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
2020-02-06姚天冲罗翊维
姚天冲 罗翊维
[摘 要]近年来,随着各大高校教育体系改革,大类招生成为大势所趋,这种将相同、相近学科门类,同院系或是不同院系的专业合并,按一个大类招生的模式因关系到学生未来专业的选择与发展方向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在大类招生问题方兴未艾之时,各大高校在大类招生制度下对法学本科教育做出的相应调整也备受关注,是停滞不前还是继续改革创新都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大类招生的概况与现状,当前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应从课程体系设置及教育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以发挥大类招生的优势,培养出更优质的人才。
[关键词]大类招生;法学教育;不利条件;建议对策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20)01-0141-03
大类招生的全称应该是按学科大类招生,与按专业招生的模式不同,是高校实行“通才教育”的一种改革。具体表现为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进校后按大类培养,学习一年相关基础课程,大一下学期结束后,根据学生志愿、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再进行分专业学习。这种模式不仅顺应了当下兼容并包的教育氛围,也为学生在专业选择方面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不过,事物的发展总具有两面性和特殊性,且法学的本科教育较其他學科而言又有其特殊性,对于法学本科教育采用大类招生的模式,是否符合法学专业的教育要求,在实施中又遇到了哪些难题等问题,本文将着重展开梳理和探析。
一、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概述
所谓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即在大类招生的教育模式招收和培养法学本科人才。在当下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各大高校及其独立学院在不断探索自身的发展途径的同时为优化专业结构、培养适合市场需求的人才积极推进大类招生培养模式,即按照专业大类录取学生,经过一年或半年的通识培养后,学生按照意愿进行专业选择,多渠道满足学生专业修读需求。而现阶段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有按一级学科(群)或二级学科(群)招生模式、按院系招生模式、通识教育模式,各个院校根据自身法学专业本科的发展水平、专业程度以及相应需求选择不同的教育培养模式,统称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
(一)历史沿革与社会背景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相应的教育改革最先在北京大学开始酝酿和实践。到了20世纪80年代,北京大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率先提出了“加强基础,淡化专业,因材施教,分流培养”的教学改革方针,并于2001年正式开始实施“元培计划”①。随后,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重点大学也顺应潮流陆续加入到大类招生的队伍中,根据各自的办学定位和学科的专业特点实施大类招生的培养制度。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减少专业选择的盲从
很多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在专业选择方面只有一个大致的方向,但是对该方向涉及的具体专业的细微差别还不够了解,难以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因此往往会陷入随大流、追求所谓热门专业的误区。而按照大类招生的学校,学生在进入学校后经过一至两年的通识教育培训,已经学习了一些基础课程和技能,对各个专业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再利用与学长学姐、辅导员、专业教师的交流,加深对分流专业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结合自身的学习能力和未来规划,在分流时进行一次深思熟虑后的选择,不仅降低了专业选择的盲目性,也能有效避免填报志愿时专业“过热”或“过冷”的窘境。
2.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对于刚刚步入大学校园的学生来说,大学与高中完全不同的生活环境充满了诱惑,较为宽松的学习氛围也很容易让初入校园的学生迷失方向,找不到学习的动力,大类招生通过竞争选专业的方式,激励学生为了能够选到心仪的专业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有效预防大学新生因目标不明晰而产生的学习倦怠心理。
3.更能适应就业市场需求
在就业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大学的很多专业设置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纯粹的专业教学也会导致学生其他能力的缺失,使得学生毕业后无法快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而采用大类培养的模式一定程度上更强调基础能力的培养。在这种环境下,学生的基础知识学习得更全面、更扎实,综合能力比较高,知识面比较广,适应能力也更强,能更快地融入人才市场成功就业。
二、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发展迅速,体系日趋完善,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不能忽视的是,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缺乏将理论与现实生活有效对接的能力,导致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紧缺。在此基础上,教育部提出了一系列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工程措施,旨在解决当下我国高等法律教育改革发展的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而当下教育改革更新了人才培养模式,也给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需要面临更多更加复杂的问题。
