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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客运合同违约问题刍议

2020-02-25齐艳华

法制与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承运人乘车网约

齐艳华

(贵州财经大学公管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从2012年开始,以“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为代表的打车软件产生,其以优化打车、减少车辆空乘率、合理配置车辆资源而盛行,是一种对传统出租车行业进行突破的便捷打车方式,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网约车用户规模达4亿人次,使用率为47.3%。[1]但是,随着通过网约车出行人数的增多,在对网约车指导规范缺位的情况下,网约车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以违约问题最多。

一、对网约车法律法规的梳理

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约车方面的法律,只有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

(一)部门规章

2016年11月1日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仅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网络标准定义和运营模式进行了规范,并未明确其具体定价和收费,也未形成严格的监管体系。为进一步完善管理,需要规范私自驾驶、没有按照政府规定的路线行驶等一系列问题。此次改革还侧重于网约车的安全性和支付收费这两大核心问题。2018年2月发布的针对网约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下文称《管理办法》),针对网约车的市场监管、乘客安全责任承担、出租车承运人甲方违约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地方法规

各地紧跟着《管理办法》的出台也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其中,上海市的实施细则较具代表性。在实施细则中,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必须是具有线上和线下服务能力的企业法人,没有在本市注册平台的运营公司应在本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数据,再接入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市场监管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其中详细明确地规定了网约车车辆的资格:申请网约车服务的汽车应当符合7座及以下乘用车、满足运营安全的标准、安装相关设施和设备、汽车性质必须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且使用年限8年等规定。上海市还制定《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该规定对合乘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网约车合同的特殊性

通过网约车平台订车的行为是否构成订约意向书。[2]订约意向书主要是表达了当事人愿意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并且希望为以后签订契约做进一步的协商。网约车客运合同是数据电文方式的书面客运合同。

(一)网约车客运合同的要约

关于网约车的使用,乘客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传统的见面招手打车方式,而是通过网约车平台,以移动打车软件终端来交换双方之间的信息,签订客运合同。

承运人登录网约车平台软件司机端,保持在线状态,对附近的不特定网约车乘客发出要约邀请,乘客再登录网约车平台软件乘客端,平台会自动定位乘客的位置、乘客周围的在线承运人,并对需要等待的实践作出相应提示,在乘客输入目的地之后,平台会自动计算出一份乘车费用、自动生成载有起始位置、时间、目的地等能够反映客运合同主要内容的订单。在乘客点击打车时,通过网约车平台向在线的承运人发出数据电文形式的书面客运合同订单,即向司机发出了内容明确的要约。

(二)网约车客运合同的承诺

承运人收到客运合同订单并作出确认订单的行为,即作出了意思表示一致的承诺。然后,通过网约车平台再将承运人的车辆、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送到乘客端,承运人作出的承诺到达乘客。数据电文方式是网约车客运合同的特殊性之所在。

(三)诺成性合同

网约车方式成立的客运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这种新型的客运合同与传统打车成立的客运合同一样,同样不需要交付其他的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仅仅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

网约车客运合同成立于承运人在端口接收乘客的承诺到达乘客端口之时。传统的打车方式下,出租车司机开启空车指示灯在路上行驶,构成要约邀请,站在路边的乘客通过招手的方式,把打车的意思表示表达给司机构成要约,司机收到乘客向其发出的乘车信号,停车让乘客上车构成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客运合同成立。在传统客运合同先购票的方式下,司机与乘客之间关于客运合同的起始地点、终点站、行车路线、运费等合同的主要内容都反映在客票上,所以,客运合同的成立是向乘客交付客票之时。在先上车后购票的情况下,客运合同是在乘客登上交通工具之后,乘客与司机双方之间才就客运合同的起始站、终点站、行车路线等主要条款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乘客登车,司机同意载客,客运合同成立。在这种方式下,乘客的等车行为并不是实践要素,只是一种诺成合意的表现。

三、网约车客运合同中的违约问题

通过问卷对网约车客运合同进行调查发现,有80%以上的乘客认为,网约车承运人获得合法身份后,会在网约车平台恶意抬高乘车价格,致使网约车丧失价格优势。调查还发现,目前网约车客运合同中出现了如下的一些问题,如无理由乱扣车费、加价、绕远路、拒乘等。无论承运人还是乘客,在网约车客运合同中都会出现违约行为,主要有如下情形:

