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构主义视角下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
2020-02-22□李娟,杨帆
□李 娟,杨 帆
(1.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2.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山西 太原 030001)
在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方针下,公安人员要积极转变传统办案思维,树立“从证到供”的新办案思维,尤其需要重视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从而在有效完成案件侦办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等现象。本文从结构主义视角对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进行探究,旨在帮助公安人员明确犯罪现场结构的基础上,寻找切实可行的重建与再现犯罪现场的方法,为案件的侦办提供必要参考和帮助。
一、结构主义及其视角下的犯罪现场分析
(一)结构主义基本内涵
作为认知心理学派的重要分支之一,结构主义理论最早起源于上世纪初。奥地利著名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在其《逻辑哲学论》一书中提到世界的本质就是由众多状态共同构成的集合体。而每一个状态则又是若干事物共同构成的锁链。在结构主义理论中,整体性与共时性是其最为重要的两大组成部分。其中整体性是相较于部分而言,从逻辑上来说整体更加具有优先的重要性。这主要是由于所有事物均属于一个具有较高复杂性的统一整体,所有组成部分的性质均无法被单独理解,只能通过将其放置在一个完整的关系网络中,通过有效实现各部分的有机联系才能被理解。而共时性则认为系统内部各要素间具有极为紧密的关联,且所有要素均同时并存,各要素在系统内部相互作用。
结构主义的相关内容对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在结构主义的思想下,可以认定犯罪现场中的各个结构、痕迹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且整体性的现场重现比单一的痕迹分析更加重要。换言之,一些痕迹在单独存在的条件下并不具备一定的意义,但将其放置于犯罪现场的整体中,就能够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等的指向,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全面、更准确的信息。基于此,在对犯罪现场中不同痕迹进行分析时,要重视犯罪现场整体的重建与再现;在细节、个体分析的同时,展开现场的整体性分析,确保获取信息的全面性与整体性。
(二)犯罪现场构成要素
从结构主义的角度看,犯罪现场作为一个完整的结构系统,具有其特有的构成要素。犯罪现场有多种分类,按要素核心与否,可将其细分成两类,即核心要素与非核心要素。其中核心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这是构成犯罪现场的根本前提。犯罪行为的过程与内容以及犯罪行为的具体手段则是构成犯罪行为最主要的三大要素。而包括犯罪行为的时间与空间、犯罪行为主体等在内的要素则统一被纳入到犯罪现场的非核心要素范畴中。但由于几乎所有犯罪现场在构成要素均基本一致,因此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各要素进行相互组合,才能有效区分犯罪现场,而在犯罪现场中将各要素进行相互组合,即可构成犯罪现场结构。
按照现场的破坏与否,可将其细分成两类,即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其中,原始现场指的是未经过破坏和改变的现场,当侦查人员到达时,现场能够反映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方式等相关信息。在原始现场中,侦查人员能够更加全面地、迅速地完成犯罪遗留痕迹、物证等的采集与提取,为后续案情的正确分析提供参考信息。而当侦查人员到达后,犯罪现场已发生部分或是全部的改变,这种现场即为变动现场。在这一现场中,变动的发生不一定是人为的,受到大风、降雨等自然现象破坏的情况也相对较多。侦查人员在变动现场进行痕迹采集时面对着更大的困难。
依照现场有无伪装,可将其细分为两类,即真实现场和伪装现场。其中,真实现场指的是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并未通过掩饰和伪造等手段进行修饰的现场,当侦查人员到达时,能够从现场中迅速了解到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目的以及过程。而当犯罪分子作案时,故意掩饰了其犯罪行为和目的,这种现场则称之为伪装现场。
因此,侦查人员在进行案件分析时,要结合犯罪现场中的不同痕迹完成细节性的分析,并通过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分析不同现场痕迹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多的信息。对于具有多个现场的案件,还要在犯罪现场重现的基础上分析不同现场之间的关联,实现更多逻辑线索的搜集。
(三)犯罪现场结构特征
