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散布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20-02-25姚敏
●姚 敏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徐州221100)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5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61.2%。在全民信息化时代,人们作为网络科技的受益者,享受着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一些问题逐渐凸显,其中较为严重的便是网络虚假信息的散布问题。“纸馅包子”“秦火火事件”“魏泽西事件”等虚假信息层出不穷,对公众的认知和日常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初步接触社会、思想单纯的高校学生更易受到网络虚假信息的冲击,作出违反校规校纪甚至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自身的成长与发展。笔者所在学校就有一位学生发布学校开学的虚假通知,经过朋友圈、说说等转载,给学校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间接损害了众多同学的财产。散布该消息的同学也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此看来,高校学生散布网络虚假信息的情况不能等闲视之。
网络虚假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既包括虚构的不存在的信息,也包括对真实信息篡改、加工、隐瞒之后的信息。虚假信息一般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1]与通过传统方式散布虚假信息相比,网络虚假信息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网络空间的即时性、超时空性特征使得网络信息的传播极为容易,不再受到时间、空间和地点的限制,须臾间便能传播到亿万网民触手可及之处,公众只要滑动手指、轻点鼠标便能获取到或真实可靠或无中生有或偷梁换柱的信息。第二,隐蔽性强。网络虚假信息往往与社会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广大网友十分关注的话题,与公众的情感距离近。第三,发布门槛低。网络虚假信息的制作十分简便,只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便能够制造出虚假信息,不一定要借助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可以说公众只要有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意思,便能够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第四,危害性强。在网络信息化时代,公众能够轻而易举地接触到网络信息,一些公众关注的话题往往在短时间内便能传播到全国各地乃至海外。
一、高校学生获取与传播网络信息的现状
(一)浏览信息的随意性和娱乐性
网络已经成为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可割舍的一部分,他们每天会花费大量的时间无目的性地浏览纷繁复杂、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七成的学生每天使用手机4小时以上,22.5%的人每天使用手机3-4小时,至于1小时以下的,几乎没有。有76.1%的学生上网浏览休闲类信息,仅有不到半数的学生会浏览时政、科技等方面的信息。学生在浏览信息的过程中呈现出浅显化阅读的倾向,他们往往只浏览信息的标题,然后直接根据标题推断信息的具体内容,若有兴趣,才会打开链接匆匆浏览大致内容,一目十行,走马观花,追求视觉快感,怠于独立思考。如今网络信息总体上呈现出“泛娱乐化”趋势,娱乐信息长期占据着各类公众平台、APP的主要页面,不断挤占主流文化的空间。网络语言显现出诙谐幽默、标新立异的特点,如“蓝瘦香菇”“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等,与学生现阶段的信息需求和阅读兴趣相符。
(二)缺乏信息辨认能力
高校学生作为“网络世界的原居民”常常接触到大量的网络信息,在信息的辨别、理解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2020年1月,“360安全大脑”发布《2019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显示:18-22岁年龄段人群受骗率最高,占比23%;23-27岁人群受骗率第二,占比22%。[2]“90后”是网络诈骗的主要对象。结合问卷调查结果,笔者发现学生大多是在社交平台上转发或者自己编辑发表信息,但只有57.75%的人能够识别出虚假信息,有28.17%的学生认为辨认虚假网络信息非常困难。与此同时,学生发布网络信息的动机主要体现在自娱自乐、支持偶像发表的信息、随大流和被蒙骗四个方面。在网络文化的影响下,多数高校学生都有思维惰性,缺乏网络信息综合运用能力和质疑意识,使用网络具有盲目性和情感导向性,对网络信息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不高,易在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下做出危害自己乃至他人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高校学生散布网络虚假信息的原因分析
(一)国家层面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信息网络领域的问题复杂多变,很多不法行为披着合法的外衣在虚拟世界肆意流窜。基于立法的滞后性,国家难以做到完全防微杜渐,部分极具隐蔽性的网络问题很难及时解决。
第一,有关国家机构的管控不到位。一方面,鉴于网络信息繁多庞杂,监管工作难以由某一国家机关完成,需要国家网信部门、工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国家机关相互配合。在有关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尚有模糊未达到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多部门联合管理工作模式容易滋生各行政机关之间的扯皮推诿现象,无形中降低了管理效率,增加了网络安全漏洞。[3]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后,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落到实处,增加了执法成本。另一方面,相较于网络信息的发展,政府的监管处于滞后状态,许多网络信息没有经过国家的过滤机制便出现在网络空间。
