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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明朝灾荒中的丧葬救济

2020-01-20

黑河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灾荒灾害

康 意

(山西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

荒政制度的研究在史学界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灾荒频繁发生的历史时期,近年来关于明代荒政史的研究,学界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其中关于蠲免、预备仓、赈粮、赈钱、捐纳、施粥等救荒举措的论文很多。而仔细研读明朝的荒政著作可以发现,每当灾荒之后必有大量因灾丧生的灾民,政府会通过漏泽园和义冢对其安葬,这种掩埋尸体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救荒中的重要内容,其与养济院、惠民药局等共同构成了明朝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无专文论述明朝在灾荒的背景下实行的丧葬救济等问题。本文就明朝灾荒时期,社会各方力量对因灾死去的灾民进行掩埋丧葬作进一步论述和分析,以期深化对明朝救荒制度的研究。

一、明朝灾情概况

中国古代史上,各个历史时期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始终与灾害相抗争的历史,明朝自然也不例外。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中指出:“明代共历276年,而灾害之繁则竟达一千零一次之多,是诚旷古未有之记录也”[1]。特别是到了明朝后期,几乎每年都有灾害发生,且往往一灾在数省并发,面对频繁的自然灾害与饥荒,明代的救荒也从未停止过。

通常研究灾荒史是把水灾、旱灾、蝗灾、瘟疫、霜冻等危及农业生产的灾害纳入到灾害史的研究对象中,但比如地震、山崩、雨雹、雷击、雪灾等自然变异也应该属于灾害史的研究范围内,而检索明实录和明代其他古籍,诸如水灾、旱灾、地震、雨雹等自然灾害的记载更是不胜枚举,可见明代的灾害发生次数非常之多,发生频率是很高的。有学者统计,整个明朝所发生的自然灾害一共有3 952次,年均发生概率达到了1 426.71%,平均0.85个月就有一次自然灾害发生,①关于明朝发生自然灾害的次数,邓云特先生统计的有一千零一次之多,陈高佣在《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中则统计了明代的各种自然灾害为923次,本文依据袁祖亮在《中国灾害通史·明代卷》中的统计结果。袁祖亮在《中国灾害通史·明代卷》中认为指出:“在明代,尤以水灾旱灾和地震最为严重,分别是1 034次、728次、1 159次,雹灾达到了243次之多,这在前代是闻所未闻的”[2]。灾害所发生的区域几乎遍及全国各个地方,但在程度上又有所不同,北方地区比南方地区更加严重,北方的山西、陕西、山东、河南、北京、河北五省的灾害数量占了50%,而南方地区的灾害数量占了37%。从时间上来说,相较于明朝前期,明朝中后期的灾情更加严重,根据《明实录类纂——自然灾异卷》《明史·五行志》《古今图书集成》中有关灾害发生的记录,明朝中后期一共发生灾害4 340次,年均43.3次②转引自鞠明库:《灾害与明代政治》,博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08年,第40页。,在明朝几乎可以说是年年有灾,无处不荒,灾荒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到了明末崇祯时期,北方地区的山西、陕西连年发生灾荒,尤其是陕西,旱灾、蝗灾、瘟疫、地震并发,再加上明末政府救荒能力的减弱,最终爆发明末农民大起义,一举推翻了明朝的统治。

二、明朝丧葬救济的原因

1.巩固统治

由于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统治者为了避免因灾造成的社会动荡和统治危机,历朝历代都采取一系列恤政举措,最大化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明太祖朱元璋起于民间,早年饱尝战争饥荒的惨痛,他说:“昔吾在民间,目击其鳏寡孤独、饥寒困踣之徒,宛转于沟壑可坐而待也。吾乱离遇此,心常恻然,故穷提师旅,誓清四海,以同吾一家之安。今代天理物已十余年,若天下之民有流离失所者,非惟昧朕之初志,于天之工亦不能尽也”[3]133,明朝建国后,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巩固明王朝的政局稳定,明朝政府在民政方面推行了一系列适应社会保障和救济的政策措施,“国初立养济院以处无告,立义塜以枯骨累朝推广恩泽,又有惠民药局、漏泽园、旛竿蜡烛二寺。其余随时给米,给棺之惠,不一而足,兹备列之”[3]135,洪武三年(1370年),“令天下设立义冢,禁止江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有司择近城宽阔地立义冢,敢有循习元人焚弃尸煅者,命刑部著之律”[4]487。漏泽园就是专门负责掩埋无主之尸的官办福利机构,“凡有穷民死无所归者,悉令于此葬埋,毋使暴露,庶仁政行而穷民不致失所”[4]484,实际上漏泽园在宋代就已经出现了,经过宋元时期的发展,这一机构不断得到完善,明朝统治者希望通过这一整套的恤政措施来巩固政权稳定。

