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经验与启示
2020-02-03范云朋赵璇
范云朋 赵璇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和金融供给创新层出不穷,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和防控新型金融风险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2016年12月正式批准设立“监管沙盒”机制,其设置“监管沙盒”的目标是将澳大利亚建设成为亚太地区金融科技中心和全球金融科技创新与投资的顶级市场之一。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机制运作至今根据金融科技企业的多样化需求不断进行调整,提高监管政策的适应能力,进而为澳大利亚金融科技生态系统的健全完善提供助力。我国应在充分借鉴澳大利亚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基础上,从顶层设计视角制定“监管沙盒”发展长期规划,从组织机构设置、参与人员管理、准入退出机制、评估标准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健全“监管沙盒”框架体系,打造“中国版监管沙盒”,以提高我国金融科技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金融监管;澳大利亚
【中图分类号】F8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1-0131-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3AJY018);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A类项目“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协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调研”(项目编号:GQZD2020006)
一、澳大利亚“监管沙盒”的基本框架
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机制是以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为主导机构,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在一定的豁免规则下,于12个月的期限内测试其具有创新性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的一种监管机制。通过“监管沙盒”机制,金融监管者会主动、合理、适度放松监管规定,减少现有金融科技创新体制的机制障碍,主动鼓励和有效管理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的创新与风险,从而降低创新产品或服务的面市风险和成本。
(一)“监管沙盒”机制的建设历程
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机制起源于2015年ASIC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的成立,其目的是将创新中心作为ASIC面向金融科技企业的窗口,帮助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更好地适应本国金融监管体制[1]。ASIC创新中心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所面临的缺乏监管应对经验等压力,同时也建立了监管者调查了解创新产品和服务以及与现有规则和政策方式协调状况的反馈渠道。
2016年3月ASIC创新中心正式发布《监管指南000》和《监管指南254》等金融科技领域的两份方针文件,为“监管沙盒”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初步基础。2016年12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监管沙盒”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法案监管指南,主要的监管框架体现在《监管指南257:在未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AFSL)或信贷许可证(ACL)的情况下测试FinTech产品与服务》中。2017年2月和2017年8月,ASIC在以往的基础上对“监管沙盒”基本框架进行了更新,2017年11月,澳大利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金融科技的监管草案,主要包括《2017年财政法修正案(后续措施)法案:金融科技沙盒监管许可证豁免(草案)》《2017年(金融科技沙盒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豁免)条例(草案)》(简称《AFSL豁免条例草案》)和《2017年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金融科技沙盒澳大利亚信贷许可证豁免)条例(草案)》(简称《ACL豁免条例草案》),致力于创建一个具有强化效果的增强型“监管沙盒”,加大力度支持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从而进一步巩固澳大利亚作为亚太地区领先的金融科技中心的地位。
(二)“监管沙盒”的规则制定与机制设计
1.监管主体。ASIC制定监管框架,同时设立创新中心协助金融科技企业在监管框架下运作,旨在提高ASIC对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提出的监管问题的理解,并帮助这些企业就监管领域的问题与ASIC进行沟通,致力于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确保金融创新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并提高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任和信心,助力市场以公平有效的方式运作。总体来看,ASIC创新中心主要有以下三项工作任务:一是为符合资格标准的创新型金融科技商业模式提供ASIC许可;二是与金融科技业界公司合作,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和相应的监管问题提供咨询,包括股权众筹融资,智能投顾,金融、技术和监管之间的关系等;三是与外部行业咨询小组——数字财务顾问小组(DFAP)合作,共同探寻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工作重点。
