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的财税处理
2020-02-23李明泰
李明泰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的减税降费政策,笔者通过下面一个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的几项业务的实例,详细解读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正确计算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会计处理。
一、基本案例
某大型鸿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汽车生产和销售,2019年4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公司管理人员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3张,发票上注明的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合计是152460元,税额合计是11444.03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00张,票价合计是400000.00元,燃油附加费合计是40000.00元,民航发展基金合计是30000.00元。
(2)公司销售人员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411张,车票上注明的金额合计是620000.00元。
(3)公司销售人员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车票335张,车票上注明的金额合计是310000.00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3)的会计分录。
2.计算鸿达公司2019年4月份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假设不考虑其它因素,机票、车票金额合计数是该公司4月份所有出差人员的机票、车票支出金额)。
3.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的减税降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二、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做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的减税降费政策,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财税39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业务(1)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1444.03元+(票价400000+燃油附加费40000)÷(1+9%)×9%=11444.03+36330.27=47774.3(元)。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586129.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774.3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633904.03业务(2):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业务(2)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620000÷(1+9%)×9%=51192.66(元)。
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56880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192.66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620000业务(3):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业务(3)公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310000÷(1+3%)×3%=9029.12(元)。
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300970.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29.12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310000鸿达公司2019年4月份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合计是业务(1)47774.3+业务(2)51192.66+业务(3)9029.12=107996.08(元)。如果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该公司就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107996.08元,少缴纳增值税107996.08元;如果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107996.08元可以作为期末留抵,在5月份抵扣,这就是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的减税降费政策给企业带来红利。
3.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的减税降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第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第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第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第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