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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视域下的道德创伤及修复*

2020-01-19王璐颖常运立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0年11期
关键词:道德价值文化

王璐颖,常运立

(海军军医大学基础医学院,上海 200433,15800610624@163.com)

道德创伤是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下衍生的创伤新概念,是社会的道德现象尤其是反道德行为对个体道德良知造成的创伤。道德创伤虽源于军事,但也有不可忽视的社会学意义。道德创伤的产生涉及心理、社会、文化等多重因素。尤其从文化学的角度来看,文化孕育了道德和伦理准则,个体或集体在一定的文化情境下,也许会作出符合该文化情境的伦理选择,例如杀戮、背叛等,一旦脱离文化情境,回归日常生活后,一些人可能会面临难以适从的各种道德冲突和经历。美国近些年从文化学的角度研究道德创伤的发生和治愈,美国临床精神病学家Jonathan Shay从文化学视角探讨了道德创伤,提出道德创伤是作战中“高危情境下法定权威人士对社会公正的背叛”[1]。将文化分析引入道德创伤研究中,进行哲学思辨,是有效认识和修复创伤的可行之道。

1 道德创伤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道德存在于一定的文化情境中,体现着文化的价值理想、精神追求和善恶依傍;而对美德的贬损、扭曲、压抑或背叛往往被作为一种反文化现象为世人所诟病与指责。基于此,道德创伤无疑是一种文化现象。

1.1 缘起:文化是道德发生的土壤

“‘文化’是由‘文’而‘化’构成,通过‘文’的过程,使人发生变化即提升,从而将人与动物区分开。而‘化’是一种状态,又是一个过程,文‘化’的终极目标就是使人从里到外变成一个完全的人;而所谓文‘化’程度,则代表人由‘文’而‘化’的阶段和程度,从终极目标说,是接近完全的人的程度,从始点来说,是与动物相区别的程度。”[2]人自诞生之日起就生活在特定的文化之中。不同类型的文化以其独有的价值观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进而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可以说,有多少种文化就存在多少种生活方式。作为一种软实力,文化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渗透在社会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规范乃至生活方式。道德以人的完善为根据,规范着人们的伦理关系。而人是文化的人。由此,道德的发生不免带有文化的印记。文化对道德来说,具有内在的、本源的、基础性的影响。正如麦金泰尔在分析规范伦理学的弊端时指出,离开人类道德的文化背景去解释道德,这种解释就会成为无传统、无根源的主观解释。

1.2 核心:道德创伤实质是对社会文化的背离

丹尼尔·贝尔认为:“文化本身是为人类生命过程提供解释系统,帮助他们对付生存困境的一种努力。”[3]文化的产生是为了人们能渡过生存困境,达到理想的生活状态。文化以其深厚的底蕴帮助和引导人们建构超越于世俗之上的崇高而神圣的意义世界,使人明确生活、生命的意义,明确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人文关系。文化给人构筑了意义和价值的世界。人们自然而然地运用文化所提供的是非善恶的价值评判标准从道德上判断自我和他人,常常毫不自觉地按照所笃信的价值观念为人处世。人的道德本性、价值意识的发生和建构的现实性全部来自于有意义的文化世界。道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更多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性和文化制约性,受到同一时代或同一文化传统的影响。基于此,道德创伤发生的核心本质可以看作是个体或群体的道德价值体系与反道德现象所凸显的价值观的冲突,进一步来说,其实是外在不良文化对主流文化的背离给个体价值体系带来的迷茫与困顿。文化是道德创伤发生的基本依据。

2 传统文化视域下的道德认知与创伤

习近平同志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传统文化以其历代传递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思维方式等时刻在人们的头脑中起作用,塑造了中国人的心灵和思维方式,给社会大众提供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真与假等一系列价值评判标准,构成了社会大众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的文化依据。当面对反道德行为和事件时,其所蕴含的价值指向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文化所涵盖的核心价值发生背离。在这种道德碰撞和冲突的现实境遇下,一切意义和价值所依附的文化根基遭到瓦解和倾覆,容易导致道德创伤的来袭。基于此,认清道德创伤发生背后的文化境遇是有效诊断和修复道德创伤的重要途径。

