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现实要义、动因与关键点
2020-02-16滕颖王利华
滕颖 王利华
[摘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是新时期国家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而出台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深远价值和意义,以此为抓手能够有效破解职业教育产教脱节难题,补齐职业教育短板和产业创新短板。现阶段,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各项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为了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有序推进,不仅要深刻理解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现实要义和动因,还需要牢牢抓住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关键性问题,即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标准量化、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构建以及激励政策的完善与落实。
[关键词]产教融合型企业;产业创新;遴选指标;评价
[作者简介]滕颖(1985- ),女,浙江金华人,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浙江 义乌 322000)王利华(1979- ),男,陕西勉县人,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博士。(广西 南宁 530007)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0)01-0013-07
自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产教融合”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此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等一系列旨在推动和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文件陆续出台,产教融合已然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职业教育事业建设发展的主线。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又联合印发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力求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再上新台阶。当前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各项工作正渐次展开,由于《办法》发布时间不长,很多地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职业学校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还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甚至分歧。基于此,本文就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思路,阐释要点,为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建言献策。
一、我国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现实要义
(一)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的成效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根本目的是在现有基础上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因而产教融合型企业并非是指有意愿或者正准备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而是已经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中打下了坚实基础,并做出了突出成绩的企业,体现了现阶段我国深化产教融合突出重点、示范引领、以点带面的政策取向。产教融合是一项多维立体、牵涉面很广的系统性工程,如何衡量一个企业在产教融合过程中的成绩和成果,从不同的侧面,以不同的标准来考察,得出的结论必然大不相同。那么,企业的产教融合实践达到什么程度能被界定为成绩突出?
从《办法》的规定来看,关键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承担起了职业教育制度改革创新发展任务。在《办法》列出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条件中,“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承担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是两项重要条件,说明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是否有助于构建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是衡量企业产教融合实践成绩的重要标准。相应的,其他企业想要跻身下一阶段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行列,就需要在协助职业教育制度创新发展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第二,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改革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是产教融合的重要任务。从《办法》的文字表述来看,企业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重点应当在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开发校企合作育人项目、共建学科专业等方面发挥作用,由此也为广大企业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指明了工作方向。第三,较大规模的职业教育办学资金资源投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往往拥有雄厚的资金和丰富的生产资料,而企业能投入多少资金资源用于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之中,不仅体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也体现了企业与职业学校共谋发展的决心。《办法》明确指出,产教融合型企业要满足3年累计办学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条件,可见深化产教融合需要企业拿出更多的“真金白银”。
(二)有效回应和服务国家战略的需求
产教融合不仅事关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也關系着我国一系列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不能只从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和理解,而应当站在国家现代化建设战略全局的高度来审视。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讲,产教融合型企业不仅要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还要在回应国家战略需求方面当好“排头兵”。《办法》明确指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要“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具体来看,产教融合型企业重点支撑了三大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
第一,制造强国战略。加快推动我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是新时代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求,制造业强国战略在深化供给侧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产业转型升级等过程中发挥着引领性作用。职业教育作为技术技能型教育,与制造业的关系非常密切,正因为如此,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要首选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第二,绿色发展战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办法》指出要重点建设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就是要求产教融合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的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突出地位,把环境保护融入产教融合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第三,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促进农业发展、建设新型农村、培养职业农民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职业教育在精准脱贫、培养职业农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必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办法》明确指出要重点建设培育现代农业领域的龙头企业,说明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必须把发展农业、振兴乡村摆在突出位置。
(三)充分发挥企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效应
一般来讲,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盈利是其最基本的经营目标,但从企业与人、与社会的关系来看,企业不仅容纳了大量人群,影响着无数人的日常生活,还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直接影响着社会的运行发展。因此,企业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为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也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在科学技术的帮助下,现代大型企业的经营领域越来越广,能调配的社会资源越来越多,对社会和民众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现代企业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如何把商业运作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已经成为每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支持人才培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国家重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入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肯定与褒扬,对其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着示范和引领效应。