在犯罪现场中各项构成要素相互组合共同构成了犯罪现场结构,按照具体结构类型,可以将犯罪现场结构细分成一般结构与特殊结构。其中一般结构指的是顺向结构,在这一犯罪现场结构中,各项要素按照具体犯罪行为的顺序依次出现,即犯罪行为的运行轨迹是各要素相互组合构成犯罪结构的重要依据。此外,该犯罪现场结构还具有原始性,是直接由未经过改变的犯罪行为所构成的原始犯罪现场。这一犯罪现场结构主要呈现为一种结构框架,在该犯罪现场结构中,侦查人员并不能直接看到犯罪现场形成的全过程,而是通过对犯罪现场所展现出的各个构成要素,对其内在关联进行分析与判断,深入挖掘其中潜藏的其他构成要素,从而有效完成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1]而特殊结构指的是逆向结构,在这一犯罪现场结构中,犯罪现场中各要素的组成与内在结构均以具体侦查行为为基础。通常在特殊犯罪现场结构中,侦查人员需要通过各种勘验、检查才能对犯罪时间与地点、犯罪工具等进行有效确定,从而明确具体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与动机,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因此相较于一般犯罪现场结构,特殊犯罪现场结构需要侦查人员采用逆向思维,并仔细勘查犯罪现场才能准确掌握各构成要素的内在关联,实现案件的成功侦破。
二、重建与再现犯罪现场的重要作用
(一)发现更多的侦查线索
重建和再现犯罪现场能够有效帮助公安人员发现更多的侦查线索与证据。在对犯罪现场进行重建和再现的过程中,公安人员将从犯罪预备入手,在对犯罪行为、犯罪工具等各项构成要素及其内在联系进行深入分析下,围绕整个犯罪现场展开侦查活动,从而明确具体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活动路径、犯罪过程及后果处理等整个过程。公安人员可以在重建与再现的犯罪现场中深入挖掘更多侦查线索、证据并以此为基础整体把握犯罪活动线性结构,并有效缩小侦查范围,达到提高侦查办案效率的目的。
(二)锁定抓捕犯罪嫌疑人
在结构主义视角下对犯罪现场进行重建和再现,同样有利于公安人员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实施有效抓捕。在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便是重建犯罪轨迹。当发生犯罪事件后,公安人员应及时展开现场勘查,通过对现场周围人员与监控进行访问、提取,寻找与犯罪行为人有关的各项信息,了解其逃跑与藏匿路线。按照人、事、物的犯罪轨迹结构,在对犯罪现场各结构要素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推导演绎的基础上,适时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与仪器设备,重建并再现犯罪现场,从而有效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活动轨迹,科学制定抓捕方案,设置抓获地点,顺利完成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工作。[2]
三、基于结构主义视角的犯罪现场重建分析
(一)犯罪现场重建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
在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中,科学性原则是必须要遵守的一项原则。因此,必须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对多领域问题的解决,包括生物学、物理学、化学、植物学、昆虫学、人类学、医学等等。现阶段,可以通过计算机智能云取证、多种理化方法、现代DNA分析技术、痕迹的提取及固定等等,完成犯罪现场的重建。
2.关联性原则
犯罪现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存在,因此,犯罪现场的重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在进行实际的犯罪现场重建时,必须要对整个证据系统进行考察与分析,观察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对特定的、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进行检验,然后基于整个证据系统,完成对发生过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关情形进行重建。
3.逆向性原则
在重建犯罪现场时,侦查人员必须要利用现场留下的信息判断犯罪行为、经过或是情节,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要具有逆向性思维,并能够实现重建过程的逆向逻辑串联。例如,当面对惨不忍睹的尸体时,侦查人员要能够意识到该犯罪现场是否遭到人为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破坏、或有被自然现象、生物等的毁坏。在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侦查手段等逻辑性的问题进行思考。
4.效益性原则
犯罪现场的重建必须要以案件侦破作为最终目标,所有的工作都要围绕这一主题展开。当前,犯罪现场的重建提升了侦查行为的准确性,明显缩小了侦查的范围。为了确保效益性原则的体现,必须要应用多种先进侦查技术,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避免波及无辜群众,体现公平正义。
