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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送之门”的“之”如何解释1

2020-02-25郭浩瑜

惠州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左传代词史记

郭浩瑜

(华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作为师范类高校的老师,笔者经常会接到已经在中小学执教的毕业生有关文言文教学的一些反馈。基本上都是他们在教文言文的过程中遇到的困惑:有些是来自老师们自己在语感和语法上的疑问,有些是因为教材和教参的歧解所带来的困惑。

比如部编教材八年级上册的《孟子三章》中的《富贵不能淫》,出自《孟子·滕文公下》。有关文中的“往送之门”的“之”的解释问题,老师们就存在一些疑惑。原文如下:

景春曰:“公孙衍、张仪岂不诚大丈夫哉?一怒而诸侯惧,安居而天下熄。”孟子曰:“是焉得为大丈夫乎?子未学礼乎?丈夫之冠也,父命之;女子之嫁也,母命之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教育部组织编写的《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八年级上册》未对此“之”进行注释[1]129,其教参《义务教育教科书教师教学用书·语文·八年级上册》把此句翻译为“女儿出嫁时,母亲教导她,送到门口,告诫她说……”[2]336,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中学教材全解·八年级语文(上)》就把这个“之”解释为“动词,到”[3]200,延边教育出版社《鼎尖教案》(语文·八年级上册)也是这样解释的:“(往)之:去,到。”[4]266

让老师们觉得困惑的是:一方面部分参考、练习用书直接把“之”解释为“去,到”,下文也确实有一个“往之”的“之”解释为“到”,似可作为印证;另一方面,“往”“送”“之”三个动词连在一起表示“送到”的意思,又让大家觉得语感上比较别扭。

一、以往的训释

首先需要查询古今有关《孟子》的注释书,试图了解这个“之”在学界是否已经有比较公认的解释。

学者们在注释此句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忽略了这个“之”的解释。比如赵岐注《孟子》[5]193,朱熹《孟子集注》[6]265,焦循《孟子正义》[7]417都没有对这个“之”作出解释。可能在他们看来,对“之”的理解是不言而喻的,不需要额外注解。而当代的学者也都未出注,只能在译文处寻找一些蛛丝马迹。各家的解释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将“往送之门”直接翻译为“送到门口”,如:

第二类解释,把“往送之门”解释为“送她到门口”或“把她送到门口”,译出了一个代词“她”。例如:

杨伯峻未注“之”,译文是:“女子出嫁的时候,母亲给以训导告诫她说……”[10]141

万丽华、蓝旭的处理和杨伯峻先生一致:“女子出嫁的时候,母亲训导她告诫她说……”[11]126

杨逢彬亦类似,只是译成“把”字句:“女子出嫁的时候,母亲要叮嘱她,把她送到门口,告诫她说……”[12]172,这应该是为了适应现代汉语的语序而作的改动,和“送她到门口”的意思是基本一致的。

在第二类解释里,可以看到“之”在此处解释为代词的蛛丝马迹。

二、先秦“之”既有动词用法,也有代词用法

先秦的“之”的确有位移动词的用法,王力《古汉语字典》所列的第一个义项就是“到……去”,举的例子还不少:《论语·公冶长》“,《宪问》“《庄子·田子方》,公使人视之”,《史记·孙子吴起列传》“齐使以为奇,窃载与之齐”[13]6。还可以在先秦各种文献里找到很多例句,证明“之”的确是一个位移动词,且后面多要带表处所的宾语。如果孤立地看“之门”,理解为“到门口”,的确是可以成立的。

但同时,在先秦也可以找到更多“之”作为代词的用例,多作动词或介词宾语,可以用于指称人、事或地等。例如:

根据对《孟子》中“之”的统计情况看,“之”用作代词有超过700例,而用作动词表示“去、往”意思的也有40 例左右。可见,从“之”本身来看,“之”解释为“到”或“她”似乎和它常见的用法、意义都不抵触:把“之”解释为动词“到”,则这个句子相当于“往送至门”;如果将“之”理解为代词,因为先秦的“于”可以省略,则句子相当于“往送之(于)门”。因此,恐怕要从语法环境的角度来做进一步的考察。

三、《左传》“送”的语法环境调查

结构上“送”在“之”前,所以要考虑“送”的语法组合的问题。《孟子》中只有2 例“送”,除了“送之门”,还有1例如下:

孟子曰:“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孟子·离娄下》)

