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多维”视域下“三纲”的再认识
2020-01-18单天罡
单天罡
(成均馆大学 儒学院,韩国 首尔 03063)
在中华文化复兴的大背景下,很多历史文化元素被重新拿出来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期在新时代发挥新作用。“三纲”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标志性概念,自然也在这传统文化再认识的大潮中占据了足够分量的地位。
“三纲”的概念孕育于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之中,在汉代被正式提出,宋代以后成为封建统治的核心理念,明末开始出现批驳的声音,近代更是被判为中华文化之最大的糟粕,至今仍被人民大众所诟病。不过,翻看近30年围绕“三纲”展开的研究可以发现,“学界对‘三纲五常’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纲五常’的本义及关系、来源、发展阶段、功能及历史作用、现代价值五个方面”[1],在这些讨论中或多或少的都表露出对“三纲”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两派:其一是“误解派”,此派认为新文化运动以来对“三纲”的批判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偏颇,误解了“三纲”的精华,有些文章也表露出对其进行重释的态度;与之对立的是“批判派”,坚定的站在“三纲”是压制人性、为君权服务的历史糟粕的立场。
本文并不想对各方观点进行评述或依附,而是对此间学术讨论的内容和探讨的方法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认为各方观点虽是引经据典有理有据,但实际都是在一个混沦的大概念下的争执,似乎“三纲”可以“一言以蔽之”的进行定性。我们认为,“三纲”作为一个存在于中国历史之中长达两千余年的概念,必须充分剥离它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和作用,站在不同的历史视角,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阐发。
从客观历史的角度看,“三纲”这一概念,至少可以剥离成为三个独立性质的维度,分别是“先秦时期凝结儒家秩序精神的三纲”“汉代以来为政治所用的三纲”和“历史中被误解误用的三纲”。
一、儒家秩序精神凝结的“三纲”
先秦时期虽没有被凝练成为概念的“三纲”的出现,但是以建立秩序为终极关怀的儒家对于君臣、父子、夫妻间的社会关系进行了非常多的讨论。
孔子从维护周礼的立场,提出了保持君臣、父子秩序的重要性,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认为社会主体各安其位,君父有君父要尽到的责任和义务,而臣子也有臣子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各守其分,这样社会秩序就会稳定。在处理君臣关系之上,孔子认为“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使”与“事”的差别可以看出孔子是承认君臣之间地位的高低的,不过二者需要依照“礼”与“忠”的规则双向互动,并非单方面行事。对于臣子的“忠”,孔子虽然一再表现出对于“犯上作乱”的反对,但是也绝不能将其归之于“愚忠”,当子路询问他“事君”之事时孔子回答“勿欺也,而犯之”(《论语·宪问》),即对于君主的过失,臣下不能文过饰非地欺骗他,而是不怕冒犯直言进谏。对于父子关系,《论语·为政》篇记载孔子的话:“无违……生事之以礼”(《论语·为政》),子对父的侍奉是以“礼”为前提的,不要违背“礼”。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君臣思想,他认为臣下不应该在君主面前卑躬屈膝,甚至君臣关系中,君上的态度直接决定了臣下的态度,“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君主重视臣下,臣下才会诚恳尽忠,如果君主肆意践踏臣子,那么臣子也会相应的仇视君主。这明确地宣称臣子在君主面前并不是完全的被动者。荀子在《子道篇》中引用孔子的话“审其所以从之之谓孝、之谓贞也”,贞就是臣对君的忠。荀子在此也表现出臣子对于君父不是单纯的服从,而是知道为什么要服从,如此才能知道为什么有时候可以不服从,所以他在《臣道篇》和《子道篇》中强调“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宋人对此评价道:“盖事有不中于道,理有不合于义者,则虽君父有命,有不必从,惟道义所在耳。”①
