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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审判模式之构建和程序规范

2020-02-20文小梅

云南社会科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案由审理审判

文小梅

互联网金融带来资金流通便捷的同时,“跑路”等众多问题暴露无遗,由此激增的众多复杂难度较高的案件给审判带来新挑战。各地法院对此不断尝试创新审判模式,从程序上对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制度依据。

一、互联网金融审判特点、审判程序现状及法理基础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风险凸显,网络平台停止数量大增,从2017年723家增加至2018年1279家。①网贷之家:《2017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完整版)》,2019年1 月9 日,https://www.wdzj.com/news/yc/3699010.html.各地案件数量增速较快,部分案件涉及主体众多、金额巨大,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且刑民交叉现象较为严重。

(一)现有互联网金融审判的特点

1.互联网金融案件数量激增、主要集中在P2P领域

互联网金融纠纷激增,矛盾聚焦于P2P领域。2017年全国一审互联网金融案件15.2万件。②参见2017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7832.html.2018年全国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83.9万件。③参见2018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s://news.sina.com.cn/c/2019-03-12/doc-ihsxncvh1817568.shtml.而上海2017年的金融类案件收案数量已超过了2015年、2016年的总和。④搜狐网:《上海高院发布2017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2018年12 月21 日,http://www.sohu.com/a/283577640_120059668.互联网金融案件数量增加给审判带来巨大压力,对法官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出挑战。

互联网金融案件类型集中度高,主要体现于P2P、第三方支付和股权众筹中,其中P2P占比最高。而P2P案件主要包括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平台兜底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担保责任纠纷和平台股东责任纠纷4类案件。尽管互联网金融案件类型集中,但相较之下,案由比较分散。案由不统一和分散的本源可追溯至统一立法的缺失,即互联网金融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制,体现在程序适用方面则表现为没有统一的案由。立法的缺位及程序的不统一使具体审理理念产生差异,纯民事理念或商事观念审判同时存在,审判操作不一致必然导致案件适法的不安和审理结果的尴尬。

2.互联网金融涉众案件多、刑民交叉现象普遍因互联网金融案件涉众范围广,侵权现象也较为多发。传统金融行业难以满足贷款需求,金融供需严重失衡。互联网金融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将小额供给和需求精确衔接,降低了供需失衡程度,但其具有资金额度低、交易高频、资金来源和走向分散等特点,极易引起群体性诉讼。比如,“红岭创投”广州亿元纸业项目“一对多”大标模式借款,从2015年至2018年共有案件165起。另外,群体性诉讼还源于之前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和灰色操作甚至违规操作,导致金融风险放大,期间出现网络平台跑路的诈骗现象也是屡屡见诸报端。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现象普遍,由此造成的刑民审理衔接不一致状况非常突出。2017年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公诉案件8252起,涉及被告人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新型金融案件推进式增加,疑难复杂程度逐步加深,刑民交叉案件情形繁多,由此造成司法审判难度增大。而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互联网金融新事务存在不同认知,在案件性质和类型判断方面产生差异,认定纯刑事案件、纯民事案件的情形均存在。在诈骗认定方面,涉及到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甄别,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具体认定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条件和情形综合判断,由此造成审判难度系数增加,难以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如果对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案件采取“分别审理”模式,难免会导致审判处理结果的差异。还需要注意的是因程序性衔接不一致,导致的审判结果的公正性等问题,极有可能打击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金融稳定和社会发展难平衡。

3.互联网金融案件泛区域化造成管辖供给与需求失调、送达低效

互联网金融泛区域化的特点非常突出,地域特点被逐渐模糊和边缘。传统时代背景下地域区分的特点在虚拟网络的环境下不再突出,“虚+实”的融合给诉讼管辖带来新挑战。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被网络连接起来,合同当事人多数身隔异地,纠纷一旦出现,传统诉讼方式的物质性如“面对面”要求难以满足网络化纠纷的需求。

在诉讼程序方面,互联网金融案件送达低效和出庭率不高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因互联网泛区域化特点,必须造成公告送达与缺席审理比例较高。以P2P网络借贷为例,公告送达占比高达近1/6。①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互联网金融案件专题分析报告》。而作为法律拟制的公告送达适用于送达的兜底情形,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使被告出席率低缺席审理占总数近2/3。被告“缺位”造成案件审理时查清事实难度加大,案件的公平正义可能因事实瑕疵受到影响,给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挑战。②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互联网金融案件专题分析报告》。

