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权利保障及相关行为规范研究
2020-11-14刘浩田王娇娇王毅霜
刘浩田 王娇娇 王毅霜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移动通信设备的不断进步,随时随地直播成为可能。从发展之初的秀场直播,到后来的游戏直播,再到现在覆盖娱乐、教育、社交等各个领域的泛娱乐直播,网络直播发展进程让人惊叹。直播市场的巨大利益,让不同年龄、职业、背景的人都试图参与进来。根据2020年5月13日共青团中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其中19.8%的未成年网民观看网络直播。此外,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的《2016年直播行业洞察报告》指出,11岁至16岁的网络主播占到总数的12%。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已然成为网络直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作为观众的身份参与其中,还扮演着主播的角色。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主播低俗直播事件频频发生,人们不得不担心,未成年人直播是否会对其身心健康以及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但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不少未成年人主播收获了极高的人气与可观的收入,网络直播成为未成年人展示才艺的一条重要路径。此外,同伴教育的可能性也让我们看到了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积极作用。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各个直播平台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有些平台索性禁止未成年人注册成为主播,有些平台则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是否应该限制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权、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防范未成年人网络直播危害等问题亟待统一的立法规范来解决。
一、规制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现状
网络直播发展初期,未成年人网络主播低俗直播事件频频发生,2017年,美拍被媒体曝光有小学生进行不雅直播。随后,美拍关闭所有认证为未成年人用户的直播权限,国家网信办责令其进行全面整改。随着社会的关注和直播市场的成熟,大多数直播平台已经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进行了严格限制。2016年4月爱奇艺、花椒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共同发布的《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全国青联也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提案》,建议对未成年人担任网络主播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的行为作出限制,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且无性别、年龄限制。网络直播平台共同发布的《公约》虽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善意而限制未成年人直播,但实则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重要权利。
与禁止未成年人直播相对的是2018年湖北武汉出台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附条件地肯定了未成年人的直播权,其规定视频直播网站聘请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此外,一些主流网络直播平台针对未成年人直播也有着不同的规定,笔者选取了7个直播平台,通过对其平台政策、主播协议等进行分析,归纳出不同网络直播平台对待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的态度。(见下表)
我国主要网络直播平台关于未成年人主播的相关规定
网络直播平台对于未成年人直播的态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以微博、哔哩哔哩为代表,其对于未成年人直播持坚决否定的态度,禁止未成年人注册成为主播;第二类以抖音为代表,对于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允许其注册成为主播,但是有青少年模式的限制;第三类以虎牙、斗鱼为代表,其对未成年人直播采取较为柔和的态度。其中斗鱼平台规定在监护人同意并报备的条件下,未成年人可以进行直播,虎牙平台规定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直播,但由监护人承担一切后果,且虎牙平台有权单方面注销未成年人主播的账号并终止协议。
根据上述不同平台的政策可以看出,部分平台为了规避风险,直接否定了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权,另一部分平台允许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却也往往是盯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而未规定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主播合法权益的责任。如今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直播平台规章、行业自律公约、地方立法的共同调整造成了未成年人直播市场的不规范。
2019年10月21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53条明确提出:“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草案明确肯定了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有权依法参与网络直播,且直播平台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以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健康使用网络为原则,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进行了全方位保护,也为未成年人依法进行网络直播建立了保障体系。其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权予以了肯定,让我们看到了未成年人依法健康网络直播的曙光。
二、赋予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权的正当性
(一)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权的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具有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创作的自由,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等。对于和平台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未成年人主播来说,网络直播是一种进行言论表达与文学艺术创作及发展的途径,而对于和平台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未成年人主播来说,更是一种进行劳动的方式。我国《劳动法》第15条第2款也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必须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正如文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劳动一样,未成年人从事网络直播相关劳动也受法律的保护。同时,国际公约也为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建立了合法性基础,《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权利总结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便是其中发展权和参与权的体现。
