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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当前越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若干问题

2020-02-14范文德周增亮潘金娥

党政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

范文德 周增亮 潘金娥

〔摘要〕民主一词最早以希腊语出现,列宁将之视为一种国家形态,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越南共产党对民主的认识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理论上,越南将民主视为越南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推动国家快速持续发展的目标和动力;实践上,越南结合本国实践来实施民主的方式,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当前,越南无论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践中都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各种法律规定,在经济、政治、干部选拔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彻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加以完善。

〔关键词〕越南共产党;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集中制

〔中图分类号〕D333.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20)01-0029-08

一、对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过程

“民主”一词最早以希腊语(dimokratia)形式出现,意思是“人民的权力”,即人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力。今天,民主首先被看成是一种国家形态,是一个用来判断一个民族国家的居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性质的概念。符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把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他指出,“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使用有系统的暴力的组织”〔1〕。与其他国家形态不同,在民主制度中,社会中大多数居民的权力、所有公民享有的平等权力以及法律的至高无上应得到承认和维护,国家一切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民主通过两种基本形式来体现——代议民主和直接民主。除了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外,民主还被当成一种社会价值观,它是人民斗争的成果。因此,民主还体现为一种人道主义、一种人类文明价值观。此外,在现代社会中,民主还被视为各政治主体的政治人格的形成和全面发展的先决条件,即人民在参与政治实践过程中对政治的态度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自觉性。

根据马列主义的观点,民主是一个历史现象,它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历史条件下以不同的形式不断变化,从奴隶制民主到资产阶级民主再到无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不断进步,民主的发展程度日益提高。尽管资产阶级民主被视为相对于封建专制制度的一个进步,但它还只是社会中少数人——资产阶级的民主。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社会主义革命的初级阶段,无产阶级要成为统治阶级,就要“夺取民主”。他们认为,只有把国家政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无产阶级才能建设和发扬新的民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完成好自己的历史使命,即,使人民首先是劳动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人,成为掌握一切权力的最高和唯一的主体。换句话说,人民是国家的一切权力的拥有者。

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民主的深刻思想,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明确指出民主具有辩证的发展变化过程,提出“从专制制度到资产阶级民主;从资产阶级民主到无产阶级民主;从无产阶级民主到没有任何民主”〔2〕。从国家制度的意义上讲,民主的产生、存在和消亡与国家的产生、存在和消亡是并行的。列宁认为,民主作為一种国家形式,它将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但那只能发生在社会主义取得完全胜利并得以巩固,进而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之时。必须认识到,民主作为一个政治范畴终将消亡,但作为一个全人类的普遍价值,民主在国家消亡后仍将存在。

在社会主义革命中,民主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其基本内容是政权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因为,社会主义是一个在本质上不同于此前社会经济形态的新社会,它建立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能够把生产力从狭隘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因此,它能够保障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简而言之,民主就是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中当家作主并受法律保护。在越南,民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在继承和发展马列主义民主思想的基础上,胡志明提出,民主就是“民是主”和“民做主”;他说,必须想办法让人民当家作主,能够当家作主并且知道如何当家作主,同时能够享受当家作主的权利。

越南共产党继承和运用马列主义创始人的观点和胡志明关于民主的思想,在国家全面革新之前,就明确指出,民主首先是劳动人民集体当家作主的权力。越共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集体当家作主的制度,就是要建设一个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劳动人民有组织地当家作主的社会。社会主义集体当家作主的内容包括:在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当家作主;做社会的主人、做自然界的主人、做自己的主人,做全国的主人,做每一个地方和基层的主人。集体当家作主包含了个人有真正的自由。”〔3〕同时,强调“发挥劳动人民的当家作主的权利”,把“建设社会主义集体当家作主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中心任务”。〔4〕