(二)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面临互联网金融审判的新事务和新挑战,中国各地法院不断“试水”,有的法院从程序组合方面创新,有的法院从管辖方面尝试,形成了不同经验。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专业审判起步较晚,审判力量总体上还不足,并且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审判发展不均衡。

1.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的现状

地方法院对互联网金融审判“尝鲜”模式不一。金融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金融案件审判需较高的识别力,互联网的多元特征增加了辨识金融事件本质的难度,法官多不具备相当的金融知识和互联网知识,难以全面、科学、正确把握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国各地法院对互联网金融审判均有不同尝试,但多数法院审判案件的受理范围仅为民事案件,并且还拘泥于“大民事格局”中。尽管如此,不管尝试的效果如何,各地法院摸着石头过河的审判创新举措是值得肯定的。目前尚未形成规律的管辖模式和审理方式。

各地法院审判创新与地区经济密切相关,相较而言,沿海城市互联网金融审判力量更为集中,但横向来看发展不均衡。杭州、上海、深圳等金融发达地区,应互联网经济及金融的现实需要,纷纷成立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法院或法庭。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2018年7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建立“一站式”诉讼全程功能模块,形成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先进经验”。

作为中国金融中心的上海也另起炉灶,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成立,正式将“中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特点聚合,重点体现在专家断案和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两方面。案件管辖范围包括四类:金融商事案件,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涉金融行政案件,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院指定上交所等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的体系化形成了“上海金融法院模式”①东方财富网:《中国首家:上海金融法院将于8 月底前挂牌成立》,2018年8 月1 日,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7,20180801917600188.html.。

深圳福田是中国三大金融聚集区之一。②目前,在深圳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突破1500 家,超过全国1/3,福田区系深圳金融业的核心区。2018年3月8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成立并运行全国首个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将民商事、刑事审判二审合一,审理范围不仅包括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纠纷和第三方支付纠纷,还包括P2P网络借贷纠纷,以及金融和互联网犯罪的刑事案件等14类案件。③参见王若、徐骏、杜玉康:《首个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在深运行》,《深圳特区报》2018年3 月16 日,第A08 版。

三地区法院探索路径不同,受理案件范围有重合亦有区别,案件审理侧重点各具特色。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侧重审理互联网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侧重审理金融类案件,福田法院侧重审理刑民相统一审判的互联网和金融相加类案件。不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案件的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2.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案由是诉讼程序与实体审理的链接点,但现行案由制度已经严重牵制到立案发展。这里面有一个很大的原因,源自于立法根源之不足和司法实践的各异。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初步形成,网络的弱空间化将金融风险扩大,原有法律已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需求,各地在立案过程中引入不同的路径,造成案由制度在程序实践中的不稳定,因此会引起立案的不适。互联网金融案由诉讼适用给立案带来质疑。

此外,互联网金融案件地域管辖制度也受到同样的质疑。“原告就被告”诉讼管辖制度作用之一在于限制原告滥用诉权,这对传统经济模式比较有利,因为传统交易流动性弱,跨区域诉讼案件占比不高。但新经济下的跨区域交易已成常态,互联网金融交易打破了现实空间的限制,交易行为均在网络空间中完成,传统地域管辖制度必然会提高诉讼成本,产生诸多不便捷。诉讼制度中的“合同履行地”是以密切联系为连结点,互联网金融合同成交难以被某个地域定义,“合同履行地”界定困难。所以,传统地域管辖原则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案件对诉讼程序的需求,现有经济对合同履行地原则提出质疑,需要立法给予回应。

同时,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在线性”特征,对传统“面对面”诉讼提出挑战。互联网金融交易从协商洽谈到借款发放、履行还款义务等均在线上完成,证据的形成和固定也在线上,交易模式的跨空间性对传统“面对面”审理原则带来挑战。传统“面对面”审理原则产生于“面对面”交易基础之上,交易合同形成、履行、违约均受制于地域的限制,因此诉讼原则,比如管辖原则也是以地域来划分的,传统的共同物理审判场所对纠纷事实的查明和法律适用均有利。而互联网金融合同在线性的特点已将地域特色淡化,相应内生出管辖模式和审理方式在线化的需求。而现行的审判模式已经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发展速度,互联网金融程序制度重建势在必行。

