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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VTS培训:问题分析与发展对策

2020-01-18

航海教育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海事局模拟器海事

(威海海事局 指挥中心,山东 威海 264200)

一、引言

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船舶交通服务),在我国被称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VTS是政府实行行业管理、履行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安全职能的重要手段。[1]我国现有VTS中心55个,基本覆盖沿海和长江干线的主要港口、重点水域,已经成为世界上VTS建设最多的国家。[2]

在最新的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修订案中,删除了原指南附录2(关于VTS值班员的录取、资格和培训的指南),增加了IALA(国际航标协会)标准,IALA出版的标准和相关建议案、指南及示范课程与VTS的建立和运行特别相关。同时鼓励缔约国政府考虑IALA标准以及相关的建议案、指南和示范课程。这一修改,将VTS人员的培训和发证明确地指向IALA标准,旨在促进实现各国VTS的协调一致。中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的A类常任理事国,充分认同IMO的相关决议,按照国际公认的准则,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建立和运行船舶交通服务的目标。VTS中心作为我国船舶交通服务运行保障的主体,在完成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当前我国VTS培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世界海事强国相比发展相对滞后,为此应积极应用IALA建议案和示范课程标准进一步完善VTS培训,从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VTS值班人员队伍。

二、我国与欧洲海事强国VTS培训概况比较

1.参训人员

在欧洲海事发达国家,VTS中心对人员的准入要求较高,VTS参训人员以资深的船长、大副或引航员为主,普遍具有丰富的海上资历、扎实的航海专业基础和流利的英语交流能力。[3]

我国从事VTS值班的人员,基本上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进海事系统的公职人员,其教育背景不同,其中有从事过海上工作的高级船员,也有海事院校毕业的海事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还有非海事相关专业的人员。因此,他们在海上资历、专业结构、英语交流能力及综合素质等方面也差异很大。

2.培训设置

荷兰VTS值班人员开展三级培训体制,即国家培训、地方政府培训和岗位培训。每三年对所有值班人员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值班人员需通过国家培训获得适任证书。国家培训由荷兰交通运输部认可的独立的培训机构——国家航海交通管理培训组织(NNVO)开展实施。NNVO培训课程包括250小时理论培训、60小时模拟培训和1周VTS岗位实操培训。德国VTS适任培训由相关海事大学组织,授课教师一般由海事大学、主管机关和VTS资深值班人员担任。VTS培训教师必须熟练掌握交通管理系统和模拟器,具备教师应有的教授方法和能力。培训分为理论和实操两部分,各250小时。英国由各相关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开办相关的培训课程,如南安普顿的海洋学院提供VTS值班人员培训课程,并建立了一套符合IALA典型课程标准的培训机制。[3]

我国目前的VTS人员培训中,值班员培训设置11门课程,分别为VTS概论、VTS交通管理、协调沟通、VTS设备运行监控、紧急情况响应、VTS标准通信用语、引航员管理、航海知识概述、人员素质、船舶驾驶台模拟、VTS模拟实操培训。其中理论知识方面共128课时,实操模拟方面共60课时。在职培训一般由各VTS中心负责,授课教师由海事系统内资深值班人员担任。在职VTS教师培训暂未开展。

此外,我国目前经IALA标准认证的培训机构仅有上海海事培训中心一家。各直属海事局虽有设立培训中心,但是这些培训中心均未得到IALA认证。在培训制度方面,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2016年发布了海人教〔2016〕599号文件,制定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培训管理办法》,规定了VTS人员培训的种类和课程,同时对VTS培训师资、场所及设备做了规定,对VTS培训机构的认证条件要求进行了说明。

