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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体视域下契约道德的规范性

2020-02-25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霍布斯规范性康德

陈 代 东

(华南师范大学 政行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一、道德的规范性问题及其回应方案

在当代道德哲学中,道德的规范性问题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难题。几乎所有的道德理论都醉心于向人们提出道德要求;在生活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受到这些道德要求迫使我们去行动的力量,这即是道德的规范性。但在具体的境况中,一个道德行动者是否依照那个道德要求行动,受到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的决定。一方面需要那个道德要求被证明是合理的,这被视为第三人称视角的“人为什么要有道德”(1)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讨论,见万俊人《人为什么要有道德》(上、下),《现代哲学》2003年第1期、2003年第2期。的问题;另一方面,从第一人称的视角看,道德行动者本人要认同、接受并遵守这一道德要求,这被视为“我为什么要有道德”的问题。第一方面是第二方面的理性基础,第二方面是第一方面的实践运用。理论家们普遍认为,道德要求规范性的实现关键在于要完成从“人为什么要有道德”到“我为什么要有道德”的跳跃[1]。然而,从“人为什么要道德”到“我为什么要道德”这一跳跃常常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断裂,从而使得道德要求的规范性失效而产生规范性问题。

那么,如何实现从第三人称到第一人称的华丽一跳呢?科尔斯戈德认为,对道德的规范性问题的令人满意的回答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聚焦于第一人称;第二,作为第一人称的行动者必须认可道德规范的证成并在自身中得到确证;第三,该规范得到我们自己的关于“我们的同一性意识”的支撑[2]17-19。由此,科尔斯戈德引出了这一解决方案的核心方法,即“反思性认同检验(the test of reflective endorsement)”。所谓“反思性认同检验”,就是道德行动者用来确立他们所有的具体动机和倾向的规范性的检验,检验一个动机是否是一个理由[2]101-102。通过这样一个检验,如果道德的要求与我们的道德情感、内在禀赋相契合,甚至我们通过反思发现道德要求不过是我们的实践同一性的展现,那么道德要求的规范性就被确证了。在这一方案中,“反思性的认同”被置于核心的地位。这是一个道德要求得到辩护并在相关行动者那里被内化的过程。反思过程在作为第一人称的道德行动主体的精神世界中展开,并体现为理性辩护和认同接受这两个环节。由于科尔斯戈德的新康德主义立场,她强调规范性的完全自主性这一点就毫不令人意外。但问题是,第一人称的“反思性认同”是否就能够完全保证规范性的实现呢?我认为这相当困难,因为纯粹依靠自主,即便是自律性相当强的道德楷模要一以贯之地做道德之事也甚为艰难。由此,就需要一种貌似外在的力量来迫使我们去做道德之事。正如托马斯·斯坎伦所说:“……而我则通过表明我们生活的其他方面和我们与其他人的关系如何包括了这种观念(即道德要求的特殊权威性),来试图解释对他人的可证明正当性要求特有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其结果就是,对正当和不正当的说明,用康德的话来说,公然是他律的。”[3]6-7(2)参见托马斯·斯坎伦:《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陈代东、杨伟清、杨选等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但要注意的是,他律并不等于强制,因此需要和法律政治的强制性他律分开。这表明,道德的规范性其实不仅需要以认同为核心的反思认同(体现道德的自主性),一旦进入实践,他律也是道德规范性实现的重要保障。他律因素众多,但都无一例外地被包含在我们生活的环境中,这一环境被称之为共同体。只有把人们置于一定的道德共同体之中,道德的规范性才能得到更有力的保证。由此,对道德规范性问题的回应就是三个要件:理性辩护、认同接受、道德共同体。接下来,我们将看看契约道德理论是如何回应道德的规范性问题,因为该理论被认为在满足认同这一点上颇具吸引力。

