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跨区域、流动性特征相对的,当前环境治理模式仍然基于传统行政区划而展开,各辖区政府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整合,区域公共治理模式难以切实形成和付诸实践[14]。二是组织结构碎片化。环境治理涉及基层环保、农业、财政、水利、矿产资源等多个部门,在独特的条块体制下,部门间极易出现职能交叉、重复办事、资源浪费、责任推诿等现象。三是参与机制碎片化。当前的环境治理多为项目制组织实践模式,相关部门临时组成项目组对特定污染事件进行突击整治,在环境治理任务结束时,项目组即解散。这种治理模式下的项目组成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熟悉与磨合,工作效率较低,并且环境治理的效果具有暂时性的特点,难以形成环境治理长效机制[15]。

4.治理过程粗放化。由于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扩展性、流动性等特征,为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也应具备完善的制度设计、科学的治理手段以及精细的治理流程,然而,当前治理过程仍显粗放化:一是监督机制的粗放化。当前,我国环境监管机构的设立到区级政府为止,乡镇及以下缺乏环境治理绩效考核以及环境监管机构的监督,治理主体的缺失和治理相关信息传递的低效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治理绩效。二是治理手段的粗放化。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治理模式都属于“门诊式”的应激治理模式[12],对于污染源防治的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在出现污染问题之后才开始被动应对,环境治理只停留在扬汤止沸的阶段。乡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粗放化的成因主要包括:一方面,缺少信息公开与互动沟通的平台或渠道,乡镇及以下设立环境监管机构耗费成本巨大,不易实施,而监督的有效实施依赖于环境治理相关信息的传递,信息公开与互动沟通平台、渠道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监督机制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缺乏完善的污染预防机制和源头治理的治理模式,例如,未以全局化视角统筹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未对造成污染问题的企业与个人进行约束、未制定完善乡村污染预防机制和乡村污染处罚条例等。

三、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逻辑维度

精细化治理可以追溯到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其强调管理过程中规范化的制度设计、科学的操作方法,以精细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16]。面对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粗放式与经验式的治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农村环境治理,乡村环境治理的理念与方式也应进行精细化转向和建构。本文借鉴但不限于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从价值、制度、结构以及过程等多重逻辑维度着手探究农村环境治理的精细化转向。

1.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价值逻辑。马克思的自由全面发展观将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习近平同志也指出:“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17]精细化治理的价值理应围绕“人”而展开,体现人本化、公共性和服务性的价值理念。相应的,农村环境治理精细化,首先,应以人民为中心,避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甚至损害乡民的生存与居住环境,回应乡民的环境诉求,为其提供更多利益表达渠道,保障其环境知情权与环境治理参与权。其次,针对乡居共同体逐渐解体、乡民联结日渐松散的现状,应以乡村生态公共价值为核心建构乡村社会公共性文化,汇聚乡民共识、凝聚乡民力量,强调其作为农村环境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而主动参与并监督乡村环境治理的全过程。最后,要将价值维度的建构从抽象的认知转变为具体而实在的存在,而对乡村居民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享有身体健康正当性权利和避免遭受污染致贫权利的关注和保障,则是这一过程的可行实践路径。正如有的研究提出,“个人潜力的发挥、目标的实现、利益的追求以及权利的保障具有压倒一切的优先性,个体权利的确证与权利价值观的形塑则能为这种优先性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文化基础”[18]。

2.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制度逻辑。精细化治理是基于多元化、复杂性和变动中的治理需求而开展的针对性治理,是一种需求导向、注重细节、准确供给和追求卓越的治理模式。当然,精细化治理所蕴含的多重主体、多种形式、多样内容、多维标准等复杂内涵,需要以制度为基本的运作规范和实施手段。唯有理顺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细致梳理治理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形成明确清晰的治理流程和治理链条,建立简捷而高效的治理体制,从而才能明确治理行为的要求、规范及其限度,进而才能高质量地实现精细化治理的目标和应然效能[19]。针对当前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所存在的法治制度化不足的问题,要解决制度碎片化问题,实现治理制度精细化,就不仅要完善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制度化建设,保障基层环境治理相关法治的规范合法、正当合理,还要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的制度与规范,明确环境参与主体的参与途径、参与方式及其权责,为多元主体参与乡村环境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另外,为保障各治理主体的参与权与话语权,还需在实践中不断细化细则,制定出更具可操作性、更加标准化的规范与程序。

3.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结构逻辑。在传统社会管理以及粗放式社会治理中,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通过等级隶属的行政权力和行政命令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控制,个体只被视为社会治理的对象和客体[20]。当个体被排除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之外,就必然难以发挥其他主体在环境治理中的资源与功能优势,此时的治理结构就必然是机械而低效的。精细化治理需要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公共参与,实现治理主体从单一到复合,治理模式从政府管控的粗放型模式转变为多元主体协作的精细化模式。这既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前提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一方面,基层政府转变传统大包大揽的管制模式,提升和发挥其利益协调与资源整合的功能和优势,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协调功能,培育社会组织、引导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启发村民生态环境意识并监督多元协同机制施行等,推动建构乡村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精准定位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资源与职能优势,实现跨部门、跨组织的稀缺资源和优势功能的整合与互补,避免协同治理中因职责分散化而出现的治理低效窘境,切实提升乡村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践成效。

