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有关国家生猪运输环节生物安全措施及启示
2020-01-12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通过染疫动物或污染车辆传播的风险较大。据流行病学调查,我国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多与生猪及其产品的跨区域调运有关[1]。欧美有关国家经过多年实践,较为系统地建立了生猪运输前、中、后相互衔接的若干管理制度。本文对其进行了分析整理,希望对我国强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供借鉴。
1 生猪运输环节生物安全制度
1.1 运输人员管理
生猪运输相关人员良好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对于保障生猪运输环节生物安全至关重要。欧盟第1/2005号指令[2]对生猪运输相关人员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建立了承运人审批制度、运输人员资格许可制度、专人押运制度等。
承运人审批制度规定,承运人分为一般承运人和长途承运人。对于一般承运人,要求经培训合格,能够掌握并执行动物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运输环节的生物安全操作要求和动物福利相关知识等;要具有良好的设备及操作程序;承运人提出运输申请时,要求近3年无严重违反欧盟及成员国动物保护的违法记录。符合上述条件的,兽医主管部门给予授权书。对于长途运输承运人,除满足一般承运人的条件外,还应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长途运输司机的资格证书、长途运输工具的有效批准证书、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计划等。
专人押运制度要求生猪运输过程中应配备押运员,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动物得到充足的食物和饮水,与司机互相监督以维持良好的运输过程,对患病或死亡动物进行紧急护理,必要时对运输动物实施安乐死等。
运输人员资格许可制度规定,申请参与生猪运输的司机或押运员等运输人员应先参加动物管理、检疫、福利等方面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参与生猪运输。
在动物运输启运地和目的地,承运人要向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格证书复印件,供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当发现承运人、运输人员严重违反欧盟法规或不具备必要知识时,主管部门可吊销其资格证书。
1.2 运输车辆许可
欧盟对长途运输动物的运输工具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欧盟第1/2005号指令要求,任何人不得使用未按照规定检查和批准的运输工具长途运输动物。指令附件部分规定了长途运输动物的工具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避免造成动物伤害和痛苦,确保动物安全;保护动物免受恶劣天气、极端气温等不利气候条件的影响;方便清洁及消毒;防止动物逃跑或跌落,并能承受动物运动的压力;确保所输送的空气质量及数量能够满足动物需求;配备可接近动物的快速通道,以便进行检查和照顾;配有防滑地板,地板能够最大程度减少尿液或粪便渗漏;提供足够的照明设备,以便在运输过程中对动物进行检查和照顾。对公路运输车辆,欧盟还要求动物货仓每层均须留有足够空间,以确保动物自然站立时上方有足够的空间;动物运输车辆应有显著标志,标明载有活动物。
2009年1月1日起,欧盟要求所有道路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导航系统,以便对其运输情况进行追踪和确认。符合条件的,发放运输工具许可证,有效期5年,私自改造后不符合规定的,兽医主管部门则吊销许可证。
1.3 运输计划审查
欧盟要求承运人在运输动物前,应严密规划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以尽可能确保动物运输过程中的健康。欧盟第1/2005号指令要求,任何人在运输动物时,须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并携带注明下列信息的文件:动物来源和所有权证明,动物启运地,启运日期和时间,预期目的地,预期运输时间等。关于动物预期运输时间,需要运输者充分考虑天气等相关因素,提前做好行程规划。
加拿大食品安全局出台的《畜禽运输生物安全标准》[3]详细规定了生猪运输环节应遵循的生物安全措施,为运输相关人员制定运输计划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完整的运输计划通常包括运输路线、猪群数量、运输途中的停靠地点、运输时间以及应遵守的生物安全措施等要素。同时也提供了一些参考和建议,例如:运输路线应该尽量避开农业密集区以及发生过生猪疫病的高风险区域,以防止病原跨区域携带和传播;运输途中如需要停靠,应慎重选择停靠地点,确保停靠区域近期内未发生生猪疫情,且无其他动物靠近;猪只最长运输时间为24 h,且过程中要保障充足饮水;要选择合适的并在有效期内的消毒剂,准备好防护服等。承运人要根据运输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运输计划,统筹安排生猪运输各个环节,合理有效解决运输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并综合考虑猪群健康状况、易感病毒、运输距离等要素,灵活调整运输计划。
