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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研究的起点与难点:概念与界分

2020-01-16穆佳琳陈明慧银彬彬丁福兴

黑河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就业者界定课题组

穆佳琳,陈明慧,银彬彬,丁福兴

(苏州科技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9)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多管齐下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1],从国家层面上表明了对灵活就业群体的重视。由于灵活就业群体的类型多样,结构复杂,学界对其界定的标准尚未统一。本文拟在综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有关灵活就业群体的解释框架,以期对准确界定灵活就业群体有所助益。

一、“灵活就业”的兴起背景

我国“灵活就业”群体的悄然兴起与当下严峻的就业形势密不可分,得益于国家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有赖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

(一)产业结构的调整

调整产业结构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的主要工作。国家统计局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仍处于持续优化升级阶段。其中,第一产业的增长相对缓慢;第二产业结构不断完善,发展较快;第三产业则突破以餐饮、娱乐为主的一维发展格局,加速了金融、咨询等行业的多元化发展[2]。在促进三大产业协调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以快递、外卖等为代表的服务性行业日渐繁荣,其凭借低成本、广覆盖、大规模三大优势,大大降低了灵活就业者的就业门槛,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全新的创业渠道。

(二)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2018年,我国的劳动人口数量为89729 万人,占总人口的64.3%[3],庞大的人口基数将给劳动者们造成无形的压力,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正规性部门无法解决所有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另外,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人力资源的配置不够合理,现已出现了二元分割的状况,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间就业岗位的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加上近年来国家“双创”的实施,不少处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会选择“跳槽”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形式实现其自我价值。

(三)互联网技术的普及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改变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也促成了许多新业态的产生,如网约车、网络主播等。尤其在服务行业中,许多劳动者直接依托网络平台(如网络主播),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资源共享;也有劳动者在维持原先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又开拓出一套“线上系统”(如餐厅新增设的网上订购服务),利用线上交流的方式获取更为大量、准确的信息,为各地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如今灵活就业者的就业形式已不只集中于个体私营企业等实体部门,依附于互联网平台的行业与日俱增,逐渐成为灵活就业形式的半壁江山。

二、“灵活就业”的基本特征

“灵活就业”作为一种就业形式,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就业形态上看具有劳动关系模糊和就业弹性大两个基本特征。

(一)劳动关系模糊

正规就业是指劳资双方具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可获得一定的工资福利及收入保障,以全日制全职工作为主要形式的传统典型就业。区分灵活就业与正规就业的第一个核心特征就是“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较为松散,所得到的社会保障也比较欠缺。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水平,可将灵活就业群体分为高技能灵活就业者和中低技能灵活就业者。高技能就业者或在某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充足的知识储备,或是思维灵活,向不同寻常的生活方式,在职业选择上更倾向于时间不固定、内容更灵活、自主性强的行业,如室内设计师等。因此,高技能就业者的劳动关系普遍是不固定的,他们大多会用“单干”的形式获取收入。中低技能就业者则是由于受到自身素质、经济等方面的制约,很难适应正式工作的要求,只好选择较为灵活的就业方式。对于中低技能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会处于被动地位,即使双方已签订好了劳动合同,合同也随时可能被中止。若他们还身兼数职,则会存在着多重的劳动关系;此外,复杂的劳动关系难免会让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进而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障。

(二)工作弹性较大

不同于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灵活就业所具有的第二个核心特征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工作内容、收入报酬等方面表现出较强的“弹性”。

第一,工作时间的“弹性”较大,劳动者会根据所从事行业的时间特点来安排工作。在一些季节性较强的行业(如捕鱼业)中,往往会出现旺季“加班加点”,淡季“休养生息”的工作模式;而在一些非全日制的行业(如便民早餐服务点)中,劳动者通常只需在一天中的某个时间段工作。

第二,工作场地的“弹性”较大。部分劳动者通过租、借等手段获得短期的工作场地,如店铺、摊位和厂房等,还有一些劳动者受职业规范要求的影响需频繁地变换工作场地,如家政服务业、管道疏通业等。

第三,工作内容的“弹性”大,劳动者工作的内容更为灵活多样。

第四,收入报酬“弹性”大。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报酬很不稳定,其薪酬确定机制有别于正规就业,有的劳动者月收入是由保底加提成构成的;有的劳动者拿到的是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有活干就有收入,没活干就没有收入;还有的劳动者无固定收入,收入多少根据经营状况决定。

三、“灵活就业”群体的界分

课题组成员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将灵活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等同起来,且认为两者并无本质区别[4]。因此,课题组将用“非正规就业”代替“灵活就业”进行分析。