在革新时期,越南共产党在认识民主和实践民主方面取得了重要进步。

在启动革新事业的越共六大上,在强调发扬民主以形成推动国家发展的强大动力时,越南共产党提出:“在党的所有活动中要贯彻‘以民为本的思想,树立和发挥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5〕,把“社会主义集体当家作主视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必须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6〕。

在越共七大通过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即1991年纲领),越南共产党提出了关于民主的新观点:“在新阶段,国家政治系统的一切组织和活动的目的就是建设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确保权力属于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所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主要与社会公平相结合,通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的活动并以直接民主的方式进行。民主与纪律、纪纲并行,必须法律制度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7〕。可以说,上述观点体现了越南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新认识,也是从那时起,党在提及民主时不再使用“集体当家作主”“集体当家作主制度”等概念。

越南共产党对民主和发扬民主的认识日益深刻和充分。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增补案)中,越南共产党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制度的本质,它既是国家发展目标,又是国家发展的动力”〔8〕。越南共产党吸收和发展了人类关于民主思想的精华,特别是深入贯彻了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关于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观点。社会主义民主被视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它承认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肯定人民是权力的主体,并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由越南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制度,是大多数人的民主,是为了大多数人、为了劳动人民的民主;它是一种劳动人民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当家作主的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人民”〔9〕,它受法律保护;它“通过国家和整个政治系统的活动并以直接民主、代议民主等形式” 〔10〕集中体现人民的权力。

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内容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越南共产党肯定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民主与人民当家作主相联系,民为本、民为主、民做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越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大目标和十分重要的内容。

从越南当前的社会实践来看,党的一切观点和路线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都是出于人民的利益并征得人民的同意。劳动人民是一切权力的主体;权力和义务、权力与责任、贡献与享受密切相连。所有人都直接或间接地表达了自己的愿望并对公权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和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渠道越來越广泛和有效。“民知、民议、民办、民检查”成为社会中的民主制度和规则,是民众建设政治系统的行动方针,是干部对待人民和关心人民的要求。

尤其是,越南共产党还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通过实行“社会反辩”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要求早日完善该机制,以便让人民对社会经济政策和重要规划、计划和项目发表意见、参与社会反辩并对党和国家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发挥各个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依法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作用。〔11〕

由此,在越南革命发展进程中,越南共产党对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从多个角度对民主进行了判断: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民主是一种价值观;民主是一种社会组织方式和原则;公共社会民主和每个人的民主;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民主;等等。

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果:优点、不足及原因

越南人民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普遍性特征,即人民当家作主,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就是发挥党、国家、各政治组织、各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的主体作用,旨在充分调动一切资源,按照社会主义方向推动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即发挥人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作用。

经过30多年的革新,越南基本上实现了从官僚包给制向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与此同时还有另一个重要进步,即从人民民主上升为社会主义民主。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一项十分重要而长期任务,旨在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0多年来,实行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工作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党内和党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得以同步开展。

第一,经济领域的民主。

经济是重要领域,它支配社会生活其他一切领域,因此,实行经济民主是实行其他领域民主的前提。如我们所知,自越共六大(1986年)起,在党的革新路线下,越南经济模式逐步从高度集中的官僚包给制向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组织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制度并存的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转变。各种经济成分的客观存在得到承认,它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将长期并存、进行合作和良性竞争,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颁布的《宪法》和《投资法》《合作社法》《企业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为各经济主体和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奠定了法理基础。各经济主体可以自由生产经营法律未禁止的任何产品,生产经营具有便利的发展条件,为推动各种经济成分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为使越南经济摆脱危机并成为中等收入国家做出重要贡献。换句话说,实行经济民主已经为国家经济带来了新面貌,这主要体现在经济连续多年快速和稳定增长,被国际社会认为是一个经济充满活力且富有发展潜力的国家。

