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发展

2020-02-25杨甘汕田嘉乐

法制与经济 2020年3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音乐作品集体

杨甘汕 田嘉乐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内涵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权利人授权后,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且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或开展有关著作权方面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从性质上可以说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该组织本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在其内部章程范围内,依据著作权人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著作权及相关权的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的必要性

一般来说,著作权交易都是在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人之间直接进行的。著作权人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可以将其著作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如果许可使用的情形出现,随后被许可使用人可跟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作者同出版社就某部作品达成协议,作者向出版社交付稿件,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费。

现实中,存在著作权人与他人难以达成直接交易的情形。例如,著作权法赋予音乐作品作者以表演权,除了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任何人向公众演唱音乐作品,或向公众播放载有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都应当事先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取得许可。现场演奏的情形又难以避免,一时想找到当事人无疑非常困难。此时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一家统一的、代表所有的或者绝大多数权利人利益的组织向使用人发放许可证,为权利人收取使用费并将收取的费用再分配给权利人。倘若该制度可以正常运行,可以带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将更加显著。

(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方向

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的使用和受众范围正在不断拓宽,这将直接导致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概率不断下降,同时复制技术的更新普及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复制的成本,这种技术的不断进步无疑也为盗版提供更多空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了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变革也在不断完善和改变。面对新技术引发的问题,一般采取在经济上补偿作者及其他权利人损失的措施,还有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替作者和其他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通过其组织的飞速发展不难看出,不断演变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技术的更新换代。回顾过往当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将会发挥其无可替代作用,以解决技术不断更新所带来的问题。

二、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状分析

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可其对于稿酬分配的矛盾也愈加凸显。文山接近过半的收入靠餐馆,小柯靠创作无法养活自己,刘欢十多年的音著协收入是6万多元,这些著作权人都很难仅仅依靠作品维持生计。所以著作权利益分配问题始终是著作权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缺乏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存在收费机制制定不完善,对于收益的分配又难以获得认可,且收益分配的及时性也不够等问题。我国目前专职管理的只有如下两个主体:

(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音著协是我国成立的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其管理会员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和复制权,另外经过国家版权局授权,承担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工作,协会与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可迅速得到保护。

(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5月,是经国家版权总局正式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备案的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它代表的是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其主要权利通过会员授权或通过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的相互代表协议获得的海外音像制品的权利。

目前,全国有关音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上述这两个协会,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所以在权利人维权过程中有不少质疑的声音,甚至产生过不少的争议。

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问题

(一)音著协和音集协管理范围界限不清晰

这让使用者很多时候不清楚该向谁缴费。同时缺乏合理统一的收费标准,将导致使用者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重复缴费、不清楚缴费对象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会发生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其难免引发权利人的诸多不满,有损管理组织的专业形象和声誉。故其无论是对于事后维权的统一管理,还是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交易行为,都将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

(二)使用者缺乏合理使用的途径

当部分行为人想通过付费方式正常获取使用权时,往往求之无门。现实中使用者使用非会员的作品时难以联系上作者,这导致非会员也难以维权。例如,著作权人没有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委托管理作品的协议,也没有想过加入该组织,然而集体管理组织只管理有授权的作品,行为人要用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就须先找到作者征求其意见。但是有时使用者并非是恶意的,他们也想付使用费,但是作品上没有标注作者姓名和联系方式,除非作者自己主动去主张权利,否则他人无法得知作者是谁并且支付费用,当然这和我国公众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有一定的关系。

(三)音乐著作权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至今为止只有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也是导致权力人维权困难,不愿意主动加入管理组织的主要因素。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制度缺失,救济不力。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又与他国在这方面实际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是由国家机构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的,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带有较为突出的官方印记,在缺乏相应规范的情况下,想向市场模式进行转变需要一段的时间,这就让集体管理机构难以快速建立起来。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起点具有特殊性,其是由国家机构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的。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缺乏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从行政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也就不可避免促成了垄断。其体现为:1.不合理地限制入会和会员退出;2.集体管理组织不按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对于使用人而言,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的情况可能有:1.强迫使用人接受一揽子许可协议;2.索要高额许可费;3.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费合同等。

四、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未来规划设想

(一)明确组织之间职责分工

对于音著协和音集协两个组织的界限不明确问题,或许可借鉴其他国家这方面的经验。如韩国就分别成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其实中国也可以尝试分别设立表演者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等机构来分别负责,且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费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通过与各界相关人士共同探讨制定。

(二)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并创设专门的仲裁委员会

笔者建议扩大监督主体的范围到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甚至是权利人和其他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这样可以兼顾专业与效率。与此同时需要尽快补充与音乐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条款,积极完善立法体系。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作为指导,很多管理著作权的活动都很难实际开展。例如在对入会资格进行审查时,不仅限于表面的形式审查,还在于实质审查。

(三)国家政府机关应保持中立

国家机关应当减少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干预,政府应当明确自己的中立地位,尊重当事人各方的自主协商选择,扮演好监督者和裁判者的角色,让集体组织能够平稳、有效地开展管理著作权的相关活动,切实维护好每一个著作权人甚至是整个社会大众的利益。而政府真正需要做的是加强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教育宣传,真正让公众认识到维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性,这也有助于缓解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四)实现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有限竞争

我们知道在管理组织创设初期给予政策支持,限定其他组织的准入门槛,是为了保护本土组织免受过大的竞争压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一家独大的局面必定限制了其自身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管理组织的自我革新。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的规定,打破某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家独大的局面,允许其他两至三家集体管理组织进入市场,以此来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效率,争取提供更好的服务,吸引更多的著作权人与使用人合作。此举有助于形成良性竞争的同时,倒逼管理机构改革升级,形成双赢局面。

五、结语

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成立至今,一直在诸多方面尚不成熟法治背景下曲折向前发展,且多次代表著作权人赢得诉讼,切实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相关利益。尽管在我国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正逐步走向完善。笔者坚信任何新事物的创设之初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唯有依靠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摸索,不断总结并完善。改革的路还很长,但是,我们也正在逐步摸索出一套更加符合我国独特国情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策略。

猜你喜欢

著作权人音乐作品集体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我为集体献一计
赵季平音乐作品选集
赵季平音乐作品选集
警犬集体过生日
雷晓伟音乐作品选登
动物集体卖萌搞笑秀
著作权许可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