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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的社会价值向度

2020-03-02贾中海

理论探讨 2020年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公平正义依法治国

贾中海,程 睿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

司法公正既是习近平依法治国理论的组成部分,也是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重要指导思想。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在新时代推进社会公平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法律实施监督的进程中,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直接规定了建设社会公平保障制度与保障体系的方向,也确立了司法实践的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

一、践行司法的公平正义三原则,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殷切向往

司法是公平正义适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域,司法公正是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保障线。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要求司法实践必须坚持和贯彻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三项公平正义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以司法公正促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与体系建设问题中,强调要始终贯彻执行这些原则,提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1]96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在宏观上做好制度安排、完善顶层设计,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在微观上依法保障人民各项权利,使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发展、奉献社会、实现自身价值和人生出彩的机会,使梦想成真。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和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这三项正义原则。同时,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强调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殷切向往为目的和归宿。

1.权利公平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和保障目标。权利作为得之应得的“善”,是需要法律来保障的。权利公平原则作为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原则,是从底线意义上保证人平等生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权利公平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在个人生存发展和社会历史更迭的进程中都具有平等的参与权、生存权与发展权。如同每个呱呱坠地的婴孩虽无人教学引导,但早已如约定好了般,对着陌生而未知的世界自然而然地放声啼哭。权利公平无关种族、性别和年龄、出身或民族、财产或职务、身份或地位。将权利公平的概念放之于司法公正,是在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中强调国家承认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反对差别差等、反对特殊化、反对特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能够超越法律享有特权。实现权利公平,就是要从制度上给予和保障所有个体都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够超越法律享有特权,都要尊重法律权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责、履行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实践中营造保证权利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法律上规范实现权利公平的过程,使宪法以及法律中所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与自由得以充分实现和切实保障。同时,全体社会成员都要依照法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属性。立足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中国“人权司法保障”概念,亮明了中国态度,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是我国在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和审判机制的基础上,给予人权在司法制度层面的重要保障,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2.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逻辑起点,是司法公正必须予以保障的价值目标。机会公平是司法要保障的价值原则与规范。司法实践要保障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公平的竞争机会、公平的发展机会、共享发展成果的机会。司法实践尤其是要保障不能剥夺弱势阶层的机会,要让他们享有在机会公平的开放社会体系中实现对美好生活目标的权利,享有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人生出彩的机会”。机会公平包括受教育和培训机会、劳动就业机会、职务升迁机会等。司法实践必须保障人民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诉求。习近平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2]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中处于底线兜底地位,恰如木桶效应中最短的一块木板,短板的长度决定着木桶的整体储水量。司法公正是实现机会公平的先决条件和保障。司法公正也是各项公平实现的基础环节,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发展教育、提高就业率、增加收入、促进分配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加强环境保护等措施,能够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帮助个体实现社会阶层间的流动和跳跃。机会公平以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为实现基础,只有实现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才能通过后续政策和系列措施为人民提供均等发展的场地,给予人民施展才华的空间和成就理想的机会。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的权威性与效力性,扩大公正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对社会影响的良性循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制保障制度。机会公平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人民发展、实现结果公平为目的和最终归宿。

3.规则公平是司法实践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基本原则。规则公平在司法公正层面的内涵是以程序正义促进结果正义,即通过保证各项制度与法律法规在制定、落实、完善的全过程的正义性,最终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规则公平要求社会不为任何人提供特权,不承认基于特权基础上的非正义结果。从社会价值层面上看,保障规则公平是衡量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尺度。规则公平要依靠制度建设来实现,以法律法规的正义性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保证,通过改革与完善各项社会基本制度,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环境,使法律权威得到维护。以经济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制度、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为代表的各项基本制度,从制定落实到修订完善都具有长期性与相对稳定性,对于保障权益、规范行为、纠正错误、惩戒犯罪等具有强制约束作用。司法机关依据职权处理案件时要依照司法法治原则,即在司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司法。严格司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时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将法律规定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准则和价值尺度。为了保证案件处理活动的公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否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将不具备正当性。结果正义的实现以规则正义为基础,结果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习近平认为:“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司法公正既维护着制度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尊严,亦是规则公平的实践化。习近平强调:“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依靠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种手段,如果司法不公,则民心不服,民心不服则社稷不稳,社稷不稳则江山倾覆。每一位国家政权的缔造者和社会制度的设计者如果能够通过不断推敲探索,将规则公平融入整个国家、社会、民族的血液中,使其由约定俗成的社会契约转化成金规铁律的约束准则,最终升华成为社会的自觉和个体的自我觉解,那么,规则的缔造和设计者也能仰无愧于天、俯无愧于地、静思无愧于心,规则本身才不会受外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而改变。只有根据公平的社会规则、公正的司法程序,依托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克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只有维护司法公正,才能在人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有条理有根据地保证人民权利、维护人民利益、解决人民问题、补偿人民损失。习近平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2013年12月,他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1]97

