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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船员培训相关制度修订与航海院校应对

2021-01-04

航海教育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航海船员规则

(1.广东海洋大学 海运学院,广东 湛江 524001;2.湛江海事局 船员考试中心,广东 湛江 524001)

一、引言

近年来,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在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训质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建立船员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效履行STCW公约及其修正案条款,细化船员培训要求,进一步提高船员素质,交通运输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修订完善了培训规则实施办法和船员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同时,为了落实简政放权、便民利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也进行了第6次修订。为配合上位法的修订并做好船员管理,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也进行了全面修订。

管理制度文件的进一步修订完善,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船员队伍打好了制度保障的基础。航海院校作为船员素质管理的源头,有效落实相关船员培训制度文件,正确应对新政策的实施,是促进船员高素质发展的关键所在。2019年以来,新修订的与船员培训密切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为适应当前培养高素质船员队伍的需求,本文在梳理并解读2019年以来船员培训相关制度文件的修订情况的基础上,分析新修订政策制度条款实施对我国船员培训的影响,并从航海院校的视角,提出优化培训项目、完善设施设备和师资配备、规范培训管理、改进培养模式等应对举措。

二、2019年以来船员培训相关制度文件的修订

(一)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其实施办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是指导和规范做好船员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5号令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进行第三次修改的决定。在本次修订中,修改的内容中涉及航海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新增部分培训项目。在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中新增引航员培训项目;在海船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项目中新增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在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中新增对应类型培训,保障此类船舶航行和操作安全。

优化许可管理内容。修改许可核实要求和许可期限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船员培训许可证》上的记载事项要求。

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增加对培训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要求,切实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完善模拟器教学要求,按照公约要求,使用模拟器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教员应当具有相应模拟器的实操经验,并经过相应培训;新增培训质量公示制度,建立船员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学员考试及格率。对于取得许可的航海院校,其全日制航海类学生取得的毕业证等同完成三副、三管、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条件,由之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修改为“按照船员培训大纲完成相应培训”。

同年9月,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对培训资质申请、培训课程确认、培训过程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并同时修订了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二)船员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修订

2019年8月,中国海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将2012年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合二为一,并根据上位法的修订和管理需要,对规则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修订

对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教学和培训计划”进行修订:将其名称修改为“培训课程和实施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突出对培训课程的编制、评审(论证)、审批、发布和修改等要求;强调培训课程和计划不得低于培训大纲,并突出培训课程和计划需考虑模拟器训练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纠正和预防措施”内容进行修订:将其名称修改为“纠正措施和质量风险管理”,突出质量风险管理思维;将之前的预防措施部分的描述修改为“对影响船员培训质量的潜在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和应对等过程进行控制”。

2.对质量管理规则条款的修订

制定依据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更多考虑了该规则对于船员培训管理的要求。明确了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是审核机构,在海事管理机构存在职能交叉时,由中国海事局指定审核机构。对质量目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由“具有可测性”提升到“对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要进行监测”。

对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要求做了细化明确。要求采取措施保证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其充分理解;明确指出沟通分内部和外部沟通,弥补之前对外部沟通重视不足的问题;对沟通主体和对象,沟通内容、时机和途径等做了明确要求。此外,对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的部分职责权限进行了调整。例如,“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的职责由管理者代表调整给最高管理者。

对培训机构中体系受控人员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将“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归并为“教学管理人员”;突出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的重要性。

对招生与学员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调整。充分考虑到社会船员岗前培训不同于学历教育,将“学籍管理”的描述修改为“学员名册和培训完成情况报备”;增加了对学员考勤、培训证明的控制要求;在招生规模的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招生质量的要求;对学员参加培训需满足规定要求的方面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等要求。

基本要求“教学和训练的实施”中增加“保证教学和训练按照经过确认的船员培训课程实施”的要求。在文件控制中,增加了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收集的要求。在内部审核的要求中,增加了内部审核须“覆盖质量管理体系全部受控部门”的描述,强调了内部审核的全面性要求。对管理评审的具体实施、评审结果及评审目的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增加了相应的描述内容。删除了“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在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束后3个月内,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果报审核机构”的描述。

(三)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修订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11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20规则”),对“11规则”及其两次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该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与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相关的内容主要有:

适当缩短适任培训时间。将非航海类大专以上学员参加适任培训时间由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