1.4 启运许可
欧盟第1/2005号指令提出,在长途调运动物前,应当由主管部门派出获得授权的执业兽医员对动物进行现场检查,并审查承运人授权书、运输工具许可证书、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格证书,以及承运人做出的行程规划。对符合检查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在运输日志上签章,并通过信息交互系统,将运输信息传送给目的地。运输日志的保存时限为3年。
目的地兽医主管部门将查验运输记录,动物死亡和患病情况,以及动物的空间、饮水、饲料等福利状态,发现违法行为时依法予以处罚。
1.5 运输途中的生物安全
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和车辆接触到病原的风险增大,会增加猪群、装卸场所、运输设备和物品、人员之间病原交叉污染的可能性。提高运输人员避免交叉污染的意识,并使其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有助于提高运输环节生物安全水平。加拿大《畜禽运输生物安全标准》[3]和美国猪肉协会《运输质量保证手册》[4]提出了很多细节性措施。
运输人员在进出驾驶室时,应严格遵守生物安全要求,更换洁净的衣物和鞋子,注意手、衣服、鞋子的消毒,经常清洗、消毒手部,避免将病原带入驾驶室或车厢内部;进出驾驶室更换鞋子,禁止将宠物带入驾驶室。
运输人员进入车厢内部时,要穿着洁净的、专门的衣服、帽子、靴子、手套等,这些物品应保存在洁净区域,不得重复使用。进入货车内要注意手部的清洗和消毒。
运输途中停车休息时,应提前计划、选择休息区域,确认休息区环境是否安全,是否有潜在的疫病威胁;注意休息区的其他车辆、地面类型、周围的人群和动物,避免与其共享和使用公用的工具(铲车、水桶、叉子、绳索等);避免一些不知来源的或不健康的动物接近运输动物。
运输车辆在进出装卸场所时,要按照场区要求进入,并停在特定区域,应注意车辆底部和车轮等易被忽视部位的清洗消毒;运输人员以及运载生猪的工具不得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圈舍等。
运输途中所需的垫料、水和食物,工作人员穿着的衣物、鞋子、手套等与猪群接触的物品,很有可能造成疫病传播,要对猪群接触的所有设备和物品进行消毒。
1.6 落地报备
欧盟第1/2005号指令规定,动物所有者在动物运输后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派出官方兽医进行现场检查,查验承运人、司机、乘务员的资格证书,运输记录,动物的空间、饮水、饲料等福利状态,动物死亡和患病情况,并出具记录单。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时,由官方兽医将相关记录和证据移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1.7 运输车辆清洗消毒
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对于防止疫病传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动物运输的前、中、后期,承运人必须做好车辆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加拿大《畜禽运输生物安全标准》对每个阶段的清洗和消毒工作进行了详细说明。
运输前或运输后的清洗消毒流程通常包括,车辆物理清洁、车辆清洗、车辆表面和驾驶室消毒、车辆烘干,以及洗毕车辆停放、消毒效果查验等环节。车辆清洁阶段要移除车辆内的衣服、鞋子、工具箱等所有物品,要彻底清理车辆内外部的动物粪便、垫草、泥块等,彻底清理角落、合页、管道、隔板等隐蔽部位的残存污垢。冲洗阶段则需要先用含有洗涤剂或脱脂剂的温水低压冲洗浸润车辆,然后高压快速冲洗,冲洗后要求车辆无可见污垢,无积水、清洁剂及有机物质残留。车辆消毒阶段要先对车辆表面进行彻底消毒,后对驾驶室和相关物品进行彻底消毒。车辆消毒后要及时干燥,进一步消灭残存的病原体。清洗消毒后的车辆应在洁净区存放,不得与污染的道路和车辆接触,并对车辆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查验。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定期进行微生物质量控制测试,比如测量生物荧光性物质。
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载有动物,所以消毒工作主要侧重于车辆驾驶室、轮胎、车厢底部以及相关物品的消毒。
车辆的清洗消毒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场所和消毒剂的选择、操作程序等。另外,如果生猪运往屠宰场,运输车辆可能与生猪屠宰场的来往运输车辆交生交叉污染,因此也要注意生物安全防范,做好消毒工作。
1.8 特殊动物禁运
为确保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健康状态,欧盟对一些动物实施禁运,以降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发病风险。欧盟第1/2005号指令规定了不适于运输的情形,包括:无法正常独立行动或行走的,有严重开放性伤口或脱垂的,分娩不足1周或妊娠期已过90%的,脐带尚未脱落的新生哺乳动物等。不足3周的猪、不足1周的羔羊和不足10 d的犊牛,运输距离不得大于100 km。但所运动物经兽医检查认为适于运输、运输目的旨在寻求兽医治疗,或动物所受痛苦属于科学研究过程等情形的,则不受上述限制。