从《办法》的内容可以看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注民生。《办法》明确指出要重点建设培育养老、家政、幼托、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说明国家非常重视企业在“惠民生”方面发挥的作用,把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与有效解决社会老龄化、“二孩”养育等社会问题结合起来。二是促进就业。开展职业培训既是职业教育的重要职能,也是众多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建设的重要环节。“职教20条”指出,职业教育要加大对残疾人、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就业弱势群体的招生力度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还需要继续加强促进社会就业的功能,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就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本任务。三是服务中小微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职教20条”均要求产教融合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建立职业学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现阶段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服务好中小微企业发展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动因分析
(一)激發企业内生动力,破解职业教育产教脱节难题的现实需要
职业教育是典型的跨界教育,走产教融合的办学道路是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但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际效果始终不甚理想,产教脱节的问题依然突出,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职业学校培养的人才规格与产业经济布局、企业用人需求不匹配。当前职业学校培养的人才往往长于知识而短于实践,专业能力强而通用能力弱,社会适应性差,能力结构不完善,企业吸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时,不得不进行二次培训,既影响企业招人用人的效率,也不利于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其次,职业学校的科研重点与企业的发展难点不匹配。职业教育作为技能应用型教育的代表,其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理应直接面向企业生产、管理、经营中的各种难题,以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点和重点问题。但是,很多职业学校的科研工作存在“闭门造车”的现象,与企业的发展难点不匹配,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第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投入与收益不匹配。盈利是企业的基本追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只有综合收益覆盖成本投入,才会拥有与职业学校进行合作的动力。但是,现阶段在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联合育人的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资金资源较多而收益结构单一,且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导致很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足。
职业教育之所以会出现产教脱节的问题,除了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本身的问题以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内生动力不足,不愿意积极参与,不愿意深度介入,产教融合就自然难以保持生机和活力。新时期,国家出台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新举措,目的就是通过政府的更多优惠政策、更大支持力度来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内生动力,充分调动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从根本上破解职业教育产教脱节的难题。
(二)补齐职业教育短板和产业创新短板的内在要求
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产业经济发达的国家,无一不把职业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在日本,职业教育被称为“企业眼中的教育”,在德国,职业教育被称为“企业手中的教育”,可见企业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尽管早在20世纪末,国家出台的职业教育政策文件中就已经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办学要注重工学结合,2013年教育部又明确要求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但在推进产教融合的实践中,由于企业的育人主体作用始终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导致职业教育短板与产业创新短板并存,不仅制约了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也延缓了国内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就职业教育而言,由于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层次低,企业投入职业教育领域的资金资源严重不足,导致职业学校没有条件建设功能完善的实践教学基地,也没有更多的渠道和机会让学生进入企业接受实习实训,以致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成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就产业创新而言,由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不深入,校企合作关系不密切,在产品开发、工艺升级、技术创新等一系列事关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企业与职业学校往往“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职业学校中的智力优势、技术优势、专业优势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同时企业又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技术创新方面的自行攻关和开发,既造成科研资源的虚置,也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
职业教育短板和产业创新短板本质上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短板在不同领域的具体表现,要实现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本在于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而深化产教融合,关键又在于发挥好企业的育人主体作用。国家推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就是要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制度机制创新,给予产教融合型企业更稳定、更有力的支持,实现产教融合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源上补齐职业教育短板和产业创新短板。
(三)落实国家系列政策文件的纲领性要求
不论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还是产业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必须以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为根本准则。客观规律反映的是事物运动发展中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与之相应,深化产教融合的政策措施也应当体现稳定性与连续性。只有在一个方向上持续发力,才能取得理想的成效。《办法》就是一项在现有产教融合实践基础上充分反映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重大举措,它的出台既是新时期我国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内在需要和现实需求,也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纲领性要求。
从政策的延续性角度来看,《办法》主要是贯彻了“职教20条”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两大政策文件的精神。“职教20条”是基于新时期我国已经取得的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发展成果,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而出台的重要文件,文件明确提出要用5~10年的时间基本完成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这一目标的提出决定了加快产教融合推进步伐已经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办法》正是为了确保“职教20条”提出的目标得以实现而出台的具体措施。同时,《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是为实现《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远景目标而出台的阶段性实施方案,文件将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列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十项重点任务之一。当前深化产教融合的关键在企业,只要建设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效率。可以说,《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深化产教融合要求的必然结果。
三、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关键点思考
(一)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标准的量化
企业的成长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建设好产教融合型企业,不仅需要长期持续的支持和投入,还需要精心细致的建设和管理。因此,把握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的“入口端”,保证入选企业的资質和潜力,就成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过程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为此,《办法》的第二章专门就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当具备的建设培育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不仅罗列了入选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且就相关条件所要达到的标准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不过,就《办法》第二章内容的具体表述来看,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拟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实际上属于基础性、原则性的条件,即具备了相应条件只是拥有了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的资格,而非直接拥有享受国家建设培育政策扶持的资格,企业申请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后,还需省级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进行复核与认证。为了保证入选企业的质量,除了《办法》明确列出的必备条件以外,各地方还需要根据区域职业教育和产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细化、更加本地化的遴选标准,而在此过程中,注重遴选标准的量化设计非常重要,只有实现了标准的量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强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权威性。