2.监管对象(牌照管理)和准入规则。
(1)澳大利亚金融牌照概览。澳大利亚监管部门规定从事金融及信贷服务的公司需要申请相关从业牌照,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ustralian Financial Services Licensee,簡称AF? SL),即根据《公司法》第913条B项下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授权持有AFSL的法人经营和提供金融服务业务;二是澳大利亚信贷许可证(Australian Credit Licensee,简称ACL),即根据《国家信用法》第35条颁发的澳大利亚信用许可证,授权被许可人从事特定的信用活动。这两项牌照具体涉及的业务范围如表1所示。
从实际申请效果来看,上述两种金融从业牌照较难获取。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即2018财政年度),ASIC共计审议2879项牌照申请以及专业注册申请,然而仅有1383项(占比48%)申请获批。其中, AFSL申请(含牌照变更申请)的通过率仅为44%,ACL的通过率仅为52%。正是由于澳大利亚AFSL和ACL的获取难度较大、通过率较低、申请周期较长,对于金融科技企业而言,很可能因为牌照的申请流程较复杂而错失了最佳的发展时机。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机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从牌照持有情况出发,对于“监管沙盒”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细致的划分,进而实施了豁免制度。
(2)金融科技公司准入规则。“监管沙盒”主要适用于澳大利亚的金融科技企业,且准入规则相对宽松,金融科技企业均有资格申请进入“监管沙盒”测试。特别地,如属于根据《公司法》第5b.2条注册的外国公司,进入“监管沙盒”时可享受豁免权。总体而言,只要符合申请资格规定和有关文件所载条件,金融科技公司在法律上即可享受豁免12个月的权利,但是已经获得AFSL或ACL的企业、在一些现有法律上能够被豁免的公司以及违反规定的企业不包括在内。满足条件的金融科技公司必须在开始依赖金融科技许可豁免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非申请)ASIC,并向其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详情如表2所示。
从进入“监管沙盒”的准入条件来看,金融科技企业需从客户端限制、额度限制、消费者保护、补偿措施和争议解决系统等五个方面满足表3所列示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依赖于金融科技许可豁免并不意味着金融科技企业已经从ASIC那里获得了提供金融服务或信贷的许可证或授权。因此,金融科技企业不得向相关消费者暗示其业务或业务模式已经获得ASIC的许可、授权或批准,并且必须告知其现有客户与潜在客户“本公司已经向ASIC备案依赖金融科技许可豁免,且无AFSL或ACL”,以及向消费者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遵循相关金融服务和信用法律中的关键消费者保护条款。
对于提交金融科技许可豁免的公司,ASIC不会像公司申请AFSL和ACL那样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详细评估,但是会检查公司是否已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并判断是否有资格依赖金融科技许可豁免。此外,ASIC会公示进入“监管沙盒”公司的资料,让金融消费者和相关业界人士确认某项业务是否在豁免期内有效运作,以及该业务可在多长时间内无须申领牌照而提供服务。
(3)具体服务及产品准入规则。申请进入“监管沙盒”的金融科技企业,其产品和服务可以享受金融科技许可豁免,主要分为两大类:金融服务和信贷活动;金融产品和信贷合同产品。豁免范围如表4、表5所示。
根据ASIC《监管指南257》特别提示,“监管沙盒”的目的是帮助金融科技企业稳步健康发展,适应金融环境,测试相關创新产品和服务,致力于市场的公平效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是由于“监管沙盒”的测试时间比较短,因此规定金融科技许可豁免不适用于以下范围:发行金融产品或提供信贷、复杂产品(如衍生品)、不易逆转的非流动性产品、长期关注的产品(如退休金和人寿保险)、针对弱势消费者的产品(如消费者租赁)。
3.监管条例。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框架的制定和运行主要依靠《监管指南257》,该指南适用于金融科技企业,其目的是帮助它们在获得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L或ACL之前测试产品和服务。配合使用到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2001年)和《国家消费者信用保护法》(2009年)。这两部法典对于AFSL和ACL的获取规则以及业务范围给予了相应界定,对于退出沙盒后的从业牌照申请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此外,《AFSL豁免条例草案》和《ACL豁免条例草案》主要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牌照豁免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进入“监管沙盒”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准入判断起到了规范性作用。
(三)澳大利亚“监管沙盒”的运作模式
