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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自由主义的逻辑谱系

2020-02-22王少杰

社会科学家 2020年3期
关键词:正当性福柯自由主义

王少杰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福柯认为自由主义不是一种纯粹的政治层面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是一种方法和原则,准确地说,是一种使治理活动合理化的方法和原则,也就是以最小的经济政治成本获得最大化的治理效果所采用的一种方法和原则。自由主义显然既非一种意识形态,也非一个理想,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形式和一种极其复杂的治理的合理性形式。[1]自由主义对治理术批判的不同形式,体现了自由主义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形态,对经济活动的治理是否合理问题先后衍生出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过度治理的非合理性体现在官僚体制、人员冗余、制度僵化、破坏市场经济行为。古典自由主义试图在国家权力内部寻求约束机制以获取经济自由的空间,而新自由主义则采用倒转的手法通过经济自由来建构国家合理性的基础。新自由主义有两种主要形式:德国秩序自由主义和美国芝加哥学派新自由主义,前者批判纳粹主义、经济统治主义等的过度治理,而后者则批判新政政策、战时计划经济、战后经济社会规划的过度治理,两者都推崇市场机制,强调市场对价格的调节,只是美国新自由主义主张把市场机制扩展到经济领域以外的社会领域。本文旨在梳理福柯对自由主义不同阶段的理论涵义及现实背景并进行阐释分析,进而呈现一个自由主义衍变的逻辑谱系。

一、古典自由主义:约束国家权力以获得经济自由空间

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讲课中指出了,18世纪自由主义治理技艺的三个特征:“一是经济真理问题和市场的真言化问题,二是效用估算对治理术的限制问题,三是国家间的平衡问题,自由主义下的欧洲在世界市场的定位问题。”[2]这三个特征都与市场有关,具体来讲,与市场中的真理机制和法律问题的交错暧昧密切相关。福柯发现的自由主义的三个特征实质上是普遍而宽泛的现象,与其说是自由主义的特征,不如说是自然,抑或是经济自然性更为贴切。重农主义和亚当·斯密所谈及的自由,主要是经济过程的自发调节机制,是其内在的固有的机制,而不是个体承认的法律自由。因此,福柯研究的18世纪的自由主义准确来讲可以说是某种自然主义。

福柯从市场真理机制出发,从市场的真理机制和法律问题的交错中发现自由主义治理的法律前提:自由增长是自由治理的目标。在此过程中,福柯发现了自由的生产和消费,自由主义治理的实际就是对自由的生产和消费以及对获得自由的各种条件的配置。自由主义治理是基于对自然性尊重基础上对自我的限制,本质上来看,都是对自由消费和生产的某种方式。没有自由,治理无从着手,实施治理也必然意味着消费自由,随之而来的就是自由的生产、组织、管理等问题。自由是一种动态的关系,总是在不断变化。那么,自由的生产和消费也是持续变化的状态,自由主义在生产自由的同时也在消费自由。

福柯认为,自由主义在18世纪的核心问题就是生产自由与消费甚至是毁灭自由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找到鲜活的例子,如美国依仗霸权主义在贸易问题上部分优势领域要求贸易自由,部分弱势领域又设置保护性关税政策,甚至对中国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一方面主张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另一方面又打着反倾销反垄断的幌子实施政府干预,破坏自由。

自由的生产与消费中的危险问题。政府干预借助法律体制,法律体制运行必然产生成本,继而又回到安全配置问题。安全装置是一种新的权力技术的调整,这里的安全不同于传统认识中危险的对立面。在自由主义中,安全的含义更为复杂,福柯把安全看成是自由制造成本的计算原则。安全不同于法律,法律是明确行为的允许和禁止的系统,安全也不同于规训,规训是在法律约束下对罪犯的监视、改造等。安全是采用策略逻辑进行照顾多方利益的一种配置方式,它是一种生产、组织、反思的权力。

如何理解福柯所说的安全是自由制造成本的估算?这就要求安全应该是实践过程中的动态机制,它有组织多重要素的能力,能够考虑未来事项发生的概率,进而通过估算结果来进行干预和控制,引导形成最好的结果。自由主义的安全配置不是想方设法给予自由特权之类的,而是关注流通的安全,通过安全配置进行的估算和控制,保障事物自由流通的安全。这种安全估算方法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确定个体与集体、个人与企业、个人与社会利益的边界,寻求互不侵害的共同利益区间;二是依据利益运转对个人与集体不构成危险原则来配置各种安全策略。如果将自由主义比喻成一枚硬币,那么自由和安全就是硬币的两面。“自由主义就是通过对安全与自由之间互动关系的处理,来确保诸个体与群体遭遇危机的风险被控制在最低限度。”[3]治理实践是自由的消耗者,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治理只能在某些自由实际存在的情况下实施,自由主义所要保障的“自由”不是通过命令式的宣称“你是自由的”来实现的,而是通过生产出自由所凭借的东西,也就是要管理和组织人们得以获得自由的条件,从而使人自由的成为自由的。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第二十一章“论臣民的自由”中谈及个人要享有国家公民的自由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有力量去行动,以追求特定的选项。二是行使力量时免于外力的干涉。”[4]

