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文明竞争与国际法地域观的改变
2020-02-22葛淼
葛 淼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文化和文明,于中国语境下,曾以两个含义相同的概念等而观之。1875年日本思想家福泽渝吉在《文明论概略》中,首提文明一词。随后,文明一词自日文传入,是汉语中的日造词汇,本身也代表了传统中国文化在大时代风云诡谲下的自我重构和认知。我国也有学者尝试对两者进行定义:文化是人类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工具体系的创造、积累和传承。文明则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实体,它是由文化成果凝聚而成,是人类文化在各个时期所创造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社会体系和行为规范的客观实在和外观显示(1)胡凡,马毅. 文化与文明的界定及其关系[J]. 学习与探索,2006,(2):193.。对于文化和文明以有形抑或无形归类,可能落入形而上学的窠臼。此定义也忽视了两者内在的价值判断,文化相对文明,取义更为宽泛和宏大,一个民族发展进程中的全部思想表达、生产生活、物质作品都可视为民族文化的成分。文明更应当自文化中进行提炼和萃取,那些文化形式中可视为与人类社会发展方向保持一致的、正向价值性的因素可归入文明的范畴。“文明”是人类的自我教化,是人类行为向着优雅、美、善、理性和守秩序的发展,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会状况(2)何平. 文明的观念和教化:中国与欧洲[J]. 史学理论研究,2007,(4):26.。因此对文明的评价一定是后置式的,是以历史批判者和历史观察者的眼光、角度做有历史比较意义的界定。18、19世纪的欧洲国家完成了工业化,是人类历史划时代的进步,生产力的提高超过了之前人类历史的总和,扩展了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增强了人类改造大自然的能力,自应归入欧洲或者全人类的文明范畴;但同时,在欧洲国家的殖民运动中,充斥着对他国的侵略行为,如不平等条约、片面最惠国待遇、租界、领事裁判权、混合法庭等,并无任何正义性和进步性,也同今天人类社会提倡的平等、和谐、共荣等基本伦理相悖,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被认为是人类的文明。
对于文明的基本范畴,有不同认识。文明是由政治、经济和文化三方面按照特定的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3)王沛然,程丽娜. 文明冲突论视野下的欧洲国家体制探源——读《文明的冲突:战争与欧洲国家体制的形成》[J]. 欧洲研究,2010,(4):139.。按照政治、经济、文化三者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大致分类,是比较清晰、简明的模式。自人类有组织的活动出现以来,人与大自然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都应在这三者涵盖之内。现在看待和考察东西方文明各自发展脉络中出现的分裂或分流,最终也要以这种模式为基本视角。东西方文明的分裂或者分流,兼具文明发展阶段的不同步特征。比较重要和显著的分裂或者分流应该以17世纪欧洲国家完成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为肇端,此时从政治方面来说,传统的中国文明是在大一统理想下的中央集权,实行专制主义;而同时期的欧洲现代民族国家建立,具有现代主义迹象的某些政治文明开始兴起,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权力约束、代议制等深入人心;从经济方面来说,古代中国重农抑商,控制自由贸易,贬低商人阶层,社会不平等受到鼓励,并被公权力确认合法,经济发展极其缓慢,生产力水平较低;重商主义的西方世界则呈现截然不同的景象,基本实现工业化,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飞速提高,市民阶层强大,对贸易和财富的追求驱使欧洲人开辟新航道,完成地理大发现;从文化方面而言,明清之际僵化的政治空气下不可能产生真正启蒙社会进步的文化叙事和艺术想象,单一、沉重、闭塞的文化结构阻碍了现代科学意识、思维的萌芽和壮大;历经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破除中世纪教会束缚的西方世界则已经产生一大批职业的法学家、政治家、科学家,对政治结构、社会管理、自然科学的研究、思考及其成果,中国已经难以望其项背。
一、近代国际法观念下的道器之争
(一)因技不如人而致的趋西
中国封建社会多年以来的“宗藩体系”或者“朝贡体系”,在西方的殖民炮火中宣告瓦解,随之而来的正是西方文明观念下的国际公法和中国古代的天下秩序观念的碰撞。中国自古就是东亚区域甚至更广大范围内的中心主体,这种中心更多体现在经济文化的繁荣。古代中国人是骄傲的,即使已经在与西方世界的直接较量中败下阵来,但仍不自愿承认西方文明的先进性,而是以中国的传统道器观念,将西方文明的物质和精神作了东方传统意蕴的解构,引申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理念。
