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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时期蒙师的作用及其地位

2020-02-10

关键词:蒙学教育教师

刘 婉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上海 200062)

中国古代对儿童进行启蒙教育的学校,称为“蒙学”,夏商周已经建立[1]。一般是指七八岁至十五六岁少儿的教育,有时也涉及四五岁、五六岁的儿童教育,实际上已包含了现代中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的一部分[2]。发蒙、启蒙儿童的人叫蒙师,主要对蒙童进行识字、写字和伦理道德教育[3]。明清时期的蒙学教育体系比较完备,相应的蒙师队伍也比较庞大。这一时期,“养正于蒙”进一步受到人们的重视,蒙师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也逐渐得到肯定。传统的蒙师相当于现在的中小学教师,梳理明清社会对蒙师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对于当前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有借鉴意义。

一 明清时期蒙师的作用

《周易·序卦传》曾说:“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养也。”[4]198《周易·蒙卦》曰:“蒙以养正,圣功也。”[4]46蒙师作为儿童的启蒙老师,其责任和作用相当大,主要表现在知识启蒙和道德启蒙方面;作为社会文化在基层的普及者,主要作用表现在移风易俗的宣传和地方文化建设两方面。

(一)蒙师发挥了知识和道德启蒙作用

由于幼童稚气未脱,对世事不甚了解,需要蒙师对其发蒙、开蒙。一是字书启蒙,主要表现在识字、写字和句读方面。《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是明清时期进行识字、写字训练的基本教材。需要先教蒙童熟记千余字,然后再教童蒙阅读。二是百科知识启蒙。明清时期蒙学教材得到进一步丰富,出现了《幼学琼林》《史略歌论》《蒙求读物》等关于天文、地理、历史文化等的书籍。部分蒙师利用业余时间,根据教育需要也自编不少教材,以便对儿童进行文化知识启蒙。三是道德启蒙。一个人的道德熏陶和行为习惯的培养要从幼童开始,方能成效显著。“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蒙师一方面以自己的言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童,一方面通过具体的教学内容对儿童进行行为习惯的培养和道德修养的引导,指导儿童遵守兄友弟恭、长幼有序、君臣有义等伦理道德。

(二)蒙师为蒙童的日后学习打下了基础

以儒家文化为主的传统教育,读书人最终的目的是想成为知识渊博、品德高尚且能有功名的人。启蒙教育是培养人的开端,蒙师的教育为蒙童以后的知识学习和道德修养打下基础。冯汝弼《建南社学记》曰:“今之社学,古之小学也……然则小学者,大学之基也。”[5]小学是积累知识、培养能力和陶冶品德的开始,大学是鼎峰。张履祥《与钱予故》指出:“今人延师,既非素择,而尤忽于蒙师,大无识见也。此系子弟一生立本之处,岂可令非其人。以鄙猥邪僻之言语先入其中乎?孟子曰,今有璞玉于此,必使玉人雕琢之,玉人必求良工,人之所明也。玉,外物而已。”[6]389张履祥认为,人们聘请教师时对蒙师的忽视,是一种错误意识。儿童就像一块璞玉,只有善于雕玉的人,才能让玉发光发亮,所以必须慎选蒙师。蒙师是“子弟一生立本之处”,蒙童若得良师,是人生一笔财富。

(三)蒙师继承和发扬了尊师重道的风气

宋代十分重视文教发展,但是在风雨飘摇的政治动荡中,尊师重道的现状也不容乐观,正如张栻在《静江府学三先生祠记》中说:“师道虽在天下,而学者亦未知其立也。”[7]明清时期的教育进一步发展,各类学校和教师遍布天下。面对教书育人的重要性,人们要求教师“教徒须如教子一般,每日自问教子能尽心,教徒亦能尽心否?”[8]361官学中的蒙师充当着教化百姓、代表精英文化的底层官吏,对于尊师重教在底层的继承和发扬具有重大意义[9]。官学以外的蒙师也多秉承为师者尊的传统,一些地方志中就记载了本地尊师重道的蒙师故事。如清《朔方广武志》记载,名儒李先甲“教授生徒,学不计修,成不计谢,且不误人子弟。如期可教,虽穷不能读,恒以别修转助,务期可成;如不可教,即嘱父兄,以早图别业。介然自持,最重师生之谊。”另有诸生毕圣功,“究心理学,立志正大,以身率教,略无苟简,士气益振,因而心悦诚服。”[10]李先甲不求束脩惟求不误子弟,辅助贫寒学生,为学生规划人生,珍惜师生情谊,践行了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和爱护学生的为师之道。毕圣功以身作则,立志高远,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振奋了学生治学的风气,堪称“人师”。蒙师践行师道,不仅利于教学的成功,而且对于良好学风的建设大有裨益。