4.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殷切向往为目的和归宿。司法公正作为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切民生保障实现的前提条件和一切公平正义实现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新时代中国人民在生活水平获得显著提高的基础上,有了新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美好生活、幸福感、获得感等词语成为常挂在嘴边的流行词汇和热点话题,如何通过奋斗收获美好生活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的矛盾,转化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基本矛盾中“美好生活需要”的内涵,“呈现出多样化多层资金方面的特点,不仅包括人民对物质生活品质和精神文化生活品质的更高追求,还包括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教育、医疗、安全、环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领域多方面的需求”[3]。司法公正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之一,人民像需要阳光一样需要公平正义。推进实现司法公正以实现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的和归宿,这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是一致的。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也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按照守住原则、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推进社会民主法治,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现阶段,中国社会存在和发生的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与问题,许多是由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所导致的,是可以依靠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继续发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方式加以解决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善于运用法治、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处理。”[4]237

二、依托依法治国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强化司法公正的社会价值环节

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价值,公正的司法实践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性实践环节。司法公正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核要素,在实现和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现司法公正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展现,也是在司法领域贯彻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重要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实现公正司法为目标之一,它的落实须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目标来进行。

1.司法公正是必须固守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命保障线。习近平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148必须牢牢守住,不能溃败。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无公正则司法为恶。从词源上看,“司”具有管控、掌管、主持的含义;“法”指具有权威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法条、命令等。近代意义上的“司法”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约束内,依据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活动。从狭义层面看,世界各国通行的司法概念与审判为同义语,即司法就是审判,相应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仅指法院。从广义层面看“广义上的司法,不仅仅指审判,还包括检察,相应地,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5]252。司法是赋予法律现实生命的重要环节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及外在表现,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被制定呈现,更在于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起到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司法的内涵包括主体与内容。司法主体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具有行政机关属性但履行一定裁判职权的行政机关。司法的内容为处理案件。处理案件仅仅是对司法活动进行了事实上的描述,实际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以特定的法律为依据,法律依据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案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司法机关的审判必须是公正的审判,必须体现和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4]256,司法永恒的主题和民众对司法的基本期望皆在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原则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与体现的公正原则,是法律公正本质属性在其适用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其他司法原则均以司法公正原则为基础或为实现其价值而确立。法律乃治国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司法公正的实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司法公正具体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5]256。实体公正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进行裁判,使得裁判结果具有公正性;程序公正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以法律为依据,体现过程的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重要保障,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2.司法公正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价值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标志性成果,司法公正也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关系到国家的山河稳固、海晏河清,关系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如期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须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来进行,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主要环节,涉及统筹社会主义改革发展及内政外交等大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6]。

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价值指引。司法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具体的司法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为司法改革确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没有公平正义作为价值指引,司法改革将失去方向和动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应当秉持公正原则;否则,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将因司法公正性的缺失而受到严重损害,民众将对整个司法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质疑、失望及不信任,必然会给司法权威和国家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间存在深度契合、深度统一的特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于2013年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首次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上述命题加以强调和补充,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历经六年的理论探讨与实践积累,到2019年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的相关命题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依托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通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而公正司法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保障性作用。

3.司法公正是贯彻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的保障性价值约束。习近平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4]231

习近平认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定性因素,经济社会均衡而充分发展是解决现存公平正义问题的重要途径。而司法公正为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保驾护航,发挥着对利益分配关系的权威性约束与调节平衡作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唯有继续推动经济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降低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收入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公平、打造健康有序的经济生态、减少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带来的各项负面影响,辅助以维护人民权益的各项保障制度,才能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打下良好的现实基础。经济社会均衡而充分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与支撑。司法是法律适用的中心环节,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均衡发展起到维护和保障作用。没有司法体制机制的公正运行和功能发挥,社会纠纷将无法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社会秩序将始终处于非稳定状态,社会均衡而充分发展将失去重要的前提保障,公平正义将长期无法实现。公平正义三项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规则平等原则,体现在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中,法律制度是根据以上原则理念进行建构的,以上原则的贯彻亦需要以法律制度为依托。司法是否公正则评判于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以上述原则为指导处理相应的案件,将司法公正内化为行动原则。

