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研究
2020-02-25李春月
李春月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 信阳464006)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指没有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或者是违反法律权利、权力所导致的不利后果,行为人为此承担不利后果。在网络食品交易过程中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分别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民事责任
第三方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首先,第三方平台需要承担直接连带责任,即第三方平台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入驻平台经营者资格的审核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审核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不仅不合法经营的入网经营者要受到惩罚,审核不力的第三方平台一样要负责;其次,第三方平台承担间接连带责任,即网络食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却不能够从第三方平台获取入网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而无法追讨应得的赔偿损失,此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承担间接连带责任,首先赔付给消费者,事后再向入网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据向其追偿;最后,第三方平台按照约定承担赔偿义务,即第三方平台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当发生损害时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消费者损失,消费者损害发生时,第三方平台需要履行承诺。
(二)行政责任
第三方平台违反网络食品交易相关的法律规范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停业并吊销许可证三种处罚方式。前两种通常适用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方平台会被责令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网络食品交易形式多样,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网络外卖是广受喜爱的消费方式。为了更好地了解网络食品安全状况,本文通过线上问卷调查的方式,在信阳市大学生中开展外卖服务情况调查。400余名学生参与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受调查大学生在网络订餐平台订购过外卖;85.55%的受调查大学生遇到外卖存在质量问题;14.25%的受调查大学生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选择不追究责任;85.29%的受调查大学生选择要求商家赔偿,获得食物价款的返还。以上大学生网络外卖的消费体验反馈的问题虽未能穷尽现在网络食品交易中的问题,但是从中可以看出网络食品交易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威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审查责任有待完善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入网的食品经营者必须实名登记并由第三方平台对其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并向食药监部门及时报告。随着网络食品交易越来越成为人们购买食品的重要交易方式,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购买食品,特别是网络直播带货,目前成为网络食品交易的新兴事物。在这样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购物,消费者能享受到相对最低价,因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网络交易。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对网购食品质量投诉频发,面对海量的网络食品交易量,第三方平台如何履行审核义务以及制定审核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导致第三方平台履行责任存在困难。
第三方平台应该如何履行审查义务,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第三方平台仅仅需要对网络交易双方履行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即可;第二,第三方平台监控责任是被动的,当被告知平台上存在食品质量问题时,才有义务采取措施监控;第三,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上进行的食品交易过程主动采取措施实时监控。在司法审判中,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的案件,大部分的第三方平台和法院审判都持第一种观点,平台提供者作为不参与买卖直接交易的第三方只要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交易纠纷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平台商家食品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平台的经济利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应仅仅为入驻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于网购的消费者更需要履行食品安全的审查责任。为了平台的利益,第三方平台也应该认真履行审查义务。
(二)政府监管困难
政府部门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主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就针对政府监管机构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权力进行了明确说明,但是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存在困难。首先,违法行为发现难。网络食品购物中,消费者只能从网站上的食品图片、文字介绍、用户评价等方面判断是否购买食品,图片的视觉冲击效果对消费者的购买倾向有着很大的作用,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选择权。即使网上销售假冒食品,但是网上的食品价格比实体店优惠,同样的商品,消费者往往选择相对便宜的购买。部分消费者默认商家的这种售假行为,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举报,监管部门发现这种违法行为困难。其次,主体监管困难。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交易数据海量,政府监管难度大。最后,调查取证难。消费者网络购买食品的消费信息一般保存在网上,不能确保信息保存的完整性,因网络商家一般不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消费者缺乏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同时,电子证据存在被删除、篡改风险,特别是第三方平台遭受病毒入侵,交易数据易丢失,很难修复。这会导致有关网络消费信息和网络食品诈骗案件面临取证难。
(三)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网络购物由于和实体店铺不同,消费者网络购物会存在盲目性和不确定性。网络食品交易方式多样,目前最流行“网红”带货。“网红”销售食品,优惠的价格、夸张的宣传、巨大的交易量,限时抢购的策略吸引消费者购买食品,同时也增加了交易的盲目性。消费者可能是为了“网红”而来。“网红”销售的很多食品没有专门的实体店铺,食品质量没有进行严格检测。同时,网络食品价格优惠,第三方平台经常发放优惠券,消费者在低价的诱惑下冲动消费,即使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会因为价格优惠,商家主动退还价款而选择修改差评,接受退款,一般不会继续投诉。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首先需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理念上进行转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交易平台和技术支持的提供者,平台上食品质量的好坏也严重影响着平台的声誉,直接影响着平台提供者的经济利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转变不主动参与交易的理念,要认识到食品安全制约平台的长久发展,影响其经济利益。同时,鼓励平台入驻商家实时“明窗亮厨”。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会因为严格审查使食品安全有保障,从而吸引大量商家入驻和消费者消费,为平台迎来信誉。入网经营者在良好的商业环境中会自觉约束行为,更加注重食品来源、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质量。对入网经营者的积极引导,第三方平台具有独特的监管优势,可以提升监管技术,保管好交易数据和资料,严格控制入网经营者和消费者随便修改用户评价,为网络食品监管部门提供真实的信息,以便依法取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家入网销售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仅仅是提供技术服务,在享受网络资源的同时更需要履行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
(二)完善政府监督职责
政府作为网络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主体,通过法律、条款、规章制度等方式对网络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但是一方面受自身因素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特征,政府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明显资源不足。建议政府引进第三方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综合分析各平台的食品安全重灾区和易发区,政府部门再重点进行预防和监管。针对平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多入网经营者用红包诱导消费者修改评价,建议政府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动保护消费者的用户评价系统,对出现的差评,消费者、商家都不能删除,只能进行追评。集中公开出现问题的食品经营商户以及相关的投诉信息,这样有利于积极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督促入网经营者确保食品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以便充分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发挥出他们的监督权,进而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这样更有利于维护我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与发展。
(三)发挥消费者监管作用
消费者是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监督主体,一是食品安全影响着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消费者具有行使监督权利的积极性;二是消费者在特定的信息上具有优势;三是因为消费者集体作用发挥的能量巨大。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的力度,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引导消费者学习食品安全标准、证据证明力、法律维权等法律常识,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使消费者知法并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其次,鼓励消费者发挥监督权利。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引导消费者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评价的真实性,督促商家保证食品安全。关于网络食品的权威可靠信息的常态化发布,可以促使市场力量的主动参与和作用发挥。
四、结语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何保障食品安全成为典型的社会公共问题。政府监督和市场机制都具有局限性,解决我国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引导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加强企业自律,消费者发挥监督作用,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市场等主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在于政府、市场、消费者、媒体等多元主体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