(四)蒙师为移风易俗和地方文化做出了贡献

虽然职业不稳定、生活清贫是塾师的常态,但是他们除了教育蒙童,还经常以教化者、调停者、公益人士等身份直接参与地方的社会活动,对于移风易俗和地方文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明清时期,从朝廷到地方,政府都把社会教化作为设立蒙学的主要目的,蒙师的责任和作用显而易见。作为教书先生,蒙师的教授任务包括日常杂字、洒扫应对、简单的算数记账等,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基本文化水平。作为移风易俗的教化者,蒙师经常参与宣讲乡约、举行乡饮、解决纠纷、劝捐助学等活动。蒙师的教化作用实际上是蒙师社会地位的体现,也是蒙师以执教者身份在国家治理方面体现的政治作用。“师道立,则善人多;善人多,则朝廷正而天下治矣。”[7]作为启蒙老师,蒙师以自己的知识和道德引导幼童发展善性,成为善人;引导地方百姓砥砺品性,发扬善俗,讲究礼仪,遵守国法。

二 明清时期对蒙师的重视

蒙师属于读书人在底层从事的文化工作,一直以来被其他考取功名为官一方的读书人轻视。但是明清时期的社会和学者对蒙师的作用逐渐肯定,不免让人思考这背后的原因。

(一)政府大力支持蒙学教育的发展

明清时期,秉承自汉代以来注重民间教化的传统,为了规范农村地区社会民众的道德伦理、加强风俗教化,统治阶级提高了对文化育人的重视程度,诏令各地广泛设立义学、社学、家学等。随着各类蒙学的普遍设立,应社会教化和蒙童学习的需要,蒙师人数急剧增加。为了提高蒙学教育水平,国家提高了对蒙师的要求。为了吸引更多的人从事蒙师工作,政府会给蒙师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特权,如清顺治九年诏令天下设立社学,就明确提出为社师免除徭役。束脩方面,除了私人家庭各自承担相应的酬金外,凡是由国家创办的蒙学皆由官方支付。另外,国家还设置学田,让蒙师通过承种学田来维持生活。这些以前没有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蒙师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

(二)全国各地大力提倡延师训蒙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显著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促使识字读书成为普遍的社会风尚。明朱元璋洪武初年,苏州府的闾阎村僻之地都设有社学。清顺治五十二年议准各省府州县令多立义学,至咸丰十年,陕西省有十六州县“拟设立回民义学九十四处”[8]319,可见延师训蒙已经成为普及官话、沟通文化、团结民族、移风易俗的重要措施。另外,传统士农工商的阶层意识促使商品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富商也热衷于对子弟进行教育,他们捐资助学,希冀子弟受师长之熏陶、闻圣贤之大道、走科举仕进之路,以此兴旺家族。

(三)鉴于科举给蒙师带来的不公

作为人生最初的启蒙老师,蒙师的为人处世、教育方法和所传知识,对于蒙童的启蒙十分重要。但是,受读书做官风气的影响,人们比较注重子弟的科考成果,所以社会上存在轻视蒙师而推崇专供科举事业的经师的现象,由此造成二者在束脩、地位和权利方面悬殊加大。面对经师的地位和束脩远远高于蒙师的现象,张履祥从延师教子的重要性出发,认为教人打基础、懂礼仪、守规矩的蒙师比那些专供科举事业的经师“有品行有学识”,但是“蒙师之责至重,而世轻贱之。举业之学至陋,而世尊隆之。可谓不知类矣。”[6]1027强烈指责世人轻视蒙师、不甘为师,而又汲汲于科举的现象。正是这种不公平现象,引起人们反思蒙师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