古代中国人曾经有体用之辩,体用一直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命题。从“体用不二”的角度讨论理气、道器等哲学问题,构成了从魏晋到宋明及清初中国哲学主导性的观念(4)杨国荣. 体用之辩与古今中西之争[J]. 哲学研究,2014,(2):36.。晚清因西方外来文明的挤压,体用之辩转而为道器之争,实则仍在争论传统中国人心政教的合理性,是在西方文明全方位压制下迫切要为古代士子寻求对于中国传统文明一线信念的心里求索和慰藉。体用还是道器,其实皆为对于文明的一般界分。中国古代哲学、政治思想通常与伦理思想融为一体,统称之为“道术”或“学术”(5)张建新.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范式的终结与“中国学派”成长的困惑[J]. 国际观察,2009,(5):13.。前述政治经济文化三者论不太符合古代中国人的抽象思维的历史观念,而是一种源自西方政治经济学的实证主义观念。显然,体用之辩或者道器之争,更能体现浸淫儒家传统学理下中国人有关文化之于文明的甄别和解构。晚清思想家郭嵩焘认为道即“朝廷政教”,仍囿于一种皇道史观,有失偏颇,且过于狭窄。道之于现代语境,应为民族性格,进而决定了民族选择,政体国体、经济制度、法律政策都不过是民族选择的某一具象方面。
晚清中国上层知识分子的道器之争,深刻影响了中国的时代抉择和命运走向。这种道器之争,是在清政府同西方列强的全方位博弈、斡旋、抗争中不断遭遇挫败而反思的过程。这种争论或开始还带有对于本国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和自尊,作为一个有数千年自体文明的古老国家,早已形成了具有封闭性、保守性和排外性的文化体系。尽管西方人的船坚炮利一再震慑着清朝士子的心魄,但是自我否定传统的社会观念和生活方式,承认与西方文明的对比和较量中,已经不仅仅是技术之为器的衰弱,而是连同社会本位、思想观念、传统伦理之为道的全面溃败,之于彼时的中华帝国而言实在过于难以接受。
中国人开始彻底接受道器皆不如人,从而结束道器之争,转为对西方文明的拜伏,应当是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梁启超在 1922年作《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总结道,初为“器物上感觉不足”,甲午以后“制度上感觉不足”,“最近两三年间”则“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6)梁启超. 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 饮冰室合集 文集之三十九[M]. 北京:中华书局,1988.43-45.。道和器对于古代中国人而言,两者意义和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器不过民族之外物,西方的奇技淫巧,仍然仅仅具有流于表面的点缀意义。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国人并且仍然得以天朝上国的心理优势,之于器而言的长短,不过是暂时的状态,不足以得出西方文明绝对优越于中华文明的结论。当时的中国人普遍的心理状态是为“形而下者为器,此外夷之所擅长也;形而上者为道,此中华郅治之隆也”。 道之于中国文化,显然更加深奥得多。道代表的是中国人数千年来,经由祖先传承而来的世界观,并因此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或者可以说,道是中国人的生存哲学的集大成者。它并非如同器一般只具有外观上的符号意义,而是中国人区别夷夏的唯一着眼点,道外之人几乎就是非我族类之蛮夷的代名词了。
甲午战争的结果,是促使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群体开始重新思考道器之争,并因此可能陷入一个极端的历史陷阱。因为器而上的落差,反而引发了这个民族之于道而上的群体自卑。当时的青年人更深层的文化心态是其已经不由自主地以西方殖民者的眼光看待中国,嫌弃和疏离了中国文明,视西方为“文明”,视中国为“野蛮”(7)于相风,李永东. 半殖民中国应对西方文明的姿态——《文明小史》解读[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136.。西方学者也认为:中华帝国与西方基督教国家的交往中,前者已经不再坚持固有的对商业社会的反对,并开始承认一些基本的国际法原则,诸如战争、和平的规则(8)Henry Wheat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6th Edition,Boston: Little,Brown and Company,1855,p.22.。因此,一反往常,西方文明开始在真正意义上获得优势,道器双赢,东方文明相形见绌。
(二)近代国际法是欧洲区域公法的世界化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欧洲政治的逻辑起点,该体系下确立了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一些重要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均势格局原则及条约国际关系的原则等。工业革命是西方在器物上彻底超越东方的肇端,东方无力抗衡西方的入侵,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不得不进入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并遵从西方的国际法观念进行自我再造。一方面是物质基础,一方面是精神优势,西方将基于自身文明成就的欧洲区域公法开启了世界化进程,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因此扩张为世界体系。
可以说,西方文明是以16世纪欧洲基督教国家为中心的欧洲区域文明。17世纪后半期,欧洲建立了近代国际体系,至19世纪初,这种国际体系仍主要局限在欧洲(9)夏立平. 近代欧洲国际体系与古代东亚国际体系比较研究[J]. 国际观察,2006,(3):17.。法学是欧洲文明的最大成就,相应的,国际法就是欧洲文明向其他非西方文明宣扬其价值标准、政治方式、生活理念及斗争哲学的行为守则。对于欧洲地理上的认识,可能同文明意义上的欧洲稍有出入。正如德国法律史学家汉斯所著的《欧洲法律史》中所说的,欧洲“并非地理意义上,而是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概念”(10)[德]托马斯·杜福. 欧洲法律史——全球化的视野[J]. 李明倩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4):95.。基督教的国家应当视为欧洲,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欧洲基督教国家构成了所谓欧洲文明的胚体。民国学者吕思勉认为:历史上东西洋的界限,是亚洲中央的葱岭,而不是欧亚两洲的界线。葱岭以东的国家和葱岭以西的国家,在历史上俨然成为两个集团;而中国则是历史上东洋的主人翁(11)吕思勉. 吕思勉文集(第四卷)[M]. 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4.956.。以古代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文化看来,这种欧洲文明和西方文明是等同的。