由此可见,先秦儒家认为社会只有在有序的秩序中才能稳定运转,而各种有序的社会关系则是需要基于“礼”“忠”“道”“义”等基本准则,不仅没有主张位势尊卑对社会关系主从的决定作用,甚至明确反对单线式的绝对统治阶梯关系。所以,这一维度下的“三纲”关系的实质是以儒家“礼”“忠”“道”“义”等核心价值理念为原则的双向互动关系,其目的是实现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汉代以来为政治所用的“三纲”
“三纲”这一术语在西汉董仲舒那里被第一次使用。《春秋繁露·基义》中讲:“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他认为,君臣、父子、夫妇的关系是“阴阳之道”的一种表现,“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悬)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悬)与后而守空处。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春秋繁露·基义》)这其实是董仲舒政治逻辑在“推天道以明人事”过程中的表露:其一是在《春秋繁露》中反复提及的“任德而不任刑”,这是对亡秦的失败政治经验的总结和反思中凝结出来的;其二就是君臣父子夫妻关系的主辅关系,“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春秋繁露·基义》)。董仲舒既然将这三种关系与“德”“刑”的关系平行而论,可以明显看出他是将这些关系看作一种政治用途来对待,认为这两类都存在以一为“阳”而承担主要功能和责任,以一为“阴”而辅助弥补不足。所以董仲舒所理解的“三纲”是以“君父夫”为主,而“臣子妇”为辅的一种社会主辅秩序观念,其目的是参照“天道”来构建他所理想的人间政治秩序,而君臣父子夫妇的关系便是维持这种政治秩序正常运转的一块基石。
到了白虎观会议,这种政治倾向更加显著。《白虎通义·三纲六纪》曰:“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以张理上下,整齐人道也。”(《白虎通义·三纲六纪》)这里明确地表明,“三纲”的社会作用就是“张理上下,整齐人道”。《白虎通义》把“纲纪”视为统筹种种社会关系的总绳,“若罗网之有纪纲而万目张也”(《白虎通义·三纲六纪》)。通过把握“三纲”,就可以提动社会关系这张大网。
在《白虎通义》的政治逻辑中,“六纪者,为三纲之纪者也”,“六纪”为代表的多种关系被认定为是“三纲”原则在普通人伦关系中进一步的细化和展现。继而认为,君臣、父子、夫妇三种关系要贯彻等级贵贱原则,这在《白虎通义》的多个篇章中均有表露:“君之威命所加,莫敢不从”(《白虎通义·文质》),“善称君,过称己”(《白虎通义·五行》),“事君,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去而不讪,谏而不露。”(《白虎通义·谏诤》)而“三纲”关系本质上就是“君臣政治关系”和“家族血缘关系”两大类,贵贱的确立就实现了用君权来统领政治关系,用父权来统领家庭、家族血缘关系,这就构成了社会秩序稳定的核心环节[2]。而当父权与君权发生冲突时,父权要服从君权,如“不以父命废王命”(《白虎通义·五行》),“父煞其子当诛何?以为天地之性,人为贵,人皆天所生也,托父母气而生耳。王者以养长而教之,故父不得专也。”(《白虎通义·诛伐》)至此,实现了对君权至高无上地位的构建。
所以,这一维度的“三纲”的实质是一种政治稳定为目的的社会秩序结构,以君、父、夫作为社会关系的主导。它的作用就是通过人为的建立一种地位身份的尊卑高低,从而使社会关系能够正常运转,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这里需要着重注意的是,汉儒们所人为架构的尊卑有别的社会关系秩序,应该认识为“位份”的尊卑,即君位尊而臣位卑,绝非现代人所理解的人格层面的尊卑。