2.汉族习俗的影响

明初,民间的冠婚丧祭四礼多沿用元朝旧俗,如丧亲,惑于浮屠风水,明太祖以孝治天下,即位以后,即下火葬之禁,主张葬之以礼,洪武三年(1370年)上谕礼部臣曰:“圣王治天下,掩骼埋胔之令推恩及于朽,近世狃于胡俗,死者或以火焚之,而投其于水。孝子慈孙于心何忍,伤风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为义冢。”[5]345朱元璋这样做无非是为了全面否定蒙元时期的那种陋习,重塑汉族儒家文化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明中期以后,尽管各地的漏泽园和义冢逐渐废弃,统治者还是明确要求土葬,禁止火葬,如嘉靖帝在申恤诏中说:“朕思京城九门地大人众,多有死丧贫难不能葬者,或有四方客死不能归者,露尸骸,朕甚悯焉。五城御史其督率各该官役以义地收之,当行设立义塜,所关风俗最大。古惟死有余辜者戮而焚尸,刑至毒厉,前史王莽曾用此于叛逆,古今指为不仁之极。今贫民相沿胡俗,死人焚之,名曰“火葬”此辈愚蒙何至,丧失良心至此极也。”[5]700在嘉靖帝看来,只有那种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人才能焚尸,对无辜平民实行火葬既与明朝的风俗格格不入,又与儒家文化中的仁者爱人的理念背道而驰,再如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冬十月,上曰:“朕思饥民必有毙于道路者,暴露遗骸,朕所不忍,宜有以处之。乃敕令在京行五城御史,在外行抚按各督有司查视掩埋,以称朕不忍暴露之意。”[5]785明朝统治者从汉族传统的丧葬礼俗的立场出发,对灾荒年间死去的贫民进行安葬。

3.现实需要

有灾就有荒,灾荒之后必有大疫,通常情况下,瘟疫、鼠疫等疾病在灾荒时期传播速度非常快,这就加剧了灾民丧生的风险。嘉靖时期林希元曾云:“盖大荒之岁必有疾疫,流移之民困于饥冻,多死道路,不为埋瘗则形骸暴露,腐臭熏蒸,仁者所不忍也。”[6]45林希元在《荒政丛言》中更是强调了埋瘞的重要性,“救荒有六急,其五曰:既死贫民急募瘞”[6]69,李濂也认为:“风雪之时,小民困於饥冻,不胜摧折,或填於沟壑,或漂诸湖港,或露筋原野,或横骨城隅,乌啄犬衔,蚁攅蛄嘬,尸骸腐化,秽气薫蒸”[7]73,可以看出如果不对死后的灾民进行及时掩埋和安葬,时间一长,尸体腐烂的气味散发到空气中,不但会对灾情加重,更会引发瘟疫等群体性疾病,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及时掩埋尸体和净化环境卫生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三、明朝灾荒中官方与民间的丧葬救济

1.官方丧葬救济

在明朝前期,主要由官办的社会保障机构漏泽园进行掩埋贫民无主之尸的。明朝历代皇帝在对暴露在外的尸体一直秉着仁政的理念,严格要求地方政府主持安葬,如洪武十年(1377年),直隶水灾,明太祖严格命令“有死亡于京城外四面各置官地一区使得埋葬,若有迁延贻误者,宜令巡按御史体察,即时究治”[3]67,此后的明朝诸帝对灾荒中的漏泽园的掩埋安葬多次实行体恤的政策,如永乐三年(1404年),“江淮及中原大旱,死亡者众而暴骨原野多未埋,上命礼部暨都督府分遣人巡视,所在城巿乡村,凡有骸骨,有司即为收殓埋瘞,毋致露”[8],宣德十年(1435年)西安府饥荒,“其鳏寡贫难者,遂至委弃沟壑、道路,切恐天下皆有此患,乞行有司买地,官为封记扁曰义冢”[5]135,成化七年(1477年)五月,顺天府保定府大旱,“时荒旱之余,大疫流行,军民死者枕籍于路,上闻而憐之,特诏顺天府五城兵马司于京城崇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六门郭外各置漏泽园一所,瘞遗尸,仍命通州、临清沿河有遗胔暴露者,巡河御史一体掩藏之”[9]。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久旱,“上曰:我思必有毙诸途者不少,道路或有以处之,仍勅户部,在京五城御史,在外行抚按官各督率有司查视掩埋”[5]367,在掩埋无主之尸的过程中,明政府通过都察院下的巡城御史巡河御史和五城兵马司等官对丧葬救济进行监督和管理,力图通过监察系统的介入使得掩埋救济得到最大化的处理。