必须要指出的,如何看待西方文明在16世纪以后渐居于东方文明之上,并因而获得优势保持至今。基于地缘而言,西方文明源生于地中海东北部,散落诸多欧洲民族,形成一众城邦小国。欧洲此时最大的特征在于,没有如同中国春秋战国时仍然得以宗主名义存在的周天子,因此欧洲诸国之间并无统一其上的权威存在。中国古代经由分散状态至大一统,依靠的恰是秦国的强大武力,因此中国的统一是威权式的,以至于秦建立全国性质的中央政权时,还未在全国统一度量衡,被秦灭亡的诸侯国的遗民们也时常感怀故国恩德,亡国之民的意识犹在,更加遑论思想文化上的高度一致,那至少应该是汉武帝独尊儒术后的时期了。
欧洲的分散状态保持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甚至可以说欧洲一直保持分散的状态,欧洲更加类似于信仰式的统一。因为基督教的广泛传播和获得普遍的信仰,一个统一的基督教世界在欧洲形成了,宗教突破了欧洲各国之间的地理阻隔,达到了欧洲人民在心理上的高度一致,认同感得到了空前加强。这一历史时期的西欧世界实现了其内部的基督教文化的同质化,建构了一个拥有统一信仰内核而又包含多元辩证要素的“基督教王国”(12)杨华明. 试析西欧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内在张力[J]. 世界宗教文化,2018,(5):57.。信仰式的统一施加了更加强大的潜移默化的力量,虽然宗教改革运动兴起开始有冲破统一基督教世界的迹象,但是宗教改革运动肇始源于对教会超世俗地位的反抗,反教会并不反宗教,即便民族国家兴起是欧洲不可阻断的大势所趋,众多民族国家的独立并未妨碍精神层面统一基督教世界的继续存在。
工业技术革命后,欧洲国家的扩张力量更加强大,继非洲、美洲之后,不可避免地同有着长久历史传统和中央政权的亚洲国家产生了剧烈碰撞,从历史事实来看,在亚洲地区,欧洲国家遭遇到了更大的困难,这种困难更多来自于两种不同文明体系的不相融合,而并非面临相比非洲、美洲更有力的武力对抗。也即是器胜、而道不得胜。也正是在这一阶段,欧洲早期的学者们开始将宗教战争中盛行的基督徒绝对优越于异教徒的思想延伸至国际关系领域,以图用文明国家的形象和地位,为自身对于非西方国家的征服和改造寻求理论依据及合法性。19 世纪的国际法运用其话语试图将非西方国家纳入全球资本主义体系,并使其心甘情愿遭受西方国家的剥削(13)田涛. 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M]. 济南:济南出版社,2001.55.。在这个问题上,早期的清廷朝野上下,与西方国家的这群以文明人自居者,本质上并无不同。即便已在鸦片战争中落败,见识到了西方国家工业技术的强大,清朝皇帝和贵族大臣仍然有一种不言而喻的乐观情绪,正是基于将自身视为文明极其优越的上层政治实体看待,以惯常的夷夏之见看待中国与西方列强的关系。这期间,晚清王朝对西方近代国际体系以排斥为主流,而且在很长的一个时段里仍用传统的对外关系规则、态度和语言来处理和描述中外关系(14)龙向阳. 关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思考[J]. 求索,2007,(8):200.。与之相较,西方各国同样如此,他们甚至将世界上的国家和地区以其基督教世界的文明标准进行了阶梯式的区分,将基督教世界的各国归入文明国家的范畴,其他非西方国家或者非基督教地区,皆归入野蛮的或者半野蛮的国家,必须由西方文明国家采取包括暴力手段在内的一切途径施之以文明化。
二、国际法之于文明竞争的互动
(一)非西方国家的文明化实为道之上的自我否定
两次鸦片战争及甲午战争的失败,清王朝面临的不仅是割地赔款,更是意味着数千年来以古代中国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区域“中华朝贡秩序”的颠覆,中国不得不放弃夷夏观念和天朝上国的自尊心,去做一个西方文明的学习者和跟随者,用西方的国际法话语在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内争取政治空间和国家利益,这是中国之道的自我否定。
欧洲人以其“文明”为标准勾画出一个由“文明阶梯”构成的世界图景,并且相信使其他地区“文明化”是他们的“使命”(15)刘文明. 19世纪末欧洲国际法中的“文明”标准[J]. 世界历史,2014,(1):32.。以欧洲文明为中心的西方世界,控制了文明标准的解释权,德国社会学家诺贝特·埃利亚斯更是直接将文明的内涵等同于西方社会的科学技术、社会组织、生活方式的标准,认为“文明”一词是对西方社会发展水平的一种总结性的概念(16)[德]诺贝特·埃利亚斯. 文明的进程[M]. 王佩莉,袁志英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1-5.。美国学者维克多·李·伯克认为现代文明主要是欧洲社会内在的各种伟大品质的直接产物(17)[美]维克多·李·伯克. 文明的冲突:战争与欧洲国家体制的形成[M]. 王晋新译. 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6.2.。在西方国家内部,它(国际法)的实现取决于各个独立平等的主权国家的相互意志(当然并非尽然如此)。但在非西方世界呢?它只能是西方国家攻克一个又一个抵制西方现代性的非西方堡垒的产物(18)赖骏楠. “万国公法”译词研究——兼论19世纪中日两国继受西方国际法理念上的差异[J]. 法律科学,2011,(2): 7.。由此看来,东方文明和西方文明从一开始就处于极端盲目并且对立的状态。道绝不相容,就只能在器而上论长短,当然事实是,西方更胜一筹。国际法是西方世界正当化、合理化殖民行为的理论基础,据著名的英国学派学者江文汉的研究,到了19世纪下半叶,最重要的变化是欧洲各国逐渐把“文明标准”作为明确的法律原则和当时普遍流行的国际法学说的组成部分(19)赵涛,彭龙. 文明的标准与文明的悖论[J]. 国际论坛,2014,(1):48.。