二、霍布斯式契约论对道德规范性问题的回应

契约道德论认为,道德是一套对人们彼此相处进行管理而产生的规则,这些规则是理性人为了他们自己的相互利益,在其他人也遵守它们的条件下,将会同意接受的[4]147。从概念上看,契约论似乎已经用“同意”这一理论设置天然地满足了道德规范性问题的“认同”要求。然而,形式上的同意并不能掩盖内容的巨大差异。在以同意为核心要旨的契约论下,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倡导缔约者之间的相互受益”,其经典代表是霍布斯,因此称之为霍布斯式契约论;一种是强调“道德地位的自然平等”,其经典代表是康德[5]384,当代代表是托马斯·斯坎伦。我们先讨论霍布斯的契约论。

(一)霍布斯契约论对道德规范性的辩护与认同

霍布斯的契约论能够对道德要求提供一个合理的辩护吗?其论证大致如下:一方面,自然状态中人们的生活资源具有相同性和贫乏性,每个个体在身心自然能力上大致平等,出于对他人的恐惧和对生存的渴望,在缺乏规则和秩序的情况下,人人自危。人们处于持续不断的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生活孤独、贫困、卑污而短寿。于是,人的恐惧、欲望和希望的激情与理智相配合,促使人们去建构那能够结束这一悲惨状况的权威[6]97-102。另一方面,进入政治状态则能有效地保存生命,以至于人们愿意让度自己在自然状态中的天然权利,去建立一种能够保护彼此的规则。这些规则(道德的规则与政治的规则)的合理性在于能够实现彼此的生命保存。

那么,人们能够认同性地遵守这些规则的理由是什么?对持有一种工具理性的个体来说,遵守规则能够保存生命,因此遵守协议得到人们的认同。但人们会遵守吗?这里还涉及一个集体行动的问题,别人的行动与我的行动是相互影响的。我遵守的话别人会遵守吗?有什么东西能够保证我履行我的契约的时候别人也同样如此?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执行这一规则,规则就会成为一张废纸。霍布斯寄望于强力的国家,国家能够保证规则能够被每一个人所遵守,建立国家的协议就是社会契约。而同时,道德的必要性也被阐明。建立国家的必要性在于贯彻执行对于社会生活最为重要的规则,而道德则包含着有助于社会生活的所有规则[4]144-146。但政府的建立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因此,人们遵守道德及其他规则的理由,不仅仅是保存生命的好处,还有对国家惩罚的恐惧,国家的存在不仅保障了某一次遵守的成功,也是对于长期持续遵守规则的保证。实际上,这意味着缔约者已经自然而然地从自然状态下的无拘无束的个体变成了某个政治共同体下的个体。

(二)霍布斯式道德契约论对共同体的工具性认同

霍布斯式道德契约论的问题在于,道德产生于一种相互冲突的个人之间工具理性的算计,这是对于道德本质的底线性理解,这种理解更近乎法律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谓的道德;人们对于道德规则的遵守也不是出于自律而是强制性他律。尤其是,从完全无拘无束的个体本身的利益出发来遵守规则,共同体就只是一种外在性的设置,人们总是会不断地感受到这种来自利益共同体的强迫。然而,若没有这种强迫性的共同体,人们自觉地认同、遵守规则又变得不可能。作为对规范表示服从和遵守的“同意”也仅仅是一种被迫,本质上也缺乏认同所需的内在契合。

总体而言,霍布斯式道德契约论以原子式个人为起点,以工具理性为指导、以利益为归依、以同意为标志确立的道德要求满足道德规范性的理性辩护要件;它对人们共享利益的承诺一定程度得到人们的认同,一定程度上能够吸引人们遵守道德要求,然而根本上保证其规范效力的是利维坦那样的强大的政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在此种意义上仅仅也是一种个人获利的工具而已。这种对共同体的工具性认同(3)对共同体的工具性认同仅仅是起点,并不排除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习惯发展成为更为高层次的共同体。借助强力能够让人们顺从道德要求,但它并不担保认同。因此,它的回应并不能完全满足认同性要求。就此而论,霍布斯式契约道德对于道德规范性问题的回答并不能令人满意。