4.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过程逻辑。传统粗放式环境治理模式因其管制结构松散、管理过程流于形式、管理手段单一,常常导致投入产出比例较低、治理适应性较差、环境治理成效不明显等问题,已经无法满足现代转型社会中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精细化治理则强调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过程,针对治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做出最优设计并进行全程监管,同时为确保各环节的准确无误,统筹联动各环节,必须实现制度规范化与信息互通,保证信息无缝对接。在农村环境治理的精细化过程中应实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全过程治理,以全局化视角,实现从“门诊式”的应激治理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转变。事前预防是指在调查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开展污染源防治工作,制订污染源防治工作方案,多方联动和互相监督以预防预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事中控制是要依靠各治理主体通力合作,提前制订突发环境污染的应急预案,完善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环境治理的反应速度,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深究源头、综合治理;事后监督则应着眼于污染治理过程中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治理方案的不断改进、治理效果的追踪评价。另一方面,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的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平台是良好的互动、参与、监督的前提条件[21],通过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政策与互动对话机制,实现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双向互动,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增加公民与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渠道与参与方式。

四、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实践进路

为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真正由“粗”到“细”的转变,必须实现治理思维、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和治理过程的相适转变。综合考虑农村环境治理现状与精细化进向的基础,分别从推动乡村环境治理的乡民驱动与价值濡染、以基层党组织为桥梁搭建精细化的制度体系、厘清共治主体的职权责与资源功能、打造信息开放共享与互动对话的平台和机制出发,探索农村环境精细化治理的具体实践进路。

1.推动乡村环境治理的乡民驱动与价值濡染。农村环境精细化治理的价值逻辑,要求强化乡村社会公共性价值文化建设、凝聚农民力量, 而农民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和污染治理的能动力量,则应发挥其在治理体制及其创新中的参与、监督、反馈和评价功能。

在农村环境治理的全过程中,必须以培养乡民的环保意识为出发点,完善农村环境治理参与机制,驱动乡民参与环境治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阶段。首先,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联合区域内的非营利组织、学校志愿者团队等定期开展农村环保教育讲座,提高乡民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启发乡民对于环境公共价值的理解,激发其社会责任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指出乡民生产生活中各个环节的污染行为。例如,通过明晰过度使用农药产品带来的危害、指导乡民进行垃圾分类活动等,从源头上降低农业生产污染、农民生活垃圾污染发生的几率。其次,完善农村环境治理的参与机制,健全法制建设以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以及表达权,动员农民参与村委、社会机构成立和培育的生态环境类自治组织。基层政府应对乡村精英(包括村委主要干部、有一定话语权的宗族精英等)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治理教育指导工作,树立乡村精英等作为本地环境治理“带头人”的角色,在为村民树立好榜样的同时,通过走访、村民会议等渠道主动听取村民的意见或建议,激发乡村内在活力,调动更多农民的参与热情,引导农民自觉主动地加入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中。最后,发挥农民的监督、反馈和评价功能,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及其他网络信息平台,使乡民在关注和监督乡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将违反制度规范的行为及时上报反馈,或者对突出的环境治理做法进行“点赞”褒扬,从而在及时反馈治理效果、评价治理过程的动态机制中,促进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和实践效能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

2.以基层党组织为桥梁搭建精细化的制度体系。党委在建构精细化制度体系中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方面,法治化建设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法要治民,更要治官、治权”的问题。唯有基层党委充分发挥其在政治生态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才能保障法治和制度体系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要确保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法治制度的正当合理、切实有效,就必须平衡好法治制度体系与乡规民约民情之间的有机关系。而基层党组织作为联系乡民群众的纽带、党和国家的政令传达与具体实施的桥梁[22],是保障法治的完整统一与乡村社会公序良俗有机结合的关键节点。

为此,要实现乡村环境治理制度的精细化建构,就必须借助基层党组织的力量。具体来说:其一,由于先天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等因素,全国各地呈现出多样化和差异化的污染状况。因此,应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信息收集功能,明确当地主要污染源并纳入地方环境治理制度体系中,乡村清洁生产、畜禽养殖污染、生活和农业污水治理等填补乡村环境治理特定领域的立法空白。其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协调作用,构建乡村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制度安排。通过引导构建乡村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制度,承认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并搭建互动沟通平台,促进各个环境问题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等沟通和常态对话,在基层党委的监督和约束下达成利益均衡和共治共赢的良好格局,最大限度地实现乡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与自主解决。其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资源整合能力,统一各职能部门的制度安排。通过精准识别各村县环境治理的阻滞因素,确定各村县当前的环境治理任务和环境诉求,制定特定环境整治制度规范以及具体方案。科学定位该区域内各部门、组织的职能分工,根据治理目标充分整合各部门、组织的资源,摆脱部门条块分割困境,使用统一标准化指标与标准,以各部门行政执行效率促进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程序化、规范化。