既然明朝历代帝王都如此重视在灾荒中掩埋尸体,那么明朝政府除了在内地设立漏泽园和义冢以外,北部军事重镇也设立了各种社会保障机构。明朝的九边基本都位于北部的干旱内陆地区,经济贫瘠,自然环境恶劣,再加上这里经常遭到北方游牧部族的侵扰,因此这里的战争灾荒比起内地要更加严重,明正统十四年(1449年)土木之变后,明朝加强了对北部边防的重视,在这里相继设立了养济院、漏泽园等福利机构,景泰三年(1448年),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李秉请求在宣府设立漏泽园等,得到朝廷允准,自此以后,其他各个边镇卫所也开始设立,弘治十二年(1498年),明孝宗根据工部侍郎李遂的建议,命“延绥镇等于沿边各卫设立养济院漏泽园各一所”[10]341,嘉靖十一年(1532年),政府在大同卫设立义冢专门埋葬阵亡将士和灾荒中死去的贫民,至此,政府将这一恤政措施从内地府州县扩展到各个边镇卫所。

明代官方在具体掩埋中会充分调动各种力量为死者筑坟埋葬,由政府组织地方的里甲社首等人员进行埋葬,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报酬,万历二十二年(1593年),河南大荒,明廷命令钟化民前往救灾,钟化民是利用给予经济报酬的办法来动员各方力量安葬,“饥民遗骸遍野,公令各府州县及村墟乡落遍为收掩。凡掩一户,给工食银三分,衬席银二分。各乡义冢具如此”[11]46。崇祯时期,嘉善县陈龙正在地方赈灾中就认为“各地方里甲人等,遇死尸露未掩埋者,随即报官,给与芦席四块,麻绳二条,火速包裹,扛近郭者埋于漏泽园,在乡者埋于义冢,毋得坐视恝然,致伤和气。既死之民,宜募増修义冢,分别男女,仍修募之。凡死而无主者,在城保长报主赈官,在乡保长报分赈官,各召人埋,埋毕,给银五分,狱囚死而无主者亦如之。城中偶见死者,给棺一具,遇有死者,逐一点验,埋毕,每具立给索价银三分,埋工食银如之”[10]346,陈龙正和钟化民作为赈灾的政府官员,在掩埋尸体这种养恤的重大事务中,对掩埋尸体的工人给予金钱,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动埋尸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死者人所畏恶,责人以所恶”,在一般情况下,很多人不愿意做埋尸这样的事儿,尽管官府督促严厉,但还是有暴露在外的遗体存在,嘉靖时期广东佥事林希元就遇到这种情况,为此他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个有效的办法,“择地高广去处为大塜,榜示四方军民,但有能埋尸一躯者,官给银四分或三分,毎乡择有物力行义者一人领银,开局专司给散,各厂赈济官给予花阑小票,凡埋尸之人每日将埋过尸数呈报该厂,领票赴局,验票支银,事完造报以便查考,埋过尸骸逐日表志,以待官府差人看验”[10]344,地势开阔的地方作为大冢,对埋尸的军民进行物质奖励,同时让埋尸的人根据埋尸数量到粥厂领取小票,作为自己掩埋尸体的凭证,林希元是把埋尸与煮粥结合起来,最大化地给予埋尸军民的赈济力度,①转引自周致元:《明代荒政文献研究》,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34页。事实证明,“远近军民趋者如巿,数日之间野无遗骸,官不费力,而死者有归,至简至便今各处灾伤,疫疠不无饥饿,转死所不能免,如臣之法,似可行也。”[10]345这一埋尸方法的效果还是比较理想的。明廷赞同林希元的这种埋尸主张,并在全国各地加以推行。

