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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省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路径研究

2020-02-25石林溪温晓燕

法制与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司法部门司法厅一村

石林溪 李 涛 温晓燕

(陇东学院,甘肃 庆阳745000)

农村地区矛盾纠纷较多,如老年人赡养纠纷、宅基地纠纷或邻里纠纷等,但由于部分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在发生矛盾纠纷后,大都在人情理念下默默忍受或采用武力方式解决,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基于此,政府部门提出法律扶贫理念,加强农村法律服务投入,建设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农村法治化治理。

一、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结合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可有效提高农村法治化水平,推动农村社会与经济协同发展。细化来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保障法律服务供给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后,农民在遇到矛盾纠纷、合同签署等问题时,可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征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户享受法律服务,保障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

(二)强化农民法律意识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后,农民可从法律顾问处了解更多法律信息,为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奠定基础,深化农户对我国立法的认识,强化农民法律意识,确保农民在遇到问题时,可主动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

(三)建设安全农村社会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后,农户的项目谈判或合同签署,均可获得法律顾问的帮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进而提高农村经济安全。同时,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可平复农户的极端情绪,妥善处理邻里纠纷,建设安全文明的农村社会。[1]

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现状

目前我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未形成普适性工作经验,各地区在制度建设中面临诸多困境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顶层设计方面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顶层设计发挥着宏观的指导作用,可提高各级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及农民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认识,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但在实践工作中,因工作经验缺乏、工作理念不足,部分地区司法部门及政府部门在建设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时,并未制定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效果不佳,出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缺乏制度保障与资金保障等问题。

(二)工作效率方面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受顶层设计影响,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不明确,难以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与方式,导致法律顾问工作效率偏低。细化来说,该问题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其本职工作较为繁忙,大都在空闲时间负责农村法律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第二,法律顾问没有固定工作场所,在部分地区,法律顾问的服务方式以电话沟通为主,法律服务方式单一,不能满足目前农民多元的法律需求;第三,在不得不面对面交流时,法律顾问大都到农户家中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受较大限制,农民对法律顾问的权威性持质疑态度,影响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责任机制方面

一些地区在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时,并未对各级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及法律机构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导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存在工作主体不明确,在制度建设中表现出缺位、越位等现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使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混乱,与农民需求相悖,难以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重要作用。[2]

(四)群众参与方面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农民是最终受益者,制度建设需符合农民的需求,司法部门需从村委会和农民的角度思考,完善农村法律服务制度。但在部分地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践受到诸多阻碍,许多农民反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甚至有行政村的村干部持有质疑和反对态度。出现该现象的原因在于,司法部门在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时,并未开展基层调研,导致制度建设与农民需求脱节,失去农民的支持,影响了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成效。

同时,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存在考核制度缺乏问题,仅由法律顾问所在的法律机构对其进行考核,并未将农民对法律顾问的看法与满意度纳入考核体系,导致法律顾问考核不够全面,易使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出现懈怠现象,影响了法律服务质量,不利于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3]

三、G省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路径

针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面临的困境与问题,G省司法部门及法律机构创新工作理念,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实施集体推动制度,实现司法部门、法律机构、农民的全员参与,切实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经验值得借鉴学习。

(一)强化组织领导

针对顶层设计方面问题,G省加强组织领导,从提高认识、检查督导、舆论宣传和制度保障四方面入手,为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保障。

在提高认识方面,G省司法厅指出,各级司法部门需提高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视,明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构建完善工作机制与责任制度,细化法律顾问工作内容,全面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基层法律服务,保障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有效推进,为制度建设奠定基础。[4]

在检查督导方面,G省司法厅要求各级司法部门制定工作检查考核制度,结合法律顾问的工作状况与工作成果,进行全面考核,掌握法律顾问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改正建议,不断提升农村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

在舆论宣传方面,G省司法厅要求各级司法部门全面收集所辖区域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状况,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等平台开设专栏,负责发布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展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成果,提高政府人员、司法工作者与农民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视,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在制度保障方面,G省司法厅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制定领导保障制度与经费保障制度,前者是指明确各级司法部门、法律机构的工作责任,保障领导统筹工作有序开展;后者是指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经费方面的投入比例,以及发达地区司法资金补助的划分标准,为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二)完善工作机制

针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工作效率问题,G省司法厅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基层司法局组织所辖区域内的行政村与居委会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签署法律顾问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等标准要求,保障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落实。本文主要对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进行分析,为其他地区制定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提供帮助。

1.服务内容

由于我国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仍旧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制定明确的制度建设标准规范,关于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标准等内容众说纷纭。针对该现象,G省司法厅结合调研结果和区域特点,通过法律顾问合同,明确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法律咨询服务,法律顾问需负责所辖行政村或居委会农民的法律知识解答工作,在农民遇到民事或刑事问题后,给予全面细致的解答,完成法律援助。

第二,普法宣传服务,法律顾问需定期到行政村或居委会农户中,开展普法宣传,结合区域政策与发展特点,围绕农户关注的婚姻、社保、教育及拆迁等问题,进行法律宣传,强化农户的法律意识。

第三,纠纷调解服务,在农村社会中,农民认为人情高于法理,法律顾问需转变农民的错误思想,利用法律知识以合适的方式调节农户间的矛盾纠纷,营造安全、和谐、法治的乡村社会。

第四,参与基层自治,在村委会进行自治章程制定、村规民约编制等工作时,法律顾问需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保障村委会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及程序化,进一步完善农村各项政策法规,实现农村法治化治理。[5]