很显然,这里“送死”和“养生”相对,是一个动宾结构,“死”是“送”的对象,指死去的人。

《孟子》的“送”数量有限,而《左传》和《孟子》一样也都是战国时期的文献,其语言当比较接近;而且这部文献的叙事内容和字数都比较多,“送”出现的频率也不低,以此书为例调查“送”在先秦的使用情况,当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判断。总的来说,《左传》“送”的调查情况如下:

其一,在《左传》中共找到“送”的62 个用例,带宾语的有51个例子,占大多数;

其二,“送”所带的宾语都是“送”的对象,除了13例其宾语是“葬”之外,其余都是表人的宾语,为“送”这个动作的对象;

其三,“送”带“之”作宾语,“之”都用来指代人,共有20 个例子,这些“之”的后面都没有带表处所的名词,故而不能解释为“到”;

其四,还有2 例“送”后面是兼词“诸”,后面带处所,“诸”是兼词,相当于“之于”,也是隐含有“之”的。

下面进行具体说明。

第一,“送”后面带宾语的占大多数,其中约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用例其宾语为指人的名词,表动作的对象。宾语和主语以及动作“送”之间的关系是:宾语O 因为主语S 的“送”这个行为而发生位移,从某一个处所位移到了另一个处所;位移的终点在语境中已经有所交代,故而经常不出现,如果出现则一般用“于”介引,出现在“送(+O)”之后。

这些“送NP”结构或者独立充当谓语如下例(1),或者作为并列结构的一个构成部分如下(2),或者出现在兼语结构的VP2位置如下例(3),或者作为连动结构的构成部分如下例(4),或者前面有状语如下例(5)等。例(1)(3)这样的例句里虽然终点不出现,实际上S和O要前往的地点都是已知的,无需交代;(4)的终点则在连动结构的VP1里交代了出来。一般来说,《左传》中具体的“送”的事件,其终点都是已知的,无需交代。

(2)对曰:“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无猜,贞也。”(《左传·僖公九年》)(按,这里的“往”是指死者)

(3)贾季奔狄。宣子使臾骈送其帑。(《左传·文公六年》)

第二,《左传》中“送”的宾语约有超三分之一的是“之”,皆指代上文已经出现过的人物。例如:

(1)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罗,斗伯比送之。(《左传·桓公十三年》)

多数“送之”独立充当谓语,也可以和其他动词连用,比如下例(1)(2)(3)(7)(8);前面可以出现状语,如下例(4)(6);或充当兼语结构里的后一个VP 成分,如下例(5)。

(1)宋华父督见孔父之妻于路,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艳。”(《左传·桓公元年》)

这些“之”全部不能解释为“到”,后面也都不见表处所的名词。

第三,除了指人名词或代词作“送”的宾语,也有少量的宾语是指称事物的,比如“送葬”,共13例。《左传》记载的礼仪方面的事件较多,故而这个词语出现频率也比较高。“送葬”可以出现在兼语结构里,如下例(1);也可以出现在连动结构里,如下例(3)(4);多数是独立充当谓语,如下例(2)。这里的“葬”都用于表指称,而不是表行为与动作,故而有下例(5)这样的表达。

第四,只有5例“送”不带宾语,一部分是因为语境和韵律的因素:如下例(1)因上下文而省去对象,下例(2)和“迎”构成了并列结构,例(3)“不送”“不逆”构成对文;而且这里的“自送”“送迎”“不送”皆已构成一个音步,韵律节奏上更符合规律①。

下例(1)的“送”是充当主语,例(2)是“送”和“者”构成“者”字结构,都不充当结构的谓语成分,都不在笔者讨论范围内。

第五,如果“送”要带补语,表示动作位移到的处所,则在其后用“于”字介宾结构,共5例。这种情况下宾语可以省略,如下例(1);但也以不省为常。例如:

也可以用“诸”来衔接“送”和表处所的名词。“诸”是一个兼词,既蕴含了动作“送”的对象“之”,也含有介词“于”,其后再带处所名词。例如:

可见,从《左传》的调查情况来看,“送”要带表处所的名词,表示“送”的所到达的位置即终点,一般用“于”,而不用“之”;“送”后带“之”,都是表动作的对象。

四、上古汉语其他文献中“送”的语法环境调查

接着调查《论语》《仪礼》《周礼》《战国策》《礼记》《史记》等上古汉语材料,其结果如下:

其一,《诗经》共12 例,其中带宾语的有8 例,不见“送之”。“送”后面带表处所的名词用“于”,比如“远送于野”“远送于南”(《邶风·燕燕》);也可以在“送+宾语”后用“乎”介引处所,如“送我乎淇之上矣”(《鄘风·柏舟》)。