2.1 重义轻利与盲目私利的矛盾造成道德创伤

义利之辨是传统伦理的基本问题。义利即为道德和利益的问题,“义”指的就是人的立身之本,是非善恶价值判断的标准。正所谓“君子以义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利”指的就是利益,好处。《尚书·泰誓》:“以保我子孙黎民亦职有利哉。”义利关系即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道德与物质利益谁为第一性;二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谁服从谁的问题。首先,义利关系是道德与人的利益与需要之间的关系。义与利即道德与利益是人们道德价值选择的两个根本取向。义利之辨中,义是最高的价值。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若得之有道,则执鞭之士亦可为之。”衡量客体对人的价值大小的标准,即它满足人的需要的程度。而在人的所有需要中,物质利益与需要是低层次的,道德才处于最高的层次。古代的哲人虽然重义轻利,但不完全反对利,认为利是人的生命活动所必需,提出利的获取要考虑是否符合道义。当义和利相冲突时,要舍利取义;其次,义利问题实质是公私问题。这是从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上来讨论以义为标准还是以利为标准。在儒家看来,道德是维护群体、发挥群体力量的根本保证。群体价值取向必然需要人们把群体的利益置于个人的利益之上。基于此,儒家把义规定为社会整体利益,把利规定为个人一己之私利,强调群体价值取向,主张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当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发生冲突时,主张小我之私服从大我之公,不能为了个人利益不顾甚至危害社会整体利益。

当背离此“道”,就会发生道德创伤。当前,社会上盲目私利的现象与传统意义上的重义轻利的主流价值发生冲突,给人们内心蒙上道德创伤的阴影。市场经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经营者的直接出发点和目的,这是支配整个市场运行的根本机制。一般说来,求利是推动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但这种求利的取向也给一些人助长了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思想和行为,给世人内心带来了道德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引发了公共信任危机。不可否认,他们的这些行为严重腐蚀了社会的核心价值准则,扰乱了基本的道德评价标准。

2.2 战争正义与战争非正义的冲突造成道德创伤

传统文化中对于战争的性质,是从伦理道德,即正义性的层面上来作出是非善恶判断的。夏商周时期,多以顺天承命的“天授兵权”理念来申明战争的正义性。商汤伐夏桀时声称“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尚书·甘誓》)至春秋时期,孔子倡仁战;孙武“仁战观”的最高价值理想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战国时期,墨子反对侵略战争,吴起以“举顺天人”作为正义战争的标准;孙膑主张战而有“义”;《吕氏春秋》认为“义兵之为天下良药”。秦汉之后,战争观的主导倾向皆是反对外来侵略,以仁义战争为基本主张。由此,尽管各家学派对正义和非正义的解读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崇尚正义战争,反对和制止非正义战争。正义战争包括两方面内容,即战争开战的正义性与战争行为的正义性。一方面,战争开战的正义性问题。开战的正义性来源于民意和民利,即是否是维护了构成政治实体民众的根本利益,战争是否造成人员的巨大伤亡和物质财富的极大消耗。儒家主张兴正义之师、仁人之兵,孙子将“胜敌而益强”作为战争正义性的必要维度;另一方面,战争行为正义性。战争行为正义性所关涉的是在交战过程中将帅以及士兵的行为是否正当,这体现为:一是平民应该区别对待,不伤害无辜民众;二是战争中禁止不合军事目的的武力行为。先秦原典中,荀子有言:“不杀老弱,不猎禾稼,服者不禽,格者不舍,奔命者不获。凡诛,非诛其百姓也,诛其乱百姓者也;百姓有扞其贼,则是亦贼也。”(《荀子·议兵》)平民应该区别对待,不伤害无辜民众,军事打击的目标应是给百姓带来暴乱的人。

现实中,当战争的非正义性行为与战争正义的传统价值发生背离容易引发世人的道德创伤。放眼未来,在高技术战争的背景下,随着器物因素的过分凸显,容易使军人在武德认知和道德评价上发生错觉,如,认为拥有强大武器装备就可以为所欲为,战争的伦理意义要服从狭隘的功利意义,正义要服从非正义……由此,军人的价值规范体系和坐标产生非道德主义泛化态势,容易引发道德创伤[4]。

