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使命与着力点
2020-02-16王栋侯秀芳温馨
王栋 侯秀芳 温馨
[摘要]新型职业农民拥有以农业为固定职业、具有一定的现代市场意识和生产管理理念、较强的生态意识和较高的社会地位等特征。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承担着赋予农民现代产业意识、增强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培育农民民主法治意识的使命。文章认为应从以优化法治环境为保障、以加大投入力度为驱动、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以创新培育体系为依托四方面着力点出发,为乡村振兴目标的早日实现提供合格的主力军。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
[作者简介]王栋(1983- ),男,河北秦皇岛人,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博士。(河北 秦皇岛 066004)侯秀芳(1982- ),女,山东高密人,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读博士。(河北 秦皇岛 066102)温馨(1985- ),女,河北秦皇岛人,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助教。(河北 秦皇岛 066004)
[中图分类号]G7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0)01-0108-05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下农业农村工作的主线,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发揮农民的主体作用,破解人才瓶颈制约。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不仅是解决我国农村地区“谁来种地、如何种地、好好种地”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有力杠杆。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与主要特征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专门从事与农业相关的活动,会生产、会技术,会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化农民。农业部早在 2005 年“百万中专生”计划中,首次提出了“职业农民”的概念。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非农业强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依赖于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2012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积极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由此可见,新型职业农民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的关键力量。其特征可以总结如下:
(一)以农业为固定职业
以往我国的“农民”概念从广义上理解多指“农业人口”。20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开始将持有农村户口的人称为“农业人口”,与之相对应的是“非农业人口”,实际上是一种身份划分,很大程度上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反映。改革开放40多年来,社会流动性逐步提高。农村人口中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进城打工,成为第二、第三产业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城市市民;城市人口中掌握现代农业知识、有志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也可以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农民”逐渐由身份转变为一种职业。新型职业农民不再是一种身份界定,而是指以农业为固定职业和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是一种职业表述。
(二)具有一定的现代市场意识和生产管理理念
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相比,新型职业农民文化素质更高,具有一定的市场意识和生产管理理念,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市场体系相对薄弱。受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影响,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率较低,直接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新型职业农民作为“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现代农民,对于市场有着更加敏锐的洞察力,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懂得基本的生产管理理念,能够全方位拓展增收渠道、借鉴工业的理念发展农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力军。
(三)具有较强的生态意识
新兴职业农民既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又长期在农村居住,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同时,还负有保护家园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我国农民数量众多,为了提高产量,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品被大量使用,严重污染了农村的空气、土壤和水资源。长期的污染造成农业耕作条件的恶化,甚至引发地方性疾病,直接威胁到农民的身体健康。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农民的生态意识逐渐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具有相对较强的信息接受能力和责任感,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理解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其自身乃至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善于引进新品种、运用新技术,控制有害化学品的使用,从而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传统农民以耕种为生,长期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致使许多年轻人宁愿外出打工,也不愿留在家乡发展。随着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支持,农民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继承了勤劳朴实等优秀传统,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基础,接受相应的技能培训,既是生产者,又是投资者、经营者、决策者,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施者,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应与教师、医生、公务员一样,获得社会尊重,提高农民作为一种职业的吸引力,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问题。
二、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使命
(一)赋予农民现代产业意识,推动产业兴旺
在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中,“产业兴旺”被列为五大要求之首。解决好“三农”问题,推进乡村振兴,产业是“牛鼻子”。只有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才能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真正实现农民“生活富裕”。当前,传统的自给自足意识使得农户各自为战,影响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据《经济日报》2016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只有0.6公顷,相当于韩国和日本的1/3、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新兴职业农民的培育必须注重提高农民的产业意识,帮助其意识到小规模、分散式的家庭经营已不适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只有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才能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进而培养农民的信息获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二)增强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确保生态宜居
农村是中国经济社会的基础,没有生态宜居的美丽农村就没有美丽中国,而广大农民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和直接受益者。然而长久以来,多数农民由于教育层次相对较低,再加之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并没有深刻意识到环境恶化导致的严重后果,也没有树立起应有的环境保护意识。例如,农药和化肥的超量使用,且使用完后缺少对其包装物和残留物的处理等,都是农业污染形成的重要原因。农村土壤、水源的污染不仅影响了农业效益,还直接威胁到农民的身体健康。因此,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必须注重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一方面,通过多形式的教育活动,使农民认识到农村环境持续恶化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提高农民的科技知识水平,使其真正明白农药、化肥的正确使用剂量。只有广大农民真正参与到保护农村环境的实践中,生态宜居的美丽家园才能从理想转化为现实。
(三)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助力乡风文明