总体而言,澳大利亚“监管沙盒”的运作模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申请进入阶段、沙盒测试阶段、沙盒退出阶段、项目评估阶段。在以上四个阶段运作过程中,ASIC创新中心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监管框架解读、适用范围审定以及评估意见反馈等支持。下图展示了澳大利亚“监管沙盒”的具体运作模式。
1.申请进入阶段。通常而言,在申请进入阶段,金融科技企业大约需要花费一个月的时间,申请类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在现有法律框架的灵活性下可获得豁免的金融科技企业,不需要进入“监管沙盒”进行测试即可成为市场中参与金融服务或者信用活动的主体,具体的豁免规则详见上述配套政策。第二,符合ASIC金融科技牌照豁免规则的金融科技企业,可以直接向ASIC申报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以备审查,审查通过后便可依照相应规定从事金融服务或信贷业务。第三,不符合ASIC金融科技牌照豁免规则的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ASIC提出个别豁免申请,若申请成功,也可进入“监管沙盒”进行测试。
2.沙盒测试阶段。在沙盒测试阶段中,金融科技企业不仅要持续动态地满足申请阶段所需要求,而且在进入沙盒之后,需要做出几项声明:①本企业尚无牌照;②本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正在根据金融科技许可豁免进行测试;③对接受服务的被许可方相关的一些常规保护不适用。在测试过程中,如果有金融科技企业希望扩大测试范围,突破零售客户100人的限制,也可以通过申请个别豁免渠道获得更大范围的客户数量。
3.沙盒退出阶段。“监管沙盒”测试期为12个月,在测试期结束之前,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提前申请AFSL或ACL。如果通过,该企业即可成为一家拥有金融或者信用牌照的金融公司;如果未通过,在沙盒测试期满后,该企业必须停止运作,不再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或从事信贷活动,有特殊情况的企业也可向ASIC申请个别豁免,延长其测试期。沙盒退出机制要求金融科技企业在测试期内必须有计划地管理申请牌照、申请个人救济或停止经营的时间,如果在测试期即将结束时,企业还没能够获得金融牌照或个别豁免,那么其就应开始准备停止公司运作。
4.项目评估阶段。项目评估阶段分为测试期评估和测试后评估。澳大利亚在测试期内的评估是以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控为主,包括是否真实地从事与科技相关的业务、是否做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否违反了《监管指南257》的其他规定等,对于经营业绩则没有过多的要求和判断。
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更注重事后评估,ASIC要求依赖金融科技许可豁免的测试企业在测试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其提供一份报告。报告应详细列出企业在测试期间的经验,并提供以下信息:①测试期间的客户数量;②客户人口统计的一般资料(如年龄、地点等);③收到和处理的投诉数量和性质;④上报给EDR的投诉数量和性质;⑤在测试期间发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⑥被认定为生存障碍的监管要求;⑦收入和费用信息(如财务报告信息)。除非有需要或符合ASIC的公众利益,否则ASIC不会公开“监管沙盒”参与者的报告所提供的资料。所提供的材料将会协助ASIC反思金融科技豁免计划的运作和成效,以及识别企业运作状况和消费者面临的主要风险和问题。
(四)澳大利亚“监管沙盒”的测试成效与评估反馈
根据目前披露的测试结果,“监管沙盒”机制在金融企业和消费者中都获得了积极反馈。从金融科技企业和金融创新产品服务的角度来看,“监管沙盒”机制搭建了监管机构和创新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以主动迎合监管的方式缩短了产品推出时间和后续整改时间,加快了产品推出周期,降低了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推出成本,有利于在当前融资难、融资贵的背景下强化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能力,并且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接受度和认可度。2016年,ASIC创新中心开始与金融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并向其提供非正式援助(不提供法律意见)。ASIC《创新中心进展报告》的数据指出,截至2018年10月,有314家实体申请并接受了非正式援助,批准了67个新的AFSL/ ACL。
澳大利亚“监管沙盒”运作至今,根据金融科技企业的需求不断调整《监管指南257》的适应性,提高监管政策的适应能力。“监管沙盒”机制和配套政策的建立,有助于澳大利亚金融科技生态系统的构建和完善,能够及时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为金融科技企业完善产品服务提供土壤,建立企业特殊风险保护机制,进而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澳大利亚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政府职能
“监管沙盒”是用于应对创新的一种标准化、公开化框架,能够促进监管机构和金融创新企业进行公开、透明的沟通,便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学习。“监管沙盒”制度设计承载着一定的政策目标,澳大利亚在设计“监管沙盒”制度之初,即明确了兼顾“防范风险”与“支持创新”的双重政策目标,尤其是在澳大利亚ASIC的帮助下,搭配政府的配套措施以及相应的监管改革,在政府监管机构和沙盒测试企业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协调机制,促使“监管沙盒”兼具灵活性和实用性。
(一)設立政策目标