(一)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
现阶段,将法学专业纳入大类招生体系的高校招生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一、二级学科招生模式,将一些具有相似特点或相似属性的部门或专业合并为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例如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它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法律和新闻合并为公共管理大类,统一招生。二是按院系招生的模式,即根据招生方式,学院或系通常招收一个或多个专业类的学生,如西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招收“法类”学生,大二再以分流的形式确定具体细化的法学研究方向。三是通识教育模式,即新生入学后不分专业文科,进入大学进行通识教育,主要学习基础课程,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课程体系的全面改革,所有的课程都经过重新安排和改革,经过一年的学习,又被划分为不同的专业。通识教育模式的代表是北京大学元培学院,学生是根据文科和理科入学的,主要学习通识选修课和专业平台课,实施通识基础教育。四是按“基地班”“实验班”模式招生,如南京大学的社会科学实验班,将法学、社会学、政府管理学与信息管理学统一纳入社会科学实验班。
总的来说,这些高校通过探索按专业分类招生模式,按专业分类培养法律类本科人才,又通过不断完善相应的课程改革,构建以学生为导向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然而,将原本统一、自成体系的法学本科教育进行这样的改革显然会遇到不少问题。
(二)大類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法学教育问题上,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二元性”学说,即法学教育的学术研究和职业实践技能。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作用来看,它既负责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又负责人文学科的职业教育。从教学内容上看,它体现为法律知识体系和人文素质的培养,以及具体技能、职业思想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从培养目的上看,它也体现了学者型人才与实践型人才的相容性。法学的独特性、多元性决定了它的二重性,而这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也是当下法学教育的发展绕不开的一大难题。而在二重性的问题尚未解决的情景下,大类招生模式的加入让法学教育者们又面临更多的挑战。
1.课程设置不够规范合理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类学科,需要打好基础、日积月累地学习,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大类招生在课程设置上让学生在大一学年学习的内容没有包括任何法学基础的部门课程,学生无法对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有一个具象的了解。
不仅如此,这无疑加重了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日后的学习负担,也在无形中给授课教师的教学备课带来压力。课时压缩带来的还有学生选课范围的缩减,让学生们自主选择的余地也变小,相比较大类招生的法学本科生,非大类招生的法学本科生在学习基础专业课的同时,也有更多的时间选修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多方面地提高法律素养。
2.学生基础课程学习动力不足
大类招生的初衷是让学生通过大一课程的学习对可供选择的四个专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为专业选择提供理性思考的空间。然而,笔者通过与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后选择法学的学生交流后了解到,大部分学生都认为自己在大一一学年并没有学到对法学专业有实际帮助的内容,这无疑偏离了大类招生的初心。同时他们也深感专业分流后课时的紧张与考试的密集,由于学时的缩减课时也随之压缩,这样的课程设置不利于学生充分消化所学内容,有些急功近利,也不利于专业化法学人才的培养。
3.专业完整性联动性减弱
法学本就是一门独立完整的基础性学科,在大类招生之前,各大院校的法学院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设置了不同的院系,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院就下设了理论法学系、宪法与行政法学系、诉讼法学系、民商法学系、经济法学系等七个分支,各个学院之间相互联动,相互交流,给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学学习生态环境。而法学大类招生简单地将法学与其他基础学科归为一类,并作为一门概括性较强的专业学科,这种做法不仅让法学专业丧失了完整性,也削弱了各个不同类别法之间的联动性,让学生局限在笼统的法学大类中,缺乏专业性与针对性,因此与专业相关的大型活动的举办也愈发困难。
三、完善大类招生下法学本科教育制度的建议
基于大类招生下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在大类招生的制度中既保持法学专业的独特性,又让其能恰到好处地融入当下本科教育制度改革的浪潮、迎合教育发展趋势是当下法学本科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课程体系设置方面