(三)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构建之法理分析

互联网金融基本已完成底层经济构架,从法理及立法层面,应当构建公正、正义的互联网金融程序,降低审判成本,助推实现审判的实体正义。

1.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公平保障审判的实体正义

互联网金融程序公平对实体审判具有行为指导作用。杰弗里·哈扎德(Geoffrey Hazard)说:“实体法是由程序可能性塑造和表达的。”①Geoffrey Hazard,The Effect of the Class Action Device upon the Substantive Law,in CLASS ACTIONS:EXPERTS FROM A SYMPOSIUM BEFORE 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FI-rH JUDICIAL CIRCUIT,58 F.R.D.307,307 (1973).从事后的角度来看,程序是为了解决争议,但从事前的角度来看,程序还有另一个角色,即在正式的法律诉讼程序结束并且判决成为最终裁决之后,指导行动。②This point is inspired by George Smith,Justice Entrepreneurship In a Free Market,3 J.LIBERTARIAN STUD.405(1979).互联网金融程序制度的两个作用:第一,对诉讼中案件具有引导作用,从案件管辖、立案、庭审程序以及判决制度方面帮助法官根据程序路径的规划正确适用法律。第二,判决后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当事人根据互联网金融程序制度的安排,正确选择管辖法院、依法立案、参加庭审、举证质证等。

借用Meir Dan-Cohen的术语③See Meir Dan-Cohen,Decision Rules and Conduct Rules:On Acoustic Separation in Criminal Law,97 HARV.L.REV.625 (1984).,要点在于,程序规则提供了“决策规则”(针对法官等公权力人员),可以改变与之相关的“行为规则”(针对普通公民)的含义。这种意义上的变化可能需要时间,因为影响实质内容的程序规则对公众的透明程度不如实体法规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咨询为那些行为存在争议的人解读,从而影响实质的程序决策规则,程序规则可能成为事实上的行为规则。互联网金融程序规则至关重要,没有路径清晰、目标明确的制度规划,实体审判会因此受到影响,正如前所述,因程序不规范,可能使不同案件在不同法院审判,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互联网金融程序制度恰能以在诉讼管辖、案由引导、程序衔接、送达制度等方面将程序规制转化为实体行为规则的保障。

2.法经济学下的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

从经济学供给与需求原理来看,现有互联网金融案件已从国家、民众、司法实践等不同层面反映出程序正义制度构建的需求。从国家层面,上至中央到最高院,从制度层面制定政策方针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等,从操作层面,成立互联网法院、智慧法庭、金融法院等,下至基层法院,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审判模式,均属于“制度供给”之“生产过程”,但现有制度供给还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制度要求的“便利性”多体现在互联网法院案件程序制度中,但互联网金融案件涉众性程序要求更高。故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构建必然包括便利性原则,体现为便民性、高效性方面。便民体现在立案、送达、参与庭审等方面便捷,高效性在立案审查、分案、排期开庭、繁简分流等方面,从时间成本上降低成本。其次还要求专业性原则。法官队伍专业,应具备法律、金融、互联网知识,以精良的业务知识正确处理现有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复杂性和可变性。程序适用专业,以适用电子诉讼方式为首选。在具体制度中应吸收先进经验,构建一体化的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规则。

二、互联网金融审判前沿经验的类比分析

(一)三种不同前沿经验的对比

本文对上海金融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金融法庭(以下简称福田互联网金融法庭)进行实证比较,以期从中总结一些普适性的经验,为互联网金融审判模式和程序规范提供实践支持。

