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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髙校视角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扣缴义务人的影响分析

2020-01-21梁嘉丽蒋萍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20年15期
关键词:高校

梁嘉丽 蒋萍

摘要: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计税方法、申报模 式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本文基于高校视角,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后高校作为扣缴义务人所面临的变 化与挑战,提出了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扣缴义务人;高校

2018年12月22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 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 知》正式公布,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计税方法、申报模 式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义务人,高校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与影响。高校应充分解 读相关税收政策,规范个人所得税业务处理,助力广大 师生提高纳税自主意识,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次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与原个人所得税法相比,其 主要变化有:收紧了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从满一 年缩短为累计居住满183天;初次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 结合的税制,将居民个人的四项劳动性所得(即工资薪 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适 用一张税率表按年计算纳税;完善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 扣除模式,一方面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另一方面增加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 人、大病医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调宽3%、 10%、20%三档税率对应的收人级距,缩小25%税率级距; 建立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制度,调整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 期限;引人纳税人识别号、离境清税、反避税、政府部门间 涉税信息交换和协税护税等强化税收征管措施。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高校面临的变化

1.准确判断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才能正确计税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由于纳 税义务不同,计算税款的方法也不同,这对扣缴义务人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进行预扣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时,扣缴义务人需对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进行判断以 采用正确的计税方法。对外籍教职工及临聘外籍人员 较多的高校而言,需掌握外籍人员在境内有无住所及 累计居住时间,才能做出居民身份判断以采用正确的 计税方法,准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2.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麵口法删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高校在发放工资时,需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在计算居民雇员每月工 资薪金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均需累计计算其当 年度截至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期间的收人及扣除项 等,再套用年度税率表计算税款。

3.接收在职教职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在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只有大病医疗专 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向税务部门申 报;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 养老人这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员工均可选择通过扣缴 义务人进行申报。高校需及时采集教职工提供的专项 附加扣除信息以准确计算预扣税款,还需协助税务机 关完成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性等方面的事后抽查, 通知教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协助广大师生办理年度汇算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引人了年度汇算的概念,对 巳足额减除扣除项目且收人额低于一定标准或单一来 源于一处工薪所得的个人,预缴环节巳缴清税款不涉 及年度汇算;但高校教师的收人多元化,除本校的工资 薪金所得,还会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取得劳 务报酬或稿酬,故大部分教师是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 另外,高校还有大批协助导师进行科学研究的学生,其 获取劳务报酬时如果预扣了税款,也是需要办理年度 汇算的。 高校财务部门需协助广大师生解读个人所得 税改革相关政策,并在次年提供年度汇算业务支持,辅 导师生完成资料填报。

5.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年度汇算需将居民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综合所得汇总,重新计算税款,多退少补。因此,居民纳税 人需准确了解、掌握自己纳税年度内的收人及纳税情 况。高校不仅需要向教职工按月及按年准确传递个人 所得和纳税信息,还需向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偶然所 得的校外人员或学生也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其准确办 理年度汇算。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后高校面临的挑战

1.计税方法变化大,高校个税系统升级调整难度大

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原有的计税方法进行了 较大改变,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预扣法以及居民 和非居民计税方法不同等,使得预扣或代扣的个人所 得税计算变得更为复杂,这对高校薪酬个税系统中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同报送方式各有利弊,及时 性与便捷性难兼得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 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 除信息。通过纸质或电子模板报送扣缴义务人的,需 准确录人或导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并留存双方签 字的纸质材料五年以备查。但对于教职工人员众多的 高校,第一次采集的工作量非常大,且若遇到信息填报 有问题无法导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还需联系教职 工更正修改,影响采集效率及增加财务人员工作量。

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不需要保 存纸质材料,还可避免信息填写问题地来回确认,但专 项附加扣除信息无法直接推送至高校薪酬个税系统, 需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的“预填专项附加扣除” 功能导出数据。对于工资情况复杂,需分批分时间段 发放的高校而言,若教职工新增、删除或修改了专项附 加扣除信息,高校薪酬个税系统难以及时采集该项变 化,影响税款的计算。

3.新增对人员基础信息采集、核实和维护的职能,校 外人员信息准确度难把控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税务部门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管 理纳税人,并实现与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这 对扣缴义务人采集人员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了更高要求。除了教职工,高校因科研、讲座、会议、评审 等业务常需聘请校外人员提供临时劳务,每月需新增采集 的劳务人员信息众多。因大部分银行在发放过程中无须 校验人员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当发放成功而个税申報 反馈采集人员信息失败时,需重新联系校外人员提供准确 的人员信息,沟通成本高、联系难度大、工作量增加。

4.个人所得税受众面广,高校税务咨询和服务职能 要求更高

一方面,累计预扣预缴、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 等作为全新的个人所得税概念,对于规模较大的高校 而言需要普及新政的人员众多,咨询量大。对不掌握 中文的外籍教职工而言,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的普及 更为困难。另一方面,传统代扣代缴模式所形成的思 维惯性,纳税人的自主意识不强,大多对于自己交了多 少税、在哪里交税、税款是怎么计算的并不清楚,也没有按年度自行申报与汇算清缴的习惯。这些政策及知 识的普及对高校财务人员在税务咨询和服务职能上都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高校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积极推进高校薪酬个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高校应重视这一关乎每一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 革变化,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积极推进薪酬个 税系统的升级改造: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专项附加扣 除模块、税款计算模块等。不仅要重视前期的系统开 发,还应重视系统上线后的税款校验及功能改善,关 注特殊情况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如新人职教职工的税 款计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修改人员的扣除变化、 外籍教职工新旧护照关联并挡等。依托高校薪酬个 税系统的信息化手段,各类薪酬的发放、税款的计算 扣缴、个税申报的方便快捷、涉税信息的推送才能得 以顺利实现。

2.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增强教职工的纳税主体意识

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凸显了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的义务,强调了自行申报的主动性:专项附加扣除的 填报需自行选择、自行登记;次年的年度汇算需充分了 解自己的收人组成及缴税情况;工资薪金按累计预扣预 缴计算可能引起税后收人波动等。这些变化体现着个 人所得税改革对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使广大师生更好地了解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 增强纳税主体意识,高校可通过学校网站、官方微信公 众号、群发邮件等途径,采用培训讲座、宣传小册子、网 站专栏等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操作指引、常 见问答等内容,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宣传工作,提高 师生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自行申报纳税意识。

3.推进高校薪酬个税系统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的 对接

对于作为扣缴义务人的高校而言,不需要了解教 职工的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信息,为便于计算税款,只需 实时了解教职工每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月度扣除数及有 效起止时间。而且,对每月新增劳务人员众多的高校 而言,能在发放前校验人员基础信息以便顺利申报扣 缴的税款尤为重要。建议税务部门为人员规模较大、 月度新增人员众多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 系统对接接口,为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除雇员专项 附加扣除、准确采集各类人员基础信息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艾量.新个税改革后高校税收风险研究.山东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2018(12).

2.李俊.个人所得税改革与财务职能转变的分析和 探讨.纳税,2019( 14 ).

(責任编辑: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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