1.兼顾“防范风险”与“支持创新”。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在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新型风险,金融科技企业和金融创新产品在尚未获得监管批准和市场检验时存在相应的隐性风险,“监管沙盒”机制便是提供一个先验的防范风险的举措。此外,由于澳大利亚的AFSL和ACL较难获得,而金融科技企业发展的窗口期较短,当其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时,为了快速进入市场、提高组织能力、快速获得融资、完成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周期,需要政府提供一个“安全空间”供其进行产品测试,以受控的方式进行真实试验,为市场参与者简化审批流程和减少不确定性,缩短产品面市及公司上市的时间。
2.提高金融科技监管的灵活性。金融科技具有跨界化、去中介、分布式和智能化等特点,使得金融科技产业拥有广泛的新增动能,因此在目前阶段,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主动迎合可能改善整个金融体系效能的技术变革。ASIC创新中心通过整合各种监管选项来帮助入选“监管沙盒”的金融科技企业缩短产品周期和提升组织能力,创新中心的原则是平衡总体战略重点和额外的监管灵活性,并尽可能减少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行业合作过程中的“繁文缛节”,希望通过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一些额外的灵活性和指导,帮助其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型风险和独特挑战。
(二)出台配套政策
在推动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框架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积极的态度和相关配套政策改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的支持举措以及有效一致的行业倡导,澳大利亚金融科技行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其中重要的配套政策包括:
1.开放小微企业股权众筹,开辟初创企业融资途径。股权众筹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创业者通过在股权众筹平台发布项目,吸引投资者投资,从而募集资金的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的风险较高、社会声誉和影响力较低、融资渠道缺乏,因此澳大利亚政府于2017年5月正式通过“开放小微企业的股权众筹”的议案,为初创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方式和途径。
2.出台综合信用报告制度,推动金融科技服务传统银行创新。综合信用报告(Comprehensive Credit Reporting,CCR)是一个全新系统,可以与众多信用机构分享公众个人的信用数据。目前,澳大利亚公众的信用数据主要包括破产、违约等信息,可以为贷款方提供更好的决策依据。2017年11月2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包括四大银行在内的澳大利亚大型银行执行综合信用报告制度。自2018年9月底开始,澳大利亚四大银行需首次共享客户的完整信用记录,而且自2019年起,四大银行需上交所有客户的个人信用数据。综合信用报告制度的出台,从政府政策层面打通了数据共享的渠道,要求传统银行主动迎合金融科技的浪潮并进行改变,此举将推动金融科技服务传统银行创新。
3.取消数字货币交易中的双重消费税(GST),促进数字货币和区块链发展。由于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不承认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是一种货币或者外币,因此当澳大利亚公众使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支付消费税,并且需要双重纳税。2017年3月,澳大利亚政府首次对外公开承诺要终止对数字货币的不公平对待,随后澳大利亚财政部部长斯科特·莫里森(Scott Morrison)就数字货币消费税相关问题发布了一篇研究报告。2017年7月1日,澳大利亚全面终止比特币的双重征税,这对于澳大利亚数字货币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推出限制性银行牌照,帮助新的金融从业机构拓展业务。金融专业牌照的获取是金融科技企业面临监管的一大难题。在澳大利亚金融科技委员会(Board of FinTech Australia)的调查中,目前有三分之二的金融科技企业尚未获得ASIC的三个重要许可证,包括金融服务许可证、信用服务许可证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许可证。2018年年底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推出限制性银行牌照,使得一部分符合要求的金融科技企业可以从事数字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展开竞争,不过该牌照的获取难度和成本对于新兴金融科技企业而言仍然较高。目前,已获得澳大利亚限制性银行牌照的机构包括Xinja数字银行、Volt数字银行、Judo资本以及阿德莱德银行支持的UP等。
5.开放银行数据,解决金融科技企业获客成本高以及数据来源少问题。访问开放银行数据是监管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开放式银行业务于2019年7月正式启动,作为消费者数据权利(CDR)实施的第一步,这一改革将允许其他金融公司和第三方访问四大银行的消费者信息数据,实施的初步阶段将仅限于只读模式和有限的信息,但作为一项长期计划,这有助于解决金融科技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获客成本高和数据来源少。
三、“监管沙盒”机制在我国落地的可行性基础
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技术在金融科技领域的运用,以及我国金融去中心、网络化、智能化的特点,使得现行监管制度无法满足金融监管的要求,而我国已具备实行“监管沙盒”的条件,其可行性基础包含三个方面。
(一)我国拥有巨大的人口红利和消费者市场