(二)犯罪现场重建的基本流程
1.信息与证据的收集
在进行犯罪信息与证据的收集中,侦查人员必须要坚持全面、客观的资料收集原则,在资料收集时要坚决杜绝“先入为主”或是信息随意删减的现象发生。在信息收集中,侦查人员要重点收集犯罪时间、地点、行为、侵害过程、后果、嫌疑人、犯罪现场等信息,为后续的现场重建提供支持。在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中,要结合多个参考人的信息,包括被害人、目击证人、其他知情人等,多角度、全方位地完成犯罪信息及证据的收集。
2.推断与假设
结合收集到的证据,侦查人员展开推断与假设。在这一环节中,侦查人员必须要注意两项工作:第一,结合所有信息展开推断。根据结构主义理论,犯罪现场中痕迹能够达到“1+1>2”的效果,所以,要结合所有的信息及其与现场的逻辑关系完成推断。第二,大胆假设。从结构主义的角度来看,不仅要结合所有以获取信息完成重建假设,还要分析单个信息点与其他信息点、或是整体案件之间的联系,实现对案件的全面认识。
3.验证与修正假设
在重建假设环节,很有可能会得出多种结果,而这些结果只有一种与案件的真实情况相吻合。为了确保重建假设与真实情况更加贴合,侦查人员要完成重建假设的验证与修正。侦查人员在分析案件信息时,当重建假设中得出了新的信息,则能够证明该重建假设具有准确性;反之,若无法在案件中找到能够支撑重建假设的信息,或找到的信息与重建假设相悖,则说明该重建假设不具有准确性,应予以否定。
对于重建假设的修正,可根据修正的程度分为部分修正与整体再假设。对于具有准确性的重建假设,可以结合其他信息完成部分修正;对于不具有准确性的重建假设,要在予以否定的同时展开整体再假设。需要注意的是,予以否定的仅为不具有准确性的重新假设,并不需要对前期工作的价值进行完全否定,此时,应当仔细总结与分析掌握的信息,形成新的重建假设。
4.得出最终结论
通过上述步骤能够得出最终结论,该结论具有综合性,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的文字体现。在最终结论中,能够反映出犯罪的一些细节。为了最大程度满足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需要利用较为直观的形式表现出犯罪现场的重建以及最终结论。
(三)确定基本案情
基于结构主义视角对犯罪现场进行重建时,公安人员首先需要掌握基本的案件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现场的结构进行有效明确,在接到群众举报或获得相关犯罪案件线索后,公安人员需要迅速从中提炼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时间、空间、犯罪工具等各项犯罪现场结构要素。[3]同时过滤掉其中无关紧要的结构要素并厘清其要素关系,如果此时公安人员能够迅速获取侦查线索与证据,分析有关犯罪现场各结构要素的难度相对较小,则可以将其判断为相对简单的犯罪现场结构,按照一般规律对犯罪现场进行深入勘查分析。但如果公安人员获取侦查线索与证据的难度较大,犯罪现场各结构要素及其之间的关联并不明显,则需要将其划分至复杂犯罪现场结构。此时需要公安人员按照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原则,围绕犯罪现场全面开展现场勘查、周围调访等各项工作,寻找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以便明确各要素间的具体关系,为后续重建和再现犯罪现场创造良好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过滤与犯罪结构现场无关的组成要素时,无关要素并非对重构和再现犯罪现场无意义,而是公安人员可以根据重构犯罪现场要素的重要性对其进行取舍。
(四)结合现场勘查
在重建犯罪现场中,要求公安人员始终围绕犯罪现场,以此为中心逐渐向外延伸发现更多其他相关证据与线索,确定其他相关犯罪现场结构构成要素,从而对犯罪现场进行有效重建。大部分学者认为犯罪现场不仅作为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具体地点与场所,同时还是一个会遗留各种和犯罪有关的痕迹与物品的场所,通过开展犯罪现场勘查,可以有效帮助公安人员判断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具体行为状态。例如家庭暴力犯罪等犯罪现场,通常可以反映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大多出于临时起意、临时发生,而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的犯罪现场,则多反映出犯罪人经过预谋与准备后侵入现场实施犯罪。以某地发生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为例,在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公安部门派出了由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及调查人员等共同组成的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组。立足犯罪现场结构的具体构成要素,在确定现场地点的基础上,对包括天气情况、现场自然光线等进行确定后,从犯罪现场中心地点开始逐渐向外延伸,反复进行勘查。发现犯罪现场总共被分成两部分,其一为在经过开垦熟化处理的林地上种植大豆以及部分经过翻耕但尚未种植农作物的林地。其二为尚未进行翻耕的被毁林地。在对该案件中犯罪现场被破坏以及非法占用的林地数量进行详细统计后,由现场勘查人员利用数码相机等设备对犯罪结构现场中的具体结构要素如伐木木根等进行拍照录像。