(四)基于蒙师对师道尊严的传承

尊师重道是中国古代的教育传统,而为师之道是关键和重心,要求教师知“道”传“道”并不断培养传“道”的能力,丰富传“道”的经验。传统教师所传之道,主要是长幼尊卑伦理知识,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规范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学理想。从明清蒙师选拔标准和来源看,蒙师具有基本的知识积累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懂得教育原理和教学方法,“既知教之所由兴,又知教之所由废。”面对识字、写字的基本教学任务,蒙师能耳目并用、口干舌燥、百读不厌,还能够根据教学所需编写适合蒙童的识字教材。所以,蒙师有知“道”传“道”的知识和能力。针对儿童喜欢嬉戏、害怕拘检的天性,蒙师多采以严施教,罚奖结合。奖励包括纸笔、糖果和糕点等;惩罚包括记过、面壁、罚跪、打手心等。同时,蒙师有热爱教育、甘于清贫的心态,可以“视徒如己”“爱之勿劳”,真诚热爱启蒙教育和蒙童。如张履祥感叹“日与蒙稚相对之为快于心而洁于身也”,在启蒙教育中既能帮助儿童成长,又能找到快乐,进入教学相长的境界[6]142。另外,每月初一、十五,蒙师携学生朝拜至圣先师;入塾、晚归要求学生向自己作揖;通过尊师仪式,带领学生传承尊师重道的教育传统。蒙师是整体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对师道尊严的坚守和传承,有利于知识的传播、良好师生关系的构建和社会尊师重道氛围的营造。

三 明清时期蒙师地位提升的表现

明清时期的蒙学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地主士绅等有钱人聘请教师在家进行教学的教馆或者坐馆;二是教师私人招生授课的家塾或者私塾;三是地方或个人出钱资助设立的义学或义塾。基于蒙师产生的作用,三种形式的蒙学虽然所给束脩各不相同,但是一般来说,社会承认蒙师是一种治生的职业,其地位普遍高于农工商贾阶层,主要表现在整体收入、社会声望和教育权利方面。

(一)蒙师的物质收入情况

从维持生计这一方面来说,明清蒙师的整体收入水平要比一般的农民阶层、手工业者稍微高一些。根据张仲礼的考证,明清时期一个普通的体力劳动者除雇主提供的伙食外一年的平均收入只有5两到10两银子[11]。而蒙师在当时的收入“多者百余金,寡者亦数十金”[6]549。可见,选择蒙师这个职业,是明清士人(尤其读书人)的主要生存方式,很多家境贫寒的读书人在屡试不第和无钱捐官的情况下,往往依靠担任蒙师养活家人。

从蒙学形式来说,社学、义学等官立或公立中的束脩一般由官方或公产支付,即使考虑时间和地域的差别,平均也在三十两左右。教馆由于是有钱人出资,束脩差别较大,少则和社学、义学差不多,多则出现徐氏以“五百金”延聘罢官家居的状元钱福这样的特例[12]。但是,多数村塾和私塾中的束脩不高,仅能糊口,这一类蒙师多数生活贫寒。蒲松龄写的《塾师四苦》《学究自嘲》等就是当时塾师地位和日常生活的真实写照。总体来看,明清将蒙师作为读书人治生的文化职业看待。

(二)蒙师的社会声望情况

在封建传统小农经济社会,由于蒙师属于士人阶层,其社会地位普遍高于农工商贾阶层。在民间,蒙师能识字断句读圣贤书,能做诗词歌赋圈点文字,能解释天文地理和天下事;且许多塾师在收入有限、工作强度大的情况下,仍能倾心教学、爱护学生、循循善诱。对于耕读传家的家庭和家族来说,蒙师在启蒙子弟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蒙师群体深受乡民的尊重。

