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研究进展及展望
2020-01-14崔海洋苟志宏
崔海洋 苟志宏
(1.贵州大学 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2.贵州大学 经济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必要性场所,城市和农村共同见证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演进过程。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与革新,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空间形态也在不断发生演变。在工业文明的催化下,城市的发展建设日益完善,形成以大中小城市为基本单位的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网络化城市体系,而自农耕文明起便根植于地域乡土环境的传统村落却逐渐被人遗忘,数量不断减少甚至有的村落面临消失。传统村落的历史悠久,承载着乡土社会中人们共同的记忆与乡愁,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在表达及重要载体,更是国家和民族漫长历史积淀下来的智慧结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将社会的关注点转移到农村,成为新时代推动传统村落的物质保护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契机。我国在经历了从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新时代的生态文明这一文明发展历程后,当下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也自然成为了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传统村落的基本概念内涵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城镇化进程较早,伴随而来的传统村落衰落等问题使得其对传统村落的研究起步也早于我国。基于民族学的基本认识,早年就有国外学者对传统村落(traditional village)和现代村庄(modern village)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了二者间类型属性方面的较大差异,即传统村落具有和平、安宁、平等、合作、自给自足和道德完备的属性,而现代村庄则与其相反。在此基础上认为传统村落是指根植于非工业文明,并且能够承受工业文明而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村落。这种观点引起人们对工业文明负效应的反思和对传统村落的缅怀。从整体性原则来看,一个地区的传统村落体系(traditional village system)是对当地风景地貌的经济、生态、社会、文化等属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整合。其强调了传统社会的整合属性,将立足于特定自然和生态系统之上的经济活动纳入到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内容中。
国内学者对传统村落的概念辨析表
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从古村落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属性视角来对其进行概念界定(表1)。现有概念虽然从不同角度阐明了传统村落的特征,但对传统村落的时空分布与演变特征、分类体系,及其在新时代背景下切合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保护与利用的发展路径研究并不深入。所以,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村落应当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原则,从农耕文明的核心价值出发,认识其经济生活的实质,实现相关人群与所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和谐共生,既能满足相关人群的需要,又能确保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能够稳态延续、自我更新,而不是以谋害生态来谋求发展,也就是当代话语体系中所称的可持续运行能力。
二、传统村落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内涵
传统村落保护不是一种单一、单项的社会活动,而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当下国内外学者关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研究,大部分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再结合传统村落的自然环境优化治理、旅游发展、现代化转变及其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通过不断地进行实践及改进,以寻求满足村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其保护范围经历了从单纯保护历史个体,到包括周围建筑环境,进而到整个片区的划定保护;保护的具体内容,也由仅进行物质实体的保护到兼顾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文化的保护这一覆盖范围更广的内容;就其保护手段及方法来看,则是由以单一的古建筑修复、文物考古等文保学科的视角进行保护到融入地理学、生态学、民族学、人类学及社会学等多学科共同参与的一种综合保护形式,由此这一研究领域表现出了多样化、范围广、综合性强的外在特征。目前学界关于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传统村落保护与社会治理可持续发展研究
传统村落具有不同于城市的社会组织形式,因此,传统村落保护需要特别注重其社会治理模式的探索。国外学者从决策机构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相关保护政策得以实施的前提。传统村落活态的文化融合过程,正面挑战了按照工业文明核心价值构建起来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使传统的乡村形态变得不再稳定。有必要从民族学的视角认定传统村落的文化属性及其核心价值,让相关的保护对策落到实处。另外,对于像新加坡这种多元文化复合并存的国家来说,不同文化群体在其行政机构中都拥有稳定的决策渠道和决策空间,其客观价值恰好可以使得行政机构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得以实现,这决定了相关政策能起到保护传统街区的作用,使得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能够更好地落实。但这种模式很难适用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更难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得到普遍推行。可以确定的是,要实施有效的传统村落保护,话语权操纵在谁的手中,是一个绕不开的限制性因素。
