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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法律问题探析

2020-02-23孙显朋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过错方违法财产

孙显朋

违法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法律问题探析

孙显朋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 100029)

婚姻财产纠纷在现如今的社会是非常常见的,这其中除了大部分的合法婚姻纠纷外,还存在少量的违法婚姻纠纷,虽然总体占比较小,但其社会危害性以及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依旧需要相关律政工作人员重点关注。由于我国法制化进程相对较晚,在处理违法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在实际婚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本文重点对违法婚姻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推进我国违法婚姻财产纠纷法律的完善。

违法婚姻;婚姻纠纷;财产分割

自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我国在婚姻纠纷问题的处理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在新《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划分规定,但是针对违法婚姻纠纷尤其是带有财产分割问题的违法婚姻纠纷就显得略微不足。由于法律界定的模糊,不同的法官针对案件情况的不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当事人很容易对人民法院判决的财产分割方案有不同的看法,进而提起上诉。因此,在违法婚姻纠纷问题处理中,如何公平、公正地解决违法婚姻纠纷的财产分割已经成为当前司法部门面临的难题。

一、我国违法婚姻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1.我国违法婚姻的具体概念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违法婚姻主要是指违反了我国结婚的实质条件,但又履行了结合形式要件的婚姻形式。违法婚姻主要包括三大类型:第一是被宣告的无效婚姻,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存在重婚、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够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等情况。第二是可撤销婚姻。主要是指无效婚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受到胁迫和威胁等情况。例如,当事人结婚的主观意愿受到威胁,受迫害的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求。第三是同居行为。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存在夫妻实质行为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种则是已经结婚人与第三者同居,在民间中这种行为的通俗说法为婚外情。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

2.违法婚姻的主要特征

近些年,我国婚姻纠纷问题呈现上升趋势,其中违法婚姻占有非常大的一部分。这种情况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存在违法性。即当事人双方已经满足既定婚姻的事实,但却违背了我国法定结婚的实质条件,最为典型的就是缺少了国家认可的结婚证件,这种情况出现的频率非常高。第二,违法主体存在普遍性特征,在违法婚姻纠纷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违法行为,但可能是其中的一方也可能双方都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具体的违法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很有可能发生改变,这也是违法婚姻纠纷较为复杂的原因之一。第三,存在可变化性特征。在违法婚姻纠纷产生之前,这一过程是可变的,当事人可能会经历违法婚姻和合法婚姻两个阶段,这个过程是随着两人情感和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动的。第四,违法婚姻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区别的。判定违法婚姻纠纷中的主要责任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由于双方在违法婚姻中的行为和主观意识不同,导致具体的责任认定也不相同,这样虽然可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但也会给具体的财产纠纷判定带来一些困难。

二、我国违法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违法婚姻纠纷中处理的主管机关不一致

根据违法婚姻的概念,这其中主要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无效婚姻的判决主要是由当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可撤销婚姻则需要人民法院和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处理。因此,违法婚姻中如果存在财产分割问题或是子女抚养问题,就需要按照相关步骤先到民政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撤销,而后再由地方人民法院对后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判决。由于这两个部门并不统一,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先后顺序和时间间隙,这就使得违法婚姻纠纷案件处理变得效率低下,也是对社会法务资源的一种浪费。最为关键的是,在财产分割纠纷中,当事人很有可能利用两者案件办理的间隙进行财产转移和隐匿,会对违法婚姻纠纷问题的处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2.在违法婚姻财产分割规定中存在相互冲突

违法婚姻财产分割纠纷之所以处理困难,主要还是因为在婚姻法中对违法婚姻财产的处理上出现了矛盾。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尽管违法婚姻的当事人存在夫妻实质行为,但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上与合法夫妻并不相等。其次,根据我国最新的婚姻法,违法婚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这就使得新规与原有的“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的规定相互冲突,这就需要法官针对具体的情况自行地进行判断,认为影响因素占比较大。最后,同居过程中的共同财产并不容易区分,很难对有意隐瞒财产的情况进行有效解决,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不足。

3.在法律规定中缺少完善的违法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违法婚姻纠纷中,离婚无过错方是可以对过错方享有经济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在违法婚姻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违法婚姻中无过错方很难得到有效的物质和精神赔偿。另外,相关法务研究人员应该注意的是,违法婚姻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并不是单纯地对违法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的一种法律补充,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应该同等的,违法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是需要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才能真正地建立起来。

三、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异同点

1.法律适用的相同原则

根据我国现有的《婚姻法》规定,婚姻财产可以分为法定财产、个人持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几个部分,以此来形成共同共有、个人所有以及约定所有的财产所有制度。另外《婚姻法》针对婚姻财产分割纠纷还确立了协议原则、均等原则、个人所有原则、照顾弱势人员原则、少分或不分原则以及相互继承原则等,非常细化地将各种情况的财产分割进行划分。而违法婚姻中的财产分割纠纷与合法婚姻财产纠纷相比,并没有将各种情况细分开来,在处理原则上仅仅可以将协议原则、个人所有原则、无过错方照顾原则以及共同共有几项原则适用,具体可以覆盖的财产纠纷情况并不完善,依旧有待改进。