第二,我国对规制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涉及网络虚假信息的法律法规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从效力层级上看,属于法律法规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很少,大多数属部门规章层级,立法等级不高。从法律的针对性来看,现有法律中针对网络虚假信息的条文较少,针对性不强。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罪名,仅通过散布于刑法中的一些常规罪名规制,如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中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只规制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仅第25条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我国有关立法没有形成一整套相对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因而不能很好地应对网络信息传播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的立法任务,任重而道远。
(二)社会层面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和广泛性,社会生活中的网络虚假信息屡见不鲜,追根溯源,主要是部分主体对商业利益的追求和高校对学生网络信息辨认教育的缺位。一方面,网络媒体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发布虚假信息。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6.86亿,较2018年底增长1114万,占网民整体的80.3%。网络新闻的巨大需求量不仅带动了新闻媒体的发展,还掀起了抢夺网络用户的竞争。一些网络媒体为了尽快发布独家新闻,忽视了对一些信息真实性的考察和求证,而直接采用了网络中似是而非的材料,虚假信息自然也就在所难免。[4]此外,一些新闻媒体工作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使用大量博人眼球的词语吸引网民,传播不实消息、错误消息,甚至主动制作虚假信息。高校学生也在众多转发者中,另一方面,高校在对培养学生的网络信息鉴别能力方面重视不够。在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高校对学生网络素养的教育与信息时代脱轨,开设的相关课程侧重于培养学生的计算机基础操作能力和文献检索能力,网络信息辨认与处理方面很少涉及。
(三)学生个人原因
面对网络信息的汪洋大海,不少大学生由于缺少批判性思维而出现信息迷航,看待事物肤浅化,热衷于“快餐式”网络文化,[5]逐渐丧失深层次思考能力和网络信息搜集能力,网络使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对网络信息缺少辨别性接受。[6]调查显示:只有2.8%的学生认为网络信息是不真实的,有54.9%的人反映自己或者身边的人有被人哄骗而发布虚假信息的经历。可见,在接触网络信息时,学生的缺乏警惕性和信息辨别能力,易受到网络虚假信息左右,做出错误的行为。在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很多高校学生在浏览、传播网络信息的过程中受到了从亲从众心理的影响,容易追随亲友和大众的观点,缺乏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判断。
三、高校学生散布网络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对策
高校学生作为网络空间的活跃群体,常常接触到网络虚假信息,容易受到此类信息的侵害,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推手。要找到规制高校学生散布虚假信息的有效对策,需要国家、社会和学生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健全有关网络虚假信息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
上文提及我国适用于散布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分散,立法层级普遍较低,针对性不强,基于此,笔者建议根据网络虚假信息的特点制定一整套相对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把网络信息的产生、传播、变化和网民接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法规规制的范围之内,从而有效遏制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传播的乱象。
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虚假信息,网络虚假信息具有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影响大等特点,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网络虚假信息的特殊性,据此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符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如此才能有效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刑法规制方面,笔者认为要基于社会现实设定编造、散布网络虚假信息行为入罪的标准,或单独设立传播虚假信息的罪名,或扩大《刑法修正案(九)》中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罪的打击范围,把散布网络虚假信息囊括在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也应进行相应完善,对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入罪标准的散布网络虚假信息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此外,对散布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立法宜采相对保留而非绝对保留,允许国务院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以便及时调整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一系列问题。各级地方人大还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生活和物质条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可制定有关地方规章,填补有关法律漏洞,更好地落实上位法的执行。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加强政府监管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实名制措施在约束公众的网络言行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网络实名制指公众在目标软件、网站上进行实名注册,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之后才可进行阅读浏览、发表言论等活动的制度。实名制上网措施的推行会在无形中增加公众传播网络信息的心理负担,让他们清晰地认识到用户注册信息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找出传播虚假信息的网民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要承担发表虚假信息的不良后果,从而在根源上杜绝大部分网络虚假信息的产生和传播。目前在部分网络平台上按照“前台自愿,后台实名”原则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实行。