实行经济领域的民主首先是所有制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经济所有制。根据经济革新路线,越南党和国家承认各种经济成分的长期客观存在,同时为包括私人经济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创造便利的法理、政策、机制等条件。越共十二大要求同步发展各类主要市场——实行经济民主的环境。党和国家主张提高国家管理的作用和效果,为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实现主体地位创造便利条件的重要法理依据;其中,特别重视建设发展服务型政府。发展服务型政府——国家管理的一种模式,它以提出发展方向性指导政策为主要职能,为各种经济成分在竞争和融入国际中发挥一切潜能创造环境和条件,并强调监管,旨在及时发现各种可能发生的失衡状况,确保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政治领域的民主。

目前在越南,越南共产党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全民族利益的唯一政党。一党领导与多个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并存的制度,符合越南的历史条件和国情,为确保政治稳定和国家稳定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一党领导和执政,完全不影响实行民主。实践证明,在过去30多年的革新中,越南的政治民主乃至各领域的民主都不断得到落实并取得实质性进展,政治系统内各组织不断革新组织和活动方式,社会主义民主日益得以弘扬。党的建设始终在进行,并按照建设更加纯洁、强大的党的方向进行革新。党对国家、对社会的领导方式以及对自身的管理也在不断革新。按照更加注重质量、效果,公开、透明的方向对干部工作进行革新,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干部培训、轮换、规划和使用等环节都受到重视。实行了差额选举,颁布党内质询机制。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参与制定和落实党的路线、主张、政策等越来越普遍。

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建设不断完善。2013年宪法在人权、人民当家作主等方面进行了多处修订。与国家权力机关、社会政治组织、各经济成分相关的法律文件系统更加具体化、体制化。国会的活动更加民主,其中,质询和回答质询不断加强,选举工作得到改善,人民对法律草案、党和国家政策发表的意见受到重视。越南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方式逐步得到革新,社会监督和社会反辩作用受到重视。特别是,政治局颁布了《祖国阵线和各政治-社会团体的社会监督和社会反辩的规则》和《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团体和人民对党的建设和政府建设提出建议的规定》。实现民主的方式(代议民主和直接民主)得到重视。落实《基层民主规则》和《落实乡坊镇民主的法令》取得了重要成果。在2018年7月16日举行的评估落实《第十一届政治局关于继续推动提高基层民主规则建设和落实的质量和效果的第120号结论》成果全国会议上,阮富仲总书记强调:党内和社会上的民主气氛更加浓厚。

第三,社会文化领域的民主。

在革新事业中,国家保证人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力:知情权、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对党和政府的建设提出建议、参与文化生活建设重要问题讨论和表决、参与讨论并监督关于社会民生和扶贫项目的权利等。国家已经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立法,为参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社会主义民主奠定法律基础,通过了《新闻法》《出版法》《知识产权法》等系列法律文件。借此,人民在社会文化领域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尊重、保障和发扬。特别是,学术研究活动中的民主取得进步,为科学家们讨论、论证和发挥自身创造力创造了条件,為党和国家制定政策主张做出积极贡献。

当然,说到实践中落实民主的缺点和不足时,越南共产党也坦率地承认,在某些地方,人民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受到侵害,落实民主还带有形式主义。在《革新30年(1986-2016):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总结报告》中,越南共产党指出:“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实行民主与纪律纪纲并行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实际中仍存在‘既缺民主又缺纪律的状况。社会中仍存在不少不民主或极端民主的表现;执行法律、纪律不严格,有时有的地方在实行民主中仍流于形式。在党内,各地仍存在违反集体领导、个人负责制度的情况。一把手、党组织、政府的权限和责任制度规定得不明确,落实得不严格。保障落实民主、维护纲纪的惩罚机制缺失。”〔12〕

过去这些年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有多种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第一,民主由经济发展程度决定。在越南,经济发展程度总体较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不同步、发展不充分,因此限制了社会民主的发展。第二,越南跨越资本主义制度而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因此缺失资产阶级民主阶段。因此,人民对民主的认识和落实民主能力还存在不足。第三,越南的法律系统还不完善、不同步,还缺少实行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机制和规则。第四,各级党组织、国家机构、党员干部还未能成为发挥社会民主的榜样。〔13〕