自由主义治理技艺最本质的问题就是利益处理问题,利益相关方之间必然隐藏着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自由主义处理利益问题的同时,也必然需要妥善处理与之伴随而来的风险问题。自由主义可以通过安全配置对危险进行调节并予以规避,危险如同安全一样,也是可以估算的一种成本。自由主义运行机制正是围绕两者运行的,安全与危险都是自由主义存在的条件,自由的生产与消费机制既对立而又共生的一组要件就是安全与危险。

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生产和消费,使得安全装置需要考虑可能构成的风险,从而对自由进行约束,这就需要一种约束自由的制衡机制,这种机制不能是传统国家理由治理方式中的粗暴干预,而应该是一种可以达成平衡的自然机制。自由主义治理技艺一方面要求其生产行为必须遵循自然性,按照自然机制运行;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的危险,主张必须建立相对于自由的制衡机制。福柯在边沁的全景敞视理论中看到了这种制衡机制,从而带来了自由主义与以全景敞视为代表的规训技术的结合。

二、德国秩序自由主义: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建构国家的正当性

福柯在探讨了18世纪中期出现的自由主义治理术的基本特征后,跨过两个世纪向我们揭示20世纪新自由主义的新特征,并试图阐明两个时期反复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涉及法律和秩序、国家和市民社会、生命政治。福柯根据自由主义在20世纪的不同表现形式,将新自由主义分为两种:德国秩序自由主义和美国新自由主义。前者以德国为基本点,与魏玛共和国、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德国纳粹主义及战后重建这些问题联系在一起,代表人物有欧肯、伯姆、罗普克、艾哈德;后者以美国为基本点,与罗斯福新政、战后反对联邦政府干预政策、民主党政府相关计划相关,主要代表人物有西蒙斯、舒尔茨、贝克尔、明塞尔等。两者共通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共同的敌人——凯恩斯,两种新自由主义都体现了对凯恩斯的批判。二是共同的排斥对象——计划经济、国家干预主义。三是共通的传播媒介——往来于两种新自由主义之间的人物、理论、书籍,例如冯·米塞斯、哈耶克等。福柯认为,就治理术问题来讲,德国秩序自由主义比其他自由主义更为重要。

作为战败国的德国在20世纪面临的是经济遭受摧毁性打击,战后重建问题亟须解决,德意志形象亟待重塑,那么福柯为什么选择国家作为开始探讨德国秩序自由主义的起点呢?我们从国家的视角怎样来看待德国秩序自由主义面临的根本问题?又有哪些可能解决问题的思路呢?

18世纪自由主义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已经存在并且合法,已经按照管治国家形式在充分完备的行政管理下运作,因而关键是怎样约束国家权力以使得经济自由获得必要的空间。20世纪德国秩序自由主义要解决的问题是逆向的,国家不存在,国家的正当性更是无从谈起,如何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建构国家正当性。

自由主义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交织复杂而暧昧,自由主义与国家权力存在一定程度的抵消效应,国家权力的扩大势必带来个人自由的消减,但自由主义的经济、社会、政治机制的运行往往又依赖一定的国家权力来实现,这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生产自由往往伴随对自由的毁灭,其中就有国家权力的参与。新自由主义是从危机角度来实行对自由主义的改组。20世纪,人类经历了从苏维埃政权到德国纳粹主义、英国计划化运动,甚至产生了国家恐惧症。正如贝伦森所说“上帝才知道我是否害怕原子弹把世界摧毁,但是至少有一件事我同样担忧,那就是国家对整个人类的侵犯”[2]。国家权力的扩张与个体自由之间存在某种抵消作用,自由主义质疑国家的合理性,但也无法摆脱国家,甚至需要借助国家权力来实现。

福柯认为,国家没有本质,历史不是一门推论科学,我们不能奢望从国家本质本身中推导出全部实践。国家只是一个多重治理术体制所带来的可变结果,福柯采用“避开一种国家理论”的方式来探讨国家问题,绕到国家外部去探寻国家问题,也就是不从国家入手来推导治理实践,而要从治理实践中来探讨国家问题。18世纪自由主义质疑国家理由,主张国家不应当过度干预具有自然性的市场经济,20世纪新自由主义则试图探寻国家的正当性、合理性,使得国家的职能和范围得以重新审视和拓展。新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有缺陷,对国家进行批评,同时以市场经济来充当国家的原则、样式、范式。

