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上的适用
2020-02-25徐微
徐 微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理论基础
(一)公法与私法的融合趋势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概念,最早是由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乌尔比安认为公法和私法的适用对象完全不同。德国与日本认为,诚信原则既然作为法的一般原则,就应当适用于所有法的领域,即应该将诚实信用原则延伸到公法领域。[1]20世纪以来,部分国家致力于政府的职能转变,使得政府从以往的管理型逐渐向服务型改变,而此种改变带来的结果是国家和个人之间产生了更多的私人性质的法律关系,此为公法的私法化。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机关的公权力也在不断地渗透到个人的私法领域,参与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弥补、纠正社会市场经济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公法和私法的相互渗透,为诚实信用原则进入公法领域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确立
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在《立法法》以及《行政许可法》中都明确确立了信赖保护利益原则,信赖保护利益是行政法里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利益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理信赖,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有合理信赖的理由时,行政机关就不能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如果确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要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的决定时,必须对受损失的公民以补偿或者赔偿。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确立,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因为行政机关只有在满足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才能满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积极作用
(一)平衡税收双方利益
人类在面对跟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时,会想方设法为自己多争取一点利益,就例如在税收关系里,纳税人总想多扣除自己应当纳税的金额,可能通过各种方法来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目的;而征税机关也会多收取税款来扩大自己的收益。[2]很多企业在制造、销售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偷税漏税行为。在很长一段时间的认知里,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处于一个对立的关系,而部分纳税人的诚实信用观念缺失,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多种违法手段偷税、漏税、骗税,纳税人的以上行为,会对国家的税收造成巨大的损失,侵犯国家利益;而从征税机关的角度来看,如果征税机关违规操作,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损失,同时也打击了企业诚信纳税的想法。在税收关系中,双方的利益都达不到理想化的状态,在此种现实环境的需要下,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是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
(二)帮助税法规则适用于实践
如同法律法规的适用不是机械的、冷冰冰的法条适用于我们的生活中,税法的规则也一样。首先,我们的生活是不断变化的,也会出现各种层出不穷的新鲜事物,而且税法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新的情况需要解释时,仅仅依靠机械的法条是无法解决任何问题的。所以在税收活动中,不仅仅是需要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解释和指导,更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在问题的争议点出现时作为一个强有力的补充,保证每个问题和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其次,由于时代在不停地进步和发展,国家也有很多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为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安排自己的计划,从而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例如最近几年,国家关于企业税收的优惠减免政策不断推出,这就给企业减少了很多负担,也让企业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产品研发和推广等方面,让企业不断创新,打开销售市场。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举多得的事情。而让企业能够享受优惠,让企业能够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征税机关有着良好的诚实信用精神,不对自己发布的优惠减免税收政策朝令夕改。如果税收机关对于自己发布的政策措施含糊不清,变化无常,无疑会让企业承担巨大的风险,对企业是十分不利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更会让税收双方之间难以建立起信任关系。
(三)利于减少税收的运行成本
在如今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对于经济交易来说,信任是极其重要的,良好的信用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等。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有利于税收关系的双方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只有在双方建立良好信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制度的优势,降低市场经济的运行成本,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例如在一些不可抗力的灾害影响下,很多中小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减少企业的损失,弥补企业的亏损,地方政府会颁布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并对这些优惠减免政策进行宣传讲解,让每个企业都能够更快、更精准地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让企业能够顺利渡过难关。而税收部门和企业的这种良性互动,也都是建立在税收双方有一个良好的信任关系基础之上的。只有在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处于一个互相信任的环境下,各种税收制度才能有效并快速实施,并且降低税收运行成本。由此可见,在纳税机关与纳税人创造一个和谐、诚信的环境基础上,不断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对于税收关系双方来说,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上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税收的公开性与透明性
首先,在税收活动中,可以参考行政活动的做法,引入听证会等制度,在开展对纳税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活动时,让纳税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其中,使纳税人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如何改变的,给纳税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其次,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制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而对于各个企业所提的建议和意见中有建设性和现实意义的部分,应当适当吸收,从而创造一个良好、透明、和谐、诚信的税收环境。
(二)完善税法中的诚实信用法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税法也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税法成为一项基本原则。首先,可以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各种指导性案例,对税法中引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梳理,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标准和条件,在下一次出现类似案例时,能直接参考之前的做法。其次,明确税收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下,各自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填补法律的空白,尽量做到有法可依。例如纳税人对税款使用情况的知情权,退回税款的请求权等。[3]此外,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建立纳税人信用评级机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纳税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公示,并且可以对纳税人的诚信度进行评级,以便社会公众能最快了解到各个纳税人的诚信状况,从而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约束。此外还可以对诚信度良好的纳税人设立奖励制度,例如对诚信状况良好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等政策,对信用状况不好的纳税人设立惩罚制度,处以罚款或者降低企业的可信度,以此提高纳税人的诚信度。
(三)加强税收工作的廉洁建设
税务机关必须树立一个公正廉洁的形象,这就需要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严于律己,抵制诱惑,杜绝贪污腐败、破坏税务机关廉洁性的行为。此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税收工作时,应当限制其自由裁量权,应该做到作出的行为都有法律依据,不应该让自由裁量权成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让税务机关成为一个诚信的机关,更有利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的实现。
(四)打击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由于税收关系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双向关系,良好的诚实信用环境需要双方的努力,而不仅仅是单方面的付出,所以在保证了税务机关本身诚信度的情况下,也应当让纳税人保持诚信。目前我国偷税漏税的问题仍然存在,对于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加大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警示社会公众。[4]
(五)加强纳税人的诚信教育
诚信教育的缺失会使得公民和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不诚信的现象,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公民以及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诚信教育宣传,普及法治理念,让纳税人了解到自己作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以及在不履行自己义务时所应该承当的后果,使得诚实守信在每一个普通公民心中驻扎生根,进而自觉地在经济交易活动中遵守诚实守信规则,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这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也会对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起到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结语
当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活动开始频繁时,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也日益增多,如何平衡处理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前所未有地重要。只有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透明的税收环境,对双方各自的义务进行约束,对权利进行保障,才能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以最大限度和谐共处。而将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为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显然对于目前的税收环境是十分有益处的。相信有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驾护航,能够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提供一些处理、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从而能够达到提高纳税人诚信度、减少税收运行成本、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