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缺失问题探讨
2020-01-18胡兰,高燕
胡 兰,高 燕
(黄山学院 学生处,安徽 黄山24504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劳动权不仅在立法层面取得了突破,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取得了实际的进步[1],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在中国知网,以“就业+法律”为篇名搜索,截至2018 年共有2652 篇论文,以“就业+法律+女大学生”为篇名搜索,截至2018年共有论文28篇,但是以“就业+法律+女大学生+保障”为篇名搜索,则只有5 篇论文。虽然近些年对女大学生就业的研究越来越多,但是关于女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的研究还有很大的欠缺,而侵权事件的发生最关键的还是当事人是否意识到,是否知道采取行为,因此关于女大学就业法律保障的研究刻不容缓。
一、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缺失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高校大学生是祖国发展的后备力量,特别是高校女大学生,其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应用尤为重要。
(一)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淡薄
2019 年安徽省高校毕业生中,女大学生占比51.62%,高出男大学生3.24%。[2]作为大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女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对社会稳定、发展、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女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不强,当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事件频发。
在求职过程中,遇到招聘广告明确设置“仅限男生”“男士优先”等条件的时候,很多女大学生就主动避让;遇到用人单位提问“是否结婚”“准备什么时候生孩子”“能否保证工作N 年内不准怀孕”等诸多与岗位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的时候,女大学生一般都如实回答,然后退让;遇到签订合同中“赔偿N金额”“实习期13个月”“自付培训费N元”等不合理条款的时候,不少女大学生会盲目地签字;遇到怀孕期间来自领导的各种为难,如“调换工作”“停发一些补助”“减少一些发展机会”等,有些女大学生只能默默地忍耐接受。这类现象比比皆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女大学生也已经习以为常,只是内心抱怨,从未思考过这是否合法,更没有尝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现今社会女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淡薄。
(二)相关女性就业法律不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针对高校女大学生就业保护,有《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保险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都对女性就业有一定的保障条例,但是依旧存在一定的漏洞。《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就业歧视没有明确的界定,并且《劳动法》对就业歧视的范畴以及类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隐性就业歧视等各类事件发生。《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保障部门中提及的“有关部门”指代不明确,导致女大学生在权益遭到侵犯时无处可申的困境层出不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保险条例》等规定,对女性“三期”保护、退休以及职业禁忌有一定的措施,但是对女性生理弱点的职业保护上有所忽略。
此外,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一些高校女大学生在工作实践中,单方面解约、跳槽,用人单位在无奈的情形下,也出台收取违约金等措施。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三)女性就业保障力度较弱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针对女性就业出台一系列就业保障措施和政策,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阻力。法律法规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但在高校女大学生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屡见不鲜。华东地区某地方普通高校2016 届女本科毕业生初次签约率为15.7%,比男生低13.2 个百分点。[3]有些企业在招聘时明确规定只限男生或者男生多少名、女生多少名,可以看出,在高校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男生工作机会明显多于女生。因为各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就业歧视判断标准,加之现在法律没有规定就业歧视保障责任部门,导致有些用人单位钻法律漏洞,而“相关部门”监察力度不够,措施不强,更有些部门工作人员认识不到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此类事件层出不穷,不断助长了不良之风,也进一步弱化了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四)企业发展缺乏社会责任感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二胎政策的实施预示着女性生育时间比原来延长一倍,这直接缩减了女性为企业工作的时间,加上女性有了孩子之后,一般来说重心偏向家庭,导致企业在选聘的时候会隐性或者显性地偏向男性。更有些企业,在女性怀孕后就安排她们去不适合的岗位,或者在福利待遇上有所保留,迫使女性主动辞职。高校女大学生还未踏入社会就被企业利益发展所影响,失去大量就业机会和发展前景。
二、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缺失原因
(一)政府工作精准度不够
我国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大学生就业出台了较多就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仔细研读发现其中存在针对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界定不清、部门责任不明等一系列问题。有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理念没有明确,面对一些女大学生遇到就业歧视求助时,采取劝解以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就业歧视的不良风气。另外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监管力度不够,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面对女性结婚、生育等事情,处理得不近人情。政府对这方面是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管机制,致使各类事件屡见不鲜。此外,政府宣传针对力度不够。政府大部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宣传男女平等、就业平等,但是针对高校女大学生宣传的渠道和方式甚少,我国女大学生一方面不主动去寻找渠道关注这些,另一方面针对她们宣传的渠道又有限,因此导致有法不懂,有法不知,有法不用,侵权行为不断发生。