三、我国VTS培训存在的问题

1.培训标准化不足

(1)培训类型标准化设置不足

在IALA建议案中V-102《关于应用VTS“用户付费”原则》第2款法律因素中提到:VTS“用户付费”的法律框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VTS中心的性质和范围。[4]广义来说,VTS可以分为几种类型:近岸型(在国际水域);沿海型(在领海内,但覆盖主要经过海区的交通);河口型(在入海口或内河);港口型(进入特定港口)。IALA划分的四类VTS类型在我国均有设置,但是在VTS人员培训上,目前我国并未针对不同的VTS服务类型进行分类培训,无论是来自哪个VTS中心的参训人员都进行同样的培训,因此培训效果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和评估。

从实践来看,目前培训课程的设置主要涉及英语和实操方面,但目前课程设置多考虑其普适性,针对性不强,如在英语口语表达和应变处理等方面涉及不多。这直接导致部分学员经过适任培训后也不能独立上岗,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见习期。

(2)培训模拟器标准化不足

我国各VTS中心管理水域涉及类型复杂,地域特征差异明显,管理要求侧重点不一。各VTS中心使用的VTS系统也不同,包括ATLAS系统、HITT系统、挪康系统、索福乐系统、船商系统以及国产系统等多个系统。在VTS模拟器方面,上海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山东海事局、浙江海事局、广东海事局、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均有VTS模拟器设备,模拟器设备基本与各海事局使用的VTS系统型号一样,造成在进行VTS模拟器培训时各海事局的VTS模拟器培训不同。其中只有使用ATLAS系统的上海培训中心模拟器通过了IALA的认证,因此全国各VTS中心要培养通过IALA认证的VTS值班员,就必须在上海培训中心进行培训,但培训用的ATLAS系统又与各VTS中心实际使用的VTS系统不同,这样就不能满足各VTS中心对VTS值班人员的实际需求。

2.培训相关设置与IALA标准要求存在差距

IALA V-103《关于VTS人员培训和发证标准》指出:“本建议案制定了VTS人员的培训要求和发证标准。这些标准应由成员国和其他有关当局来实施,以保证全球范围的VTS采用统一的程序标准、惯例及专业标准。”[4]为达到全球范围的统一标准,我国VTS培训应遵照IALA的要求来实施,但是现阶段我国VTS培训与IALA标准还存在差距。

(1)培训类别设置存在差异

在IALA V-103中示范课程包括以下五部分:V-103/1《VTS值班员示范课程》[5];V-103/2《VTS值班长示范课程》[6];V-103/3《岗位培训(OJT)示范课程》[7];V-103/4《岗位培训教师示范课程》[8];V-103/5《VTS资格和证书再有效程序》[9]。

我国的管理办法中对VTS培训设置了四个类别,分别是《VTS操作员培训示范课程》(V-103/1)、《VTS监督员培训示范课程》(V-103/2)、《VTS在职培训示范课程》(V-103/3)、《在职培训VTS教员课程大纲》(V-103/4),这与IALA的培训类别设置存在差异。而且目前实际开展的培训,仅为V-103/1、V-103/2、V-103/3,而V-103/4的岗位培训、教师培训并未开展。

(2)未对备选VTS人员开展有效的评估

IALA指南1017(《关于VTS培训的评估》)指出:特制定本指南,以阐述对备选人员已有知识、资格和前期经验的评估程序。[3]我国参与VTS培训的人员,在教育背景和工作资历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我国并未对备选VTS人员在培训前开展有效的评估,所以在实际培训中采用统一的培训课程内容,这不符合IALA的差异培训要求,也造成不同基础和能力的学员通过统一培训课程后,达到的培训效果参差不齐。

(3)课程设置及内容未达到示范课的要求

我国VTS培训课程虽然基本参照了V-103/1示范课的要求进行设计,但仅在课程名称上与IALA标准相一致,而课程实际内容并未达到示范课的要求。我国的培训课程内容较浅显、培训时长较短、培训评估要求较低。例如:在示范课中假定受训人员英文已达到IELTS第5级或等效水平的前提下,8个课程单元的建议授课时长为309小时,欧洲海事强国培训机构在良好英语背景下将授课时长缩短为250小时;而我国的受训人员英语水平远低于欧洲海事强国,但授课时长仅为128小时,课程内容的大幅缩减严重影响了培训效果。