其二,《论语》中只有1 例“送”,为“再拜而送之”(《乡党》)。

其三,《仪礼》共出现162 例“送”。书中有大量礼仪方面的记载,所以“送”的用法自然也带有浓厚的重礼时代的特色。其中双音节“拜送”这种组合最常见,共106 例;“拜送”后可以带宾语,也可以不带,其中不带宾语的有57例;“拜送”后的宾语多为礼器、酒器、礼物之类,如“拜送爵”就有34 例,其余还有“拜送贽”2例,“拜送觚”4 例,“拜送觯”1 例,“拜送醴”1 例,“拜送币”3 例,“拜送几”1 例等;“拜送”后带指人的宾语共1例,“拜送宾”1 例。“拜送”后面带处所名词表所在,必然用“于”,共6 例,如:“拜送于主人之西”(《乡饮酒礼》)、“拜送于外门外”(《士丧礼》)、“拜送于庙门外”(《有司彻》)等。《仪礼》中共见“送之”2例,后面全都没有再带其他成分。除了“拜送+于+NP处所”,还有17 例“送于+NP处所”,都是用“于”介引处所。

其四,《周礼》中有18 例“送”,其中充当谓语动词的有13例,带宾语的有6例,不带宾语的多数是双音节词语单独为句,如“车送”“郊送”“拜送”“遂送”。例如:

(1)主君郊劳,交摈,三辞;车逆,拜辱;三揖,三辞;拜受三还,再拜。(《周礼·秋官·司仪》)

(3)及大夫效劳,旅摈,三辞,拜辱;三让,登,听命;下拜,登受;宾使者,如初之仪;及退(《周礼·秋官·司仪》)

《周礼》中“送”经常和“逆”组合在一起,凡8 见。带补语表动作发生的处所的有2例,除了用“于”,还可以用“及”,例如:“送之于竟”(《夏官司马·小司马之职·候人》),“送逆及疆”(《秋官司寇·士师之职·环人》)。

其五,《礼记》共49例“送”,其中带宾语的33例,宾语有“之”“宾”“丧”“葬”“往”“死”“寒气”“君”“终”“客”“形”等,皆为“送”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礼记》中出现了2 例“往送”,这是连动结构,这和《孟子》里的“往送”应该是一样的组合;《礼记》也有“必拜送于门外”(《曲礼上》)、“送于门外”(《杂记上》)、“主人送于门外”“主妇送于门内”“主人送于大门之外”(《丧大记》)、“主人拜送于门外”(《奔丧》),“于”介引处所,共6例,同样也不能用“之”直接介引处所。

其六,《战国策》中共14 例“送”,其中13 例都是带表对象宾语的。其中有2 例“送”已经带有“赠送”之意,比如:

(1)李兑送苏秦明月之珠,和氏之璧,黑貂之裘,黄金百镒。(《战国策·赵策》)

(2)今予以百金送公也,不如以言。(《战国策·燕策》)

这种“赠送”之“送”也是从“遣送”“致送”意义引申而来的,后面的宾语也是因主语发出“送”这个动作而导致位移。后可带接受礼物的对象,其实也是宾语位移所到达的终点。

《战国策》中带处所补语的结构之例有:

(1)明日张子行,犀首送之至于齐疆。(《战国策·齐策》)

《战国策》时期“于”的使用已经开始衰落,所以这里出现了用“至”来衔接动作的终点的情况。但此时也绝不见用“之”在“送”后表“至”的意义的用例。

最后,《史记》共找到108 个“送”。其中“送之”16例,“之”全部是“送”的对象,后不带处所;“送”带其他名词有64 例,“赠送”的意义用例比《战国策》更多了。出现了“相送”4 例,这样的“送”后面不带宾语,因为“相”是偏指代词,可用于指代动作的对象。

《史记》表示“陪送”“运送”意义的“送”后带处所名词,共找到22例。其结构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1.表示抵达某地用“至”,共8例,其功能相当于先秦的“于”。其中“送”后不带宾语的有6 例,带宾语的仅有2例。

2.表示抵达某地用“到”,这种情况还不多见。仅有1例:

3.用“入”或“出”,有3例,如:

4.用“于”带处所表“送”的位移终点,在《史记》中已经大大减少,只有6例。如:

调查《左传》和《史记》的异文,发现《左传》原文出现“于”的地方,《史记》常常会加以删除:或直接删除“于”,或改变语句结构、连“于”字介宾结构一起删改③。例:

5.也可以不用介词或动词带位移终点,有4 例。动词带处所名词不用介词衔接,这在《史记》中很常见④。

从《孟子》《左传》之外的其他上古文献的调查情况来看,“送”后面也始终以带宾语为常见;“之”位于“送”之后皆为代词,未见表“往”“到”义的“之”置于“送”之后的用例;先秦“送”后带位移动作终点一般要用“于”来介引,西汉时期“于”的使用逐渐衰微,开始用“至”带处所名词,表示动作的终点。

五、结论

从上面的调查情况可以看出:其一,“送之”在上古汉语里很常见,这个“之”无一例外都是表示“送”的对象,用来指人或物,以前者居多;其二,“送”后面带处所的名词,一般必须通过“诸”“于”“及”或“至”“到”等词语来粘合,“送”后面不能用“之”来带抵达的处所。推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为了避免和表指代的“之”混淆,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之”是一个表位移的持续性动词,动作性还很强。“之”不像“于”“及”的语义那么虚,也不像“至”或“到”表示瞬间到达。“之”“如”“适”是表示[+位移][+持续]义的动词;而“至”“到”强调到达,为[+位移][-持续]义,动作性相对弱,故而可以表现出类似介词的功能,出现在“送+(至/到+NP处所)”的结构里。在现代汉语里“来”“往”“去”“回”等在“VP+来/往/去/回”结构里(如“送往”“送去”“送来”“送回”等)意义比较虚,表示趋向,而不再表持续性的位移动作,也是这个道理。上古汉语里“之”似乎一直没有动作性弱化的迹象,故而不能出现“送+(之+NP处所)”这样的结构。

在《孟子》里也找到十来个和“(往)送之门”类似的例句(有些结构在《孟子》里重复出现,如“注之海”“内之沟中”“封之有庳”等,所以实际例子并不多),如:

这些例子例,“运”“置”是持续性动作行为,带[-位移]义;“注”“内”则和“送”一样是持续性动作行为,带[+位移]义。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这里的“之”都是代词。可以对比下面的例子:

这些“之”都可以替换为“诸”:用“之”的时候“于”省略,用“诸”时则“之于”皆包含其中。

在《孟子》中还找到几例“之”作为动词而用在连动结构中的情况,如:

b.去邠,逾梁山,邑于岐山之下,居焉。(《孟子·梁惠王下》)

这里的“之+NP处所”都不表示前一个动词位移所到达的终点。上例(1)的“驱”和“之善”的施事或当事并非同指,“驱”的施事是在上位者,“之善”是“民”;例(2)的“去”后面在上古只能带位移起点;例(4)的“往”,先秦的绝大多数时候也是不带宾语的,一般不出现位移终点;例(3)的“散”表示“离散”的意思,在先秦后面也一般不带补语或宾语表示动作终点。

综上所述,“往送之门”里的“之”当视为代词,不能理解为动词;“门”前省略了“于”。

语言是约定俗成的,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语法规则。当时的人运用语言进行沟通,必须遵守当时的语法规则。从调查情况来看,《孟子》所在的那个时代,其语言规则恐怕不允许将“往送之门”的“之”理解为“到”“至”,只能理解为“送”的对象,即女儿(她)。这不是“之”的词义决定的,因为“之”这个字在当时既有“到”的意思,也有代词的用法。这是语法规则决定的。今天的人之所以把此处的“之”解释为“到”,是以今律古的结果。在阅读传统的文献的时候,这是大忌。不站在当时语言特点的角度解读文献,怕是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理解和翻译。用这样的方式试图正确理解古人的思想和文化,是难以实现的。

此外,高校的研究工作应该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学的学科教育;同时,中小学的教学和教育也应该及时吸收高校的科研成果。如何做好二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值得大家认真反思和探讨。

注释:

①汉语以两个字为一个音步,构成其独有的韵律节奏特色。

②先秦时期“致”和“送”是同义词,《说文·至部》“致,送诣也”,例如《荀子·解蔽》“远方莫不致其珍”。可参考王力《古汉语字典》,中华书局2000年出版,第1020页。

③根据何乐士的研究,《史记》中“于”“於”“诸”的数量都在明显下降。见何乐士《史记语法特点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出版,第241页。

④根据何乐士的研究,《史记》在介宾结构这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其中一条是谓语后的介宾结构大大减少,而另一条则是谓语前的介宾结构明显增加。见何乐士《史记语法特点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出版,第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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