三、历史中被误解误用的“三纲”
自汉代明确提出“三纲”这一术语概念并在政治制度建设中长期实践之后,为了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维护皇权专制,“三纲”开始被有意地误解误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守旧人物’与‘顽固派’不仅自己误解误用误信三纲,甚至引导整个社会误解误用误信三纲。”[3]从其产生的历史现实来看,“三纲”关系中的“尊卑”概念被刻意地突出,而对“上位”者的限制和要求被有意的弱化,强调绝对的权力和“下位”者绝对的服从,使三纲彻底地形成单向的权力统治形式。近代以来伴随着“平等、自由”观念的流传,批判“三纲”的举措甚至成为了对抗“等级尊卑”观念的有力武器,如谭嗣同对“三纲”的批判与对平等的提倡息息相关,“既是平等和自主之权等价值诉求的贯彻,也是平等思想和民主启蒙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4]这等同于将“三纲”放置于“平等、自由”的对立面,成为了“不平等、不自由”的代名词,汉代及以前所着重强调的制约上下关系的原则被彻底忽略或故意隐匿遮蔽。如果从其批判的指向来看,近代以来的批判难逃偷换概念之嫌,将真正被批判的“皇族势力、封建地主阶级、封建官僚”观念和一切社会不公正现象一概而论的强行扣上“三纲”的帽子。
从被批判的角度来看,我们既要看到学者们在具体问题上的学理性的批判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要看到学术流派话语权之争所形成的影响,“外部学术流派依然会把儒学、三纲与古代的皇权政体捆绑起来。西化论者更不会接受现代儒学研究者通过‘批判三纲’的切割,实现为儒学正名的企图”[3]。如果从普通社会民众的角度,经过新文化运动和文革对于“三纲”的定性,在基层文化认识中充满了因固有偏见而产生的抵触情绪,所以多是不加剖析地一刀切式地予以否定,好像但凡与“三纲”有关,那就是糟粕,就是压抑、迫害人性的丑陋工具,甚至以此为基点对整个儒家学说产生负面情绪,认为儒学和儒家就是封建势力的最大代言人。
所以,从“误用”的角度来看,这一“三纲”的实质是封建政治为保护和维系皇权、父权和夫权而采用的社会统治手段,它的源头是“阴阳尊卑”;从“误解误信”的角度来看,这个“三纲”等于“一切封建不公正现象”,这是“三纲”替“封建压迫”所背的一口硕大无比的黑锅。所以与其说揪住“三纲”的字眼不放,不如将批判的矛头更多地指向“误解误用误信”。
四、“一体多维”视域内重新审视“三纲”
(一)“一体”
所谓“一体”的表述,主要基于“三纲”的理论源流关系上的“一体”性,这种一体性是避免“为了撇清三纲和儒家的关系就从源头上将先秦儒家思想说成是与‘三纲’毫无关系,且没有任何尊卑等级的思想苗头”和“表面地将‘三纲’的专属权判定给法家”[1]这种一概而论的论调的前提。
从理论源流上来说,汉儒所阐述的三纲概念,其核心内容源于先秦儒者的社会秩序观,认为社会主体各安其位、各守其份,社会秩序就会稳定,这为汉代组建“三纲”的政治结构提供了框架。而汉儒的“三纲”系统提出“阴阳尊卑”的等级差异,是为了适应当时的政治局势而做出的适应性构架,目的在于强化皇权实现政治稳定。
不可否认的是,在政治逻辑的建构过程中,汉儒吸纳了诸多黄老、阴阳、法家的理论,比如韩非所说“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韩非子·忠孝》)的观念,但绝不能仅仅以此为据就认为汉代“三纲”的思想根源在于法家,必须要看到汉代“三纲”尊卑逻辑之下存在的限制因素,以“君臣”为例,《春秋繁露》一书中臣下讥君、谏君、纠君、正君的言语不胜枚举。《白虎通义》中《谏诤》一章反复论证“谏诤之义”,这都是典型的对先秦儒家政治态度的承接。所以只揪住“阴阳”、“尊卑”的字眼,有意无意地隐化“诤谏”和“君德”的建构,从而否认“先秦儒家之三纲”与“汉儒之三纲”的源流一体性,是无法成立的。
同理,也不能通过突出汉儒所讲的“诤谏”,同时刻意弱化其所构建的“阳尊阴卑”系统,来否定宋明以后“误解误用的三纲”与“汉儒之三纲”的一体性。在我看来,恰恰是“阴阳尊卑”这一逻辑的引入,成为“三纲”被“误解误用误信”的根源。
(二)“多维”
对于“三纲”的多维划分,是基于历史发展的眼光对“三纲”进行多角度的阐释,有利于消除大众对“三纲”概念的误解。