3.培训师资力量较薄弱

我国VTS培训目前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进行。在部海事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培训管理办法》中,对我国VTS培训师资有相关规定也建立了VTS培训师资库,但是大部分培训教师未经过IALA的相关认证。最新公布的师资库中的83位培训教师中,经过IALA认证的不足30%,并且这些师资全部来自于海事系统内部,大多数是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调配难度较大,临时变动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培训师资质量的稳定。

4.培训指导文件滞后于IALA标准

我国VTS培训指导性文件为2016年发布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培训管理办法》,是参考IALA V-103《关于VTS人员培训和发证标准》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第2.1版制定的。而该标准在2017年6月16日进行了整体更新,我国的指导性文件未随之及时更新,从而使培训指导文件标准严重滞后于IALA标准。例如,在新版建议案中,增加了VTS资格的再有效性程序、VTS资格再有效的培训形式等均未得到及时跟进。

四、VTS培训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1.培训建设起步晚

我国第一批VTS中心于20世纪80年代才建成,与海事发达国家相比落后较多,因此我国VTS培训建设也起步较晚。截至目前,我国VTS培训仅开展了十多年,并且在开展初期,因为硬件和师资等的限制,并未按照IALA标准进行建设,VTS培训的标准化不够,在建设初期就落后于国际标准并至今与国际标准仍差距较大。

2.对国际标准的适配不及时

自1959年IMO成立以来,欧美海事强国一直参与到国际海事履约中,我国于1989年当选IMO A类理事国,在国际海事履约的参与方面一直落后于海事发达国家。VTS培训在国际上有IMO A.857(20)决议和IALA建议案及指南制定的统一公认的标准。这些标准会根据国际航运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各国发展的诉求进行适时的调整。由于我国海事履约的相对落后,在IMO和IALA文件的翻译和国内转化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致使我国虽对标准的更新进行了实时跟踪,但是VTS培训并没有根据标准进行及时调整,造成VTS培训与国际标准的适配不及时。

3.缺乏竞争与合作机制

我国VTS培训最早由交通部海事局委托大连海事大学开展,后还曾在厦门集美大学开展。由于一直没有统一的培训体系,部海事局于2010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对VTS人员的培训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并于 2010年4月在上海吴淞设立VTS培训中心开展VTS培训并延续至今。在随后的十年间,国内VTS人员几乎全部由上海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由于培训缺乏良性的竞争机制,导致培训改进缓慢。同时VTS培训仅在海事系统内部展开,缺乏与航海院校等学术机构的有效合作,培训的科学性研究不足。

4.培训机构建设投入严重不足

IALA V-103中指出:“VTS职业发展。VTS资质的正式认可为建立均衡和自我完善的职业体系及为提高绩效标准所做的一切努力奠定了基础。国际认可的VTS资质认证的建立,提供了类似于航运和引航领域所采用的职业体系。这些认证的定期验证使其发展与质量标准与其他行业相一致。这些特性使得成功的人员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为雇主提供他们的服务”[4]。IALA对VTS培训认证的设置是为了推进VTS职业化发展。

海事发达国家往往依托专门的海事培训机构对VTS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培训,这些培训机构均经过IALA的认证,在培训体系、培训设施和师资资源上均达到IALA标准的要求并定期接受IALA的验证。通过培训的VTS人员具备极高的VTS职业素养,可获得很好的职业化发展。 我国目前经IALA认证的VTS培训机构只有上海海事局海事技能训练中心,但是受经费、场地和师资等条件限制,培训的标准未达到IALA的高标准要求。各直属局虽然都在建立培训中心,但是建设投入明显不够,设施设备距离IALA标准的要求差距较大,无法取得IALA认证。这造成我国培训的VTS人员职业化素养不够,达不到IALA标准的要求,在国际上缺少竞争力。