2.3 公正不阿与社会不公的冲突造成道德创伤

传统文化中对“公正”有着丰富的论述。“公正”首先是指社会资源分配的“均平”。儒家强调社会资源的分配要以礼义为原则,按照礼的等级差序来分配资源。正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其次,“公正”是指天下为公的执政理念和美德。这就是要求君主和为官者为政以德,秉公办事,执法公平,将天下公利放在第一位。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用中罚”的理论,“中”就是不偏不倚、公正公道。诸葛亮提出“刑不择贵”“诛罚不避亲戚”(《诸葛亮·赏罚》)。只有处理政务杜绝一己之偏私,才能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治理局面。最后,“公正”包含了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执政者和当官者除了要有“公心”,社会的治理还需要以“公心”立“公法”。韩非指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理;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韩非子·有度第六》)。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公正则难以实现。

由此,深受传统制度伦理影响的百姓在面对社会不公、贪污腐败的现象时就会发生群体或个体的道德创伤。魏晋晚期的嵇康,因为对社会政治不公表示强烈不满,拒绝了司马昭想让其在朝中为官的请求,被司马昭诬陷入狱,行刑的当天,三千名太学生集体为嵇康求情,请求统治者放过嵇康但是最终以失败告终。“嵇康事件”表现出百姓对当朝者执政不公的愤慨。这种就是群体性的道德创伤,即政治黑暗、执政偏私现象挑战了百姓的道德底线,让社会上的一些人产生显性隐性的创伤。这种道德创伤就是制度伦理视域下的道德创伤。南宋时期奸臣秦桧对岳飞的诬陷,最终让岳飞以“莫须有”的罪名在狱中被杀害。“岳飞冤狱”引起了南宋军民的强烈义愤,许多百姓为之哭泣。无论皇室或朝廷官员,军校或布衣,都为岳飞等人鸣不平。可以说,岳飞的冤案引发了当时的社会大众群体的道德创伤,扭曲了公平公正的价值准绳。清末杨乃武被诬陷“谋夫夺妻”问成死罪,其胞姐与妻子屡屡上诉,历时20年,依旧判定死罪。此案一出立刻传遍街衢,舆论轰动,百姓纷纷控诉大清黑暗腐朽的吏治。可以说,清末腐化的政治生态使得百姓罹患道德创伤。

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价值与当下反道德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异质冲突致使人们对自身或是他人行为归因和评价发生了偏差,实施道德评判所依附的意义和依据受到冲击甚至瓦解。由此,一些人不同程度地发生显性或隐性道德创伤,道德认知体系崩塌,羞耻感、内疚感等负面情感奔袭而来。

3 传统文化背景下的道德创伤康复疗法

传统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是道德创伤发生的文化依据。而要系统地修复道德创伤,从道德创伤的发生机理看,需要从道德认知、情感两方面着手。道德认知是对道德意义的辨认,从而获取新知的过程,完成“现有”向“应该”的转化[5]。从发生机理来看,道德创伤的诱因来自于对他人、自身道德评价和归因的偏差造成的道德失衡。正确道德认知,把准道德指向具有重要作用。道德情感是对道德活动所产生的内心体验和主观态度。个体对社会中道德现象和道德行为的好恶、爱憎等情感直接影响了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自觉遵守。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统一于道德意识,决定个体的道德判定、道德评价及道德选择。道德认知和情感既是道德创伤发生的诱因,同样道德创伤发生后,在认知和情感上也会表现出相应的症状,比如信任危机、内疚感、羞耻感等。基于此,就上述三类道德创伤类型,需要以传统文化为资源,从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两方面探求可行之道。