1.机构设置和依据、审级体系不同

上海法院不断探索构建和完善金融审判机制,2018年8月20日成立上海金融法院,到目前为止基本形成相对独立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上海金融法院按照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形式和职权组建,共设置6个内设机构,④包括业务庭即立案庭、综合审判一庭、二庭、执行局,辅助庭、综合办公室。打造出“精良部队”⑤在编干警66 名,员额法官28 名,硕士以上学位26 名,博士学位6 名,院长1 名、副院长2 名,审判过两个全国首例重大金融案件,即跨市场金融衍生品内幕交易的“光大乌龙指”系列案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证券投资者案。,长期在金融审判一线审理各类金融案件。⑥刘海:《上海金融法院成为金融发展又一个可靠“守门人” 28 名入额法官是“精锐部队”》,《上海法治报》2018年8 月22 日,第A02 版。从机构设置横向看,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层次相同,从机构设置纵向看,其处于承接上海基层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中间地位。从审判职能与管辖范围来看,上海金融法院对接下级法院,受理上海所有基层法院的金融类上诉案件,对自身而言,其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一审金融案件,对上级法院输送自身的一审案件与部分再审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与基层法院、高级法院在金融案件审理方面形成了“下宽中间窄”的漏洞状体系。

杭州互联网法院与上海金融法院在机构设置上具有相同之处,同属独立设置的机构,并具备独立的主体地位。不同之处在于,杭州互联网法院低一级,属于基层人民法院,而上海金融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从审判职能看,互联网法院附属于杭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对互联网类案件具有独立管辖权,其二审法院为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福田互联网金融法庭与上述二者更不相同,其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隶属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其上诉案件的对接法院为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福田互联网金融法庭配备3个审判团队,包括2个速裁团队和1个普通团队,共9名法官,普通团队的3名法官同时审理互联网金融民商事、刑事案件,实行二审合一。

2.受理管辖案件类型及案由不同

从受理案件类型来看,上海金融法院只管辖受理金融类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①因平台违法活动引的刑事案件排除在外。,实行以案由为主、主体为辅的管辖原则。其并不受理管辖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案件,仅管辖以网络借贷平台为被告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排除自然人之间的网络借贷民事案件。除此之外,网贷平台所涉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也不归属上海金融法院管辖。②这些案件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参见段思宇、杜川:《上海金融法院成立 管辖范围包括哪些?》,《第一财经日报》2018年8 月22 日,第A03 版。互联网法院与之类同,管辖受理互联网类的民事与行政案件。而福田互联网金融法庭主要围绕互联网金融民事与刑事案件进行管辖,实现两类案件的合同审理,但并不受理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类案件。

从民商事案由范围来看,上海金融法院受理5类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11类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福田互联网金融法庭受理14类案件。⑤审理范围包括一方当事人为电商平台的买卖合同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知识产权案件除外)、涉第三方支付的纠纷、涉网络借贷平台(P2P)的网络借贷纠纷、涉金融和互联网犯罪的刑事案件等共14 类案件。尽管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类型仅有5种,但几乎已经将所有的金融类纠纷纳入其中了,只是仅受理争议主体是金融机构的案件,诉讼主体为自然人之间的案件不在管辖范围。故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所有的互联网金融纠纷,但有个受限条件,即只有网络平台为当事人的案件才行。同时,基于金融商事定位的原因,上海金融法院还将互联网众筹中涉及非营利金融属性的互联网慈善捐款、买卖产品等类型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①《上海金融法院管理上海市辖区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北京青年报》2018年8 月8 日。可以说,上海金融法院重点关注和管辖的是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通过集中、统一管辖,聚集专业度高的审判力量,对互联网金融商事交易审判规则进行确定。②郑彧:《上海金融法院立案范围的“喜”与“忧”》,《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7 月18 日,第005 版。与之相较,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维度为互联网类纠纷,互联网金融纠纷仅是其受理范围的一部分,其他具有互联网属性的网络买卖、网络服务合同、网络侵权等案件也不在其列。所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案由范围较窄,仅限于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类案件,像P2P借贷纠纷、互联网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案件均不在受理案件范围。但其受理互联网金融案件诉讼主体范围更广,不限于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之间纠纷也属于管辖范围。相比较前二者,福田互联网金融法庭受理14类案件,民商事案由范围与互联网法院的有诸多类似,同样包括网络买卖、网络侵权等互联网特点的案件,但与互联网法院相比较,互联网金融类案件受理范围更大,除了网络借贷纠纷外,第三方支付纠纷等也在其管辖范围。但比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专业案件范围就窄得多了,不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等纠纷。