(二)网络直播是未成年人的重要发展路径
正如《数字原住民》(Born Digital)一书所提出的概念:从上世纪80年代之后出生的这代人,身处于一个无所不在的网络世界,网络和数字媒体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作为网络的原住民,他们以网络作为媒介进行学习、娱乐和社交,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权作为表达自由的延伸和组成部分,自然应该得到肯定。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娱乐行为也不应全面否定。比如在游戏直播热潮下,不少未成年人凭借着快速的学习能力与灵敏的操作获得了一席之地。12岁便能月入3万的LOL王者少年小新、被誉为天才少年的16岁“绝地求生”主播小叮当、人气百万的“王者荣耀”16岁主播小浪浪等未成年人游戏主播都凭借着自己的技术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并且有着可观的收入。在这个泛娱乐直播时代,未成年人很容易将自己的特长、才艺变现,寻求自己的发展道路,在这个多元化的时代,未成年人理应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享有更多的发展路径。网络直播作为这个时代最为热门的娱乐方式之一,为许多普通人提供了成功的机会。因此,我们应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权,通过有效的规制手段,让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参与直播、绿色直播。
(三)网络直播对同龄人的积极示范作用
同伴教育是指人们往往愿意听取与其年龄相仿,身份、背景相近的人的建议,在青少年中尤为明显。近年来同伴教育已在预防艾滋病、性教育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将网络直播与同伴教育相结合,可进一步发挥同伴教育在未成年人群中的教育作用。同伴教育的关键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互动关系,而网络直播的特点正是互动性与即时性,网络主播可以和观众进行实时的互动与沟通。由于未成年人趋众性的心理,未成年人观众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受到主播影响。网络直播平台可以将一些积极的、健康的具有正向引领作用的优秀作品通过算法推荐、完善技术、优先推荐等措施推广给未成年人观众。由此可见同伴教育在未成年人网络直播路径的发展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结果的积极预见性。平台可以通过前期筛选和后期培养,打造一些具有良好三观的高素质未成年人网络主播,积极发挥其榜样带头作用,同时引导其他未成年人接受正确的思想,健康绿色成长。据统计,2018年某平台有146万个小时的学习类直播,103万次的学习类直播,主播和粉丝们用这种新的方式一起相互监督、打卡学习,提升了双方的学习效率,并且为社会引领了一种健康的、积极向上的风尚。2020年春季学期,直播教学意外地得到了空前普及和发展,如果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积极规制,并健康引导,将未成年人直播乱象转变为有益的同伴教育,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会是开展未成年人教育的一个新的路径。
(四)未成年人直播系网络直播市场的必要组成部分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在整个网络直播市场中占到了一个不小的比例,可以看出,就像纸尿裤广告需要儿童参与、影视作品需要未成年人参与一样,网络直播市场也不能缺少未成年人的存在。在全民直播的泛娱乐直播时代,不应一味禁止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根据《2018年中国游戏直播市场研究报告》,“我的世界”这款游戏的未成年人观众占比高达71.1%,“我的世界”是一款高自由度的创造性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创造力和想象力的发展都有着积极作用。如今未成年人看直播就像曾经的未成年人看电视、看小说一样,只不过是换了一种形式,面对庞大的受众,如果没有相应的未成年人主播,他们的这些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未成年人只得去观看一些成年主播的直播,相比未成年人主播的纯真,成年主播可能伴随着抽烟、说脏话等不雅行为,让未成年人过早接触这类型的直播会对未成年人的视觉及心理带来强烈的冲击,也可能对其身心健康带来种种负面影响。与其这样,不如建立良好的未成年人直播秩序,让未成年人主播绿色直播,让未成年人观众可以健康观看。
三、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相关权利的保障
在肯定未成年人拥有网络直播权的前提下,笔者将进一步探讨未成年人在进行网络直播行为时产生的相关权利的保障,包括未成年人以主播身份在特定直播平台直播时拥有的“主播”权,以及未成年人主播的财产权和隐私权。
(一)未成年人主播“主播权”的保障
未成年人主播根据其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未签约主播、签约主播以及订立劳动关系的主播,下面笔者将分别探讨对其“主播权”的保障:
1.未签约主播。未成年人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在经过实名认证后便可开启直播功能,此时,未成年人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主要以注册时用户同意的《用户注册协议》《主播开播协议》《直播服务使用协议》等来调整。这些协议规定了未成年人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主播可以在平台上进行直播,通过观众打赏虚拟礼物、广告、出售商品等获得收入,直播平台则对主播的打赏进行分成。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主播有较大的自由,与直播平台之间地位平等,为合作关系。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可根据主播开播时签订的《主播开播协议》等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未成年人主播可以利用《合同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应当注意的是,直播平台所制定的格式合同往往会为了规避风险而在协议中免除自己责任,例如《虎牙主播开播协议》第3.1条“虎牙平台禁止未成年人开播。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希望未成年人得以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网络直播及解说服务的,必须以法定监护人身份加以判断该等服务是否适合于未成年人,并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且虎牙有权注销或永久冻结主播的账号,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主播应承担因此导致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产生的收益等);若因此给虎牙造成损失的,主播及主播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赔偿虎牙损失。”
