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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办评分离”的改革现状与对策思考

2020-01-18付海军

学生学习报 2020年19期
关键词:教育质量

付海军

【摘要】实施“管办评分离”是我国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有效贯彻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推进“管办评分离”是为了厘清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主体责任,提高学校自主办学的能力。“管办评分离”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改革项目,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管办评分开的方式解决教育体制僵化和教育目标偏离等问题,从而对我国的教育改革和创新起到助推作用。本文主要围绕“管办评分离”改革与教育质量保障进行深入的探讨,力图从理论层面完善教育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育评估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管办评分离”;教育质量;教育评估

引言

我国的教育改革经过多年尝试,终于步入到整体性顶层设计的阶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针对全面深化教育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策文件中明确指出,各地区应该积极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同时拓展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权力,使自主办学方有自由分配权。同时,实现“管办评分离”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有效治理和完善国家的教育体系,从而产生系统化和协同化的教育变革。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落实“管办评分离”改革举措,为我国的教育教学改革提供质量保障。

一、“管办评分离”改革的现状分析

(一)“管办评分离”在学术层面存在争议

通常情况下,管理分为社会管理和自然管理两个方面,社会管理俗称“为人民服务”,从教育的角度而言,社会管理也就是为人民治理教育问题;自然管理则是属于社会的分工,其中的管理行为就包括管理监督与管理调节。近年来,尽管我国的教育事业蒸蒸日上,在许多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单从政府对教育管理责权来讲,学术界对其存在一定的争议,譬如在教育中的督导工作其实是对教育过程的监督与调节,这本属于政府对教育教学的管理范畴,但同时也属于社会评价的范围。

“办学”的主要阵地是学校,那么,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与发展是否只需要学校而不需要政府呢?大部分研究学者认为,我国办学的自主权利中包括学校的合作办学范畴,一旦政府没有出面证明,那么学校之间的办学将无法达成合作关系,办学行为也变成了空谈。同时,在学术界也对“评价”这一说法存在很大的争议。一方面是评价的资格,如何在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下完善诚信体系,并确保评价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是关于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层面构成的多元化评价系统,除了学校与政府以外,其他的评价都属于第三方的评价行为。那么上面所提到的教育督导工作是属于政府的管理还是社会评价就存在疑问。

(二)“管办评分离”改革在实践层面面临阻碍

“管办评分离”是我国教育公共服务的一种有效管理模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充分地培育和提高教育服务能力。因此,对于“管办评分离”改革与发展应该提供相应配套的保障制度。但是,当前“管办评分离”改革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不小的阻碍,问题的症结在于各个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管理中存在错位管理,越位管理等情况。一是由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意识不强,致使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管办评”问题时仍以教育主管部门为首。二是因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官员思想观念落后,没有简政放权,害怕在当地教育界失去权力影响,导致学校在落实办学政策时不能充分行使自主权利。三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尚未构建质量公报制度或者主体参与的教育管理制度,管理条例不够清楚,社会层面无法对其介入并有效监督与管理,令社会教育机构无法落实和行使自身的参与权利。四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力度较小,将大多数精力投入在了日常的行政事务管理方面,导致对社会中介管理、委托管理等新生管理力量缺乏足够的关注和研究,尚未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体系。

二、有效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管办评分离”改革的有效制度

首先,在实施“管办评分离”改革过程中存在不少难题,解决这些难题的突破口便是需要各利益攸关方舍弃现有的利益。因为各方利益群体在整个教育改革过程中难以割舍自身的既得利益,导致学校自主办学能力严重不足,也使简政放权也成为了一句空话。既然要推行“管办评分离”政策,那么就应该剥离利益群体,确保必要的公共服务与投入。

其次,要求教育管理部门放实权,即教育管理部门将权利下放给办学机构,包括政府部门以及协调管理的相关部门,将本属于教育管理部门的实际权力归还给基层学校。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学校缺乏行使自主权利的制度保障,并且教育部门对于自身的职能定位不够清楚,导致教育管理部门的许多权利,其中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政资源统筹等职能交叉重叠行使,造成了权力分割或是管理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为了改善这一情况,政府应该从这些方面认真分析问题的成因,并赋予教育管理部门该有的管理权力。

最后,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让教育管理有规可循。推行“管办评分离”改革并不仅仅是对教育体系的内部进行改革,同时也涉及到各方各面的利益群体关系,因此,政府在制定相关教育政策与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权衡各方的利益关系。由于法律具有很强的约束性,能够很好地管理和调节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一旦相关的法律或教育法规得以建立并完善,就能更好地保证“管办评分离”改革的有效推进,这也是构建教育治理体系和建设现代化教育管理系统的重要手段。

(二)科学融合“管办评”各方的主体

首先,在推行“管办评分离”政策时,应该将政府、学校、社会这三个方面的管理目标进行融合。提出“管办评分离”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将教育资源、财政资源的最大作用发挥出来,并且利用教育系统内外的有利条件,实现教育管理目标,构建人民满意的教育体系。通过建设服务型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共同参与教育管理,进而促进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通过评价机构的有效评估,学校的教育质量问题也迎刃而解,从而有效提高学校的办学实力和育人水平。

其次,将政府、学校、社会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与职责融为一体,避免出现权力死角或责任盲区等问题。在推行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出台明确的管理条例,搭建高效的责任链,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实现教育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为教育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坚实基础。在面对一些重大的决策时,政府、学校和社会应该共同商讨对策,竭力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与关切,建立起同人民群众沟通的有效渠道,从而制定出科学的评价体系,有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办出人民满意的教育。

最后,三方可以签署办学契约,建立教育管理制约机制。政府部门在购买教育服务或者是在与第三方评价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时,应该全面落实问责制度。学校在自主办学的过程中,应该主动向教育管理部门承诺充分行使自主权利,因为学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影响着第三方的评估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需要向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评估报告和咨询意见,从而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一体化管理机制,推动“管办评”三方主体的共同进步,保障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促进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束语

綜上所述,“管办评分离”改革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建立系统化的教育治理体系,将政府、学校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重建,从而为教育管理与教育质量提供有效的保障条件。为了全面落实“管办评分离”改革,需要建立起与“管”、“办”、“评”健康发展相适应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且科学融合各方利益主体,让教育改革落到实处,引导政府、学校、社会三者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促使学校由管理走向治理,逐步转向自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会参与的良性发展道路。

本文系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重点无经费课题《管办评分离背景下中小学教师管理研究》课题编号:2016-20-002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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