3.地域及级别管辖不同

从地域管辖来看,并非所有互联网金融合同产生的纠纷都由三个法院(法庭)管辖,部分互联网金融合同案件会成为“漏网之鱼”。以上海金融法院为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③2018年8 月10 日施行。明确了案件类型,但并未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做出额外规定。如金融消费者为原告,被告金融机构在上海辖区的,当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合同类纠纷以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如上海金融机构为原告,被告金融相对方非上海地区的,金融合同未约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非上海自然人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确定,标的为货币、不动产和其他类的,分别以接受货币一方、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金融类合同多数是货币和其他标的,接受货币一方和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均可能属于非上海籍金融相对方,则管辖会被排除在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之外。互联网法院和福田法院地域管辖也同样。

从级别管辖来看,上海金融法院审级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范畴,杭州互联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范畴,福田互联网金融法庭属于基层法院组成部分范畴。当事人双方均在管辖法院的,中级法院管辖标的为1亿~5亿元(上海金融法院在此范围),基层法院在1亿元以下(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金融法庭所在的福田法院在此列),当事人一方不在辖区居住,中院为5000万元~3亿元,基层法院在5000万以下④最高院于2018年8 月1 日施行最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并未调整北京、浙江、广东地区的级别管辖,这三地区级别管辖还适用2015年5 月1 日起实施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故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额(1亿~5亿,5000万~3亿)明显高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和福田法院(1亿以下,5000万)。级别管辖也可以体现出三法院受理案件难易程度的差异,上海金融法院更注重于社会影响性大的案件,福田法院和互联网法院则更侧重于便捷性和普适性的案件。

4.审理方式不同

从审理方式来看,上海金融法院和福田互联网金融法庭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审判方式依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属于传统的审理方式,未实现全线上化的审理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则不同,几乎可以实现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全线上审判模式。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给予了电子远程庭审“合法”的法律地位。⑤简易程序可适用电子远程庭审。电子远程庭审在今天存在具有相当合理性。互联网金融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互联网化、签订合同过程网络化的特征,因此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具备流动性和诉讼的异地化。①文小梅:《电子远程庭审与民事实体权利保护》,《民商法争鸣》(第十辑),北京:法律出版社,第48—49页。与传统庭审有所不同,电子庭审非直接“面对面性”使庭审的当事人身处异地即可参加诉讼。②文小梅:《电子远程庭审与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第51—52页。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电子远程庭审制定了网上庭审规范、提纲,管辖指引、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电子证据平台规范,对电子庭审的整个程序从管辖、立案、电子送达、审理程序、证据平台等各方面完备规范。

综上,在互联网金融案件程序及审理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性经验比较丰富,上海金融法院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但注重金融案件实体审理。相比之下,福田互联网金融法庭民事与刑事集中审理的经验值得推广,互联网金融案件交易数额较小,案件也主要集中于一审审理的范畴,互联网法院审理程序及模式初具成效。

(二)互联网金融类案件审判经验的评析及借鉴

互联网金融审判先进经验是构建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的实践支撑,未来互联网金融审判趋势体现在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线上庭审、电子送达、刑民交叉等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辖体系和组织构建的评析与借鉴

从管辖体系和组织构建来看,三种经验侧重各有不同,对审判程序和审判实体规则发挥的作用也各有特色。杭州互联网法院与福田互联网金融法庭侧重诉讼程序重构作用,对诉讼管辖、案件类型重置形成专业化、精细化分工,不仅提高程序效率,还对审判程序和当事人行为产生指导作用。而上海金融法院也进行程序重构,但关注的重点更在于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影响、重大意义案件的实质审理,侧重实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种侧重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程序构建均有帮助,互联网法院程序构建的模式可以适用于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但上海金融法院只适用于金融发展水平程度高和金融机构密集的北京、深圳、广州等地区,其他地区可以借鉴相关经验指定某一中级人民法院承担此类职责。

2.案由管理的评析与借鉴

从案由管理来看,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互联网金融案件范围过窄。如果线上审理案件仅限于网络金融借款合同和网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对互联网金融审判经验的积累相当不利。如能突破案由限制,将互联网金融的各种类型案件通过线上远程庭审方式进行,扫除互联网金融程序的不便,会提升互联网金融审判的质效。但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不要泛化成任何普通的金融案件,应将一些具有普遍示范意义案件纳入其内集中管辖。③郑彧:《上海金融法院立案范围的“喜”与“忧”》,第2页。对比以上两个法庭,福田互联网金融法庭受理案件范围更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此经验值得选择在互联网金融发达的城市推广。