(二)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缺失
高等教育具有个体功能和社会功能,个体功能不仅包括促进个人掌握知识和能力,还包括促进个人提高文明素养,而社会功能之一是政治功能,即使受教育者政治化以及培养政治领袖及专门政治、法律人才。[4]可见对女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高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大部分高校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及大学生就业指导等相关的课程,但是从授课来看,内容较老套,没有及时紧跟时代变化,学生接受性差;就教授方法来看,比较单一,以讲授方式为主,有些教师甚至直接对着PPT 读或者让学生自己看,授课方式没有吸引力;就师资力量来看,大部分教师是其他专业课教师或者辅导员兼职,自身没有接受系统的法律学习,法律知识不够扎实。各高校就业指导课程质量也参差不齐,在研究了几所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纲后发现,关于学生如何规划职业生涯和寻找工作的课程有24课时,而关于大学生权益保护仅有2 课时,可见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纲更多的是关注如何规划职业生涯和求职,而忽视了对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关注,特别是对女大学生权益的保护。而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更多的也是关心毕业生的就业率,而放松了对学生就业权益意识的培养。
(三)社会传统观念限制
在父系社会中,因男性生理及体力方面强于女性,致使他们能获得更多猎物,女性依附于男性而存活,从而出现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社会不断发展,传统观念不断沉淀固化,女性的社会地位越来越低,甚至出现“女子无才便是德”“妇人之见”“天下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养儿防老”等观念,古代女子大多以家庭主妇的形象出现在我们的脑海中,为了更好掌控女性,出现了让人不寒而栗的裹足陋习。重男轻女之思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新中国成立后把“男女平等”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5]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素质的提升、思想的解放、眼界的扩宽,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很大提升,但是女性在社会资源、权益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仍然落后于男性。高校女大学生虽然在社会就业中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保护,但是社会传统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存在。
(四)女大学生对就业歧视缺乏正确认识
调查安徽某高校大三学生,询问是否阅读和了解《劳动法》,近100%的女大学生表示没有阅读过,90%女大学生表示不了解《劳动法》的重要性。问到女大学生如何处理就业中“男士优先”等问题时,女大学生大部分回答是“放弃”“不投”,女大学生从根源上就没有意识到这是侵权行为,是不合法行为,缺乏法律学习。面对社会的就业歧视,女大学生对这类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此外,很多女大学生认为女生应该相夫教子,在职业选择中应该把家庭、孩子、安逸稳定放在重要位置,她们在传统思想的“温水中”也默认了这样的规定,放弃了抵抗。
三、加强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路径探索
(一)加大政府宏观调控,明确部门责任
首先,尽快出台并完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社会就业歧视的界定,疏通司法渠道,扩充弱势群体,规范就业流程,规避隐性就业歧视。其次,应明确政府单位的责任,减少甚至不出现“相关单位”字样,确保遭到就业侵权的女大学生不仅有法可依,还有部门可寻,及时、准确、高效地解决问题。再次,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秉承社会道德责任,公平、公正、公开地招聘工作人员,不推卸、不抵触、不歧视女性工作者。最后,政府要发挥主流媒体宣传的作用,使“就业机会平等”“男女平等”等观念融入寻常百姓人家,使监督时时刻刻存在身边,使每一位社会人士都有权利、有通道去捍卫自己的权益,曝光不良行为、反映社会问题。
(二)完善高校就业服务,增强就业指导
高校应重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以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为契机衍生女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定期开展职业指导课程研讨会,结合社会上女大学生遇到的就业侵权事件进行深入研讨。教学内容紧跟时代变化,防止过时老套内容进入课堂,传达男女就业平等的主流思想。教学方法不断推陈出新,主张以讲授法为主,辅之以案例教学、讨论法、直观演示法、现场教学法等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循环不间断地安排就业指导课教师外出参加针对性的培训,不断增强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知识储备,提升就业指导课教师的职业素质和规划发展,为师者以身作则,给予女大学生良好的示范,明确女性也要掌握人生的主动权。开展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创业大赛,筹备反女大学生就业侵权话题演讲、辩论、宣传,组织“特殊”(性别歧视)情境下的模拟面试,开设女大学生简历培训班,开通网上咨询通道,打通女大学生线上与线下咨询方式,为女大学生提供及时、准确的指导。通过高校教师等相关工作人员男女就业平等法律以及平等性别意识的培训和强化,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加准确的思想指导和就业帮助。
(三)学习法律知识,善用法律武器
女大学生想要取得平等的待遇和发展机会,就要学法、懂法、用法,牢固树立法律意识。首先,要利用业余时间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如《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在学习过程中建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其次,在生活、实习和工作中灵活地运用法律,如果在求职、权益协商、签订合同、升职或者降职岗位变迁、离职等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就业侵权,要坚定法律信念,主动、勇敢、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正确、合法地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