(五)重建犯罪现场
在确定基本案情并与现场勘查情况进行有机结合下,确定案件真实性以及具体类型后即可对犯罪现场进行重建。在该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中,现场勘查得知,被破坏的林地为生态公益林,并且案件确实属于非法占有类。犯罪现场已经被分成两部分,分别为已耕作以及地面植被已经被破坏但尚未进行翻地操作的打地场子。通过结合犯罪现场的拍照录像,发现现场遗留了机械设备作业时产生的车辙印以及在收割农作物时的遗留作物。重建犯罪现场并非为了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帮助公安人员对整个犯罪行为过程进行深入研究。因此保障重建的犯罪现场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且可以使公安人员从中挖掘出更多的信息线索。在实际重建犯罪现场时,公安人员需要具体掌握的线索或依据是重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是动作单元。例如在该案件中,根据犯罪结构现场出现的拖拉机耕地印迹这一结构要素,可以重建出犯罪人在实施开地犯罪行为时使用的机械设备为拖拉机。而根据犯罪结构现场中出现的被伐木木根痕迹基本为油锯所为,以及遗留在犯罪现场中的拖拉机前后轮胎的缺损痕迹,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能够熟练操作油锯与拖拉机,并且其使用的拖拉机轮胎有缺损问题。根据重建的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在对周围村民进行大量排查之后确定了其中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村民王某。侦查人员在依法传唤、问询王某后其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因缺乏现场指认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因此无法有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故而还需要进行犯罪现场的再现。
四、基于结构主义视角的犯罪现场再现方式
(一)犯罪现场再现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在犯罪现场的再现阶段,相关人员要遵循事物在发展中的特定规律完成相应的工作,防止人为因素对现场再现产生干扰。基于这样的要求,在进行再现工作时,要避免依赖经验、刻板印象等干扰,明确地认识犯罪现场是客观存在的。同样,还要保证用于再现犯罪现场的资料是客观且准确的。为了进一步提升犯罪现场重现的准确程度,在进行现场资料收集中,要尽可能全面地、多形式地、准确地记录犯罪现场的信息。
2.相关性原则
要保证用于犯罪现场再现中的资料与案件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包括:要避免将具有主观联系、假想联系的信息体现在再现的犯罪现场中,防止对侦查人员产生误导;在结构主义理念支持下,要重点寻找现场信息与案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将有再现价值的证据与不具有再现价值的信息区分开来。
3.逻辑性原则
结合结构主义的相关理念能够了解到,对于犯罪现场来说,所有痕迹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所以,在进行犯罪现场的构建中必须要坚持与体现逻辑性原则。例如,在先后多起的爆炸案中,通过分析受害者社会关系的交叉点,就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确定。在犯罪现场的重现中,要重点对各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体现,提升案件侦破的速度。
(二)犯罪现场再现的流程
1.资料的收集与分析
在展开犯罪现场的再现中,要重点对资料的客观性与相关性进行把握,确保犯罪现场再现的准确性及实用价值。在收集与分析资料阶段,要重点对时间资料、空间资料、环境资料、现场痕迹物品分布、心理痕迹资料、侵害对象及结果资料、犯罪行为资料等进行收集与分析。在结构主义理念的指导下,要认识到现场痕迹、物品分布与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联系,所以要重点对这一部分的资料进行分析;心理痕迹资料的收集与分析也能够缩小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范围,所以也需要重点关注。
2.犯罪物质现场的再现
犯罪物质现场指的是利用思维或实物模型完成对犯罪行为过程的认知。在再现犯罪物质现场的过程中,要综合运用收集到的多种现场资料,通过结构再现、逻辑碰撞、综合再现的方式完成基于结构主义的犯罪物质现场再现。在结构再现中,主要依据不同类型的现场资料完成再现,包括时间资料的现场再现、空间资料的现场再现、环境资料的现场再现、事件发生前原有状况的再现、基于侵害对象与结果的再现等。在逻辑碰撞中,可以通过不同角度再现结果的对比与逻辑梳理,排除不可能或逻辑上有冲突的结论,构成基本的整体再现结果。在犯罪物质现场的综合再现中,要利用结合所有角度的、且具有价值的证据完成。
3.心理画像