课程设置无疑是法学本科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为本科生提供了基础的学习框架,而根据前文的分析也可得知,大类招生下法学本科教育的诸多不利因素都是由课程设置的不合理导致的,因此针对课程体系设置,笔者有如下两条建议。
1.合理安排专业课课时
专业课是法学生的基本功,然而很多学校由于大类招生打乱了原有的课程设置体系,使得专业课课时大幅缩减,本该循序渐进的课程也不得不集中开设,给学生和授课教师都带来了巨大压力。基于此,采用法学学科大类招生院校更应该仔细地研究学生的培养计划,合理安排专业课课时,将其与大类招生的课程安排合理对接,达到最优效果。
2.适当丰富非专业课课程
清晰的逻辑思维与思辨能力、灵活的口头表达与随机应变能力对于法学生的发展和成长来说必不可少,然而这些能力仅靠专业课程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在选修课程的设置方面可以增设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如博弈论、逻辑学、模拟法庭等,拓宽学生的眼界增加相关知识的储备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为其日后的法学专业课学习打好基础,帮助其专业知识的吸收和消化。
(二)教育管理方面
除了将大类招生与专业法学教育接轨的科学的课程设置,合理高效的教学管理也是让大类招生真正发挥其与众不同的优势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改进。
1.开展专业导学类活动
高校可以在学生对专业课程都还不太了解的阶段开展丰富的专业类指导活动,如带领学生参观法院、监狱等与法律相关的场所,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这个专业日后在社会上的位置、职能和功效。邀请一些法学大家来学校举办讲座及相关的报告会,让学生对法学专业最前沿的知识有初步的了解。邀请优秀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分享自己的经历感悟,谈谈自己对法学专业的看法与体会,通过间接经验启发激励大家。举办与法学专业相关的趣味活动,如法律常识知识竞赛、模拟法庭②、辩论会等,以一种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学生对法学专业的兴趣,增强对法学专业的认识。
2.落实专业导师制
针对大部分大一学生面对众多课程而感到迷茫失去目标这一问题,可以相应地设置专业个人导师,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方法、选课及专业方向的选择、职业生涯规划等多个方面进行指导。法学专业的导师可在大一传授一些法律学习的方法,推荐阅读书目,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也可以做出有效的回答。个人导师制的落实对于学生信心的树立、归属感的获得都有很大影响,导师的正确指导与有效指引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以及未来专业的学习都有很大帮助。
3.提供专业科学的大一学年综合能力分析图
通过对学生大一学年的学习情况及综合素质能力的分析可以绘制出相应的专业学习趋势图,通过大数据的方式让学生对自己的能力水平及特长优势有一个较为科学清晰的认识,也帮助学生在专业分流时做出更加合理的选择,而不是盲目跟风。对于法学专业本身而言也更有利于高效地吸收合适的生源,提高整体实力。
四、結语
近些年来,在教育体制改革领域,大类招生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符合本科院校教学改革的趋势,是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对原有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改革,是21世纪本科人才培养的理性选择。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像法学一样有其特殊性的专业普遍存在,如何让大类招生的体制在这些专业中仍发挥功效,如何解决专业和大类之间的矛盾冲突,其教学管理者必须根据这些专业的实际情况,围绕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及相配套的教学计划是否成熟来谨慎地实施大类招生,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大类招生的优势,培养出更优质的人才。
[ 注 释 ]
①元培计划是“元培计划实验班”的简称,现已更名为“元培学院”。元培计划是北京大学在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过程中,为了探索21世纪中国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培养高素质创造性人才而实施的一项本科教育改革计划。
②模拟法庭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模拟法庭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
[ 参 考 文 献 ]
[1] 苏力,徐姝,杨阳.独立学院专业大类招生的研究与实践——以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为例[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8(10):149-150.
[2] 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285-318.
[3] 唐苏琼.高校实施大类招生的利弊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09(1):88-89.
[4] 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2008(6):14-21.
[5] 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二)构筑大类培养和自由转专业的成才通道[EB/OL].[2015-02-16].http://www.moe.edu.cn/jyb_xwfb/s5989/s6635/s8537/zl_cxgt20150611_189
967.html
[责任编辑:刘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