2.签约主播。当未成年人主播累计达到一定人气之后,平台就可能会选择与其签订《主播经纪协议》,成为签约主播。但关于《主播经纪协议》的定性,直播平台往往为了逃避责任选择认为其为合作协议,而主播为了得到更好的保障往往倾向于认定其为劳动合同。签约之后,未成年人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互为合作关系或劳动关系。对于签约的未成年人主播来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主播经纪协议》至关重要,倘若法院将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合作关系,则主播的很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直播平台因此就可以逃避许多责任和义务。[2]对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当加以注意。对于未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的签约未成年人主播而言,发生纠纷时主要通过《主播经纪协议》来确定双方责任义务。
3.订立劳动关系的主播。对于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未成年人主播,其与直播平台具有劳动关系。未成年人主播应受直播平台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并接受直播平台公司管理。订立劳动关系的未成年人主播受到《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同时,未成年人主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此外,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给予未成年人主播“特殊、优先保护”,在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权的同时“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二)未成年人主播财产权的保障
由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往往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网络主播只能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合同,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案例时有发生。虽然我国《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了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时应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尊重未成年人意见,但是面对未成年人高额的收入,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1939年著名的“库根案”。杰克·库根(Jackie Coogan)作为当红的童星赚取了高额的片酬,但却被其监护人挥霍殆尽。库根遂于1938年起诉其监护人,虽然库根只拿回12.6万美元,但此案引起了社会对童星的关注。同年,加州议会通过了《加州儿童演员法》,规定儿童的合同收入归儿童个人所有,且雇主需将童星的15%的收入存入一个信托账户,从而规避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情形。此外,日本《劳动基准法》第59条也规定:“未成年人有独立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监护人不得代为受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15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违法处置、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以此来规避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情形。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主播的监护人侵权,可以通过设立信托账户并通过立法明确未成年人为其财产所有权人来保证其财产权;而面对监护人不尊重未成年人主播意愿,擅自行使监护权为未成年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则应赋予未成年人独立的合同解除权,未成年人网络主播民事权利的行使主体同时应该包括本人及其监护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征得双方同意。这不仅避免了父母等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能保证监护人可以在未成年人作出不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决定时能加以劝阻,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三)未成年人主播隐私权的保障
网络直播具有互动性与实时性的特点,主播的收入与其曝光量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网络直播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发展难以避开曝光其个人信息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往往认定明星的隐私权范围要小于其他自然人,但是未成年人网络主播的隐私权不能同明星一概而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因此未成年人网络主播的隐私权不能因起工作性质而受到侵害。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阶段,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可能对其身心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主播隐私的侵权主体也更加多样化,媒体、直播观众、网名等都可能成为侵权主体,虽然其都享有法律赋予的言论与表达自由,但是当这一自由与未成年人网络主播隐私权冲突时,应以未成年人网络主播的隐私权为首要保护的对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因此,应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网络主播隐私的公开,防止对未成年人网络主播的身心遭受侵害。媒体在传播未成年人网络主播的隐私时,需取得未成年人主播本人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否则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9条规定承担责任。
四、规范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活动的措施建议
(一)提高未成年人主播准入条件
首先,未成年人主播注册时应要求其进行实名认证,《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要求主播应进行实名认证,虽然直播平台普遍做到了要求实名认证相关规定,但事实上,未成年人冒用其他成年人身份进行注册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可以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让未成年人主播开播前进行人脸识别,检测直播人员与注册身份是否一致,来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其次,未成年人注册成为主播时应取得监护人同意并向直播平台报备,注册过程中应上传监护人证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主播合影、监护人签名等。最后,应当在未成年人主播注册后对其进行引导及测试,平台可以制作影片、图文等,对未成年人主播进行直播规范教育,并制作试题对未成年人的学习结果进行检测,通过测试方才成功注册成为主播。
未成年人作为网络直播的主体,也是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乱象的根源。未成年人主播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主播行为规范,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严格遵守主播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主播应该在平台规范下,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观众监督,积极配合平台和相关部门管理,在直播过程中传达正确的价值观,做到有道德、有底线,充分利用同伴教育理论,在直播的同时教育、引导其他未成年人,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