打通公务船和小型海船船员晋升通道。小型海船船员和公务船船员在原有培训和考试的基础上,通过补差培训和考试后,可取得本规则规定适任证书。

优化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要求。对满足资历要求且在换证窗口期内的船员进行再有效换证,不再单独要求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优化船上见习的安排。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即可上船见习,实操评估与见习不再限制先后顺序。

优化航海类学生参加船员适任考试要求。允许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毕业生直接参加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考试;取消两年制船员培训学员可以参加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考试的规定;将航海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时间限制从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调整为12个月。

三、新修订制度文件对船员教育培训的影响

(一)培训项目调整的影响

新修订制度文件对培训项目的调整(见表1)将直接影响到船员教育培训活动的实施。可以看到,随着培训时间缩短1/3,非航海类大专以上学员参加培训后报考海员的人数将有所增加,该培训项目的需求将加大。三副、三管轮晋升服务资历以及非航海类大专以上学员参加适任培训时间的减少,能有效缩短船员成长周期,吸引非航海类学生投身航海事业。而2年制三副、三管轮和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员在“20规则”实施后,将不能参加相应考试,取消该培训,进一步规范了航海类船员教育培训,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此外,由于满足资历要求且在换证窗口期内的船员进行再有效换证不再单独要求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知识更新班的需求将减少,线上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将是主要趋势。

表1 新调整船员培训项目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教学人员标准调整的影响

新修订的培训管理规则的实施办法中,重点对各个培训项目所需场地设施设备、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进行了调整完善。增加了部分设施设备、场地大多要求自有,提高了申请船员培训许可的条件,能更好地保证船员培训质量。同时,新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学人员配备标准也将直接影响航海院校等培训机构下一次体系审核的开展。

(三)培训管理要求调整的影响

新修订制度文件对船员培训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在培训日程管理方面:开班报备要求由“开班之日起3日内”调整为“开班前”,规范培训条件告知并归档保存书面告知材料、严格按培训许可开班、做好培训许可公示等;强调培训课程确认和执行要求,督促航海院校重视培训课程的编制、论证和严格按论证后的课程开展培训;加强模拟器教学管理,要求使用模拟器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教员应当具有相应模拟器的实操经验,并经过相应培训;强调体系内审和外审要求,促使航海院校增强质量管理意识,切实有效运行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每年按培训项目对外公布航海院校等培训机构的学员初次考试及格率、年度最终及格率,通过培训质量公示制度,督促航海院校等培训机构提升培训教育质量。

作为船员培训质量管理的实施主体,质量管理要素、质量要求和规则描述的修改将直接影响已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最终影响航海院校等培训机构的质量管理行为。对航海教育的影响主要来自于:质量目标的监测要求;对职责、权限分配和受控质量岗位的调整;对内对外沟通的更有效沟通要求;增加的培训课程的编制、评审(论证)、审批、发布和修改,以及培训需按照经过确认的培训课程实施等要求;增加的招生质量、补充学员参加培训条件核查以及加强学员管理等规定;增加的质量体系文件收集要求、质量风险管理要求,以及修改和细化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相关要求。

培训管理要求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培训活动行为,提升船员培训质量,为我国由船员大国向船员强国转变提供有力保障。

(四)培养模式调整的影响

“20规则”规定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即可上船见习,通过实操评估不作为上船见习的前置条件,有利于校企合作开展船员培养,增加船员船上实践机会,提升船员适任能力。将航海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时间从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调整为12个月,为尽快取得支持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学生提供便利。航海院校需适应新变化提前做出安排,为培养更多高素质船员做好准备。

四、航海院校的应对措施

航海院校是我国船员培训工作的“主战场”,面对船员培训相关制度文件的修订和实施,首先应做好政策制度的学习和研讨,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采取以下措施应对新修订制度文件的新标准、新要求。