3.1 以致知仁爱端正义利观念

就义利冲突造成的道德创伤,需要借鉴古代的格物致知、仁者爱人的哲学智慧,从认知和情感着手进行修复。

首先,以格物致知端正道德认知。在儒家看来,“道德的力量不仅在于舆论、习俗等带有某种强制性、范导性的外在行为规范,而且在于主体要通过教育、习惯等操作将外在规范内化为道德良心,变为道德行为的内驱力”[6],这种内驱力就是内在的道德认识。因此,所谓知就是指道德的认识。程朱理学的朱熹说:“知之为先,行之为后,无可疑者。”(《朱子语类》卷九)由此可见,知与行方面,程朱理学主张“致知为先”,比较重视道德意识。王阳明认为“格物致知”是端正事业物境,达致自心良知本体。如何格物致知,儒家主张通过认识外物之理来明确内心之理,以至达到至善的人生境界。一方面,要反求诸己,先格自己。就是要反思自己的行事与动机,克服不道德的因素;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要探求社会的伦理纲常,即格万物。关于格物良知的方法,王阳明提出要“静坐”“事上磨炼”“悔咎”。

落实到治疗道德创伤的实践中,一是通过“静坐”和“事上磨炼”来提升自身价值自觉。“静坐”可以培养个体定力,扫除人欲,克服外来的纷扰,克制私欲。静坐并非绝对静止,而是静中有动、动中有静。通过静坐,反思自身的言行是否符合道德规矩。静坐虽是一种修养的途径,但并非人人都可以练好。所以,王阳明更看重实践对于个人的磨炼,即“事上磨炼”。这就是要求个体在纷繁复杂的道德实践中坚守自身良知,坚定道德准则。正所谓“徒知养静,而不用克己功夫,如此临事便会倾倒,须事上磨,逆境、困境中磨来,方立得住,方能静亦定,动亦定。”[7]事就是指“人情事变”。“人情事变”的范围十分广泛,喜怒哀乐、视听言动、患难死生,都包含在内。只有经历了事事中的道德困顿,道德意识经过磨炼,才能做到遇事能心合符理,时刻省察克治。现实中,要注重道德实践的养成,要在实践中坚守自身价值准则,强化定力,以正确的取向引导行为,此外,对于不良的道德行为要及时辨明和处理,扼制反道德行为。二是要通过“悔咎”查明自身,改过自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无过之人在世上是不存在的,而圣人却能虚怀若谷、改过自新。“悔咎”就是对已犯过失深刻反思并进行及时纠正。悔而能改,则能使人向善进步。这就启示我们时常审视自身言行,对于不合道德的现象要痛彻心扉,知过能改。

其次,以仁者爱人修复道德情感。儒家讲仁爱,注重人的价值,主张把别人也当作与自己同类的人看待,形成良好的道德关系。这种爱不是私爱、偏爱。而如何推行自己“心中之爱”,儒家提出的行为模式是推己及人,讲求“忠恕”之道。关于忠恕,朱熹解释:“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8]54就是说对人要奉献自己全部爱心,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不苛求于人。在修复道德创伤方面,一方面要发挥社会组织、家庭的关爱力量,奉献爱心。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已经建立了社会互伴互助小组。其主要方法就是,陪伴于老兵的生活,干预、支持、鼓励老兵从痛苦和持久的过去经历中解脱出来从而获取新的意义和目的。治疗的核心在于通过发挥社会力量,信任的重塑,建立团队信仰[9]。另一方面,不能苛求他人,对道德创伤受创者而言要宽容和接受。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0]61这就启示我们,无论从事任何职业,要以一种自觉的伦理精神,充分考虑他人利益,讲究信誉、乐于合作、互相帮助,使社会形成温暖的大家庭,充满向心力、凝聚力,有效防范道德创伤。