从蒙师来源来看,生员、贡生和致仕官员的地位要高于童生。原因大体有两个方面:一是生员、贡生和致仕官员大多读书较多,知识渊博,有丰富的科场经验;二是生员、贡生和致仕官员毕竟属于上层士阶层,比童生多了功名这一身份,在社会上的声望较高。此外,授业学生的多寡和科考成绩也是蒙师社会声望高低的证明。一般学生多且科考成绩优秀的蒙师在社会上的声望较高。需要指出的是,部分热爱教书和有家学传承的蒙师,在社会上的声望也比较高。自孔孟以来,“得天下才英才而教之”一直是士人的主要职业,并且成了读书人择业的传统。王守仁以教为乐,张履祥造福乡里,都是读书人致力于传承文化的典型。还有世代出任蒙师的耕读世家和书香门第往往在地方小有名气,如郑板桥父子。

(三)蒙师专有的教育权利

蒙师在开蒙、启蒙儿童的过程中,具有专业的教育权利。首先是基本的知识教育和修身教育。其次是对教学内容和教材的选择权,由于蒙学形式有别,蒙师所讲的内容会根据蒙童的实际需要而筛选。或是蒙师自己选择和编写教材,或是和家长商量,或是按照官学的章程进行挑选。在教学管理方面,明清蒙学中设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赋予蒙师管教学生的多种权利。如“义学约”“家塾规”等规定了儿童在校应该遵守的规则,违反规则就要受到责罚。轻则训斥,重则鞭挞,多次劝诫仍不管用时,便可退学。所以,当时蒙师教学上的绝对权威是有规定可依的,对蒙童的惩罚权是有章可循的。荀子将“师”与“天地君亲”并列时,指出教师要树立威严才能保证教学效果的实现。在学规条约的制定下,蒙师对蒙童的惩罚比较严格,对蒙童的控制欲过强,但是这种约束性对于儿童行为规范的教育明显有效,符合当时人们对开蒙养正的要求,在当时受到一致肯定。

四 明清时期对蒙师的严格选拔

随着蒙学学校和受教育儿童的增加,社会需要一批文化水平较高的蒙师。基于人们对文化教育的重视和对蒙师作用、地位的肯定,为了组织这样一批蒙师队伍,上至国家下到家族都制定了严格的选拔标准。

(一)蒙师的选拔标准

明人认为,“蒙养极大事,亦最难事。”[13]因此,初步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慎选教师。政府规定教师要专门从事教学,不得兼任“薄书、钱谷、刑名”之类的职业。所以,这一时期的蒙学有了固定的教学制度和教学程序,也有一批专门教蒙学的教师队伍[14]。

蒙师要品学兼优。品德才学是是否具备教师资格的根本条件,故明代规定教师“务要依先圣先贤格言教诲后进,使之成材,以务任用。”[15]从国家层面,对于教师职业道德和人格修养做出规定。明太祖朱元璋在下诏命令民间设立社学时,就规定有不良行为背景的人不能担任社师。

蒙师要知行合一。任兆麟《任氏家塾规条十则》有言:“师,所以模范人伦者也。”[8]355蒙师要知行合一,成为人们的模范,才能树立教师的权威,让人们信服。蒋丹林主张义学教师“必须敦品砥行之士”[8]353,才能发挥自己在社会教化方面的价值,成为子弟效仿的对象,从而移风易俗。新安王氏家范曰:“家塾之师,必择正学端严可为师法者为之。”[16]强调塾师正心修身,才能教童稚以正。

(二)蒙师的基本构成

在严格的选拔标准下,明清蒙师主要由以下三种人构成:

一是儒学生员。所谓儒学生员,是指通过县试、府试和院试三级考试而进入政府所设置的府、州、县学学习的学生,俗称“秀才”[17]。由于岁贡和科举名额的人数有限,大部分落弟的秀才为了维持生计,留在乡间充当蒙师。

二是童生。童生是旧时对未能参加科考的底层读书人的统称。这些普通读书人,他们不被政府重视,在正史或地方志中较少出现,只出现在私家笔记和野史的记载中。童生担任蒙师,或是当地蒙学发展所需,或是出于维持生计的考虑。

三是致仕官员和其他。致仕官员指的是因各种原因退离官场的官员,有的遭贬,有的仕途不得意,有的回乡造福桑梓。另外,捐纳入监制度的实施和科举的日益冗滞,导致监生人员复杂,能为官者只有小部分,许多人为了谋生或维持士人的尊严而充当蒙师。