3.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类型的评析和借鉴

从案件类型上看,杭州互联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只受理民商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但实践上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存在民事与行政交叉的情形并不多,反而是刑事与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形较多,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涉嫌诈骗情形时的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互联网金融法庭创新审判方式,将刑事与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是符合当今金融发展的趋势的。但具体如何构建刑事与民事交叉机制,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是否均可以适用刑民合并审理制度;不同法院对同类互联网金融案件分别受理后,如何实现刑事与民事的衔接;刑事与民事案件如何甄别、如何分流,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理论界给予一定支持。

4.在线审判程序的评析及借鉴

从诉讼程序创新角度来看,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审结案件3064件,④开庭25 分钟、审结周期48 天,在线审查100%,一审服判息诉率高达98.5%。互联网金融借款与小额贷款纠纷占15%,实行集中管辖,地域主要为杭州市内的案件。⑤李有星、侯凌霄、潘政:《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的反思与完善》,《法律适用》2018年第13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创新诉讼整个流程,在立案时,实行互联网金融案件智能立案,无需原告到法院就可以实现网上立案。在送达时,全面适用电子送达加“弹屏短信”功能。在类型化案件方面,从起诉立案至裁判文书生成全过程由系统智能化生成,实现金融快审机制。在签收文书方面,建立及启动电子签章系统,当事人不用专门跑到法院就可以签收法律文书。在庭审方式方面,启用“非面对面”的“异步审理”①2018年4 月2 日,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上线启动,发布《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对异步审理的概念、试用范围、程序启动和审理流程等内容作了规范。在庭审过程中,增加互联网金融案件电子审判的严格性和权威性,对不遵守诉讼秩序的当事人,在线审理对话框中设置了禁言和禁图像功能。②李有星、侯凌霄、潘政:《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的反思与完善》,第134页。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的创新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案件有极大帮助,在立案、送达、庭审和裁判方面都值得推广。

三、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之具体制度构建

为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应借鉴互联网金融审判实践的先进经验,从机构设置、程序性规制、刑事与民事制度衔接制度、分流制度方面,构建应体系化互联网金融审判程序。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审判组织一体化机制

1.构建一体化互联网金融审判组织

构建一体化互联网金融审判组织,将分散的审判力量集中为一体,对内形成审判合力,对外产生诉讼指引作用。借鉴互联网金融法庭的经验,将互联网金融专业审判从基层法院拓展到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构建互联网金融一审、二审与再审的一体化组织,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个层级均建立互联网金融法庭,可以隶属于金融审判庭,根据职责承担相应的一审、二审和再审功能。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量、交易活跃程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数、互联网金融案件等情况,将一体化的互联网金融法庭分为三种组建方式。第一种为互联网法院型模式,在互联网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下设互联网金融法庭,受理北京、杭州、广州地区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一审案件;选择一家相应辖区的中级法院,设立互联网金融法庭,受理辖区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二审案件或自身的一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同样高级法院也设立互联网金融法庭,主要受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还可以根据发展情况在其他地区设立互联网法院,将制度以此相匹配。第二种为普通互联网金融模式,该模式与第一类相似,但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法庭放在辖区金融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设立互联网金融法庭的数量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根据案件量情况在几个相邻的中级法院中设立一个互联网金融法庭。第三种为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前二者不同,互联网金融法庭如果没有条件成立的,组建成互联网金融审判团队,隶属于金融庭或民庭。

2.构建互联网金融法庭不同层级的目标体系

三级法院的互联网金融法庭承担互联网金融审判的目标体系应略有不同。基层法院应注重案件审理的时效性和诉讼服务的便捷性,目标应为互联网金融案件快审速裁,相应案件类型应为简易案件,中级法院应注重实质性审判和案件指导作用,目标应为金融案件精准适法,故侧重疑难复杂案件和新型案件的审理。高级法院目标在于立法指引和法律规范,重点对辖区互联网金融案件同案方面保持统一的司法裁判,并根据辖区互联网金融案件不同情形统筹案件管理。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商事裁判程序性规制