心理画像主要依据犯罪物质现场的再现、符合逻辑的证据等资料,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特征进行描述。利用这样的方式,侦查人员能够进一步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甚至能够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通过利用犯罪现场的物质信息以及非物质信息,能够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社会特征等。例如,通过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交通工具,能够推断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条件、可能居住的距离等等。
4.现场再现的验证与修正
为了进一步确保犯罪现场再现的准确性,必须要展开验证与修正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可通过物证检验、论证分析、言词证据的印证、侦查实验等方式完成犯罪现场再现的验证。一般来说,验证得到的结果能够分成以下三种:证明再现正确、部分修正再现和重新再现。
(三)分析推理与回忆再现
结构主义视角下再现犯罪现场,需要建立在重建犯罪现场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将原本分散的各犯罪现场结构要素进行有机整合,按照犯罪轨迹再现出一个完整的犯罪现场。[4]例如,在某一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侦查人员在其中某一起相关杀人案件的现场侦查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一件牛仔外套。通过将其作为案件侦破以及再现犯罪现场的重要结构要素,运用找人试穿的方式邀请数百人参与试穿,再现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最终发现身高为165cm的人穿着该件牛仔外套最为合适。因此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应为165cm,而最后逮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确实身高165cm。在再现结构主义视角下的犯罪现场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回忆再现的方式,即公安人员寻找与犯罪案件或同犯罪结构现场有关的回忆人,根据客观认知与真实回忆帮助再现整个犯罪现场。在回忆中需要重点回忆包括犯罪时间与地点、犯罪嫌疑人人身特征等在内的各项关键犯罪现场结构要素。而根据回忆人的年龄、性别等特征,在引导其回忆再现犯罪现场时也需要采用不同的方式。例如,在某劫杀案件中,由于回忆人是未成年人,其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因此侦查人员通过积极邀请未成年专家,用亲切和蔼的语言和态度,引导回忆人用画画的方式再现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则通过对画中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由此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等信息。
(四)技术检验与实验再现
在对犯罪现场结构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并由此再现犯罪现场时,也可以积极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以及实验对比等方式进行犯罪现场的有效再现。例如,在前文给出的非法占地案件中,侦查人员便是通过将犯罪嫌疑人家中的拖拉机缺损部分和油锯痕迹,与犯罪现场遗留下的相关印迹进行对比实验,发现其完全一致,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家中的拖拉机与油锯便是犯罪工具。不仅如此,侦查人员还在有见证人在场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家中木材垛中截取的代表性木段进行拍照录像并进行编号。随后将木段与犯罪现场中发现的相似伐木木根进行整体分离后的复合再现实验,在人证物证俱在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最终对其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和交代。在当前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下,在再现犯罪现场时还可通过利用包括虚拟现实技术、建模技术等各种方式,立足具体犯罪现场结构要素构建出近乎真实的虚拟犯罪现场,[5]同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真实再现犯罪现场的效果。
五、结束语
在结构主义下重建和再现犯罪现场时,需要公安人员始终围绕犯罪中心现场,确定具体的犯罪现场结构及其结构要素。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真开展现场勘查等工作,在全面搜集相关线索与侦查证据的基础上,灵活使用分析、推理、回忆等再现方式对犯罪现场进行重建与再现,从而有效帮助公安人员快速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切实提升案件侦破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