3.厘清共治主体的职权责与资源功能。在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过程中,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共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组织辅助、企业参与、公民监督的协同治理模式,为提高协同效能,明确各主体定位、厘清职权责与资源功能对于农村环境治理不可或缺。

厘清共治主体的职权责与资源功能,就要求:首先,政府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主导者必须发挥全局意识,制订农村环境治理方案,确保治理方向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不偏离。同时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机制,培育多元治理主体,实现权利重心下沉,形成环境治理主体共振和共治。其次,社会组织应发挥自身优越性,利用专业化、科学化的治理技术辅助政府提供多样化公共服务[23],并通过评估、鉴证、监督等功能为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及其他技术支持。再次,企业应自主实现清洁生产模式转型、自觉披露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全面参与到乡村社区生态环境治理中来。最后,乡民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中心力量,应在政府、社会向乡村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不断“输血”的基础上,加强乡民自治,不断“造血”,促进乡民生态价值观生长,培育其环境自主治理能力。农村社区建设是深化村民自治、提升生态自觉维护和环境自主保护能力的关键切入点[24],应在村委党组织带领下,通过农村社区建设,完善多方面自治机制,激发乡村自觉维护生态系统完整和环境系统良好的内在活力和外在力量。此外,为更好地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充分发挥协同效能,各治理主体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针对乡村环境诉求,制定系统性的治理目标、治理方案、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结合各村镇环境治理的迫切需求和环境治理的现实条件,由政府对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配给和资源功能进行权威性分配,避免在协同共治中发生主体间权能模糊、责任推诿、协同低效等问题。

4.打造信息开放共享与互动对话的平台和机制。乡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的精细化,要求政府在环境治理全过程中,以全局视角协调各治理主体的价值、利益、功能与行动,确保信息的联结互通,统筹联动各治理环节。因此,搭建信息共享与互动沟通平台是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是增进社会信任、建构多元协同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必要渠道。

具体来说:首先,信息共享与互动沟通的前提是完善的环境治理制度体系,为此要构建一套包括参与规范和程序在内的民主协商对话机制,维护治理主体之间互动对话的有机秩序,保证多元治理主体的平等参与、协商讨论。还应强调保障乡民的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出台完善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定期公开与农村生态环境有关的各项检测指标和生态环境动态信息,从而做到及时发现问题、事前污染预防以及污染联动治理。其次,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打造线上对话互动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平台的构建以县、乡镇政府政务信息为主,集政务公开、要闻动态、信息公开、政民互动于一体,用于民意表达、互动沟通、环境污染舆情监控、监督考核等方面。通过增强与民众的互动交流,提升环境污染舆情监控,及时展开突发污染治理工作。再次,强化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开设网络举报平台、举报热线并建立回访制度,鼓励乡民和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检举,运用互联网平台加强对行政人员办事效率及廉政情况的监督,建立互信稳固的合作关系。最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政府环境政策,并开设政民互动便捷窗口,以此完善村民利益表达机制,以便各治理主体及时了解乡民环境利益诉求与意见,真正实现从“门诊式”的应激治理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流程精细化治理转变。

五、结语

综上,乡村生态环境的精细化治理是应对愈发复杂的乡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必然要求,为凸显精细化治理对于消解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现实问题的优势,从逻辑维度与实践进路切入,是探索创新和完善乡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方面,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逻辑维度与克服传统粗放式环境治理模式弊端的目标取向高度契合。其中,治理理念模糊化要求从价值维度重塑个体治理理念;治理权责集中化与治理结构碎片化标准化的体制机制,同时在过程维度上强调主体互动共生和信息开放共享的功能再生价值。另一方面,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实践进路切合精细化治理的逻辑维度。其中,推动乡村环境治理的乡民驱动与价值濡染回应价值维度要求;以基层党组织为桥梁搭建精细化的制度体系回应制度维度要求;厘清共治主体的职权责与资源功能回应结构维度要求;打造信息开放共享与互动对话的平台和机制出发回应过程维度要求。

需要明确的是,与传统乡村生态环境治理路径相比,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无疑是一种创新,但这不意味着突破既有体制,而是作为一种增量改革模式实现乡村环境治理由“粗”到“细”转变。这一转变并非一蹴而就,精细化细节的实现需要经过漫长推敲。首先,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扭转,引导农民科学生产、提升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实现乡民驱动与价值濡染需要庞大的人力与资源推行;其次,政府在培育多元治理主体、实现权利重心下沉过程中,如何规范多元主体权力行为、确保共治主体的利益指向超越私人利益,成为构建协同治理格局的重中之重。此外,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有赖于明确清晰的治理流程和治理细则,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化标准与程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细化与摸索。因此,乡村生态环境的精细化治理任重道远,需要不断完善价值引导、规范治理制度、健全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进而高质量实现精细化治理的目标与应然效能,助推全面实现美丽宜居乡村。而这一过程也是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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