三、坚定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司法公正的路径选择

司法公正永远在路上,是一个不断建设且日趋完善的实践过程。践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引领未来司法实践的价值导向仪。在司法公正的不断推进中,合理的路径选择至关重要。推进司法公正建设进程,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以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为实践归宿;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为重点抓手,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事业向纵深处迈进。

1.司法公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司法公正不能离开党的领导,盲从西方的三权分立。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司法机关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7]131,让人民感受到正义就在身边。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施行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平正义既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崇高价值,也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7]129。历史的经验表明,中国共产党已带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成功实现了独立与解放,也必将能够继续带领全体人民共同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道路迈进。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与法、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7]128。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始终坚持将以领导立法推进科学立法、以保证执法敦促严格执法、以支持司法攻坚公正立法、以带头守法引领全民守法作为目标与举措,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否定党的领导,试图通过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宪政民主来实现司法公正是不切实际的政治骗局,错误且有害。

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以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理国之道在公平正直,理政之方在源头活水。习近平公平正义思想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源头活水,既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时代内涵,也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向指引。唯有凭借这方源头活水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才能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海纳百川与生生不息。

2.推进司法公正的实践过程中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在思想精神层面的基石,拥有奠定精神基调、承载价值追求、决定是非观念的功能及力量。习近平明确提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1]163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群体,无论是个人、民族、国家,都不能否认核心价值观对其生存发展所产生的深远持久、潜移默化、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般的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精练准确的二十四字作为全部内容,将当前中国社会所蕴含的、中国发展需长久提倡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进程中需弘扬倡导的优秀价值观,分别从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等三个层面进行了高度概括。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的阳光雨露,依法而治是社会的尺度规范,二者都是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素。司法公正恰好涵盖了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中“公正”与“法治”的双重价值内核。“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7]133。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作为基石的道德与作为准绳的法律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皆不容忽视。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践行依靠法律的约束。“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7]134。司法公正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法治依靠客观成文的法律法规在底线意义上对人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是对道德的支撑,司法断案若能惩恶扬善便可以弘扬正气、凝魂聚气、强基固本。法律法规在制定初期就应考虑道德在司法过程中的影响因素。道德依靠个体心中主观存在的观念认知对其自身行为举止产生约束,是对法律的补充。核心价值观不仅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之中,同时作为文化科技教育等“软实力”的灵魂,更是国家治理能力、治理水平的重要印证,在整合社会意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司法系统、保障社会系统得以良好运转等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核心价值观所具有的引导力和感召力也能够塑造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风气,能够将精神力量转化为社会发展前进的动力,保证人民的安居乐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人民群众既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更是公平正义的感受者、评价者、诉求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也在于此。法治主体的不同决定其性质和道路的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走群众路线,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贯穿于普法、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习近平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增进人民福祉比作审视我国机制体制和政策规定的镜子,此面镜中时时投射出的是中国社会治理能力和民主法治的现代化进程。公正司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之一,习近平提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141这既是新时代司法公正的核心要义,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重点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必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不让司法在程序和执行中有漏洞可钻,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不能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杜绝冤假错案存在的可能。人民树立法治思维、崇尚公正法治,自觉遵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有正向推动作用。司法作为实现国家法律适用目标的一项基本机制,亦应将上述标准作为检验公平正义的现实标准。以良法善法维护人民利益,以公正司法保证法律实践过程的正义,以人民的心之所向维护法律权威,能够调动广大人民投身依法治国的积极性与参与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4.司法公正的实现依系于全面深化改革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全面深化改革要以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8]。现阶段中国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受到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而产生的流变,要通过不断发展,配合完善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来解决。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应在现行机制体制下查找自身问题,对问题采取修正或去除的方式进行制度改良优化。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公正的实现要依靠改革,去除司法制度中不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要求的部分,改革所有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的领域、系统、环节,以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是对全面深化改革在新时代内涵的丰富和补充。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通过改革具体的司法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若无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的指引,司法改革将失去动力和正确的方向。司法机关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始终以符合时代要求的公平正义理念为标准,不断深化改革,使改革成为司法制度的发展动力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要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这是新时代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目标,这一目标必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价值引领。提高司法公信力、健全人民民主、建成法治政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提高现代化治理能力的重要表现。

总之,以习近平司法公正思想指导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能够构建好中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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