2.法律运用的不同原则

违法婚姻财产分割与合法婚姻财产分割在处理过程中运用不同的原则主要集中在对无过错方的照顾上,具体的有适当照顾女方利益原则、少分或是不分原则以及相互继承原则。其中应该注意的是,在违法婚姻纠纷处理过程中,照顾原则并不以性别划分,而是看是否在婚姻过程中是无过错方,因此,在实行照顾原则时应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另外,在违法婚姻财产分割纠纷中,法院对故意隐瞒共有财产一方是否少分、不分,在司法解释上并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与合法婚姻并不相同。违法婚姻中,当事人双方并不能享受与合法夫妻等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因此违法婚姻当事人并不满足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适用相互继承的原则。

四、完善我国违法婚姻财产分割立法的相关建议

1.违法婚姻中进一步明确主管机关单位

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的案件种类和数量非常多,诉讼任务负担沉重。因此,在违法婚姻纠纷中可撤销婚姻由民政婚姻登记部门负责撤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工作量,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为了避免处理后续财产分割问题的时候让民政婚姻登记部门与法院进行重复审理,造成社会法务资源的浪费,对可撤销婚姻案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主管机关部门,尽量地由一个部门进行处理。具体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违法婚姻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或是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由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全权处理。第二,如果违法婚姻中有财产分割或是子女抚养问题,但当事人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共识的时候,可以直接由民政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免除到人民法院进行后续处理。第三,违法婚姻中涉及到财产分割或是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时,且当事人双方对财产分割的细节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没有达成有效的共识的时候,主管的机关应该为人民法院,以此来提升对违法婚姻纠纷问题的处理效率。

2.合理处理违法婚姻同居时期的财产分割与债务问题

对于违法婚姻纠纷问题处理过程中,因其所涉及内容过多,法律关系处理和责任认定非常复杂。在资金问题纠纷中,除了共同财产的明确外,还存在债务责任关系问题,应该分开进行处理,不能混为一谈,以免对违法婚姻中无过错方造成损害。

判定婚姻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在处理违法婚姻财产分割纠纷问题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除了具体的法律认定外还应该充分地考虑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因素。如果双方在违法婚姻过程中均为善意,并不存在刻意的隐瞒或是欺骗,法院可以按照有效婚姻中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在违法婚姻过程中均有恶意行为,在被确定为无效婚姻过程中可以在撤销婚姻后,根据违法婚姻自始无效的原则,在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根据财产所得应该按份共有制进行处理。通过违法婚姻当事人双方中一方存在恶意行为,一方则是善意的无过错方,则可以对善意方适用有效婚姻相关规定,对恶意方采用无效婚姻相关规定,即在法律效力的影响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的经济利益。

对于违法婚姻关系中的债务问题处理时,违法婚姻判决并不影响既有婚姻事实之前产生的共同债务问题,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双方共同生活承担债务,则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应该做好债务责任判定。这主要是根据以下几点理由判定的:第一,违法婚姻双方虽然没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依旧应该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从主观上来看,违法婚姻当事人举债的行为和意图与婚姻的合法性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负债的原因是维持双方同居生活,则不管是违法婚姻还是合法婚姻都应该由双方共同负责。从客观上分析,判定债务责任是否有双方负责,需要判定非举债方是否从中受益,如果同居期间非举债方从债务人中有所收益,这时候依旧按照个人名义判定双方生活所负担债务由个人偿还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性原则的。第二,从违法婚姻外部关系来看,合理的债务责任判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系社会的稳定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对违法婚姻中债务问题进行责任判定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一些债务分担规范,成为财产分割中的规范指导。如果违法婚姻债务人被法院片面地宣告债务应该有个人负担,则很有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先前的债务交易行为的效力得不到有效保障,对交易的安全性非常不利。第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具有非常强的参考适用性。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以及当前社会风气的影响,违法婚姻纠纷逐渐有着上升趋势,这其中不乏债务责任认定问题,法务部门应该进一步就具体情况进行明确,为将来后续案件的处理作出有效的案例指导,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风气向着良好方向发展。

3.增加违法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为了保证违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经济利益,让法律条款更加人性化,并肩负起法律法规的指导教育责任,应该在婚姻法中增设违法婚姻谁还赔偿制度。其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明确当事人双方在违法婚姻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行为,对于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应该掌握在违法婚姻无过错方手中,法院可以对违法婚姻过错方的物理赔偿要求予以驳回。如果违法婚姻双方都存在恶意或是善意,则损害赔偿请求并不成立。其次,具体的损害赔偿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地向无过错方倾斜,这其中应该根据当事人双方在违法婚姻中的具体行为来进行判定,具体赔偿应该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最后,法律法规不仅仅是违法者的惩戒工具,更应该做好社会风气导向工作,通过对违法婚姻中恶意方的惩罚来维护社会正常的公序良德,保证社会秩序的公平、公正,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我国在违法婚姻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相应的不足,应该进一步明确违法婚姻审理单位的责任,尽量合理地区分主管部门,提升纠纷问题的解决效率,并在立法上合理地处理违法婚姻同居时期的财产分割与债务问题,增加违法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违法婚姻中善意方的利益,从法律层面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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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2

孙显朋(1992— ),男,辽宁抚顺人,北京化工大学2018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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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4564(2020)05-0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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