西方确立器之绝对优势,并不能完成对“野蛮国家”的文明化进程。这主要是基于文化自守的原因,像中国、日本这样几乎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内保持自我更新状态的文明体系,没有主动接受外来文明的内在动力,外来文明希望通过平和的方式实现对原生文明的更替,则缺乏任何现实路径。如果深入考察,晚清时节中国本土知识分子的变法自强,是已经认识到了西方不仅器胜,道亦胜之的严峻现实。清廷在两次鸦片战争的失利并非仅意味着字面意义的割地赔款与利权丧失,其深层意蕴在于传统东方强国面对以西方文明为建构框架的近代社会的一败涂地(20)李洋. 晚清对近代国际法的尝试与偏离——基于蒲安臣、李鸿章使团的考察[J].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5,(2):125.。此时中国士大夫阶层的传统文化自信心已经开始动摇,中国历史已然呈现出对西方文明的逐渐让步乃至彻底失位的渐变历程。
西方文明在开展对其他非西方文明的竞争并最终胜出是有着充足的理论准备的,基督教在西方世界确立主导地位后,宗教扩张的本性便驱使着教士们穿越大陆,将宗教的观念传至世界各地。但是宗教文化对异质文化的侵入明显缺乏坚实的基础,因为宗教文化的观念养成需要长时间的浸润和培育,并且如果充盈异质文化的地区早有本土的教派,这个养成就更为困难。面对中国这样的东方大国,尤其是一个并无国家宗教传统和氛围的东方大国,基督教作为一种超自然表达的文化形式是难以寻觅到扎根生存的土壤的。
将远东文明纳入统一基督教世界的尝试失败了,东方文明国家可以不信仰基督教,但不得不在西方器而上之优势的威慑和感召下,遵守西方建立起来的世界秩序,这个世界秩序得以西方的国际法为制度表达。因此,要将基督教文化中的一般原理世俗化,是对远东异质文明进行改造和更新的最佳方案。这种世俗化欧洲已经具备了充分的经验,在欧洲,古典自然法与基督教教义存在着微妙且紧密的互动关系,基督教将古典自然法的原则神圣化,以为上帝之音;古典自然法则必须借助于基督教的传播,为众多信徒所传颂和信仰,因此,自然法通过基督教获得了不可置辩的超然地位,而基督教也因古典自然法与教义的融汇获得了宗教的普适性。基督教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的欧洲中世纪,实在是由于教会阶层的极度腐败和堕落,加剧了欧洲国家的社会矛盾激化,因此改革者们以宗教运动为名,重新解释基督教教义,为民族国家的兴起做好了理论铺垫。这可谓欧洲宗教文化一般原理的世俗化,这次世俗化的直接结果就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形成,现代民族国家的主权得到承认,近代国际法由此而生。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将欧洲基督教国家长期以来相互交往实践中形成的某些规则成文化和法律化,所以与其说这是近代国际法,不如称之为近代欧洲区域公法更为适当。
国际法在清末传入古老中国,对中国各阶层形成巨大心理冲击,并开始预示着中国人传统的生活范式将要失序。在外交领域,古代中国一直以来依赖朝贡式的交往秩序,沉浸于万邦来朝的中心帝国迷幻中,西方国家秉持的国际法建立的基础原则是西方观念下平等的国家间关系,华夷秩序观念因此面临解体,这些事实,都迫使清政府去直面他们原本不屑面对的西方国际法知识(21)王健. 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39.。国际法是西法东渐这个特殊历史时期中第一个完整传入中国的西方文明产物,对于根本缺乏现代法治文明思想的古代中国知识分子来说,国际法与其说是一种法律,更不如说是一种西方文明之“道”。国际法并无器、物、技之说,国人通过研习国际法也无法直接获得与西方一样先进的武器和战术,因此国际法并非中体西用中的体,同样无法实现西用的目标。
但是国际法却是古老中国获得西方世界认可,从而正式加入这个西方国家主宰的国际秩序的入场券。旧有的中国文明在东方世界中独自运转、维持平衡的机制,已经在西方列强的激烈扩张中失灵,不加入这个国际秩序意味着永远被不平等的对待。所以在功利主义的思辨下,中国被迫接受了国际法的规则。国家有目的或有意识地服从国际法,可能是因为某个被国际法规定的行为被认为是有意义、必须执行或者有义务执行的,它是某个更为广泛的价值观念体系的一部分,或者是追求此种价值观念的手段,也可能是希望其他国家采取对等的行为,服从国际法甚至可能纯粹是惩罚胁迫下的产物(22)[英]赫德利·布尔. 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2版)[M]. 张小明译.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111.。与中国一样,日本、土耳其、非洲等非西方国家,都是被动纳入到西方国家的世界秩序中。
所以我们所谓的世界秩序,其实仍然是西方基督教国家间秩序的世界化,西方的道压过了东方的道。表面上看,西方国家因为拥有更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因此在军事实力上彻底战胜了非西方国家,但是科学的前提一定是理性的精神,这种理性帮助欧洲人摆脱了黑暗中世纪的狂热和盲信。这一点清末的士子阶层并非全然无知,最终也不得不接受古代中国道器皆输于西方的无奈现实。并且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后,眼看日本在全盘西化的基础上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并最终战胜了天朝上国,并在威逼下与其签订不平等条约。更加感叹于西方之道化腐朽为神奇的魔力,因此趋西就成为无法遏制的社会思潮,中国之道便与落后、愚昧相等同了。视中国为夷狄,欧洲转为文明,这种在郭嵩焘的时代还鲜为士人接受的文明判断,甲午以降却渐成风势(23)李欣然. 文明竞争思路的开启——郭嵩焘西洋立国本于政教说的时代语境与历史意义[J].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139.。这种文明标准的转向,对东方文明而言不啻于一次文明的再造,在东方文明遭遇西方文明的介入后,所谓的东西互鉴、开放共荣其实并未实现,西方文明中心论某种意义上也是非西方世界中坚定的趋西人士愈加广泛的推波助澜而成。
