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2020-02-25袁宣宣
袁宣宣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46)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案件诉讼效率以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做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应否降低这一问题上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各方认识并不统一,即使站在同一立场的学者,他们对同一问题从各自视角进行了不同诠释。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适用何种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降低?在学术理论上如何理解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这些问题事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能否取得重大突破和司法实践能否取得良好的成效。因此,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相关立法和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一、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现状
(一)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论之争
我国学术理论界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认识存在应当降低和不应降低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1.证明标准降低说
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在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中,无法维系普通程序中的法定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明标准。例如,学者谢登科指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为了能够得到从宽处理、处罚而自愿认罪认罚,所以可以比照普通程序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学者高通指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庭审程序大幅简化,降低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①学者孙远指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实体条件与心证条件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对程序条件的具体要求应当有别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可以降低其证明标准。②
2.证明标准同等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应降低,该观点是学术理论界主流观点。该学说的学者认为所有的刑事案件应当统一适用法定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持该观点的学者虽然站在同一立场,最终结论一致,但其内部也呈现多元分化局面,具体理由分析和逻辑推演路径不尽相同。具体而言细分如下:其一,证明对象限定说。该学说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并非要求对所有犯罪事实和情节的证明均要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只要求针对主要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包括次要犯罪事实和情节。③其二,证明负担减轻说。该学说主张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控方证明负担减轻而降低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④其三,灵活把握说。该学说认为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但是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特点变通处理、灵活把握而非机械套用、一成不变。⑤其四,严格证明形式性要求降低说。即主张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认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虽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是仍需坚持严格证明原则。⑥其五,定罪量刑事实区分说。该学说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明标准,应当根据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不同区别对待、不同处理,而非不做区分、一概而论。认罪认罚案件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只是针对定罪事实而言,而不包括量刑事实。⑦
(二)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实务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区分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而规定不同的证明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程度的调整与改变,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分离,立法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司法适用无所适从、做法不一。根据试点城市出台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而言大体分为四类:一是坚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中办案机关不得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而降低证明标准。二是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但对证明对象范围和证据查明方式进行差异化探索。三是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四是认罪认罚案件降低定案的证明标准。相较于不认罪的普通程序应当坚守法定的证明标准而言,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降低这一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认识并不统一。立法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学术理论界各派众说纷纭、尚未达成共识,司法实务界同案不同判、各地做法不一。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如果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不仅会导致司法适用无所适从,违背该制度设计的初衷还会造成司法不公、损害司法权威。合理确定和准确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不仅是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之一,而且是亟待厘清的难题之一,这将直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实现和实践成效。
二、认罪认罚案件法定证明标准的坚守
(一)明确疑罪从无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刑事公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根据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控方的证明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如果虽有相当的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从全案证据来看又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确定无疑地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致使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对于疑案要作疑罪从无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内容之一,存疑案件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原则,已为世界诸多法治国家和国际公约所确认。我国虽然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是由于认识到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做法和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我国明确了疑罪从无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疑罪从无只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而在二审程序、死缓复核程序、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中没有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二)坚持法定证明标准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这就导致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均被显著减轻。认罪认罚案件控方证明负担减轻,那么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责任是否减轻,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能否降低,这些问题引起了学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激烈讨论,各方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庭审程序相对简化只是促使程序推进方式的转变,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实质真实原则的要求,为了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认罪认罚案件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否则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导致案件质量降低,进而造成司法不公,损害司法权威。刑事诉讼基本理念要求在处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
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是确保认罪认罚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的重要举措,是庭审实质化的关键一环,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这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这对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有助于解决各地同案不同判、司法适用不一的难题,有利于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这是预防冤假错案、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认罪认罚案件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有利于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此外,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程序上适用较为简化的诉讼程序不仅不会剥夺其诉讼权利,反而能使其尽快摆脱诉累,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三,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条件。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认罪认罚案件不能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容易导致冤错案件发生,这样就会冤枉了无辜的人,放纵了真正罪犯,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第四,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元化的客观需要。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模式,所有刑事案件应当统一适用法定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如果认罪认罚案件不能坚守法定证明标准,则势必导致司法适用无所适从、司法实践乱象横生。
三、结语
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降低了证明难度,进而简化了证明程序,这并不意味着能够降低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不能坚守法定证明标准,片面追求诉讼效率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会大幅提高,但是错案也会显著增多,这不仅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初衷,而且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成效。认罪认罚案件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才能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起到应有作用、彰显其自身价值。
注释
①高通.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研究[J].法学论坛,2017(2)。
②孙远.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法律适用,2016(11):14。
③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J].法学,2016(8)。
④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2)。
⑤孙长永.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法学研究,2018(1)。
⑥汪海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8(5)。
⑦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