(一)国内学者的定义视角

1996年,上海市颁布《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文件,其中首次提出了“非正规就业”的概念。20 多年来,学界对非正规就业的概念界定逐渐从抽象、单一走向具体、多样,但仍然存在着争议。

起初,不少学者从就业部门的角度对“灵活就业”概念进行阐述。姚裕群等学者认为“灵活就业”就是“非正规部门就业”[5]。国家劳动科学研究所发布的《非正规就业问题调研报告》中专门对“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部门就业”进行了说明——前者是比后者更大的一个概念[6]。随后学者们又提出了“非正规就业”实际上包括“非正规部门就业”和“正规部门非标准就业”的观点[7]。

后来,随着松散、灵活劳动关系向正规部门的扩展,一部分学者从就业形式、类别的角度来界定非正规就业。刘燕斌学者认为,非正规就业群体主要是从事个体经济或私营经济的人员,还有为数众多的季节工、临时工等多种多样的就业方式[8]157-158。胡鞍钢学者表示,可将非正规就业群体细分为城镇就业中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以及大量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农业转移劳动力为主的未纳入统计部分的从业人员[9]。杨宜勇学者则将非正规就业群体分成三种类型:一是雇用很少工人的微型企业;二是家庭式的生产和服务单位;三是独立的个体劳动者[10]82。何平等学者将非正规就业的群体分为大中型企业雇佣、通过“劳动组织”、政府雇佣、自雇型就业、独立服务型就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受雇者及自由职业者7 个大类[11]68-69。

另一部分学者从就业内容、特点的角度来界定非正规就业。彭希哲等学者提出非正规就业具有资本规模有限、就业者技术水平很低,绝大多数是从农村流入城镇的迁入人口、劳动生产率低和退休金和劳动保护条件方面的福利极差等4 个特点[6]。万向东等学者认为,非正规就业是指具有非正式的雇佣关系,未进入政府征税和监管体系、就业性质和效果处于低层次和边缘地位几个特征的就业[12]。张彦学者则认为非正规就业是指在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形态、社会保障及经营活动这6 个方面存在不固定性、不稳定性或不规范性而与正规就业有性质区别的劳动就业形式[13]。

(二)国外部分界定方法

“非正规就业”的提法最初来源于“非正规部门”这一概念。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就业、收入、平等:肯尼亚增加生产性就业的战略》的研究报告中将“非正规部门”中就业的模式称为“非正规就业”[6]。在此基础之上,学者们进一步细化和发展了这一概念。美国学者诺夫科夫斯卡(Novkovska)认为在人数较少(<5 人)的企业雇用行为也应被认定为非正规就业[14]。意大利学者贝尔纳韦(Bernabè)认为应当拓宽对“非正规就业”的理解,将自由职业者、临时工、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赚取外快或者灰色收入的人也包括进来[14]。国际劳工组织2003年提出“非正规就业由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和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构成”这一观点,指出需要将劳动者所在单位的类型和个人的就业身份结合起来来界定非正规就业,这已成为各国界定非正规就业的基本框架[15]。

(三)关系型界定方法的尝试与建议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试图构建一个有关界定灵活就业群体的关系型解释框架,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是要遵循灵活就业群体的合法性这个原则,明确其主要由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和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构成。灵活就业是一种合法的就业形式,与非法就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从灵活就业的内涵上看,其形式主要包括了非正规部门的各种就业;从灵活就业的外延上看,其形式又包括了一些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

第二是理解《劳动法》等法律文本,再依据灵活就业群体的某些显著特征,摸索出界定标准。由于我国的《劳动法》对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并不适用,即从法律意义上看,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正规部门工作的人员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劳动关系依然存在,那些受雇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小时工、劳务工等实际上也属于灵活就业群体。因此,课题组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定为界定灵活就业群体的一级维度,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弹性又比较大,则可基本判断为“正规部门的灵活就业者”或“自雇型灵活就业者”。接着,课题组又将劳动者所签合同的有效性作为界定灵活就业群体的二级维度,以此判断出“非正规部门的灵活就业者”。课题组认为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拥有事实劳动关系(如双方随意订立的网络协议等)且在劳动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弹性较大,则可基本判断为“非正规部门的灵活就业者”。下表为课题组拟定的关系型界定标准框架:

表1 灵活就业群体的界定标准框架

当然,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市场上各种新的就业形态将会层出不穷。与此同时,灵活就业群体的定义也不会一成不变,它会随着现实国情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逐渐趋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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