(二)文明竞争是人类历史的客观现象
文明竞争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状况,但是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竞争决然有别于西方学者抛出的“文明冲突”或者“文明对抗”,因为后者将不同质文明的互动关系最终归于二元对立的框架,是以某种文明最终消解某种文明为结论的。文明竞争是不同的文明至少在器物均势或者物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的对话,是非暴力的文明联系,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将18、19世纪欧洲国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殖民扩张,仅仅理解为欧洲国家依仗工业革命后的先进军事力量对于非西方的后发国家的侵略、抢夺行动,未免过于片面。当时西方学者所谓的文明化运动,倒是彰显出一丝两大文明相冲突的意味。统一基督教世界虽已瓦解,但因宗教神圣形成的文明优越,得以保留。面对并无基督教痕迹的异质文明,西方国家将对其宗教化和近代化、文明化相互等同。因此二战后,面对变化了的国际局势,西方仍然有学者抛出文明冲突、相互抵消的观点,也就不难理解为是一种自殖民时代就一脉相承下来的旧论新说。
作为相对游离的两大文明体系,经历“接触——竞争——对抗——和解”四阶段,可视为文明交互的应然规律。东方文明和西方文明曾有着基本相似的演生轨迹,但是东西方文明未能同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且各自产生过不止一次的大分流,因此两个文明体系朝向了不同的方向,衍生出了不同的文明形式。由于地理环境的阻隔以及技术条件的限制,两个文明体系的中古时代的交流极其有限,所以更不会产生真正实质性的激荡和碰撞。以后人看来,虽然文明的发展程度早已呈现了高低有别,但是并无真正的竞争或者对抗。以中国为核心的东方文明,属于一种原生型文明,近代以前基本处于相对独立演进状态,与其他文明核心区没有发生过激烈的正面对抗(24)徐坚. 文明的再造与复兴——东西方文明兴衰的启示.[J]. 国际问题研究,2016,(4):4.。这种文明体系间的联系,发生在18、19世纪的欧洲地理大发现和殖民运动兴起。不同的文明体系之间直接跳过了竞争阶段,陷入文明对抗的漩涡中。
竞争的前提一定是交互的存在,无任何联系的二者之间不可能发生竞争关系。东西方两大文明体系,在人类历史发展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其实没有发生过实质性的联系,两种文明体系得以在各自轨道上运行,尽管东西方文明同样经历了大致相似的历史发展阶段,虽然可能出现效率和线性的区别,但至少从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看来,两大文明是具有同源性的,都基本遵循了人类社会的蒙昧、无序到规范化。以罗马帝国和汉帝国为代表,东西方曾在同一时期分别以各自方式共同创造了人类文明的一个辉煌时代。在这个时期(公元前5世纪),东西方“变得前所未有的相似,都只由一个人口众多的超级大国统治,都出现了一批生活在大城市、受过轴心思想教育、有文化教养的精英”(25)[美]伊恩·莫里斯. 西方将主宰多久——东方为什么会衰落,西方为什么能崛起[M]. 钱峰译. 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93.。西方文明体系相比较而言,是不够稳定的,16世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前的欧洲更加类似于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如同西欧各国在战争或者和平状态下产生了古代国际法的萌芽一样,春秋战国时的各诸侯国也同样各自为政,并且发展出了相当程度的交互规则。
东西方文明真正开始接触,并进而发生了解彼此的兴趣,才是两大文明竞争的序幕。但这种竞争开始时,是单向性的。无论是基于开拓殖民地的需要,还是为了获取货物销售市场和原材料生产,或者只是人类探索未知的本能使然,西方世界率先叩响了封闭的东方文明的大门。同时,东方文明固守着的绝对优越的观念,使其对远道而来的陌生怪异的西方文明并无太多深入了解的愿望。
如果将文明的最大表征视为非暴力交互的秩序化和固定化,中国古代其实远远早于欧洲。前面说过,欧洲的表面统一,并不是威权式的,没有居于欧洲各国之上的权威中央政府,因此即使基督教统一了欧洲人的精神世界,但欧洲的文明仍然是分散的,得以在每个欧洲民族国家的文明生态系统里独立演进。中国古代的大一统时代很早来临,并且中国威权式的统一模式,不是依靠信仰强化大一统的精神力量,而是完全以武力、暴力维系国家的统一。但必须承认,威权式要比信仰式更加有效,古代中国人看待世界的方式就是中国古代的天下观,这种天下观是以中国为中心,或者说以中国皇帝为中心的,强势民族的本土中心论, 一半受视野限制, 一半出于傲慢与偏见(26)祝春亭. 明清时期中国人眼里的西方形象[J].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4,(5):98.。即使在面对更加先进的西方国家时,中国人这种根深蒂固的天下观仍然在奏效,以致于自认为征服者的欧洲人并不能理解。