国内学者们的研究则主要关注于传统社会制度在维持传统村落正常运转中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同学者通过研究获得了相似的观点,即强调了传统社会运作机制和谐、有机、高效等特点。崔海洋以贵州一个侗族传统社区为研究对象,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效地支撑了社区的稳定发展,同时在当代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中也需要传承传统的社会运作机制,并通过该机制去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新问题[8]。
张宏等提出将传统村落治理体系和当前的村落规划相结合的“治规合一”这一科学理念,并强调多元治理主体与治理权力的协调统一,可以更好地实现乡村善治[12]。陈晓华等从当下祠堂转变为村委会办公空间这一实例,强调了祠堂作为传统社会治理核心体系的实体代表,在当前对于村落社会治理的引领作用[13]。
国内外类似的研究都注意到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过程中,应该关注如何与当地社会治理紧密结合的问题,尤其是关注传统文化中有关社会治理的内容,并将其与当前村落实际情况相结合,灵活地运用到实践当中。
(二)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研究
传统村落的保护既要保证村落经济的发展,又不可过度开发,导致商业化泛滥,从而有悖于保护初衷。从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发展二者的关系来看,首先,传统村落保护必须确保其传统文化的高度原真,才能进一步考虑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例如以新西兰毛利村落的旅游经营为对象的研究,从旅游产品、自身体验两方面,证实这些旅游村落在文化归属上已经失去了毛利文化的本真,是纯粹商业化经营的产物。其次,要实现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结合、互促共进,是需要引领和统筹各类型社会主体力量的,这对政府部门来说是一大挑战。一方面要限制非土著精英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参与,另一方面加强土著精英的参与程度。这同样是我们在当下的传统村落保护中需要特别注意和留心之处。另外,传统村落历史见证价值保护的前提是要保证生计方式的主体地位。保护传统村落的目的,不能仅仅只是保护与恢复历史资源,更重要的是要保障传统村落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将传统村落保护落到实处就需要考虑到当地人的基本生计,否则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根本无法进行有效保护。
(三)传统村落保护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
传统村落在形成的过程中与自然环境具有和谐的共生关系,因此形成了不同于城市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互依存的景观格局。在全球生态环境状况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传统村落的保护应突出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处理好以人为主体的村落保护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在此方面,有的研究以空间角度为切入点,认为村落保护计划应当从人类和环境的视角出发,并充分关注人类在景观中的当前需求。有的学者指出乡村自我管理在园林生态保护和增加树种多样性的作用,并认为只有将生态保护与传统村落保护捆绑实施,才能真正做到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结合,而生态环境保护恰好是传统村落当代利用价值的重要方面。
为实现传统村落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国外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均进行了大量探索。其中一项推进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就是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生态博物馆建设相结合。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内外相关机构和学者的共同推动下,将传统村落作为生态博物馆的保护和利用方式,开始在贵州、云南和广西等区域实践。有的学者肯定了将传统村落作为生态民族博物馆予以保护和利用的形式,认为此方法不仅能够将其传统文化延续下去,而且还能有效发挥传统文化自身的生态保护功能[14]。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具体在进行生态博物馆建设过程中如何发挥其传统文化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价值,从而实现保护文化与生态建设的双重功效。有学者则从生态博物馆的起源说起,其发源于国外,且经过了漫长的发展演变才得以引入我国,就其在国外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的弊端包括以实证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传统村落转变为过度实体化的生态博物馆,使其成为了定态的实物体,有违保护与传承的初衷;把传统村落的“人”与“物”整体视为一种展示性的客体,无法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及保证村落活态化的文化适应;故我国在进行传统村落保护的过程中引入生态博物馆这一模式时,应仔细权衡其利弊,结合国外的经验教训及我国实际情况,趋利避害合理利用[16]。还有学者则对生态博物馆的实际建设办法表示担忧,认为传统村落在作为生态博物馆集中展示的过程中存在先天性缺陷,会导致传统文化的失真和纯粹意义上的商品化等现象,它必然会破坏传统村落的在地性,无法发挥生态保护的功能。虽然其经济盈利空间不小,但对于推动传统农业现代化却帮助不大,因而类似的做法可以借鉴,但不能作为传统村落保护的全部内容加以对待[17]。