三、康德式契约道德对规范性问题的回应

康德式道德契约论会如何对道德要求进行理性的辩护?与霍布斯式契约论把道德归源于审慎理性不同,康德式道德契约论以道德理性为基础,从已然存在的一些基本道德预设出发。康德从先验层面为回应道德的规范性问题提供了一个范式;托马斯·斯坎伦则试图从经验层面对这一范式进行应用。道德共同体在他们的理论中成为不可或缺的构成性要素。

(一)康德对道德规范性问题的先验回应

康德把人看成是有限的理性存在物。作为有限的存在,我们受到自然规律的控制,因而是不自由的;作为理性的存在物,我们受到自由规律的指引,因而是自由的。人的有限性是人与动物相同之处,人之特异处在于理性。因此理性是人的本质,道德是人理性地表达自己本质的方式。人为什么要道德?因为“道德和能够具有道德的人性是唯一具有尊严的”[7]56-57。如果我们要真正成为一个人,并回归到我们的理性本质,那么就应该道德地行动。如何道德地行动?根据绝对命令的要求去行动: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7]40。具体而言,从形式上,我们需要把自理性而来的道德原则形式上当成自然规律那样不可违抗地遵守(自然规律公式);从实质上,要把理性存在者不仅仅只是当成手段,更要当成目的本身来尊重(人性目的公式)。而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明白,我们这样去遵守绝对命令不是由于外在强迫或者某种利益,而是我们在遵守一种普遍的意志,这一意志其实来自我们自己自身(自律公式)。所谓的自律公式,简单地表达,就是自立法而自守法。所有能够自我立法的理性存在者通过前面的共同的法则又构成了一个目的王国。在这一王国中,理性存在者彼此之间互为目的与手段。这是康德梦想中的理想的道德共同体。

从以上叙述中,我们可以列举出康德回应道德规范性问题的要点。

道德要求为什么是合理的?因为道德来自人类理性本质的内在要求,是人类尊严之源。道德要求的合理性一开始就已经被人的理性本质所保证。那么,人们有理由遵守道德的要求吗?康德的道德合理性论证其实蕴含了规范性论证,人们一开始就具有善良的意志,道德是理性存在者的内在属性,只不过在经验中人们不能理解,被各种感性的经验所诱惑。可以说,在康德的论证中,从先验的层次看,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人们注定了要道德;而且,进一步,所有理性存在者所构成的道德共同体(目的王国)也对人们具有一种足够尊严的吸引力。

康德对道德规范性问题的回答其实为“康德式”契约论提供了一个范式:首先,理性存在者各自独立,然他们在属性上又具有同质性,在康德这里体现为理性、自由、自主,且具有善良意志。我们可以称这些设置为原初的道德立场,这种道德立场一开始就意味着他们已经处于某种弱条件的道德共同体中。其次,在论证方式上,康德强调的是“自立法自守法”。这不过是契约论各方自己缔约自己遵守的形而上表达,反过来说契约意味着道德行动者对自身自由责任的自我施加与承担。第三,从最初的较弱的道德共同体到最后形成一种较强的道德共同体,这一理想成为理性存在者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成为他们遵守道德要求的重要动力。第四,我们必须指出,在形成目的王国这一理想中,理性存在者必须满足“互为目的互为手段”的相互性。这不仅仅是对理性道德的存在者的自我要求,同时也把那些只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的存在排除在道德共同体之外。

康德对道德的规范性问题的回应因为出于先验因而足够纯粹且极为振奋人心。但他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把存在论问题转化为概念问题的解法。这种先验的论证尊严足够却现实不足,很容易导致实践中的软弱。那么,伦理学家们在现实中是如何运用这一思想资源呢?