(一)拒绝履行

1.承运人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在针对承运人时,是指在网约车平台上,承运人确认接单后客观上能够履行客运合同义务,但主观上却在任何抗辩事由都没有的情形下,不履行客运合同义务的行为。尤其是在偏远地点,更容易出现承运人中途承载招手的乘客,而不履行网约车客运合同的现象。

2.乘客拒绝履行

针对乘客而言,拒绝履行是指乘客在与承运人订立客运合同后,没有任何理由,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客运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在已经约定的地点乘车,在上下班的高峰时段,在承运人没有到来时,就会时常出现乘客选择其他车辆承运,造成承运人空驶的现象。

(二)迟延履行

1.承运人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针对承运人,是指承运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义务的情况。承运人迟延履行,会造成乘客在约定地点长时间等候,导致乘客时间成本的浪费。

2.乘客迟延履行

针对乘客,迟延履行是指乘客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而改在其他地点乘车,或者在到达约定的乘车地点后,不向承运人支付足额运费。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承运人的成本。

(三)履行不能

1.承运人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针对承运人,是指承运人接单后,因为有些原因不能再继续履行承运合同,造成客观违约。如承运人接单后,出现车辆损害,车辆无法承运,也没有与乘客之间协商解除承运合同。

2.乘客履行不能

针对乘客,是指乘客发出乘车信息后,因为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承运合同。如发出乘车订单后,由于某些原因不再需要乘车,没有与承运人协商一致,单方取消承运合同。

(四)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也称不当履行,是指没有按照承运合同的内容履行的情况。如承运人绕路行使、对运费加价、对乘车的路线进行改变、开快车等。还有在实际中发生的情况,承运人没有对乘客的身份进行确认,让非乘客乘车,使订单乘客无法乘车等。

四、遏制网约车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建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网约车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应当由违约的一方来承担,如果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而针对网约车客运合同的特殊性,网约车客运合同的订立是通过网络平台,所以在网约车平台应建立相应的诚信机制。

(一)继续履行

在承运人取消订单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再继续履行客运合同的可能性很小,履行补救的方式一般是变更为客运合同承运人,对乘客进行补偿,以继续履行客运合同。只是在这种方式下,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体已经发生变更,成立的客运合同是新的客运合同,不再是对以前客运合同的履行。

所以,继续履行的方式,并不适合于在承运人取消订单的情况下,作为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赔偿损失

一般,在合同中出现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目的是为了使受到客运合同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获得金钱上的等价赔偿。

1.承运人赔偿责任

在承运人构成违约时,乘客只能向网约车平台提出赔偿,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承运人违约受到的损失,承运人应对乘客进行车费的经济补偿。

但是,实践中乘客在收集承运人违约证据方面常常存在一定的难度,网约车平台也不能提供有关违约证据,这样会造成无法对乘客进行赔偿的情况。笔者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对行车记录仪的证据规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承运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行为,以利于对乘客利益的保护。

2.乘客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客运合同履行中乘客出现违约行为,乘客应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即补偿司机的来回油费,过路费等必要的支出费用。

(三)构建网约车平台诚信机制

1.承运人诚信机制

在网约车平台中构建一套适合于网络出租汽车承运人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据网约车平台评价机制和乘客的投诉情况,对网约车承运人进行综合评价,以此对承运人进行奖励与惩罚,责令出现违约次数多的承运人退出网约车平台,取消承运人在网约车的从业服务资格证,以提高网约车承运人的服务质量,减少承运人的违约现象。

2.乘客的诚信机制

在网约车客运合同中,不仅网约车承运人会出现违约行为,乘客也时常出现违约行为。所以,也应把乘客纳入诚信机制,针对乘客违约的情况,构建一套可行的征信评价体系。对于乘客恶意取消订单、不按时乘车、临时改变行程的次数累计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将乘客纳入黑名单。在网约车系统中,不允许恶意违约的乘客下单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五、结语

网约车的出现,提高了乘客的出行率,方便了乘客的出行。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约车出现的违约责任问题,是最需要解决的。如何防止在网约车客运合同出现承运人违约的情况下,乘客因无法举证而权益受损;如何防止乘客违约对承运人造成损害,是当前网约车客运合同中法律和司法实践最应该解决的问题。而网约车平台应加强对承运人的管理,树立承运人履行契约的意识和服务意识,更好地履行网约车客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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