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量化遴选标准,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企业的经营状态量化标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既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那么入选企业就必须是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否则一旦在建设过程中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就可能导致前期的建设努力功亏一篑。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的量化标准应当包含盈利能力指标、经营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等项目。二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量化指标。产教融合型企业不仅应当是优质企业,还应当是社会责任意识强烈的企业。只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身拥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并形成了注重社会责任承担的企业文化,才能保证企业在产教融合建设过程中积极作为。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的量化指标应当包括企业参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等的参与度指标。
(二)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评价标准
《办法》指出,入选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目录的企业,每3年都要进行资格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企业会被剔除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目录。也就是说,随着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的推进,各地方都会建立一整套的评价标准,依照标准评估入选企业的建设成效,不达标就失去下一周期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资格,这就涉及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评价标准设计问题。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实践逻辑看,企业进行产教融合能力建设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产教资源整合阶段、中期的产教融合实施运行阶段、后期的融合成果呈现阶段。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不同阶段,融合重点不同,建设任务不同,融合目标也不同,所以企业建设培育的评价标准也应当不同。
首先,在初期的产教资源整合阶段,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重点是根据企业现有的资源禀赋、经营特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产教融合方式、途径以及机制,成立产教融合相关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设计和建立规章制度等。该阶段企业建设培育的评价内容就应当集中在企业的产教融合布局规划、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融合计划几个方面,评价标准要从每一项内容的完备性、科学性、可行性几个角度进行设计。其次,在中期的产教融合实施运行阶段,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重点是执行上一阶段确定的计划和布局,把与职业学校开展的联合育人、科研等项目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该阶段企业建设培育的评价内容就应当集中在企业参与职业学校的专业和课程建设、学生实习实训、师资力量打造、联合技术创新、资金资源投入等方面,评价标准要根据企业投入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占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比例来设计,给出一个基准百分比值。最后,在后期的融合成果呈现阶段,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前中期建设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企业建设重点已经转移到成果梳理和验收上来。此时,不仅要回顾成绩,总结经验,还要发现问题,改进提高。该阶段企业建设培育的评价内容应集中在专业和课程建设成果、实训实习成果、教师培训成果、技术转移成果、资金资源利用成果以及各参与主体(企业、职业学校、师生)满意度等方面。评价标准要从企业建设全程的收益比率角度来设计,以此衡量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实际效率。
(三)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评价机制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评价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如何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成果,评价过程是否科学、透明、合理,评价结果是否公正、权威,不仅直接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发展的内在动力,也决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后续建设的方向。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评价事宜,《办法》中的阐述比较简略,除了规定每3年为一个复核评价周期以外,只提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评价办法,并指导省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三方评价,但关于评价机制的建立、评价主体的确立等都没有做出相应的具体说明。鉴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评价如此重要,我国将很有可能再出台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评价机制的相关文件。从已有的产教融合实践经验来分析,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评价机制主要包含确立评价主体、设计评价办法和流程这两方面的内容。
在评价主体方面,基于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本身的工作性质,评价主体主要应由各级政府来担任。尽管产教融合的实施主体是学校和企业,但产教融合本身是由国家意志推动的职业教育发展战略,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的运作过程中,政府承担着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引导激励等一系列重要职能,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理应成为评价的主要主体。但是,评价主体过于单一有可能造成评价视角狭隘、评价不全面等问题,因而政府有必要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价,以作为政府评价的补充。第三方评价主体可由行业组织或者独立性科研机构来担任,以充分发挥相关组织机构的专业优势。
在评价流程和办法方面,第一,评价主体应当根据评价要求和评价目的,制订评价计划,指导评价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第二,评价主体要深入学校和企业现场,听取相关单位汇报,查阅文件、档案、资料,核实相关数据和账目,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充分汇总各方面信息,了解企业各方面的建设情况;第三,评价主体要结合企业经营建设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确定重点评价因子,并选择合適的评价方法;第四,评价主体要运用选定的评价方法,针对不同性质的建设内容分别进行定性、定量以及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第五,评价主体要向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相关单位反馈评价结论,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改进。
(四)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激励政策的完善与落实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内生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走向深入的一大制约因素,因而历年来中央出台的职业教育政策文件中,凡是涉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部分,均有相应的激励措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新时期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重大举措,同样需要完善的、配套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办法》明确指出,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目录的企业,要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政府也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和支持。也就是说,不论是否被正式认证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只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极参与了职业教育办学并取得一定成效,都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的扶持,充分表明国家支持产教融合的政策力度是非常大的。但是,从国家已出台的产教融合政策文件内容来看,当前政府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物质层面,如融资支持、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尽管物质层面的激励具有吸引力强、立竿见影的优势,但因为相关激励都集中于产业领域内部,民众对国家支持产教融合的政策力度了解甚少,这不利于形成全社会支持产教融合的氛围。因此,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激励还有完善的空间,有必要增加精神、荣誉层面的激励,如公开表彰、媒体宣传等,让更多民众了解到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贡献,了解国家的产教融合政策。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激励政策的落实,《办法》中并未涉及如何确保相关激励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但显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落实好“职教20条”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以及《办法》,一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省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定期巡查制度,分阶段监督检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效,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二要建立健全问责制,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履责的行为,要追究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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