(二)斯坎伦道德契约论对规范性问题的回应

在当代康德式契约道德理论家中,托马斯·斯坎伦在道德的精神实质上继承了康德,同时在形式上又继承了罗尔斯的契约论,从而形成了他独特的契约道德理论。他试图以此来回应道德的规范性问题。斯坎伦的契约道德理论被简略地表述为:一个行动如果其实施在某种环境下会被一般行为规则的任何一套原则所禁止,那么,这个行动就是不正当的;这种一般的行为规则的原则作为明智的、非强制的普遍一致意见之基础是没有人能合理拒绝的[1]163。

根据上述公式,斯坎伦认为,人们在明智、非强制的状态下,经过合理拒绝(reasonable rejection)的方式共同选择了某个原则,该原则判定了某个行动者的行动在道德上的对与错。那么,在斯坎伦的理论中,一个道德要求是如何得到辩护的呢?斯坎伦的辩护分为形式论证与实质性论证。从形式上看,首先,斯坎伦认为,缔约者既有理性也有道德,他们具有敏于判断的态度,并且由于共同的生活,他们希望“寻找没有人能合理拒绝的原则来作为我们行动的标准”,这成为他们缔约的动机;其次,在抉择过程中,在一定情境下,相关各方各自抛出自己的道德原则,并进一步对支持或者否决该原则的理由进行比较和权衡,在此,与霍布斯式的契约不同,完全审慎的理由不被承认;第三,缔约各方不再限于利益的权衡,他们一方面要向被他的行为影响的人证明其行动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也要看别人是否能够合理拒绝他的原则。从实质上看,被缔约各方抛出的理由都是人们在其生活环境中、习俗中得到广泛承认的理由,能够充分引起他们的实践关注。正是这些实质性理由合乎理性地论证使得一个道德原则成为可辩护的。

那么,从第一人称的角度看,人们会认同遵守这些道德原则吗?斯坎伦道德契约论中的行动者们本身就是出于寻找合理的道德原则而参加契约,获胜的原则乃是得到具体道德环境中相关实质性理由的支持,这些实质性理由与人们的实践关注相关联,从而能够引起人们的认同与共鸣。这些实质性理由包括超越私人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与他人友好相处的吸引力、和我们的同胞结为一体等[6]174-175。霍布斯契约论所强调的利益在斯坎伦这里对于道德仍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已经泯然于诸多价值之中了。

斯坎伦拒绝了古典契约论的自然状态类假设,也拒绝了康德的先验立场,而是着眼于具体的道德情境。那么,人们怎么会具有去寻找“共同的道德原则”这样古怪的动机?他依靠什么去取得不同个体间的意见一致?怎么会运用合理拒绝这样的原则?而那些原则又是怎么制造出来的?而这些问题必须在道德共同体的视域下才能够得到回答。

四、道德共同体:契约道德规范性的根基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不论是霍布斯的道德契约论,还是康德式道德契约论,其实都运用了共同体的设置。所谓“共同体”,是指“一个拥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把共同的目标当作自己的目标。……共同体不仅仅是指一群人,它是一个整体”[8]159。这个概念意味着与现代松散的社会不同,它首先是一个实体,这个实体在共同的地域上具有共同的生活,有共同的利益,形成了共同的精神文化生活;它为生死皆在其中的成员预定并塑造了共同的情感和目标,遵守共同的伦理习俗规范;成员和共同体之间具有一种共生的有机关系,个体在共同体中实现其自身的同一性。李义天认为,共同体具有三种性质:共同性、伦理性和构成性[8]154-174。这些共同的生活、利益和交往、价值观念促成了成员之间的相互认识和相互承认;共同体的伦理性不仅预设了共同体规范性的认可,也指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尤其是共同体的构成性建构了道德行动者的实践同一性。这种共同体对于契约道德规范性有何种作用?

