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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要把握好七个问题

2020-02-23胡海瑞杨笑敏

税收征纳 2020年1期
关键词:义务人个税税款

胡海瑞 杨笑敏

2020年新年已至,面对有史以来第一次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汇算清缴,无论是对税务部门而言,还是对个税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极大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明确,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开始进行2019年的个税汇算清缴;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以纳税人个人为申报主体。同时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但无论是自己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汇算清缴,均须纳税人个人签字确认,以明确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个税汇算清缴,最终都是由个税纳税人自己来“作主”,自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于个税汇算清缴不仅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对广大个税纳税人来说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风险性的新业务。对此,依法需进行汇算清缴的个税纳税人,务必要把握好以下七个问题:

一、要把握好自己要不要汇算清缴

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虽按年计算,但并非所有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均应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目前,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有四种情形: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即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只要在平时预缴个税低于年度应缴纳的个税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即居民个人平时预缴个税,如果多预缴了个税,纳税人要求退税的,则应当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如个人发生大病医疗等支出,因为该类专项附加扣除平时在发生工资、薪金时不能扣除,就必然导致纳税人多缴个税,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出现此类情况的,如果纳税人要求申请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则应当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再办理退税或抵缴。

二、要把握好汇算清缴的时间界限

《个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如2019年度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三、要把握好汇算清缴的具体地点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预缴个税与汇算清缴地不一致的,在涉及退税的情况下,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四、要把握好汇算清缴的相关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简称《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算清缴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公告》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五、要把握好汇算清缴具体算法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税=(综合所得-专项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率-年度速算扣除数;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所得×80%×70%;当年要补缴或者退税额=年度应纳个税-年中综合所得已申报预缴的税款。其中:专项扣除是指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同时应当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论个人实际工作是否为12个月,均应当按照6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纳税人在按年计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都需要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因此不能因为其某个月未任职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中断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六、要把握好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

针对个税纳税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依法承担以下相关法律责任:一是针对《个税法实施条例》附加扣除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是依照《征管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追缴税款、滞纳金,可处以0.5倍至5倍税款的罚款。

七、要把握汇算清缴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要把握好两个“不加”,即不加利息和不加滞纳金。《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及《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可见,《个税法》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依法多预缴的个税,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时,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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