面对上述情况,越南共产党的观点是继续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所有路线、主张,国家的政策、法律,都要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干部、公职人员要完成好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尊重人民、鞠躬尽瘁,为人民服务。

越共十二大继续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是国家发展的目标和动力,是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因素。特别是,从民主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出发,越共在《2011至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提出扩大民主,这是一个新的观点;同时,强调要大力发扬民众在完善和执行法律、机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中的民主权利;强调维护人权、公民权;特别是“继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要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得到充分、严格地落实。确保人民能够参与各项与人民利益和生活相关的决定的制定过程的各个环节”〔14〕。

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面临的一些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民主发展历史的一个顶峰,它在一些走社会主义道路国家中依然还在不断建设和完善当中。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崭新的问题,需要继续研究。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中关于民主的各种思想精华,其中也包括资产阶级的民主。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有着本质的不同,即多数劳动人民的民主与少数剥削者的民主之间的区别。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越南的发展道路跨越了资本主义制度而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因此也跨越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阶段。因此,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特别是在当前融入国际的背景下,需要借鉴人类关于民主的各种思想成果,包括发达国家关于国家管理、政治系统的构成和国家机构管理制度、公共行政制度的建设、个人的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成就和经验。但也要注意,不能把外国的民主模式搬过来就机械地直接采用,而是要以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为基础。〔15〕

第二,民主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人民关于民主观念和实施民主能力不断发展的结果。因此,要根据国家具体实际情况而定,不能急躁、主观。从最高机关到基层的所有层级都要实行民主,其中基层民主尤其重要。要经常总结实践,不断完善包括代议民主和直接民主在内的各种实施民主的方式。坚决与各种落后现象,如形式民主、极端民主、利用民主生乱而损害人民和国家的利益等作斗争,坚决批判和反驳那些关于民主和人权的错误言论,与之作斗争。〔16〕

第三,同等重视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两种实施民主的方式。然而,在当前背景下,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民智力水平的提高,应该更加关心直接民主的实施。

第四,民主是人民的权利,已经写入宪法并受法律保护。然而,这只是必要条件。为了使人民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切实得到落实,不应只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因此重要的是要有充分条件。显然,要真正地不断扩大实行社会主义民主,还需要许多条件。除了各主体的民主的意识和实施民主的能力外,还需要具备适当有效的实施民主的各种机制。因此,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工作,对实行民主的经验进行总结,不断建设和完善符合越南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环境的民主的机制。

第五,越南共产党要树立民主的榜样。越共十二大强调:“要落实社会民主,就要首先保障发扬党内民主成为发扬社会民主的核心。”〔17〕这是越南共产党关于民主的一个重要的新观点。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先决条件就是党在实行民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因为,“党内民主决定国家组织活动中的民主,与社会中的民主相连”〔18〕。因此,如何使党真正成为民主和实行民主的模范,是不断提高社会民主实施效果的的核心问题。

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措施

第一,要建立党内民主规则。尽管已经有了党章,但党内民主的内容未能全部纳入党章。有人认为,既然已经有了作为社会民主规则的《基层民主规则》,就不再需要仅限于党内的民主规则了。然而,党员除了作为一个公民的身份外,还应承担作为党员的责任、义务和权限。况且,作为承担领导国家和社会的重任的政治先锋队,还承担着在国家政活和社会中的落实民主的领导任务,因此党要带头发挥模范作用,包括落实党组织内部的民主和党的活动中的民主。因此,需要制定《党内民主规则》,制定和完善保障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各种机制,包括人民对党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制,使党对社会的权力和责任机制化,使党与政治系统内各组织之间的关系机制化等。

第二,制定和完善人民对党和国家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制。其中,要明确人民可以对什么内容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对那些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如何对受监督检查的人在人民面前接受质询、人民如何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结果进行反馈等。