我国金融科技行业蓬勃发展,建立促进创新和有效监管的平衡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激活了市场中的“长尾客户”和“下沉市场”,形成了巨大的人口红利和消费者市场,购买力和流量的大幅增长、技术创新种类的增多和大量资本的追逐,使得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开始认真考虑如何使金融科技创新有效进入市场、如何实现可落地的应用场景、如何管控创新风险。行业发展阶段和实际应用诉求为“监管沙盒”机制在我国的落地提供了可行性基础。
(二)现有监管机制陷入了困境,监管理念发生了变化
通常而言,金融监管体制具有强制性和时滞性,较难对金融市场出现的新风险、新变化做出及时、有效的反馈和管理。“监管沙盒”机制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一“缺陷”,与现行监管体制相融与协调[3]。现有监管体制是允许和支持监管互动的,监管者给予沙盒项目一些豁免或者特别授权,在一定程度上免除现有的监管义务和责任,这些金融科技创新项目可能会反过来促进监管部门调整和完善现有规则,以满足其未來规范发展的条件。“监管沙盒”机制引导下的监管互动有助于创新产品设计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4]。
(三)“监管沙盒”符合我国改革的一贯路径
“监管沙盒”机制属于局部试点、先行先试而非全面打破,符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路径经验——试点、适应、成熟、推向市场。在汲取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我国也拥有局部试点工作的可行性基础,“监管沙盒”机制的讨论、研究和出台要注意把握试点工作的开放尺度,要根据各地情况的特殊性和金融创新发展的侧重点设计相关机制和准则,待试验成熟后推向市场。
(四)提升我国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从全球视角来看,我国金融科技的领先程度不是全局、全方位的领先,而是移动支付等某些优势领域的领先,因此提升我国金融科技领域乃至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仍然任重道远。我们要从国家安全层面和竞争利益层面来设计“监管沙盒”创新机制,使我国保持金融科技领域内的“弯道超车”趋势,通过局部豁免和放松监管,培育出更多领先于世界的金融科技行业,比如未来将推出的央行法定数字货币,通过限制范围的试点应用,防范或降低数字货币带来的新型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世界主权数字货币的发展趋势,从而提升我国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四、澳大利亚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对我国的启示
201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表示:“当前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委,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十个省市开展金融科技应用的试点,这次试点也叫‘中国版监管沙盒,在制定方案之初就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建立风险补偿以及退出机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差异较大,因此“中国版监管沙盒”的设计不一而足,需要一个广泛试点、不断试错和逐步迭代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监管沙盒”的国际经验借鉴显得尤为重要,可从组织机构设置、参与人员管理、规则制定、评估标准、申请流程和退出机制等多方面汲取成功经验,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实际情况,寻找到一条可落地的具体路径。基于澳大利亚“监管沙盒”机制的实践经验,我国未来在进行“监管沙盒”试点的过程中,应在以下五方面强化监管引导功能,促进未来金融科技的发展。
(一)从顶层设计视角制定“监管沙盒”发展长期规划
对我国而言,应坚持目标定位先行,突出规划引导作用。我国应从顶层设计视角尽快推出“监管沙盒”发展的长期规划,用以指导未来十个省市的“监管沙盒”试点工作,设计具体实施制度和配套政策,保证沙盒测试的预期效果,防止错用滥用。
要重视规划引领,建立健全“监管沙盒”机制整体发展纲要、发展目标、基本框架、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监管需求和应用场景,中央和地方的监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监管需求和金融科技创新企业需求,以目的为导向提供相应豁免和放松监管;鼓励市场供给,“监管沙盒”机制设计应当将第三方技术提供商纳入在内,由政府提供体制机制支持,由技术提供商打造技术系统或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也要防范系统外包风险;坚持行业自律,“监管沙盒”机制与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等新兴事物关系紧密,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和未来的适用推广,应建立较为统一的市场规则,对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有所制约,避免过去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市场乱象重现。
我国也应当像澳大利亚学习,给予一定的开放空间和限制条件,营造公平、有序、开放、积极的金融竞争环境,从宏观视角引领“监管沙盒”机制工作原则的构建,在最大限度上激发我国金融科技的创新活力,打造“中国版监管沙盒”的政策框架,可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立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既作为“监管沙盒”计划的具体执行主体,统筹、实施、规范、评估相关的金融科技创新项目,也作为协调相关法律法规的主体,统筹现有法律框架和未来创新法规。