2.服务方式

在明确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司法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对法律顾问进行培训指导,为法律顾问传授服务技巧,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切实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作用。细化来说,服务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提供线上法律服务。基层司法局需组织签署合同的法律顾问组建微信服务群,吸收所辖行政村与居委会的相关干部和农民作为微信群成员,开展线上法律服务,及时回答农民的法律咨询,扩大法治宣传范围。

第二,在设置法律宣传墙。由村干部根据法律顾问的普法宣传内容,设计黑板报,在村委会宣传墙上展示,也可鼓励村庄的青少年根据课堂学习知识与课外阅读知识,编写手抄报,展示在宣传墙上,给予上墙青少年“法律知识小标兵”荣誉称号及文具奖励,调动青少年参与普法活动的积极性,利用青少年带动整个家庭了解法律意识,提高普法有效性。

第三,组建村内调解小组。法律顾问组织村民选出村庄内有威望、具备正义感的村民担任调解小组组员,协调配合法律顾问开展相关工作。在村庄内出现较小的矛盾纠纷时,由调解小组出面解决,必要时可线上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保障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对于调解小组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法律顾问需下乡处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文书,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避免继续扯皮,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成立法律服务部门。G省各行政村及村委会成立法律服务部门,选择法律知识丰富的村干部担任部门成员,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各项工作,并为法律顾问提供专属办公室、调解室,树立法律顾问严肃形象,提高村民对法律顾问的信任感,保障法律顾问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标。

(三)明确责任分工

为保障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切实落实,G省司法厅明确责任分工,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建设。细化来说,各级司法部门及相关法律机构的责任分工如下:

第一,明确省司法厅的责任。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G省司法厅负责总体统筹规划工作,结合G省农村法治建设现状,进行总体部署,明确各相关单位与组织的责任,统筹协调。同时,省司法厅还负责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G省司法厅制定并实施了月通报制度,要求各地区定期通报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状况,督促各地有效推进建设工作。

第二,明确市、州司法局的责任。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G省市、州司法局负责遵循省司法厅的指导,实施具体的建设工作,并协调基层政府部门及职能部门,解决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保障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效推进。细化来说,G省市、州司法局全面整合所辖区域的法律服务资源,结合区域内行政村与居委会数量,制定制度建设计划。在制度建设计划中,明确县司法局的责任,并指导其定期进行所辖行政村与村委会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遵循月报告制度,将所辖行政村与村委会法律顾问工作状况上报给省司法厅。

第三,基层司法局的责任。这里的基层司法局是指县司法局及区司法局,需负责所辖区域行政村与居委会实地调研工作,明确法律顾问需求,并开展法律顾问工作落实、管理及协调等工作,如组织所辖区域行政村与居委会和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对行政村与居委会签署合同的法律顾问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律师协会的责任。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律师协会需遵循相关政策法规,配合司法厅及司法局的各项工作。细化来说,G省律师协会利用大数据平台,全面整合G省内的所有律师资源,与市、州律师协会协调配合,明确G省内律师资源分布状况,将法律顾问从律师资源丰富地区向匮乏地区转移,实现省内律师资源均等化分布。在律师资源转移中,由匮乏地区的市、州律师协会根据所在区域的行政村与村委会数量,统计缺少的法律顾问数量,上报给省律师协会,进行法律顾问的统一调配。

第五,明确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机构的责任。法律服务机构需配合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工作要求,选拔符合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制度建设,担任行政村或居委会的法律顾问。同时,法律服务机构需对签署合同的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构建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准确记录法律顾问的工作状况,为司法部门与律师协会管理提供参考。

(四)实施集体推动制度

G省司法厅为保障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主体的全面参与,在明确司法部门与法律机构的责任分工后,实施集体推动制度,开展法律需求调研,构建群众评价、反馈与参与制度,确保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农民需求有效对接,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在保障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有效开展的同时,提高法律顾问工作针对性,切实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作用。

在法律需求调研方面,司法部门选拔耐心、细心的工作人员,组建调研工作小组,到各行政村和村委会,开展法律需求调研工作。为保障法律需求调研的有效开展,司法部门邀请行业专家对调研小组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调研技巧和方法,确保调研工作可获取农民对法律服务的最迫切需求。通过一系列培训,G省各级法律需求调研小组以问卷调查和访谈等形式,了解农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明确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以报告形式汇总,上交给司法部门,保障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计划的针对性及合理性。

在群众评价、反馈制度中,G省司法部门设立专业部门负责接收农民关于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评价与反馈信息,并制定群众评价、反馈制度,明确部门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全面真实记录农民评价、反馈的信息内容,评价、反馈的时间与出处,并判断评价、反馈信息中的有效价值信息,上交给部门领导,实现有效的下情上达,不断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同时,为便于农民评价与反馈,G省司法厅在微信公众号开通评价、反馈功能,并开通评价、反馈邮箱与热线电话,拓展评价、反馈渠道,明确农户的主体地位。

在群众参与制度中,G省制定农民监督考核平台,在行政村或居委会法律顾问开展相关法律服务时,服务惠及的农民需登录监督考核平台,对法律顾问打分,该分值会影响法律顾问的考核结果,在实现群众参与的同时,提高法律顾问管理的有效性,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存在顶层设计不足、工作效率偏低、缺乏责任机制、群众参与不足等问题。为保障制度有效建设,G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实施集体推动制度,切实建设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保障其作用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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