全面放开船长尺度,船舶调头势必十分困难,必然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引起航道堵塞。航道标准尚未完全到位,并由于拆迁、资金等原因,沿线仍有少数桥梁未达标,局部水域水下存在一些浅点。诸多航道码头按照45 m设计,岸线资源有限,靠泊困难,影响通航效率,甚至堵航。
作为目前比较盛行的一种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策略,将传统村落作为生态博物馆来进行保护和利用虽然依然存在不足,但其所取得的效果理当发扬。与此同时,国内也逐渐开始探索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国家和地方不同层面上来进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长期致力于西南地区各民族传统村落文化生态的理论与方法探讨的崔海洋认为,西南民族文化生态社区的合理开发,是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其间存在着很大的探讨空间,因而需要就不同的文化生态单元展开具体的研究[14]。在实践中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生态博物馆结合起来,能达到有效提升传统村落文化安全水平的目的。
综上可见,文化生态社区将在今后的传统村落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中,具有直接的应用价值,是传统村落保护模式的主流趋势。
(四)传统村落保护与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
传统村落本身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所凝结的文化内涵与外在表征也成为当地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重要依托。国外关于传统村落的文化旅游实践开展较早,实施结果表明,发展文化旅游对传统村落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发展旅游可以通过宣传的方式对历史文化的恢复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可以用来支持遗产保护;另一方面,不合理的过度消费也会对传统村落中的历史文化产生破坏。传统村落发展文化旅游的两面性,使得具有不同观念的社会群体对发展文化遗产旅游持有不同的观点,如对坦桑尼亚马赛人的研究,指出处在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对文化遗产旅游,抱有的态度相差甚大。因此,如果要在传统村落中发展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一定要将当地的历史和传统文化等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对其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理解。
国内学者则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实需要进行了多角度、有针对性的研究。崔海洋以贵州黔东南具体的传统村落中的人群传统文化入手,讨论了通过生态旅游路径传统文化在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实现了其经济价值,而且实现了传统生计的现代化转型[15]。陈蕊以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为引领,结合当地生态及文化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了所研究的村落独具特色的自然环境风貌、传统建筑形式以及地域文化内涵,及其在生态、经济方面的作用[16]。部分学者在分析了旅游开发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影响后发现,旅游开发能够对村落经济的多元化起到促进作用,而且还能提升村民收入水平,有效遏制村落的空心化趋势[17]。
三、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发展路径
(一)统筹规划的整体保护策略
就传统村落的保护策略来讲,国外研究者主要是从古建筑保护及修复这两方面,提出了三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其中法国学者维奥莱·杜克提出对于古建筑的修复,要尽量保持其原有风貌,做到“修旧如旧”;英国学者莫里斯及拉斯金则提出,有效延长建筑寿命,是使古建筑保护工作具有可持续性的重要法门;意大利学者万诺尼,在前人主要关注对古建筑主体保护的基础上,提出要将单个完整建筑主体的保护与整体古建筑群及历史环境的营造相结合,注重三者的协调发展。以上各国学者对古建筑的保护理念,对我国进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提供了相应的借鉴,同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形成了整体保护、原地保护、异地保护及恢复重建等四类具有代表性的保护模式[18]。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时期我们要坚持的“四个自信”中,就包含了文化自信。我们在不断引进西方的先进技术、理念与模式的同时,更要秉持文化自信。落到具体行动上,就包含了更加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优秀传统礼俗的继承两项重要措施,而国内的学者们对于传统村落的研究也大都受此影响,如罗明金在对湘西民族传统村落进行研究后,提出要以对家风、民俗活动、乡土文化教育、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为策略,从整体上来更好地保护湘西传统民居[19]。张松就传统村落的整体性保护提出了将单一建筑遗产与村落自然风貌相结合进行人居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将自然资源管理与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一同纳入到村庄发展规划,使二者有机结合;在保护的过程中适度发展、科学发展以带动村民的参与积极性,促进乡村的整体社会复兴的三大策略[20]。当前,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传统村落整体性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在进行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应以现有遗存为重要基础,更加注重以“三治融合”的新思路引领整体村落治理,鼓励原住民积极参与村落保护与开发,从加强内生动力的角度,将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水平提升到更高层次。