工业革命后的西方世界,富强的模式迥然于古老的东方。科学技术进步促使生产力空前提高,工业化的欧洲国家创造财富的效率远高于东方世界积累式的财富增长模式,西方文明的竞争优势一开始就已经体现。与欧洲人对印第安人、非洲土人部落的文明化改造不同,因为这些地方因其根本缺乏人类社会形成的基本物质和文化条件,因此欧洲人并不认为他们是文明的,所以这并不是文明化,而是文明的赐予或者文明的教化。欧洲人也认识到,中国、印度和日本是不同的,虽然西方并不认可这些东方国家既存的生活范式和精神认知,但是他们同样明白用西方的文明去整体替换既有的东方文明,几乎不可能实现。因此,在东西方文明竞争出现僵持和焦灼状态时,西方文明认可了东方文明部分内容的文明性,但是,对于西方文明认为不可让步,或者说构成西方对于文明基本鉴别标准的,诸如法律、秩序等,西方国家必须迫使东方认同和接受,甚至不惜用非和平的手段强制推行。
(三)近代国际法是西方建构的世界秩序的支撑和表达
由于接受了奥斯曼帝国和日本这样的非基督教国家进入文明国家俱乐部,传统的基督教国家间的公法必须有所改变,基督教形成的一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进一步世俗化,成为西方国家宣称的文明国家间交往之法则,但是这种文明国家法则形成的历史合理性,已不再受到追问和探究。国际习惯法的普遍承认进一步模糊了这种合理性,但却让欧洲国家的区域性公法真正开始世界化。
国际法是西方文明向东方文明展示西方之道优越的最好代表,一个具有世界中心优越感的古老东方中心国必须依据外来文明制定的规则,与外来文明沟通和交往实现自保。中国之道失去光环,并开始被抛弃,当然不难以理解。西方文明之道在两大文明竞争的过程中,取得了暂时性的却也是长期的胜利,最显著的特征当然就是欧洲区域公法在欧洲以外的广大地区被普遍承认和遵守,因此国际法的观念正式确立。
西方文明完成了对于异质文明的超越后,建立起强大的心理优势,西方文明中心论即是对其他异质文明的绝对优越。西方文明中心论则成为西方国家对外殖民扩张的理论依据和精神武器,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对其现代文明发展模式独特性的认同意识,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建构的理论与话语(27)李艳艳,朱继东. 西方文明中心论的演变、本质和应对[J]. 国外社会科学,2012,(4):41.。这种文明中心论的核心不在于西方文明对于异质文明的征服或者消灭,一方面是因为西方文明已经通过主导国际秩序间接向非西方国家施加了集体排斥的压力,如果不遵从西方文明中心观念,不按照国际法确立的西方文明规则自我改造,将可能面临永远被国际社会边缘化的困境;另一方面,西方文明中心论建立在异质文明弱势的基础上,这种比较决定了异质文明存在成为必须,否则西方文明绝对优越就失去了比较对象,从而西方文明可能陷入自我消解,因此西方文明保持对异质文明的优势同时不对异质文明进行征服和消灭,也是西方文明自我存在的必要。
因此可能会形成一种结论,16世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后的近代国际法,应该是绵延至今的,二战后联合国体系的建立,并未改变近代国际法沿袭基督教国家间区域性公法的本质,因此所谓现代国际法的命题可能难以成立。联合国体系比之前的任何国际组织都更加庞大,有更多的成员国,并且中国、俄罗斯这样的非基督教国家成为了常任理事国,形式上具有了对国际事务的决定性话语权。但是联合国体系仍然是近代国际法关于对国际事务有组织协商传统的体现,联合国的议事机制也仍然是西方的政治文明。因此,西方基督教国家对于国际秩序的主导权没有旁落,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在西方政治文明的语境下其实并无博弈的空间和地位,二战后,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曾倡导构建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正是对西方文明仍然主导国际秩序的一种抗争和回应。
联合国体系确立以来的当代国际法,不能称之为现代国际法。现代应当表达出国际形势和格局的深刻变化,并应当体现国际伦理和国际正义。文明的冲突或许不再表现为战争和冲突,但是文明的竞争仍将持续。东西方两大文明,不太可能在现有的历史文化条件下实现充分的和解,文明的和解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在必将呈现和经历时发性的竞争状态。或者说,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东西方文明以前从未以真正器而平等的状态开展竞争。殖民主义时代,西方挟器之优势胜于东方,东方之道的衰落更可视为自我矮化后的主动退让。二战后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主题,当然源于两次大战给人类造成的深切灾难。战争的毁灭性是扩散的,并且不可控的,有可能导致东西方文明的一同湮灭。联合国体系基本保证了世界范围内的长时间大体和平状态,因此世界不同文明的国家和地区能够致力于共同减少器之上的差距,但这并非西方文明对其他异质文明的恩赐和慈悲,因为现代世界体系建立于国际贸易之上,贸易的基础即为彼此的可交换,各国器而上的差距过大,不利于西方文明的发展。因此将器而上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程度,同时保证西方文明于器而上的优势地位,最为符合西方世界的根本利益。只有当其他异质文明(其中包括东方文明)不会因器而上的压倒性劣势被迫接受西方文明的道而上的改造时,方才具备了同西方文明开展文明竞争的条件,即东西方两大文明道而上的竞争。
三、国际法的现代化:文明冲突到文明竞争、再到文明和解
相对于17世纪威斯特法里亚体系下的近代国际法开端,可以说二战后联合国体系下的国际秩序有着国际法现代化的理论和现实需要。在东西方文明仍然存在历史的空隙,尚不能完全以普适性的人类普遍文明视之的前提下,对于不同的文明而言,国际法的现代化显然内涵有别。
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世界化继续保持,并在此基础上维持和扩大西方国家的利益和优势,以国际法将后发的非西方国家定位于国际秩序中的原材料供应地、商品倾销地,这是西方国家的国际法现代化观念。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二战后大致和平的国际环境,是扭转东西方实力对比的机遇,因此,国际法的现代化也就意味着挣脱“威斯特伐利亚紧身衣”,在国际法和国际秩序中开展“去西方本位和西方中心主义”。