战后德国最重要的问题是经济恢复问题,但当时德国没有可行使的国家权力,要如何按照传统模式依靠国家制度发展经济呢?福柯提出,由发展经济来诱导政治主权的建立,试图在经济自由中来奠定国家的合法性、正当性,也就是把这个问题倒转过来,要从治理实践中去建构整个国家。这就是德国秩序自由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德国秩序自由主义提出反对干预型治理,试图从经济运行机制中建构国家正当性的基石。经济为什么可能解决国家正当性问题?因为战后德国被经济政策所支配,经济活动就是国家活动,准确说,经济活动在那个时期的德国就是其国家活动的全部。这种经济政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建德国被摧毁的经济潜力,二是重建主要手段被要求是计划化,三是社会目标,避免欧洲的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重现。这些都导致了对资源分配、价格形成、投资重点、就业等政策的干预。1948年,位于英美共治区的德国经济管理部门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认为“指挥经济进程应该在最大可能范围内由价格机制来保证”[5],提出应当立即放开价格以便向世界价格靠近的诉求。之后,路德维希·艾哈德作为共治区经济管理部门的德方负责人在法兰克福会议上提出经济应当摆脱国家的束缚,同时避免出现无政府主义和蚁民国家。之后,德国工业品价格放开,继而是食品价格,接下来迎来了煤炭和电力价格的放开,再到放开贸易限制,从1948年到1953年经济放开基本完成。这种放开政策也遭遇了不信任和反对,引发了德国国内物价上涨和工人罢工,最后争取到基督教民主派、工会、SPD、社会民主派的支持才得以施行。艾哈德指出,只有同时建立了公民自由和公民义务的国家才能代表民意。福柯从两个层面来解读了这个判断,一方面指一个国家经济领域或是扩展到政治领域,国家会因滥用权力而侵害一些基本权利、自由,导致在某种程度上丧失国家本身的权力。另一方面,在承认经济自由基础上,给个人自由和个人义务让路的国家才能代表民意。自此,经济自由与构建国家正当性结合起来,国家正当性的基础在于确保经济的自由运作,放开经济带来了国家的正当性,国家正当性又反过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美国新自由主义:一种对行为和经济关系的新思考方式

美国新自由主义出现的背景与德国秩序自由主义出现的背景存在某些类似情境,福柯从思考模式、分析风格、历史和社会的解密架构等几个方面分析了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特征,得以与德国秩序自由主义区分开来。福柯将德国秩序自由主义看成是一种国家、市场、社会和个体之间关系的重组,而对于美国新自由主义则解读为一种存在方式和思考方式,不仅仅是一种治理技艺,更多的是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一种关系。美国新自由主义反转了传统的由经济而人的研究线路,基于人的行为而又能够解释人的行为,形成对人不一样的认识视角。美国新自由主义拓展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研究框架和边界。

美国新自由主义与德国秩序自由主义都是从治理术的危机意识出发,对某些特定的治理方式进行批判,从而建构自身的合理性。德国希望从自由主义奠定国家的正当性,美国则希望从自由主义探寻到追求独立的历史起点。美国新自由主义出现的三个主要背景因素:一是新政的出现及对其进行的凯恩斯式政策批判;二是贝弗里奇计划及战争期间建立起来的经济干预计划和社会干预计划;三是通过从杜鲁门政府到约翰逊政府所阐发的规划计划而出现的国家干预主义以及联邦政府的发展壮大。德国秩序自由主义找到了纳粹主义这个靶子,美国新自由主义则将上述的凯恩斯政策、战争期间的社会契约、通过经济和社会规划而出现的联邦政府的发展壮大三个背景因素作为对手。

美国新自由主义相异于欧洲新自由主义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寄希望于自由主义成为国家正当性的奠基者。在美国追求独立过程中充当的角色与德国秩序自由主义被德国给予奠定国家正当性的厚望基本相同,国家不是通过自由主义来限制自身权利,而是自由主义建构起国家的正当性。二是美国自由主义一直处于美国政治争论和决策的中心地位,且不断重现关于经济政策、保护主义、黄金和货币问题、农奴问题、司法地位和功能问题、州与联邦国家关系问题等,而不是像19世纪的欧洲关注的民族统一和独立、法治国家等问题。三是美国新自由主义视域下的自由主义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层面的经济和政治选择,不能简单描述为对被治理者施行的一种治理技艺,而应该理解为一种思考方式、一种经济和社会的分析框架。美国芝加哥学派在研究新自由主义中特别关注生命,突出了对个体行为中的经济考虑,这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再思考,同时,也沾染了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色彩。

