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涉税问题浅析
2020-01-21黄媛
黄媛
摘要: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很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对外出租 以弥补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在出租业务中,事业单位也逐渐成为纳税主体。本文采用问答形式,将公益一类事业 单位中闲置国有资产出租收益的税务处理事项进行一些试探性的分析。希望能帮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理清税 务申报管理工作的脉络及正确识别税务风险。
关键词: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纳税申报
一、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涉税事项概况
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一般是以满足社会文化、教 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不宜或不能由市场配置资 源的基本公益性服务的单位或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 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经费由财政予以支撑,其业务 活动、分配的方式和标准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收人或 基金要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c
当前,部分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的有些预算收人来 源于国有资产收益,通过将闲置资产对外出租获得收益, 以弥补财政拨款预算收人经费不足。出租的房产使用性 质由“自用”变为“经营用”.产生了经营性收益,根据国家 税收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然而公益性一 类事业单位本身属性既不是行政类单位,也不能像公益 性二类或生产经营类单位那样承担生产经营职能,较多 单位又长期受“非税收人”概念及政府会计制度的影响, 在涉及纳税事项上普遍存在纳税意识不强、认识模糊,尤 其对“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觉得生疏,不知道从哪方面 作为税务风险管理的切人点,甚至是忽视了国有资产收 益的纳税问题。实践中,普遍存在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 相关的房产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等现象。
二、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业务中 涉税疑问与解答
Q1: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 也属国家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财政拨款,是否不属于 纳税单位?
A1:很多单位对是否属于纳税单位认识上有误区, 大多认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益性一类)不是 经营性单位,没有其他经营收人,只要收人来源是国家 财政拨款,就误认为不是纳税单位。
但实际上,自“营改增”税制政策改革全面实施以 来,随着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成 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并 成了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 施细则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 6
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外,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虽然税务上很多政策法规都按照企业 的情况编写,参考起来可能并不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情 况,但是目前没有政策规定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可以 不进行纳税登记与申报,虽然单位性质具有特殊性,但 是纳税方面不具特殊化。事业单位将闲置房屋对外出 租取得的收益,虽然纳人非税收人管理,但属于应税项 目,对于产生涉税收人的事业单位应遵从国家税法的 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Q2: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为非税收入,既然是“非 税”收入,就是“不征税”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税收 上缴税务与非税上缴财政最终都汇缴到财政专户或国 库,只要全额上缴,报不报税结果都是一样的吗?
A2:按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办法》文件可认定,事 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人属于非税收人。本着 常规思维,很多单位对非税收人和应税收人直接简单 地从字面上理解,认为非税收人就是不征税收人,而应 税收人就是需要缴税的收人。实际上,非税收人与应 税收人是两种不同收人的分类方法。
非税收人,是政府通过税收以外的手段获取的财 政性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 人财政预算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它是将 财政资金按资金来源进行分类。
应税收人,是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税收的收人,它是 对收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分类,应税收人与政府 的非税收人定义无直接必然联系。由于非税收人中包含 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人应税收人种类,这样容易造成 许多单位笼统地把国有资产收益全部归人非税收人管理 范畴,错误地将税收上缴财政与非税上缴财政等同看待, 认为直接全额上缴和税后上缴最终实质都是交给国家, 甚至有些单位人员明知要纳税,但考虑开票、报税、缴税 等程序复杂、耗时费力,而税务部门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涉 税核查力度小,查到无非是补交,干脆就无视税收。
事实上,国有资产收益税前上缴与税后净额上缴 这两种方式在资金的来源与分类上有着实质区别。财 政管理的口径、方式、方法,及今后资金分配去向都有差别,加强非税收人管理对于理顺政府收人分配关系, 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构 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财政 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的通知》明確规定:政府 非税收人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 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 的政府非税收人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因此,国 有资产出租收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是毫无疑问的。
以某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为例,2016年度经主管 部门审批同意将闲置国有房屋对外公开招标出租,租 金收人由单位统一开具财政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给承 租人,承租人直接全额缴存租金到国库,单位未开具税 票也未进行纳税申报,由于当时税务部门对于行政事 业单位涉税稽查几乎是选择性忽略,似乎一切合规。 2018年度随着国地税机构合并,税务信息系统升级,税 收征管力度大幅提升,不久便收到主管税务局发出的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补报以往年度未申报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费及滞纳金,且“一处失 信、处处受限”.单位无法办理其他税务业务由于以 前年度国有资产收益巳全额上缴国库,本年度又无相 关预算,从此展开了与税务机关的拉锯战,经过长达一 年的沟通协调,最后在搞清政策后,单位还是办理了补 报手续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相关人员诫勉谈话处分。 由此可见,事业单位进行税收风险管理不是可有可无, 而是纳税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Q3:国有资产出租涉及开票、报税、缴税等繁杂程 序,而涉及的税种、税率多、范围广,各项税种申报义务 时间不同,税费代扣期与申报期有时间差异,税收政策 也经常变动,实务中如何将税务申报管理工作的脉络 理清晰?
A3:通常情况下,税务主管部门会根据单位性质、 规模、业务范围不同,核定对应税种、税率。因事业单 位的多样性和税务专管员对具体经济业务事项的判断 及理解程度不同,不同性质的单位核定的税率会有个 别差异,但是我们可以明确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交纳房 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印花税等税金。
当收到租金后,第一步应根据合同金额开具增值 税发票。税务人员建议,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额时,应先“对号人座”,看自己属于哪种类型。,如果是 一般纳税人,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 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则适用一般计税 方法,以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各项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费附加2%,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 据;印花税以租赁合同金额的1%,按次贴花;房产税是 从租计征,以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按12%税率计算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出租房屋占地面积、土地等级 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如果单位不对外出 租,自用土地和房产是免税,就不需要申报缴纳这些税费。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政策是经常变化的,它受国内 外环境及不同地区经济形势影响适时调整,如:2019年 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 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等,优 惠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渡过难 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对武汉市中小微企业 在疫情期间房租实行阶段性减免,并对减免租金的出 租方可申请减免2020年部分或全年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最后,将纳税后的非税收人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 专户。若此期间有税收政策优惠,纳税人符合条件但 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依法申请退税或者冲减以后纳税期相应的应纳税额, 同时将款项及时上缴国库。
三、结语及建议
为更好适应税务制度改革的新形势,面对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在税务风险管理上经验的不足,我们应理清税 务管理工作流程,创建责任制度。同时,还应注重财务人 员培训,在源头上加强财税知识学习,目前没有针对行政 事业单位涉税业务出台相关政策解读或工作指南,但是 很多稅务文件中明确指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比 照企业填报,事业单位只能自己对照税务相关政策法规 来解读自己单位的情况。虽然不同人对政策理解程度不 一样,很多政策咨询时会经历不同的人给出不同的答案 的情况,建议相关人员可依托成熟的中介服务或在国家 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官方网站对最新的税务财经法规充分 了解,进而科学、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提高税务综合管 理能力,才能有效避免税务风险给单位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诚诚.浅谈营改增环境下事业单位的税务风险 及控制问题.时代金融,2017( 11 ).
2.陈慧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当代经济,2015(12). 。
责任编辑: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