西方文明深刻影响了中国由古代向近现代转型,对中国人的心理范式、精神认知到行为模式,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即便今天中国已成为世界秩序中相对拥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大国,但西方文明在18、19世纪施加予中国人的思想烙印和遗迹,仍在不时显现。最大的体现,则为对中国之于国际秩序的困惑,换言之,如今的国际秩序,外观上已经具有了相当程度的国际伦理和国际正义,但是中国并未充分在这个体系内实现大国权利,中国未能对国际秩序产生重要的干预和影响,距离主导国际秩序仍显力不能及。因为当今的国际秩序本质上,仍然是16世纪欧洲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延伸,基督教国家间的欧洲区域公法仍然是当代国际秩序的国际法支撑。或者说,这个国际秩序及其国际法治,价值排序上的首要关切,仍然是传统的欧洲基督教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这样的新教国家)。非基督教国家实现国家利益,必须以符合西方世界的语境阐释诉求和表达主张,某些特定的时期,非西方国家可能确实因为遵循西方主导的国际规则获得了短期的利益,但却可能造就自有文明进一步的贫瘠化和碎片化,民族认同感的下降导致文明象征、记忆凋亡和枯萎。
某种意义上,文明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人类历史上文明体系的数次大分流,即使今天文明的相互和解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目标,但是尚不具备完全和解的条件。在不同文明体系各自运转的生态系统内,已经发展出了不同的文明本体,即文明的道和体,这种文明本体是独立和完整的。同时不同的文明在道而上尽管可能存在一定的共通性,但这种共通性多来源于人类情感上的联系,而很难视为文化上有内在、本质的联系。但是文明的冲突并不必然意味着相互压制和消灭,如同市场经济下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利益彼此冲突,却得以在公正市场规则的约束下,开展公平竞争。对于不同文明而言,这种非暴力的、在框架内的文明竞争也是存在的,文明竞争曾在18、19世纪及20世纪初表现为极端形式,例如战争,归咎于建立在器而上的力量悬殊,及某些事关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规则尚未建立,如国际贸易体系、集体安全制度等。二战后,和平发展、非暴力协商成为公认的国际伦理和国际正义,并且各国在器而上的差距有效缩小,国家间大致均势的局面形成且保持稳定,这是新文明竞争发生的有形条件;现有国际法治的创新和变革,则是重要的无形条件。
今天多有提及国际法治创新的中国声音或中国表达,仍有将国际法视为器而上之凭依的迹象,思想内核仍未摆脱沿袭西方文明中心的思维定式。所谓的中国表达或中国声音,仍是工具性的,并未触及国际法治的本体和肌理。国际法之道,即为时际国际法所表达的文明导向,或者更具体而言,即为特定历史阶段的国际法根据何种文明语境进行创制、表述和解释。
文明冲突或者对抗,是文明竞争的一种异化表现。这种异化的根源在于不同文明体系间器而上的过分不平等,因而文明竞争的本质,即道而上的理性比较之路径被阻断和割裂。梁启超的器物、制度、文化三阶段论,非常准确地描摹了中国人的认识论基调,即:道高于器。尽管这种认识论在晚清与西方的关系上产生过误导和曲解,以致于生出所谓“中国崇道义,洋人尚机数”的错误认识。但这并非基于道高于器的理论假设本身谬误,因为18、19世纪东西方文明并非处于文明竞争的正当模型之内,西方世界的炮舰政策恰是基于器优的现实,因此文明竞争的异化一开始就已经充分表征,变成了西方文明对东方文明居高而下的压迫。政治学中的均势原则,被认为是国际社会集体安全的保证之一。政治的首要原则是,集体的安全取决于个体间的均衡和制约。当某个个体开始强大时,其他个体可以结盟来制约强大个体,从而保持原有的平衡与稳定(28)李明倩.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研究》——以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为中心[D].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143.。对于文明竞争而言,各文明体器而上的不致于过分悬殊,同样意味着一种均势原则,对于抑制文明竞争的异化具有重要意义。
文明和解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课题和目标,也是国际法治创新研究的重点。但是文明和解重在抵消不同文明体系可能产生的冲突和对抗,避免重蹈某种文明优越论的覆辙。文明的和解并不必然与文明竞争相抵触,或者说,为文明的竞争设定正当有序的制度环境正是对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提出的要求,所谓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应当是有利于文明竞争的。人类社会有着更为远大的目标,则是实现文明的融合,在人类历史早期各自形成并发展且保留至今的文明体系相互借鉴后达致实现人类整体文明的愿望。这种人类整体文明的状态势必经过长时间的文明竞争状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向亚洲扩张的时代,欧洲的学者甚或怀有一种对异质文明的怜悯,因为亚洲文明居然不具备鼓励商贸、法治精神、外交礼仪等这些已经在欧洲的国家实践中被反复确认且公认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亚洲是不文明的。但是问题在于,西方世界是在器而上取得了优势,以战胜者的姿态和地位对异质文明进行批判和审视,而并非两大文明体系在合理竞争后产生的理性选择。当然,历史不能够在假设的基础上进行公式化的推演。但至少说明,西方的文明建立在器而上的优势之基础上,当异质文明同样获取器而上的基本条件以后,西方文明中心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也是必然的逻辑。