(二)构建分级直播体系
《网络表演活动经营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但是,主播在选择自己直播内容时却并未予以限制,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主播根据其所处年龄段,对其直播的时间及内容进行限制,从而配合直播平台及监管部门的针对性监管。首先,应该根据未成年人主播的年龄限制其直播时长。如14周岁以下、14-16周岁、16-18周岁。不同的年龄段的每日可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可直播内容根据所处年龄段的心理发育程度、身体发育阶段及学习压力等作不同的规定,若超过可直播时长则强制下线。对于14周岁以下的儿童,因其身心发展不够成熟,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应当在父母的陪同下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同时直播平台及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直播时长加以严格的限制;对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具有基本的是非观及较为成熟的心智,应该允许其在监护人的同意下进行网络直播,但由于其仍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其直播时间仍应加以限制;而对于16周岁以上尤其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因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网络直播作为其重要的发展路径,应赋予其较为完整的网络直播权,但直播平台仍应对其相关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其次,应该根据未成年人主播的年龄限制其直播领域,如“学习”“科技”等内容的直播应当鼓励,而“颜值”“舞蹈”等可能涉及色情的频道,则应加强监管。此外,直播平台应当对未成年人主播的直播间进行标注,告知观众进行弹幕、评论时避免一些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措辞。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主播的教育引导
欧盟委员会在2014年投入1199万欧元,启动了“为孩子提供更好的互联网”项目(BIK,Better Internet for Kids)。BIK项目旨在为儿童和青少年建立一个适合他们学习、探索、认知世界的网络环境,并通过组织会议、活动,让政府、平台、监护人和儿童参与进来。[3]欧盟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为我国提供了范例,虽然我国互联网直播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主播处罚体系,如扣分、警示、封停直播间等措施,但是,对于未成年人主播的管理不能仅仅是处罚,而应当在处罚的基础上加强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阶段,容易受到直播中光鲜亮丽的世界的诱惑,因此对未成年人主播的身心健康应格外重视,直播平台可定期向未成年人主播推送网络安全教育宣传片、主播行为规范知识等,以形成未成年人主播正确的三观。此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教育和引导。相比于平台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监护人更应明确自身责任,加强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的培养,同时积极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法治教育等,监护人也应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直播平台协议与规则,对被监护人加以监督和管理,直播平台也应该在未成年人主播注册时明确监护人责任与义务,对未成年人主播的监护人进行培训与指引,对于怠于行使监管义务的监护人应进行批评教育。通过全方位立体的引导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直播环境。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直播行为的监管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者,在享受着传播权和营利权的同时,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监管的重要一环,需要加强自身监管能力,对未成年人主播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直播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审核。对于未成年人直播,更应加强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质量。行业自律协会也应积极建立自律公约,加强直播行业内部联系,针对未成年人主播进行专门的监管及保护,改变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加强直播平台自身监管能力。
同时,网络直播本质上是一种由观众参与,和主播共同完成的“互动生产”,观众与主播成为艺术生产过程中的共同权利与义务主体。[4]因此,观众作为网络直播主体的一部分,应当参与对网络直播活动进行的共同监管。直播平台应构建举报机制并充分运用网络监控识别技术,积极鼓励观众对违规直播进行快速、有效的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环境。同时,直播平台可以从观众中选拔自律专员,对直播内容进行监督,如2011年新浪响应《关于在网络媒体设立自律专员的倡议》,选拔自律专员并对其进行培训,仅一年内,其平台自律专员就成功举报5万余条不良信息,为维护良好网络空间作出贡献。[5]
此外,面对庞杂的直播数据,监管部门倾向于将提供直播服务的直播企业作为治理网络直播乱象的重点,对于主播的监督力度却弱了许多,表现为重平台、轻个人。主播和观众作为网络直播的主体,放松对其监管会使得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这也是网络直播乱象形成的主要原因。因此,监管部门需加强对主播及观众的监管,明确主播及观众的法律责任,同时改变监管部门“九龙治水”的现状,明确网络直播监管责任,保障监管工作有效进行。[6]
五、结语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行为,一方面直播平台不应该一刀切地剥夺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权利,另一方面直播平台、监管机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以及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其身心健康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未成年人主播的“主播权”、财产权、隐私权予以更加充分地保障,同时应当对直播平台、监管部门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地进行网络直播。《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给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相关的法律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与细化。未成年人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对其自身以及社会均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当肯定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行为,推动构建良好的未成年人直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