正如前文所述,霍布斯式的契约论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自然状态中的缔约各方是彼此独立自由的原子式个体,他们的理性是工具理性,而且最终的共同体仅仅是政治的共同体,以相互的利益、惩罚作为遵守契约的力量;当运用这种强制力量来让人们遵守道德时,毫无自主性可言。这种共同体是形聚而神散。

康德道德契约对规范性问题的回答从具有善良意志的理性个体出发,经过绝对命令的整合,最终形成理性的目的王国。他的方案坚持了道德的自主性,然而这种先验个体的独白仅仅是一种理想,完全不能体现现实道德生活的复杂性。因此,他的道德共同体仅仅在理想世界的彼岸。

斯坎伦对于道德共同体的认可是现实性的、构成性的。当然,这与桑德尔的构成性共同体可能有差异。斯坎伦对于道德共同体的构成性认同体现在:第一,斯坎伦认可密尔对于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前提,即我们不得不和他人生活在一起,即共同的生活。契约各方不再是原子式的个人,而是共同生活一起的某个共同体的成员,他们意识到和自己的同胞结为一体极具重要性。第二,这些成员具有缔约的共同动机,正如斯坎伦所说:“这里所说的意见一致的各方被假定为不仅是在寻找某种好处,也为寻找原则的目标所驱使,这些原则是那些具有相似动机的其他人无法有理由拒绝的。”[3]6若没有生活在一个道德共同体中,人们怎么可能产生如此具有自觉性高尚性的缔约动机?第三,道德共同体提供了共同的价值追求。斯坎伦承认,人是理性的,且人的生命是有价值的,不仅单个个体自己的理性生命重要,且每一个成员的生命都重要。第四,道德共同体为我们如何回应这种价值提出了要求。斯坎伦认为:“承认一个人的生命的价值就是把每一个人当作理由的核心来尊重,也就是说,承认他们希望活着和希望他们的生活过得更好的理由的说服力。”[3]107这就使得我们对待同胞兄弟的方式必须是可以向他证明为正当的,不能是他可以合理拒绝的。斯坎伦一直认为,向他人证明自己行动的正当性,这是被影响者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道德共同体也保证了这种相互性的存在和实现。第五,在道德共同体视域下,道德的原则不再是霍布斯式的从无到有的创造,而是从已然存在的原则中选择。它们来自我们的共同体,在生活中通过习俗、惯例和道德教育获得。第六,道德共同体要求道德理性而拒绝工具理性。人们用于拒绝一个原则的理由不是工具理性意义上排他性的理性,而是充分认可、尊重他人、承认他人的包容性理性,是合情理性,这种合情理性不仅是自我关注的,更是关注他人的。第七,道德共同体的存在,在尊重个体道德自主性的同时,保证了道德规范性的持续效力。每个成员都担心对共同体合理道德要求的违背所遭遇的后果而努力控制自己的私欲因此维护了道德的规范性。它打破了霍布斯式契约中“我履行我的义务以你履行你的义务”为前提这一僵局。可见,斯坎伦的契约道德完全满足了道德共同体的共同性、伦理性和构成性。因此,他的契约论完全可以满足在共同体范围内对道德的自主与效力两方面的要求。

当然,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斯坎伦虽然承认我们在人与人之间的义务领域能够具有一致性,但他并不关注更高的社会的善、美好的生活,他把它们视为一种特殊价值,追求这种高的价值是我们个人道德领域内的事。由此,我们会明白,在共同体的伦理性上,他仅仅认可较低的规范性要求,而不提及更高层次的美好生活,这意味着他所理解的共同体也是一种较弱的共同体。正如他自己所承认的:在某种程度上,我的观点是趋同于康德的,只是我的观点没有他的观念中(对他而言)很基本的东西,也没有(他的观念中)比较难的部分。所以你可以说我廉价地提供了“目的王国”(弱的道德共同体)[9]190。

但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弱”而忽视其重大价值,它确保了斯坎伦道德契约的理论前提、推理的进行、规范稳定性的维系。尤其是,在我看来,它把契约道德中“人为什么要道德”到“我为什么要道德”转变的那丝微弱的可能性变成了必然性,又避免了当代社会在深层价值上的冲突,这使得斯坎伦契约道德理论成为当代最为成熟的契约道德版本。由此,我们可以总结说,在回应道德的规范性问题上,不同道德契约论对于共同体都有着不同层次的使用。然而,从道德的本质上看,唯有对道德共同体的构成性认可,才能在保证个体道德自主性的同时实现道德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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