1.构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审判受理机制

互联网金融法庭受理案件类型和案由应由法律统一规定。在受理案件类型方面,打破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相互隔离的限制,建立互联网金融民事与刑事合并审判的机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民事与行政合并审判的机制,将同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实下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分配至同一审判团队审理,消除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裁判矛盾。同时,在民商事案由方面,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案由机制。但中国最新民事案由是在2008年2月4日《民事案由规定》基础上,于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如今已逾9年,P2P、O2O、股权众筹等网络平台纠纷实践中都被民间借贷纠纷和合同纠纷吸收,多数纳入居间合同等纠纷中,并没有规定互联网金融合同和网络平台责任纠纷。所以,首先,在立法根源上制定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在此基础上对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内容和责任进行明确。其次,在程序适用方面,增加“互联网金融纠纷”案由和“网络平台责任纠纷”案由等。①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由”设置在一级案由“与金融有关纠纷”之下作为二级案由,同时增加“网络平台责任纠纷”作为互联网金融纠纷之下的三级案由,可根据其特点视情况设置四级案由。同时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纠纷”“互联网理财纠纷”“股权众筹纠纷”等与“网络平台责任纠纷”平行做为三级案由。

2.建立泛地域化和地域化相协调的互联网金融案件管辖制度

互联网金融泛地域性决定未来管辖制度也会体现泛地域性,泛地域性管辖制度应仅界定在互联网金融主业务类纠纷,不包括房屋租赁等非主业务类合同。互联网金融泛地域类制度包括泛地域类管辖和泛地域类审判,立案可以不受现有民事诉讼制度限制,实现线上电子远程庭审。具体含义指打破地域管辖限制,不以民诉法规定的约定管辖为限,当事人不受约定选择的范围限制,可以选择就近的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不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原则,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网络平台服务器所在地等相关地,可以界定为合同履行地,均可以纳入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庭审范围内。

3.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在线诉讼机制

借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经验,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送达、在线审判机制。建立“以电子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相衔接”的机制。故应扩大电子送达的范围,将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方式均可作为送达地址。建立全国互联网金融电子法庭联合机制。首先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法庭系统,调配全国互联网金融民商事案件和实现电子化庭审的异地审理。被告可以到就近互联网金融法庭实现异地电子庭审,合议庭可以由管辖法院与就近互联网金融法庭的法官组合,管辖法院法官为主审法官,就近互联网金融法庭法官为合议庭成员,但与其他案件不同,其职责仅限于协助主审法院完成核对被告的身份、对证据进行核对、收集,帮助传输电子证据等工作。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案件统一及对接审理机制

1.建立互联网金融案件管辖程序衔接制度

如前所述,要实现刑事与民事的合并审理制度,就应建立刑民案件统一诉讼管辖制度,将刑事侦查管辖和公诉管辖制度与审判管辖相协调,可以利用AI技术,构建互联网金融侦查、公诉与审判一体化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流的无缝对接。同时对跨区域立案的情形实现自动移送管辖,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案件系统,出现异地立案的信息自动抓取,智能预警提示自动移送。

2.建立互联网金融刑民衔接实质审查制度

互联网金融出现刑民交叉时,互联网刑事案件审理判断标准难把握,因此应实现互联网金融刑民衔接的实质审查。互联网金融合同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面,出借人一般通过刑事返还受害人程序或单独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而不同法院适用不同方式,有的法院将合同均纳入到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有的法院只审理刑事案件,将受损作为单独的民事纠纷。对违法所得的财产应先作为赔偿受害人损害来处理,剩余部分的再没收归国库。但现实情况是刑事案件中财产往往不足清偿债务。所以,应将所有案件集中审理,在统一程序制度的情形下,将刑事案件的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相统一,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优先原则。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异地性和非面对面性给纠纷程序带来挑战,受理案件的范围、管辖案件类型到立案、送达、审理方式需要改革,电子庭审方式可以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纠纷异地化困境,案件类型专业化审理、电子送达范围扩大能有效提高诉讼程序质量,案由新增和明确使案件受理更规范。总之,互联网金融程序的规制和完善对提升案件实质质量起到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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