(二)政府主导的村落保护机制
政府主导下的传统村落保护措施,往往通过严格的立法规范和法律措施,并成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去落实对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此类研究众多,也是当前盛行的传统村落保护策略的理论指导及主要路径。有学者从保护模式着手,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在多元保护力量确定的基础上如何进行协调统筹,成了摆在眼前的一大难题,而政府在资金筹集、保护开发规划方案设计、鼓励村民积极参与保护等方面的引领与调控则是这一问题的有效应对之法[21]。政府应将原来的单一提供资金,保护任务一手包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协调、引导多元保护主体力量进行统筹保护上来,使保护工作更具实时性、适宜性和有效性[22]。周乾松等总结丽江、平遥、周庄、乌镇四大名镇的保护开发经验,指出应统筹完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及各相关机构的职责,在科学编制的保护规划基础上地方政府要严格组织实施,为使保护工作更具有效性,要划分出国家、省、市三级保护标准,并建立跟踪监测、监管体系及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对保护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与监督[23]。当前还没有一部能够完整涵盖传统村落保护各方面,以及适应传统村落现下发展的法律法规,故应尽快制定一部国家级专门性的法规,并对此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长效机制以有效遏制传统村落的进一步破坏及无序开发,避免历史文化遗产的遗失。
(三)自下而上的社会运作制度
目前,传统村落的保护主要包含了名录保护、集中整体保护(古村落保护区)、博物馆式保护、村民主导开发、社区主导开发、综合开发、与民居及古建相结合、与传统农业设施及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相结合、与传统民族风俗相结合等多元多样化的保护开发模式。但在传统村落的保护模式中,“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我发展模式与培育乡村社区自发和民间团体主导模式较政府主导的霸权模式更为有效。传统村落物质要素和文化的传承也离不开原住民的积极参与和自发保护,有学者以沙湾古镇为例,就传统村落原生态环境恶化、原住民主体主动保护意识淡薄及受外来人口及文化的冲击严重等问题,提出加强法规保障与资金支持、落实行政区分级保护、健全和完善传承人机制等有效应对之策[24]。针对当前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村落文明的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大力培养一批传统村落文明传承人、民间传统手工艺人,以发挥他们在传承优秀文化中的积极作用,这对村落文明的整体保护与重构具有重要意义[25]。
(四)面向现代化的村落保护技术
随着当前先进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地理信息处理GIS平台与方法及不断创新的数字化技术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包括建立传统村落地形、地貌等的图像数据库,村落文化资源的调查与导入及资源属性的查询、传统文化遗存的高精度复原及数字化保存、进行三维空间可视化分析、虚拟现实数字化技术远程体验等。将地理信息技术运用到传统村落保护的前期规划当中,可以大大提高保护效率,到达事半功倍的保护效果。而将遥感技术引入到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中,把保护落实到了具体的村落区位、范围,及各类资源的地理分布上,能有效提高保护效益[26]。谷歌和腾讯等媒体中成熟应用的街景技术,也不失为丰富和优化传统村落保护模式及内容的有效之法。当前以遥感无人机航拍、三维扫描、数字摄影、三维建模、虚拟现实技术等为主的先进数字化技术,为传统村落的空间图像数据采集及存储、文创产品及信息的生产加工、整体村落风貌文化的网络化展示与传播带来了诸多便利[27]。
四、传统村落保护的效果评估研究
由于在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开发中,对应该保护什么、应该摒弃什么、应该利用什么及如何利用这些具体的问题,没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故虽然投入了诸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但仍然出现了大量的负面效应[28]。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继续发生?如何明晰保护成效?成了当下保护工作的首要问题。有学者以原真性完整性传承、遗产利用情况、未来发展可持续性这三个传统村落保护效果评估的侧重面为基础,确定了保护、社会、经济、环境四大效应为评价系统层的村落保护效果评价体系,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当中,分别对不同村落进行了保护实施效果评价[29]。杨立国等还提出了传统村落保护度(保护状况)这一概念,并以保护度概念内涵引出了原真度、完整度、活态度、传承度四个方面为准则层的保护度评价体系,对研究对象村落进行了保护度评价,得出了保护度综合评分[30]。
具体而言,传统村落保护并不意味着原样存在,而是需要通过文化创新和转型,使传统村落获得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定位,使之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实体和不断调适的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动主体。既然传统村落本身就具有可变性,也不缺乏创新性,那么保护的目的显然不能够只单纯地、明确地加以量化、指标化,更多的是要提出一系列普适性的保护归属。只有这样去认定保护的目的,我们才能对传统村落实施动态保护。