3.2 以武德文化塑造正义之师

所谓武德,即是从武、用武、尚武的德性,泛指在军事活动中形成的伦理思想、价值观念、道德传统、行为品质的总和。“忠、智、信、仁、勇、严”是武德文化的基本规范体系。“忠”是历代仁人志士立身之本、价值之石,忠指忠于国家、忠于职守,忠是一种行为准则,是对国家、民族的一份责任,也是对本职工作的履职尽责。“智”一方面指精武艺、中计谋,另一方面指辨利害。既包含练兵精武、计谋制胜,更具备“明大是大非、权利害得失、谋大胜全胜”的价值追求。“信”是治军用战的规律,对军官而言,要对部下和士卒示之以信,礼信亲爱,对于军队群体和领军人物而言,要取信于民,深得民信。“仁”是武德文化的核心。武德因仁而立,仁因武德而兴。武德之仁一是指利国爱民,“以成救国救民之仁”;二是指畜义丰功,就是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建立功勋和荣誉;三是指珍爱生命,“不战而屈人之兵”是最高的战争价值追求。为了多数人的安宁,杀戮少数人符合仁的原则;四是爱卒善俘。“视卒如爱子”,优待尊重俘虏。“勇”就是敢于攻坚克难的勇气、维护正义的责任和承担风险的决心。孙子对于军人勇德进行了阐述: “乱生于治,怯生于勇,弱生于强。治乱,数也;勇怯,势也;强弱,形也”。(《孙子兵法·势篇》)“严”一方面指人格威严,军官要有至上的权威人格和严肃的作风,统帅要高度自律,具有鞠躬尽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治军善严,军官要严格管理部队,法纪严明。武德作为一种深层的价值观念,具有良好的规范、激励和教化作用,可以激发军人的荣誉感、正义感,兴正义之师。

具体落实到道德创伤的治疗上,一方面,要以忠、仁的观念正确认识战争的性质,正确处理人与武器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国防观。要以武德文化中“安不忘危”“和不忘战”“安国保民”的忠告和“兵民一体”的朴素的军事民本主义思想教育民众和官兵,正确把握战争性质,明辨战争正义与正义战争,激发爱武、习武的国防文化自觉,激发官兵保家卫国、捍卫民族利益的责任担当。吉林省档案馆公布的侵华日军档案最新研究成果显示,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部分日本军人厌战怕死情绪强烈,迫切“想回家”,甚至“想自杀”。与此相反,我国的抗日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由于作战目的和作战手段鲜明的正义性,鲜有创伤事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要以忠、信、仁的武德优良传统正确把握军人的价值。军人的价值包含职业价值和人生价值。关于职业价值,主要是通过价值关系来认识和确定的。任何军队都是国家的军队、民族的军队,都是为保卫本国家、本民族的利益而战斗的。军人的价值在于为保国、保民、保族作出应有的贡献。如孙武所谓“唯人是保,而利合于主,国之宝也”,孙中山“捍族卫民者,军人之天职”等,道出了军人价值的方向和目标。军人的价值并非在血与火的战争冲突中实现的,孙武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的命题,揭示了和平条件下军人价值的真谛。关于军人的人生价值,武德文化认为人格的完善是求发展的需要,建功立业是自我实现的一种形式,为国捐躯是军人人生价值的升华。修德、强体和精武是军人内在价值提升的有力途径,因此立足军旅实践,勇于献身是军人内在价值转化为外在价值的根本途径。

3.3 以公正思想强化公共秩序

传统文化中的公正思想直到今天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那些超越时空和阶级局限的思想是建构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公正的道德基础。首先,“天下为公”的社会政治理想和道德理想在阶级社会中成为治国安民的根本哲学,成为仁人志士的社会政治诉求,也是中国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养料;其次,反对分配悬殊,追求社会均等的思想在推动历史向前发展中具有时代价值。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发展了“均贫富”的公正思想,以“共同富裕”为社会公正的价值意愿和价值选择,是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最后,古代思想家主张的“行公法”,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一定程度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尊严。社会的公平公正成了中国民众心理持续性的内在诉求。

落实到道德创伤治疗中,一方面要积极传播主流意识形态,以主流价值建构公正思想秩序。面对不同文化、思想意识的冲击,要发挥主流价值的正向引导作用,坚持主流的道德价值体系的主导作用,将社会公正的价值观传播给社会大众,增强认同接受度;另一方面,构建平等价值导向,创设平等的机会。社会要注重激发个体的潜能,消除个体发展不平等的因素,满足个体发展的需求。比如平等、民主的公民教育,参与政治的机会等。同时要致力于社会普遍受益,协调利益分配机制。“当代中国,原有的不平等和不确定因素因转型中制度的不完善和缺陷而扩散,其负面影响因网络的不恰当宣传而扩大。一旦社会无法有效应对,群体性社会冲突将不可避免。”[10]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不完善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基于此,党和政府要着力构建利益表达、利益协调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平等沟通、协调机制被确认,弱势群体受到社会关注,利益能得到有效保障,公共秩序得以构建,社会不公正的负面影响就会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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