2.民间安葬救济

明朝中后期,尤其是嘉靖时代以后,随着吏治的腐败,财政开支的加大,政府在救荒中的作用明显下降,官方组织掩埋尸体的效果也大打折扣,设立于各处的漏泽园、养济院等社会慈善机构多已荒废,如嘉靖初年,广东惠州“惠民药局亡矣,漏泽园空存其名”[11]134,安徽宿州“义冢,州县不多,今养济院、义冢,州县皆未立”[12],山西汾州“养济院、漏泽园俱无”。另外遇到灾害的冲击,众多的尸体无处掩埋,还有地方的豪强胥吏侵占土地,致使用于修建漏泽园和义冢的土地严重不足,这种情形无疑会加重灾荒的严重程度,嘉靖帝即位诏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漏泽园近年多被势豪侵占,以致贫民无地藏掩。宜令有司清查各园边界,责令还官,及查近城相应空闲地土增置义塜,仍行五城兵马督率,令其安葬,无主者官为掩埋,不许焚寄,仍岀榜禁约,及通行在外衙门一体遵行”[5]70。相反,16世纪以后,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思想文化的日趋自由,市民阶层的兴起,使得以乡官、士绅、商人为主体的非官方力量在整个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民间力量不断壮大[13],那么在地方救荒中掩埋因灾丧生的灾民所起的作用就不得不引起重视。

民间丧葬救济主要表现在修建和维护各个府州县的义冢,由于政府在救荒中的能力下降,在明中后期,社会上有很多仗义疏财、扶危济困的士绅商贾,主动出资修建和维护义冢,明朝政府也会鼓励尚义者修建义冢安葬尸体,并给予一定的旌表,“收掩道路遗骸,其有好义士民捐资设坛,岁祀者抚按径行旌奖”[7]457,“如有民间尚义之士舍资出力自行掩埋者,是能以仁存心,可嘉可录者也。仰即指名报官以凭旌赏施行”[7]469,所以,在明朝中后期,一旦遇到灾荒年月,民间社会修建义冢也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比如,嘉靖三年(1524年),南直隶水灾,“饥民无以输税,而官府急催科,淮南北之人皆鬻儿女以应。官当缓催科,急赈济以固邦本,有丧不葬而焚弃者。义民李佳择城北闲地数十亩为义冢葬遗骸”[14],“江南江北水灾,人相食,卞鹤皋捐粟千石赈饥,赖以全活者甚众,又置义冢,朝廷荣以散官”[6]258,再如隆庆年间,“大疫,死者甚众,李安人捐地,遂于城南置义冢,深便贫乏,朝廷授以冠带”[15]256,广东归善县民“吴宗益及其弟宗义皆好施,舍私地十余亩籍之于官为义冢,死者给棺,吴宗益宗义兄弟既有善良可嘉,尚宜特旌为孝义之門”[15]256,万历中期,山西发生饥荒,“汾阳人曹禄笃于孝,凡修桥筑堰凿井务为义行,饿莩遍野,买地九亩以为义冢”[16]372,关于此类记载,地方志中记载很多,兹不一一列举。

虽然在明朝后期,民间社会对丧葬救济占有主要地位,但是政府在救荒中的作用并没有完全消失,政府往往也会通过管控民间乡绅来间接对救荒施加影响,在明代后期,各地还是在政府督导下由平民或者地方大族出钱兴建义冢和漏泽园,如嘉靖三年(1524年)“通州大荒,人饿殍遍野,命有司捐地建义冢,掩埋尸骨,不下四五百口,有司劳以羊酒”[15]135,万历三十一年(1602年),“河南息县,春淫雨,大疫,秋大水,死者甚多,义民李安出资,巡道黄公设义冢四处,取掩暴骸”[11]168,义冢或者漏泽园由民间力量出资修建,而政府对义民进行旌表和嘉奖,激发了民间社会投身社会公益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明朝慈善事业的发展,并对以后清代的民政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结语

掩埋尸体作为一项荒政制度中重要的救荒措施,明王朝从建国之初就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以漏泽园和义冢为主的恤政机构,对于解决贫困灾民无力安葬的问题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减缓疫病的流行传染,清理市容,稳定人心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意义。可以说宋元以来的以养济院和漏泽园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明朝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时机,并对以后清朝的民政事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尽管在明朝200多年的时间里,各府州县都有广建义冢和漏泽园的行为,但是义冢和漏泽园也有一定的缺陷:一方面表现为义冢和漏泽园的容纳能力有限。因为明朝是一个灾情非常严重的历史时期,每次的灾荒都会有大量灾民死去,而各地的义冢和漏泽园的容纳能力有限,不可能安葬所有的遗体。另一方面表现为用于建设义冢所占用的土地资源不足。明代中后期,土地兼并非常激烈,皇室对勋戚、功臣、宦官、官员等的大肆赏赐加快了土地兼并的步伐,而且地方上由于土豪胥吏对荒废的义冢土地的占有,使得可用于修建公共墓地的土地不足,这样严重影响了义冢救济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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