第三,提高祖国阵线和其他人民团体对党和各级政府的主张、政策进行社会监督和社会反辩的质量和效果。为此,一方面要制定相关保障机制,让祖国阵线和其他人民团体能够了解相关信息、对不清楚的问题或内容进行质询;另一方面,还要对人民有权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决定权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明确。

第四,大力推动干部工作的民主化,改进选举工作。干部是一切工作之本,其中包括实行民主的工作。因此,需要完善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机制,确保按照既定标准进行干部选拔,选出德才兼备的人进入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要进行差额选举,要通过陈述执政计划的程序来进行竞选。在干部评价、选拔、规划、培训等工作要切实按照民主、客观、透明的要求进行;严厉惩治跑官要官行为。

第五,要扩大各基层民众的民主权利,确保实行民主的方式尤其是直接民主得以进行。越共十二大要求,必须将直接民主、代议民主等民主形式体制化并提高其效力。代议民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机关和社会政治组织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在直接民主形式下,一切公民都可以直接而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体现在民众以直接、积极、主动方式参与到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领域的活动中。

第六,坚持正确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的理论以及世界上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的实践经验表明,民主必须与集中相联系。换句话说,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仅要有认识而且还要有行动,必须要在党和国家的一切活动中实行,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贯彻落实。民主与集中密切相结合是体现党的领导和国家管理的力度和效果的决定因素。如果没有集中就不能有民主,不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则将导致官僚、独断和专权等问题。集中与民主相互联系、相互约束和相互支配,是避免专权、独断或极端、放肆等违反价值理念和发展规律等现象的保障。

第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要求与尊重和严格执行法律、遵守社会纪律纪纲、提高公民责任等相结合。民主与法律的分离将导致难以预测的后果,威胁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扩大民主与发扬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与提高和加强法律纲纪意识相结合。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是,严格执行法律是落实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反过来,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扩大和发扬,就会让法律和社会纲纪受到尊重并得以加强。因此,越共十二大强调:发扬民主要与加强法制、提高公民责任、严格遵守纪律纲纪、提高社会道德相结合;要对极端民主、形式民主等表现进行批判;要严肃处理利用民主破坏政治安宁、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以及各种违反民主权利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行为。〔19〕

总之,民主是越南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特征的一个要素,包括在“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社会主义目标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越南共产党旨在发挥全民族力量进行革新的路线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革新事业以及促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越南共产党不仅把社会主义民主视为一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美好、优越本质的内容,而且还把它看成是推动国家快速持续发展的目标和动力。

〔参考文献〕

〔1〕 列宁全集:第3卷〔M〕.莫斯科:进步出版社,1976.101.

〔2〕 列宁全集:第33卷〔M〕.莫斯科:进步出版社,1978.206.

〔3〕 越南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M〕.河内:真理出版社,1997.19-20.

〔4〕 越南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第一册〔M〕.河内:真理出版社,1982.47.

〔5〕〔6〕〔7〕 越南共产党.革新时期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文件〔M〕.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5.28,117,327.

〔8〕〔10〕〔11〕 越南共產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M〕.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11.84-85,85,145-146.

〔9〕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N〕.越南人民军队报,2013-12-10.

〔12〕 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结指导委员会.革新30年(1986-2016)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报告〔M〕.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15.151.

〔13〕 http://www.tapchicongsan.org.vn/Home/Nghiencuu-Traodoi/2016/37861/Thuc-hanh-va-phat-huy-dan-chu-qua-30-nam-doi-moi.aspx.

〔14〕〔17〕〔19〕 越南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Z〕.越共中央办公厅,2016.170,170,170.

〔15〕〔16〕 范文德.在唯一执政党条件下实行民主〔M〕.河内:国家政治与真理出版社,2017.78,79.

〔18〕 冯友富,黎有义,武文贤,阮曰通.革新30年来关于社会主义和越南社会主义道路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M〕.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16.133.

【责任编辑:刘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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