美国猪肉协会《运输质量保证手册》也指出,生病、受伤、虚弱、昏厥、不能站立、双眼失明、怀孕后期、产后不足48 h等动物不适宜运输,主要原因是这些生猪体质较弱,运输途中易生病。
2 启示
在当前动物疫病多发的严峻形势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跨区域运输极易引起疫病的扩散,甚至造成世界范围内的蔓延。运输环节中的生物安全工作作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管理方法,对切断病原传播、控制疫病流行具有重要意义。非洲猪瘟发生以来,我国针对性制定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7]、《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8]等规章制度,以防止非洲猪瘟病毒的传播。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把各项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2.1 强化调运前检疫
从源头把关,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制度。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屠宰检疫规程规定,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厉查处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基层检疫人员的培训及警示教育,确保基层检疫人员及时掌握非洲猪瘟等重要生猪传染病防控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生猪检疫能力,同时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动申报检疫,动物及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2.2 强化移动监管
强化生猪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切断疫病传播途径。严禁从疫区等传染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低风险区之间的生猪及其产品的运输应避开高风险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生猪运输环节的监督,严查调入调出生猪,对生猪临床健康状况、检疫证明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患病、死亡及尸体处理情况等信息进行核查,一旦发现来自高风险区的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就立即扣押,作无害化处理。
2.3 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动物运输要求,例如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洗和消毒,有基本的防疫设备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运输车辆进行备案,审核承运人及运输车辆的资质并进行车辆信息登记。承运人在装载前和卸载后要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车辆启运及到达地点、运输路径、车辆清洗和消毒等信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无动物检疫证明生猪等情况,就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4 加大违法调运打击力度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把监督执法关,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协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加强对生猪调运活动的排查,确保做到对调入调出生猪运输车辆一一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运输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三无”生猪经营主体;一旦检出非洲猪瘟等重大传染病,就坚决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执法,严厉处罚,提高相关人对违法违规运输生猪危害严重性的认知。
3 结语
2020年以来,各地养殖场户补栏增养的积极性正逐步提高,种猪、仔猪调运频繁。近期发生的多起非洲猪瘟家猪疫情均由异地违规调运仔猪引发[9],因此在运输环节做好各项生物安全措施,对控制非洲猪瘟等疫病跨区域传播至关重要。欧美国家生猪运输管理制度对运输各环节提出的指导性措施和建议,脉络清晰、重视细节,既可引导从业者科学运输,又方便管理者监督管理。因此,应汲取欧美国家生猪运输方面科学的管理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生猪运输管理制度,制定生猪运输环节的生物安全措施指南,为生猪运输环节的所有参与者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以加快推进形成安全的生猪运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