(一)统筹兼顾,优化完善培训项目的设置

航海院校要从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便利船员培训出发,结合本单位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本着自主自愿、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原则,对现有的船员培训项目进行优化调整。例如,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国内沿海航行船舶上也需要按相应条款配备厨师或者膳食辅助人员,开展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才能满足相关要求,相应培训的市场需求增长明显;而2年制三副三管轮岗前培训取消,适任证书知识更新培训将减少并逐步被线上培训取代。因此,航海院校需紧跟船员培训相关制度文件的修订,及时做出培训项目设置的调整。对于新增培训项目,航海院校还需要提前筹备,做好相应培训课程确认、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配备、质量管理体系修订、申请附加审核和资质许可核查等一系列工作;对于课时缩短的培训项目,航海院校需根据《培训大纲》要求,合理调整课时安排,重新编制培训课程,进行培训课程确认,并按新确认课程组织开展培训教学活动。

(二)对照规则实施办法标准,落实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要求

对于新的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配备标准的出台,航海院校要提前做好应对工作,对照标准,逐项目核对现有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对于场地、设施设备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准备预算调整,增加投入,尽快采购以不影响临近的体系审核工作;对于教学人员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鼓励并选派满足条件的老师参加海事主管机关组织的师资考试,或者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解决师资缺口问题。同时也要看到,规则实施办法中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是满足STCW公约的国内最低标准,航海院校需根据自身发展定位、现有培训课程设置情况以及综合研判船员培训发展趋势,适当增加设施设备数量和师资力量配备。

(三)规范培训管理,修订并连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制度文件的要求,航海院校需按新的质量管理规则要求修订现有体系文件,做好新规则和新修订质量体系文件的内部宣贯和受控人员的培训学习,并做好培训记录;同时,落实新规则和新修订质量体系要求,重点做好质量目标监测、职责权限分配和受控岗位调整、内外部的有效沟通、招生质量管控和学员管理、质量风险管理、体系文件收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及培训课程的编制、评审(论证)、审批、发布和修改等工作。

在日常培训中,加强培训管理,保证连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体举措包括:认真组织编写培训课程并开展培训课程确认,严格按培训许可项目及规模开展培训,做好许可公示,落实培训报备和学员资格审核要求,加强模拟器培训和师资管理,出台激励和惩戒措施,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改善教风和学风,提高船员培训质量,提升船员培训考试通过率。同时,需要关注主管机关公布的培训质量、考试通过率等数据,了解国内培训总体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升船员培训质量。

其中,船员培训课程的编制和有效实施是加强船员培训管理的重点和关键之一。从STCW公约中强调“认可的培训课程”,推进IMO示范课程的开发与修订,再到国内制度在培训管理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船员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重点强调培训课程的编制、论证、确认和实施等要求,即可看出培训课程的重要性。同时,新修订规则要求航海院校毕业生须经过培训大纲的课程培训,才认可其毕业证书等同于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因此,航海院校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将本校航海类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员培训大纲进行对照,梳理是否存在培训知识点未完全覆盖、培训课时分配未达到船员培训大纲最低要求等问题,视情况启动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二是参考IMO示范课程,根据船员培训大纲教学内容和最低课时要求,综合考虑本校人才培养方案、学历教育要求和现有师资、设施设备情况,组织任课教师编制满足要求、切实可行的本科生适用的培训课程,同时,有区别地编制社会船员适用的岗位适任培训课程;三是按培训管理规则和本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严格按经确认的培训课程开展船员教育培训。

(四)改进船员培养模式,提升船员适任能力

根据“20规则”船上见习培训新政策,航海院校应提前考虑修订培养方案,对船员培养模式做进一步优化,具体方式可能是:加强校企合作,采用订单班或者定向委培班的形式,充分发挥院校和企业的各自优势,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培养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动手实操能力的综合型高素质船员,同时,也为解决船员见习难、公司招高素质船员难等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学员培养过程中,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升学员动手实操能力:一是加强职业认知实践,可通过“课堂理论—船上实践—课堂理论”的“三明治”培养方式,提升船员对职业的认知和实践技能;二是在船员完成所有理论学习并通过理论考试后,可派往公司船上进行见习培训,实践教学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在船上日常工作中完成,完成所有实操教学内容后,再申请实操评估。一方面,通过实操评估可检验其在船见习培训的效果,解决学员船上培训难监管导致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船上真实场景和设备开展实操技能培训和学习,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真正提高学员的动手实操能力。

此外,按照“20规则”要求,满足相应条件的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资历可计算支持级和操作级见习资历。航海院校要为学员提供获取见习资历和支持级船员适任证书的便利,适时组织学员开展船上培训并申请参加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为加快航运人才培养提供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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