西方的文明标准,通过国际法在全世界的普遍性进一步强化了规范意义和自然意义,当今这个世界,若仍以道器之争观之的话,不得不说,仍然是一个以西方文明中心的世界。文明共荣的前提是,存在文明的竞争。但在一个已经预设某一文明为前提的竞争环境下,文明多样性和多元化都只可能会是一个结果,那就是在内涵和表达上无限趋同于预设的前提文明,这种趋同性其实质就是趋西性。
中国的夷夏之说则是自成的文明标准,但是古代中国的学说未成体系化和规范化,因此在东西文明遭遇之际,本就弱于器而处下风的中国文明,自然又因偏道法哲学的表达方式,无力与理论结构严密的西方国际法学说相辩论。但是,西方的文明标准亦并非源于人道和自然的永恒之理,国际法来源于万民法,按照阿奎那的分类,永恒法与人类的意志无关,人类通过启示而知永恒法的某些存在。但是万民法则不同,万民法并非先验或者内在的,而是完全基于人类社会的意志而存在。贸易自由在西方文明中被极为夸大,多少因为地方基督教国家的地缘因素,不可能如同拥有广袤大陆的古代中国一般,在自有的自然生态系统内达致自给自足,当然放眼于当今的世界,贸易已成为世界诸国交互的基本方式,自由贸易权利亦成为国际法主体之基本权利。但是如果按照西方国际法学者或者传教士的言论,自由贸易权利具有神圣性就言过其实了。如维多利亚和苏亚雷斯都坚持,万民法承认贸易的自由,而且,任何妨碍贸易自由的行为都将遭到惩罚,不惩罚这种妨碍行为的国家和民族自身将为此承担国际责任(29)屠凯. 与中国相遇的现代早期西方法哲学规范性、权威和国际秩序[J]. 中外法学,2017,(5):1175.。古代中国重农抑商、实行海禁的政策,是否造成国家的羸弱暂且不论,但若将此视为中国即为不文明、即为野蛮,则只能说是西方基督教国家自恃器而优的文明优越之体现了。
中国现在世界秩序中,确实有表达中国声音的主权意愿和现实战略需要。无论是和谐世界、新安全观还是人类文明共同体理论,都是意在于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础理论的创新和重塑,但是如果忽略了或者误读了文明竞争的客观规律,一味强调在现有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理论框架内加以阐释,可能所谓的中国声音或者中国主张,将极易陷入以西方文明的概念和语言建构中国文明的解释逻辑怪圈,仍旧是在反向助推和巩固国际法理论中的西方文明中心主义。对于现代国际法基础理论创新的研究,应该是一个以中国文明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尽管如沃勒斯坦所言:在欧洲支配整个世界体系的历史时刻,社会科学为回答欧洲的问题而兴起。社会科学既然是在这个熔炉里形成,它的选题、推理、方法论和认识论上都反映这个熔炉的局限,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30)[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 所知世界的终结——二十一世纪的社会科学[M]. 冯炳昆译.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83.。国际法学在16世纪,是回答欧洲基督教国家如何在战争与和平时代交往而生,殖民主义时代,国际法承担着向非基督教国家解释何为文明体系内的基本规则,可见其主体与客体都具有相当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因此,不能以国际法学和何种环境中产生,来断言西方文明之于国际法学的不可动摇性。在18、19世纪,非西方国家基于器而上的劣势,没有能力向西方中心主义的世界秩序发起质疑和挑战,对于近代国际法的承认相当程度是由于功利主义和现实主义的需要。二战后的世界格局得以重构,国际法是西方基督教国家维持主导地位的理论支持,在文明竞争得以真正展开的时代,国际法的去西方中心化将是不得不面对的事实。
东方的现代,是欧洲强加的产物,或者说是从结果推导出来的(31)李永东. 被殖民的“帝国”与半殖民地的殖民意愿[J]. 山东社会科学,2017,(3): 17.。国际法的理论创新已经在反映这种文明竞争的态势,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战后外交的基本原则,和谐世界、新安全观等理论也在国际上形成相当大的影响,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更是被载入了联合国决议。这些理念主要或几乎全部来自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提取和现代语境下的解读,在中国积贫积弱的时代,是无法想象中国可以对国际法治施展影响力的。这充分说明,世界格局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工业革命时期奠定的以欧美体系(核心是英美体系)为世界规则主导的格局正在发生裂解,一种围绕着不同文明体系的多极化竞合的新格局正在趋于形成(32)何哲. 人类文明竞争演化的基本原则与中国国家战略构建[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7,(1):4.。文明的和解将在东西方文明竞争中形成均势的状态下实现,西方文明中心的局面至少目前来看仍然没有彻底打破,前苏联曾经在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建构上试图挑战西方文明的垄断,但由于前苏联的解体未能完成。中国已经处于这个历史机遇的当口,在当今国际法面对人类社会新的公共问题和危机已经疲于应对的状况下,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文明的智慧和经验,引领国际法治的基础理论创新,以中国之道影响整个国际法之道,新时代的文明竞争才会保持在以构建世界文明共同体为目标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