五、传统村落保护面临的困境与问题研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虽然已经认识到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相关的保护规划和具体的保护策略,但由于其涉及的方面众多且具有不确定性,在进一步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相关国外研究也说明了这一点,比如通过研究纽约库珀斯敦村,发现将文化遗产保护与休闲体育运动式旅游相结合,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交通堵塞,同时文化遗产与旅游结合的方式也值得进一步思考。这一研究注意到了传统村落保护的具体做法,会无意中派生出其他社会问题;又如对加纳的传统村落的研究指出,人为因素(如耕作、砍伐森林及缺乏政府支持等)会威胁文化遗产保护。此外,原住民对政府制定与推行的可持续旅游发展规划的了解与认知情况,对于传统遗产以及其他产业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增强社区居民对于本地文化遗产的认同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就国内的情况来看,由于区位的差异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传统村落的保护现状较为复杂,保护责任主体较多,统筹协调难度较大,可供借鉴的保护经验极为有限。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与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甚至搬到城市以享受更加优质的生活环境,因而出现了大量的空心村,加速了村落的消亡。当前的传统村落保护措施,大都未能结合当地的传统文化及民族风俗,单一固化的保护措施得出的是严重同质化的保护成果,以至于出现了“千村一面”的现象[31]。此外,我国在进行传统村落的保护中也存在着诸多矛盾,例如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及农民福利提升等的矛盾。目前我国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将物质遗存与文化遗产进行统筹保护的难度较大;保护主要倚赖于外力的介入,缺乏内生性动力,村民参与度低;保护模式大都以旅游开发为主,较为单一[32]。
类似研究都反复揭示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如果不警惕无意识派生的新问题,不警惕类似新问题的难以预测性,都很难避免问题的发生,只有充分意识到民族文化价值的相对性,进而正确辨识保护者和被保护者的文化差异,才能有效规避和化解始料不及的新问题,就这一意义上说,传统村落保护是一个文化性问题,而不只是单纯的保护技术与方法上的问题。在进行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民族学理论与方法的运用,理当占据主导位置,之所以确立这样的认识,是当代传统村落保护成效难以保障这一困境所致,也是对未来研究中可能出现陷阱的警惕需要。
六、综述总结和研究展望
从以上的国内外研究综述可以看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研究涉及多个学科和领域,存在以下现实问题亟待解决。第一,对于传统村落价值的界定,学界素来存在争议。第二,文化意义上的村落和经济意义上的社区,存在较大的时代落差。新一代乡村居民受外部现代化的吸引,通常选择进入城镇和城市等就业机会较大、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社区生活,导致了传统村落不断衰落及“空壳化”加重,甚至严重者以逼近消亡,这样一种看似不可逆转的村落社会发展趋势。第三,快速推进的城镇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进程,对乡村资源的侵蚀或争夺,也在挤占传统村落保护政策设计和实施的空间。故笔者认为,关于传统村落的研究,今后应从三方面着手。
(一)传统村落活态保护的价值认定关系到传承中华优秀历史文化的核心内容,是目前亟待开展的重要工作
整体来看,目前学科间的对话与整合滞后于现实需求,因而导致争议愈演愈烈。实际上,本来就有一个可辩标准,对传统村落进行价值认定的,不过是时代不同,所处空间不同,文化归属不同,当代社会需求不同,必然会导致价值认定标准变动和争议结果相互抵牾。因此,当代实施传统村落活态保护的价值认定,必须立足于新时代的切实需要,故而将传统村落的价值,聚焦于人与所处生态环境和谐共生,以产业发展为基础,帮助中国农业摆脱弱质化困境等方面。以此确立传统村落的当代价值,才能将不同学科的观点和结论加以整合,探寻科学的利用与保护路径。
(二)传统村落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协调与统一关系到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效果,亟待深入实践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在传统村落保护中,文化意义上的价值和经济意义上的价值,确实存在着极大的落差。仅实施静态保护,不让保护对象与当代实际文化运行接轨,肯定是一个严重的失误。文化的运行有其延续性,当前的常态化发展也深受历史文化运行的影响。但问题在于,如果传统村落在当代不能够常态化运行,那么在自然状态下,保护对象也会自然毁损。要想获得更好的保护成效,就必须将保护与利用进行互通融合。因此,笔者极力主张要实施活态保护,致力于推动文化重构和现代产业创新,将文物和古迹保护纳入文化体系中辅助保护实施。在这个问题上,博物馆职能和传统村落保护职能,需要加以严格区分,不能相互混淆,这样,文化意义和经济意义上的落差,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缓解。
(三)城镇化背景下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关系到新常态背景下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亟待深入探讨其内在机理和现实路径
城镇化在当代世界上确属一股无法阻挡的潮流。城镇化导致的传统村落衰变,也是不容争辩的事实,但必须看到,城镇化并不是传统村落保护的对立面,而是可以并行推进的两个不同的社会实践。城镇化能促进地区工业化水平的提升、服务业范围的扩张及现代科技的飞速进步;但对于重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都恰好具有副作用,因此不需要,也不允许将传统村落城镇化,因为这样做反而是与生态文明理念相冲突。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城镇化发展这两项当前的重要发展建设任务,我们要在深入了解其运作模式与具体实施措施的基础上,严格区分这两项工作性质上的差异,避免在其共同开展的过程中出现相互阻碍的情况。为此,当下传统村落保护必须立足于生态文明战略的总体需要,以产业结构合理化战略为考量,探讨其演变机理和发展路径。只要这样的观念得到调整,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国家总体战略需要,那么传统村落保护的当代价值和行动目标,也就不难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