早在2011年,北京市就出台了《北京市微博客管理规定》,要求任何主体都需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传播网络信息。后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社交网站和客户端的用户在进行实名制认证后才可注册账号,强调落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通过明确网站运营主体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的责任的方式,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对用户发表内容的监管,以促进网民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与此同时,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网络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行使表达权的重要平台,全方位的实名制会使得公众在参政议政过程中产生畏怯情绪,打击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治理的积极性,不利于发挥社会舆论的积极作用。基于此,最好实行网络政治表达的实名制排除、商业表达的完全实名制及民事活动的有限实名制。[7]
国家公权力机关在落实监管职责的过程中要注意内部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协调好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有效解决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消除曾经产生的摩擦与隔阂,明确各自的权责范围,以提高行政效率,形成一个协调运作的系统。
(三)明确网络媒体“把关人”角色,完善行业自律
网络信息监管工作漫长而又复杂,在全民信息化背景下,倘若完全依靠国家力量审查核实网络信息,将会增设有关行政部门,增加政府监管的成本,对国家财政造成负担。网络媒体作为互联网信息传播中的重要主体,相比国家机关,能够先一步接触到网民发布的信息,对平台运行机制也更为熟悉,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故网络媒体有义务对其平台上的网络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努力从源头上遏制住虚假网络信息的传播。
第一,网络媒体要根据自身的运营情况建立一套信息审查核实机制,对信息的制作、发表和传播流程进行严格把控,具体而言是把审查工作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要求网络媒体对信息发布者的平台活跃度、不良言论发表记录、真实信息登记情况等进行审查,对发布内容进行敏感性词汇检索,若发布者信息登记较为完备,信息发布情况良好,不涉及敏感性词汇,则允许其信息发布到网络平台上。至于出现敏感词汇较多或者发布者有不良记录、真实信息登记不完备的情况,将进入实质审查环节,由人工智能和专门人员共同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媒体工作者要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遵守职业道德,不能为了追求独家报道、抢先报道而忽视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为了降低对相关事件追踪调查成本而放弃了具体的调查研究工作,放松对信息真实性的求证。对于公众关注的事件,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报道,讲清楚来龙去脉,不断章取义、添油加醋。
第三,国家官方主流媒体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在网络虚假信息面前,国家官方主流媒体应基于其权威性和人民群众的信服力及时公开辟谣,揭开虚假信息的真面目,减少虚假网络信息传播的机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和主流价值观,清净网络空间。
(四)充分发挥高校的教育职能,加强网络媒介素养教育
高校担任着学生接触社会的引导人身份,在培养学生各种技能,帮助学生融入社会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作用。现阶段,我国高校未对学生的媒介素养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学生的媒介素养尚处于自发状态,其在网络信息的行为选择、网络道德的遵守上还有待于培育和加强。[8]鉴于此,笔者认为高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开设具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课程。高校可以以公共必修课形式开设网络媒介素养教育课程,着重锻炼学生的信息选择能力、识别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素养和道德法律素养,引导学生主动抵制数字化爆炸带来的信息绑架与诱惑,理性分析网络传播内容,客观评价社会风气。[9]
第二,举办相关专题讲座,开展网络信息鉴别活动。高校可以定期邀请著名记者、校内老师等专业人员举办有关讲座,鼓励和配合学生组织开展网络信息鉴别活动,让学生了解到网络虚假信息的特点和传播的方法、规律,引导学生分析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动机和价值取向,加强学生对网络虚假信息的了解,提高其抵御虚假网络信息的能力。
第三,优化教学模式。学生的知识基本上是从课堂学习中获得的,如果高校在平时的课堂教学中适当融合网络安全教育、批判性思维教育、网络检索能力培养等内容,那么长此以往,学生的网络媒介素养定会得到提升。此外,网络信息鉴别教育还应走出课堂,融入生活实践。学校可以选取学生关注话题的相关虚假信息,还原其产生、传播、演绎的全过程,以身边的“恶”提醒学生保持对网络信息的警惕。
(五)提高学生的网络素养,增强网络信息辨识力
高校学生作为网络虚假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受害者,其参与行为对虚假网络信息的治理有着很大的作用。一方面,高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学校开设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体系中的课程,不断锻炼自己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信息的获取能力、比较能力、应用能力,养成辩证地看待网络信息的良好习惯,即在初次接触到某一网络信息的时候不盲目相信,而要捕捉信息内容的主题和细节,查找相关信息与资料,以事实为依据形成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学生要增强网络使用的目的性,缩短碎片化阅读和浏览娱乐信息的时间,警惕娱乐时代对思考能力的侵蚀。在转发网络信息时,需经过自己的理性思考,对信息的真伪性进行甄别,切不可基于从亲从众心理或情感冲动发表真伪不明的网络信息。
四、结语
在网络虚假信息屡禁不止的背景下,只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推行实名制上网,发挥网络媒体“把关人”作用和高校的教育功能,增强学生的网络信息辨识力,才能使高校学生在庞杂的网络信息面前做出理性判断,坚守本心,抵御网络虚假信息的侵蚀,帮助营造清朗和谐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