五、发展我国VTS培训的对策

1.分片区设立培训机构

参照IALA V-102中VTS类型的划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按照地理位置划分片区设立三个培训机构:北方片区、南方片区和长江片区。北方片区负责长江以北VTS中心的人员培训,并侧重近岸型VTS培训研究;南方片区负责长江以南VTS中心的人员培训,侧重沿海型VTS培训研究;长江片区负责长江沿岸和长江口附近的VTS中心的人员培训,侧重河口和港口型VTS研究。这样在进行培训时,依照片区来进行会更有针对性,也有助于师资力量的协调,减少参训学员的舟车劳顿。三个片区同时对VTS培训开展工作研究,在海事系统内部还可形成良好的交流和竞争关系,更有助于我国VTS培训的发展。

2.积极适配国际标准

建议参照IALA V-103建议案第2.2版对目前我国的VTS培训管理办法进行更新优化,使其有效适配IALA标准,包括:VTS职业发展、V-103/5示范课、VTS参训人员的要求、VTS资格的保持、VTS资格的再有效等多方面的内容,并对IMO 857(20)决议修订草案和IALA相关建议案指南中VTS培训部分进行跟踪研究,掌握国际VTS培训标准发展动向并及时跟进。

3.科学优化培训内容

(1)建立备选人员评估系统

参照IALA指南1017(《关于VTS培训的评估》)建立VTS人员评估体系并制定评估标准,以减少培训资源的浪费,确保对培训工作开展的情况实时掌握,保证参训人员经过培训后确实具备了真实有效的值班能力。

(2)优化培训设置

按照IALA最新版V-103建议案的要求,对培训类别进行重新设置。按照最新的IALA示范课对培训课程进行模块化设计,增加培训课时时长,根据参训学员的不同情况,分批次、分情况、按照适用的课程模块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通过“质”与“量”的双重提升,来提高培训质量。

(3)加强模拟培训

参照IALA指南1027(《关于VTS模拟培训》)的标准要求,结合实际需求制定模拟培训要求和模拟培训评估办法。培训内容的设置要尽量满足真实性要求,在场景设置上兼顾所需的各种场景。在培训结束后,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进行评估。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将IALA V-103/4培训落到实处,对直属系统师资库内未取得IALA认证的教师进行培训,使其获得IALA认证。同时与国内海事院校合作,将资深VTS教师加入师资库中,并随时挖掘有培训能力和潜力的VTS人员开展IALA V103/4培训,选拔优秀VTS人才赴国外先进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学习培训经验,加强VTS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5.加强培训机构与院校的合作

将海事院校深厚的教育基础与VTS中心的实际应用经验相结合,共同对VTS培训开展研究合作。海事局与国内优秀海事院校签订VTS培训共建协议,依托海事院校建立IALA认证的教育体系,按照IALA V-103建议案的要求,参考我国VTS运行的实际需求,对VTS示范课程进行优化设计,在兼顾示范课模块内容和课时的基础上开发一套高质量的VTS培训教材。充分利用海事院校的模拟器资源,将航海模拟器与VTS模拟器教学相结合,开展VTS培训教学,进一步提高VTS参训人员的航海意识。同时双方还可共建VTS履约实验室,积极参与VTS培训的国际履约,对IMO和IALA相关文件进行及时跟踪翻译,共同研究我国VTS的履约对策,积极向IMO和IALA提交提案。

六、结语

当前,海洋事务的高度的国际化进程促使海事领域的高端竞争愈加激烈,这种竞争实质上就是海事专业人才的竞争,更是国际化人才的竞争。我国必须缩短在VTS培训方面与海事强国的差距,建立一套符合IALA标准的培训体系,进一步提高VTS人员的培训质量,不断提高VTS人员的业务能力,以提升整个VTS系统的保障水平;同时应扩大地区和国际影响力,为国际海事竞争储备人才,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海洋强国战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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