福柯发现新自由主义关注的重点在于个体能力和资源限度范围内选择某个目标和行为的理性过程。主张借助倒转的思维模式从个人行为来审视经济领域之类的传统要素和经济领域之外的犯罪等。

四、自由主义治理技艺的危机与批判

福柯的政治理性批判是其思想的重要一部分且极具特色。福柯不同于以往政治哲学家思想的创新之处在于:他对基督教牧领制度、基于国家理由的管治实践、新自由主义的反思体现了其对西方治理术、治理技艺的批判。福柯的政治哲学是实证主义的,他要研究的关键问题是在治理主权实施中的治理实践的合理化问题,要以治理实践的多种形态及其合理化作为出发点,并置于治理实践活动的背景下来校验政治哲学的一些普遍、抽象概念,例如:国家、统治者、主权、臣民、市民社会等。

国家作为政治哲学里的“阿基米德支点”,是区别于家庭、教会、帝国等的一种特殊存在,它只作为复数形式国家存在,只为自身存在并且只与自身相关,它会引领人们团结成一个全人类整体,但不会整合成单一的帝国形式。基于国家理由的治理的两大目标分别是:一是对外关系上的有限目标,即既要增强国力足以匹敌其他强国,又要自我限制不至于统治主宰其他国家;二是对内关系上的无限目标,即治理者要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管治和规范臣民的经济生产活动乃至生命。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人对管治的适度性和合理性问题的思考。

自由主义治理术跳出了以往的将国家作为其起点,而是选取了社会作为起点。福柯根据各个时期治理原则的不同和治理实践的特征,将西方治理史大致分为四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执政官时期、基督教牧领时期、以国家名义为理由的管治时期、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时期。治理术的概念也经历了从牧领权力到国家理由,再到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基础问题从16世纪至18世纪初的宪政问题转变为从18世纪末至今的治理的节制性问题。

自由主义主张的原则是“我们不应该被过度治理”,这与国家理由的管治是相对立的,前者是通过多边主义和效用原则来管控个人、行为、言语、财富、权力等所有要素,而后者是强调“我们治理得太少”,应该通过学校、医院、工厂、监狱等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的规范化机构来管治和规范臣民的经济生产活动。“自由主义并不是不要治理,也不是要更少治理,而是倡导有节制的、审慎的、合理的治理,并时刻提醒以国家名义的理由之政治合理性要在合理范围和界限内实施治理。”[1]自由主义的治理体制是可以通过基于真理问题的思考来实现内部的自我约束,从而与基于国家理由的管治实践发生决裂,从而使得在自由主义框架下的生命政治诞生。

自由主义治理技艺产生了许多自然机制、行为机制、生产机制,其目的是通过更多的控制和干预以产生、激发、增加更多的自由,但对市场的人为干预也必须为此付出代价。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中,美国罗斯福在高失业的状况下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和改善消费自由、劳动自由、政治自由的福利政策,它所带来的影响不只是经济方面的,还要政治方面的。这种政府干预行为被放大化描述成新专制主义的威胁,这里引出了我们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人们只能通过一种被揭发为对自由构成威胁的经济干预主义来保障各种民主自由,自由主义治理术的危机意识由此出现。我们可以从经济层面来考量实现政治自由的成本问题,这种危机也就可以被理解为自由的生产与消费所需经济成本的界定。

此外,福柯还提到另一种危机,可以归因为自由的补偿机制的膨胀,也就是说,为了生产某种自由而实施过度的干预、强制或者束缚,从而引发局部矛盾,导致对规训技术的反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由发生装置的两面性:被用来生产自由的机制可能产生毁灭自由这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是自由主义无法解决的天然悖论。

总体来看,福柯认为自由主义的危机从不同阶段来划分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自由的生产环节,自由主义危机体现为生产自由所导致的经济成本的增加,需要依据安全原则测算成本。二是自由的维持环节,自由主义危机体现为过度干预所导致的自由补偿机制的膨胀,甚至产生局部的无法容忍和反抗。三是自由毁灭环节,自由主义危机体现为自由生产机制引发毁灭自由的结果。福柯认为,自由主义的天然危机是其治理术装置导致的危机,不同于马克思从经济基础和经济运行角度推导出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灭亡的结论,所以不能把自由主义危机简单认定为资本主义危机在政治领域的投影。福柯不把自由主义混同于资本主义,同样也不把自由主义看作社会主义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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