从先秦儒家的角度来说,建立社会各层次的双向互动秩序有利于社会有序运转和限制上层权力;从汉儒角度来说,通过君权至上的建立和“三纲”这一社会关系的总绳作为抓手,可以维护大一统国家和实现国家机器的高效运转;从宋明及以后的角度来看,通过“误解误信误用”三纲的手段(当然古人并不认为自己误解了“三纲”),可以稳定社会状态。所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今天所谓的“糟粕”其实都是“经世儒学”为构建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所做出的努力,而不应该仅仅因为这种架构不再适应当今的环境而予以唾弃和污蔑,反而应该反思其社会作用在当时的有效性以及如今不再有效的原因。那么,对“三纲”的概念进行多维度的剥离,针对不同的实质内容进行认识和阐发就具有其现实意义。
时至今日,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的角度来说,先秦儒家所凝练的社会秩序精神在当代仍然具有普世价值,继承和发扬对当代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君臣”的政治术语虽然已经不适用于当代社会,但“君臣”之理仍然存在,一个国家仍然存在权力主体与服务主体②,任何一个组织也都存在职位高低,所以社会位势的高低之分在当代仍然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能掩耳盗铃般强调人格平等就可以视而不见的。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种高低关系,先秦的儒者认为不能违背“礼”“忠”“道”“义”的交互原则,这在当代仍是具有借鉴意义的,那么当代的知识分子如何来构建新时代的“礼”“忠”“道”“义”的内涵,是我们应该为之努力的方向。
同样,汉代为政治所用的“三纲”具有其历史价值,对它的研究有利于正确认识历史环境和历史文献,认识汉儒在那样的历史背景中为巩固大一统帝国的稳定和发展所作出的努力和政治妥协;第三部分被“误解误用误信”而成的内涵则需要彻底批判和抛弃,批判的过程也许更具有价值,有利于我们去反思为何“误解误用误信”,对其的分剥更有利于大众形成更为理性的多维度视角,看到一体之下的多维效应,回归东方思维习惯,认识事物的多面性,摆脱西方非此即彼的世界观和认识论。
五、结论
面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曾明确表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但在后来的实践之中,“精华”与“糟粕”的认识却往往落入二元对立、僵化凝固的歧途,对于“精华”与“糟粕”的区分仅仅是以单一立场背景去定性,这种僵化的认识事物的方式难以让大众体悟到其中“变化”的要义。类似于本文所讨论的“三纲”的多维角度再认识,“礼”又如何?“易”又如何?这都是值得我们进行讨论的主题。
“一体多维”这种视角能够普遍适用于传统文化的再认识。历史衍生出现的诸多概念,尤其是文化概念,是伴随着历史长河的蜿蜒曲折,受力于当时的历史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主流思想意识而发生变化,从历史的角度所有这些变化都无所谓对错好坏,我们不应该以单一固化价值判断的态度去认识它。
而“一体多维”的核心就是“变易”的视角,需要伴随着各方因素的变化不断地扭转自己认识某一概念的角度和立场。通过“一体”的源流关系,让大众清晰的了解这一文化概念的变化脉络,继而通过“多维”的解析,了解影响和造成这些变化的深层次因素,从而达到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认识传统文化概念的目的。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站在新时代的视角去审视历史概念,并以“变易”的态度让历史文化为新时代所用。
[注释]
① 宋·孙觉:《春秋经解》卷三。
② “君”这一概念自古都是代表权力的主体,在封建社会权利主体自然是受命于天的君主,而当代社会的权力主体已经变为民,所以在“君臣”之理中,人民作为权力主体是“君”,而政府职员则是服务于“君”的“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