五 现代启示

古代的蒙学在一定范围上对应于现代的基础教育,蒙师则对应于现代的中小学老师。基于对蒙师作用和地位的认识,明清形成了选拔教师的严格标准,为蒙师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肯定了蒙师专业的教育权利,尊重了蒙师的文化地位,发挥了蒙师开蒙养正的重要作用。明清对蒙师作用和地位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启发我们要大力发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教育教学的综合素质,以便他们更好地发挥启蒙儿童的重要作用。

第一,继承和发扬尊师重道的社会风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都指出,“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18]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中,均提出“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这些政策法规对全社会塑造尊师重教氛围做出明确规定。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教师是教书育人的神圣职业,全社会应该自觉尊重教师的特殊劳动,尊重兼具多重角色和身份的教师个体。近年来,面对中小学教师工作任务重,待遇条件不高,职称评定艰难等问题,党和政府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努力改善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偏远山区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不仅帮助教师解决了实际困难,维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营造了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氛围。

第二,提高中小学教师(尤其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要提高认识,明确基础教育教师的重要作用。小学教师、中学教师、大学教授之间的区别不应含有等级差别,无论薪金等级或者晋级制度都不应取决于教育工作的类型。按照理想来说,我们要把教学的职能制定成一样的,而且应受到同样的尊重,不管这种职能是哪个特定方面实现的[19]。立法机关、职业团体、工会和社会活动都应该逐渐缩小和最终消灭各类教师之间的不合理的等级差别。教师的教学职能,无论在什么地方,从它的性质、价值和职务方面来讲,都应该是一样的。每个教师应该尊重其管理儿童、青年或成人的偏好,或者按照其喜欢到农村、城市工作选择他的职业地点。另外,民办教师的大量存在以及其与公办教师工资待遇和劳动量的巨大差距,是我国教育存在的显著问题。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待遇,享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加剧了民办教师的流失及其教师专业队伍的严重割裂,影响了教师的整体质量和社会地位。因此,在党和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全社会要尽快改善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工作条件。

第三,拓宽中小学教师的培养渠道,提升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层次。目前,师范教育是当代中小学教师学历教育的主要阵地,因而担负着培养好老师的主要使命[20]。随着中小学教师需求量的增加,以及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改革,一些非师范的高等院校也开始加入教师培养的队伍,成为中小学教师培养的摇篮,如南京大学成立教师教育学院、苏州大学成立师范学院等等。此外,需要提高师资待遇,吸引优秀生源加入中小学教师队伍。目前,免费师范生政策已经为中小学教师带来不少优秀生源,在此基础上,国家和社会还应在一定经济基础上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津贴、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待遇,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自愿加入教师队伍。此外,提升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层次也有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进一步发挥中小学教师在育人方面的启蒙、奠基作用。以近日深圳中学新聘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一流高校的毕业生为例,网友们对此褒贬不一。笔者认为,中小学提高教师学历聘用条件,客观上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带来了活力。在基础教育深度变革时期,提升教师学历层次成为新时代教育的必然要求。

第四,加强中小学教师(尤其农村教师)的在职培训。目前,知识信息爆炸,学生学情复杂,工作压力增大,饱受大众重视的教育行业对广大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通过培训提高中小学教师在信息技术时代、数字化时代、人工智能时代的教育教学能力,才能保证其教育专业权威,增强他们在知识传播中坚定奉献教育的意志。教师的职后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明确为基层学校服务的观念,从中小学教师的实际需要和广大农村教育现状出发,积极引进先进的教育经验和设施,改进教师培训的手段和方法,丰富教师的培训资源与平台。围绕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的意见》,完善教师协同培养机制,建设高等学校与中小学协同开展培养培训、职前与职后相互衔接的教师教育改革实验区;深化交流与合作,为在职教师提供培训资源,如教学研讨、网络课堂、专题讲座、卓越教师培训,等等。通过理论和现实的结合,有效地提升中小学在职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素质,使他们达到卓越教师的标准,从而为基础教育启蒙事业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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