(二)明确制度设计,构建“中国版监管沙盒”
构建“监管沙盒”需要监管主体设计明确清晰的制度,并根据现实状况反馈不断完善“监管沙盒”体系建设,澳大利亚从政府支持措施、豁免规则的制定和“监管沙盒”框架的搭建等方面,完成了一个较为系统先进的制度设计。
对我国而言:第一,要制定清晰全面的金融科技企业准入制度,分行业、分节奏进行筛选工作,其中对于真伪金融科技创新的甄别尤为重要,要优先选择能够促进民生普惠和提高金融业新增动能的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摒弃规避监管和寻找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第二,要设立项目评估反馈机制,加强金融科技企业与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适时反馈真实的测试情况,以为“监管沙盒”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第三,要探索建立完备的金融科技企业项目退出机制,包括沙盒测试成功后企业的牌照获取规则和路径渠道,以及沙盒测试失败后企业的延长申请或停业公示制度等;第四,要辅助以配套的豁免规则和支持措施,尤其是在我国,各地试点情况不尽相同,要打通中央和地方“监管沙盒”试点工作的沟通联席机制和正向反馈循环,打造完善的“中国版监管沙盒”体系。
(三)丰富准入标准,打造多元化、真实性测试环境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业务模式和创新产品,相较于传统金融和现有金融监管界定,其类型难以得到准确判断,因此在“监管沙盒”试验过程中,应当丰富准入标准,扩大项目类型库。丰富“监管沙盒”准入标准并不意味着放宽机构准入数量,而是要在项目类型宽度上给予较为宽松的空间,从而筛选出真正安全有效、普惠民生的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及产品。丰富准入标准和试行放宽限制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能在一定程度上清除复杂固化的法律框架给金融科技创新造成的阻碍。此外,应借鉴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体系和压力测试机制,模拟真实风险环境对金融科技创新项目进行预警检验和压力测试,提升沙盒项目企业的应急能力、技术支撑能力、公司治理能力和各类风险管控能力。
(四)培育“监管沙盒”协同发展生态圈
协同发展生态圈是全方位培育新兴产业或行业的优质之选[5]。政产学研共同发力,助力“监管沙盒”机制的快速落地,形成良性循环。可借鉴澳大利亚监管沙盒经验,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融科技创新中心专门负责“监管沙盒”协同发展生态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尤其是后续在已经确定开展“监管沙盒”试点的十个省市,针对多元化、多类型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开启准入申请等一系列流程。探索适合“监管沙盒”机制的工作协调机制,尤其是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企业、学术研究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等之间的作用链条,通过实践寻找金融科技监管的弹性边界,平衡创新和风险,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监管沙盒”体制、机制、理念、步调和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协调统一探索新路,实现耦合共赢。要协调“监管沙盒”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在授权或监管豁免等方面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款,避免与上位法冲突,“监管沙盒”的测試过程也要在法律框架下展开,强化各监管测试主体之间的行为规范。
在具体业务层面,可通过开放银行数据和实行综合信用报告制度等方式,配合国家数字化战略,推动进入“监管沙盒”的优质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银行协同合作,既降低金融科技企业的获客成本,又推动传统商业银行进行改革,提高普惠金融工作效率。
(五)健全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金融科技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型风险,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提出挑战。“监管沙盒”机制基于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原则,强调风险预防和动态监测,降低对金融消费者的潜在负面影响。在设计沙盒机制时,一方面,要确保参与测试的企业具有与之能力匹配的风险补偿能力,在申请进入沙盒之初便提交企业补偿机制建设方案供监管部门审核认定,分类别、分步骤、分情况地对测试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及潜在损失做出预估;另一方面,应在测试过程中不断完善风控机制,利用监管科技等手段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并制定解决方案。
在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方面,首先要向有意愿参与测试的消费者告知相关项目处于沙盒测试中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其次要签署书面同意书,禁止以捆绑、强制等方式强迫消费者参与;最后要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和追诉权,尤其是在省市试点过程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法院等相关行政判决主体保持紧密沟通,避免推诿责任或联系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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