如果说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那么乡风文明则是乡村振兴的灵魂所在。实现乡风文明,不仅要发展农村卫生、教育、体育等公共事业,更要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和精神风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在逐渐富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道德滑坡的迹象。例如,利己主义抬头、攀比之风愈演愈烈等。新兴职业农民的培育必须注重改善农民的人文素质、思想道德、行为习惯等,从而助力乡村人文环境的优化。一方面,可以利用闲暇时间,有针对性地展开道德培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道德建设;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作用。例如,腾冲董官村的《董官村村规》规定,“吾村中之人,无论老少,不准联盟结党、三五成群。无论老幼,不准妄行殴打。无论老少,不准在老寨子十里内赌钱”等,至今依然发挥着积极作用。
(四)培育农民民主法治意识,实现治理有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而实要现这个目的,关键在于培育广大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激发其责任感和参与度。受小农经济影响,农民的民主协商意识相对薄弱,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够全面。再加之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遇到问题时,农民更倾向于用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来解决,而不是诉诸法治。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必须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介,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其进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确立起权利意识,理解参与公共事务对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意义,使其愿参与、会参与。此外,还应通过长期有效的法治宣传,使农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从而真正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实现治理有效。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着力点
(一)以优化法治环境为保障
国际经验表明,很多发达国家都善于通过立法来为职业农民的培育提供保障。如美国的《乔治-埃雷尔法案》、德国的《职业教育法》、日本的《农业改良促进法》等,涉及财政支持、考核制度、认定标准等方方面面。其中,仅美国制定的和农业、农民相关的教育法就多达十几部。这些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教育的责任与义务,使农民教育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了职业农民培育的健康发展。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如农业法、职业教育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已对农民职业教育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农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在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工作,提高农业劳动力文化、技术素质。”职业教育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要求。这些法律表明了国家对农民培育的重视程度,但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具体可操作性相对欠缺。农民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法律应该成为我国教育法下的骨干法之一,为农民职业教育的管理与宣传等进行有效指导与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应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如细化培育主体、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等,使其更有针对性,在实际中便于运用。第二,应依据国情的变化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广大农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农民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第三,加强监督力度,以严格的财政监督确保培育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使法律能够落到实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从法治层面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保障。
(二)以加大投入力度为驱动
纵观世界各国,职业农民培育成效显著的国家多数都非常重视对农业教育的财政投入。例如,201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规定的青年务农补贴制度,允许青年到都道府县所认可的农业学校、先进农户和先进农业法人等处进行培训,时间最长2年,每年提供150万日元的补贴,务农后则可以连续5年每年提供150万日元。有效调动了青年接受农业相关培训的积极性,为日本农业的发展储备了大量人才。相对于城市来说,我国的农村经济依然不发达,尤其是贫困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往往受到经费的限制。各地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破解制约职业农民培育的瓶颈。第一,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经费支持。可由政府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向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发放“培训券”,持券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有选择性地参加培训,培训机构凭“培训券”等相关材料到政府相关部门申领补助资金,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第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保障性政策,如减免农业相关税赋、提供农民专项补贴、提供农民医疗保险等,让他们安心从事自己的职业,扎根农村,以此吸引更多潜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第三,鼓励青壮年、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回乡工作,提供有效、可行的优惠政策,扶持潜在的新生劳动力,为新型职业农民的长效发展提供稳固的后备力量。
(三)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
我国农村信息基础建设较为落后,存在着信息覆盖面窄、信号差、网速慢、资费高等问题。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虽上升至38.4%,但依然低于城镇36.2个百分点;而非网民的5.62亿人口中,63.2%分布在農村地区。说明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与城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由于农村信息基础建设落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的硬件设施达不到要求,缺乏现代化农业知识的渗透与演示,直接影响了培育效果。应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宽带进村入户、信息覆盖、网络通畅、信息资费标准降低等问题。要完善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投入机制,放宽市场准入,多渠道筹集资金,避免由于缺乏运行维护经费而导致的“断网”。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教育培训,运用互联网发展现代远程在线教育,开通新型职业农民网络课堂,让农民及时掌握农业发展信息,顺应时代发展形势,助推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四)以创新培育体系为依托
当前,职业院校中的农科专业吸引力不强、招生困难,而真正从事农业劳动的一线农民由于时间、经济等多重限制,较少像普通学生一样进入职业院校学习。必须从培育主体、培育方式、培育内容等方面对培育体系进行创新,使其更符合农民的实际需要。培育主体方面,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由农业类高等及中等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培育体系。培训主体各司其职,为职业农民的培育提供全方位服务。2019年6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开始启动“百万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行动计划”,提出了“打造100所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的目标,显示出国家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的高度重视。培育方式方面,坚持课堂理论教育和田间实践技能教育相结合,实现“做中学、学中干”。可采用进村办班、现场教学、巡回课堂讲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增加农民参与培训的机会。例如,可鼓励科研院所和农业高等院校教师到田间现场指导、培训,传授农民更多的农业科技知识和农业发展知识。培育内容方面,要重视理论教材的通俗易懂和实践技能的实用性,除农业技术知识外,还要包含农业发展理念、经营管理策略、营销方法、政策法规等多方面的内容,力争使教学内容和农民的生产实际密切相关,助力提高职业农民的综合素质,为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提供合格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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