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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人口问题的法律意义
——基于《论法的精神》的考察

2020-01-11刘丽娜蒋海松

科学经济社会 2020年4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人口法律

刘丽娜,蒋海松

(湖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2)

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人口问题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集其智慧大成之著作《论法的精神》中专章对人口问题进行讨论。在孟氏的早期作品《波斯人信札》中也有十一封信专门阐释他对人口问题的认识。可见孟德斯鸠对人口问题尤为重视。孟氏提出:“人类的繁衍会面临无数障碍,诸如思想方法、性格、感情、奇思异想……所带来的尴尬。”[1]438人和动物都有进行物种繁衍的自然天性,但是人口的自然繁殖却面临着这些人为因素的阻碍,数量正在不断地减少,显然这是违背自然规律的,同时也是不符合人类自然本性的。而这些以服务特定人群为目的的制度与政策都是典型的封建专制时代的产物,孟氏也借此对专制主义、教会黑暗统治等大加挞伐。孟德斯鸠作为信奉“自然神”论(1)自然神论就是承认上帝的权柄,但是认为上帝按照自然规律创造世界之后就不再干预自然界。有学者解释这与孟德斯鸠反对封建制度和教会统治的不彻底态度相关。的代表人物之一,主张法律的一般精神应当与自然因素相契合,而人类具有物种繁衍的自然天性,所以他主张在当时的欧洲国家应当将鼓励人口繁衍的政策贯穿于国家法律、政制中。

究竟什么是孟氏所言之“法的精神”?首先得回答法的定义是什么。孟氏提出的法的定义是从普遍意义上而言的,他认为法是透过事物表象挖掘的各类事物及事物之间的必然性。法和根本理性相伴而生,法的精神就是事物本质属性,探究法的精神得从各种客观具体的存在物着手,法的精神实则是抽象或具体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反映的是事物的本性(2)张铭、张桂琳所著之《孟德斯鸠评传》对法的一般精神解释如下:孟德斯鸠强调自然因素是一切影响中最强有力的影响因素,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大自然和气候几乎是野蛮人的唯一统治者。”随着时代的进步,一般精神中的非物质性因素变得更加重要,并且认为合格的立法者应当抗拒气候的作用,同时需要顺应法的一般精神。。正如孟氏所言:“法的精神存在于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之中。”[1]13因此,通过考察法与政体、信仰、贸易、风俗、习惯、土地、地理、气候、人口、生产方式等构成“法的精神”体系的具体因素间的关系,可以将法的精神简要概括为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必然规律。通过这些复杂万变的事实经验探寻法律本质存在的意义,不断促成法的精神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从而抽象出包罗万象的根本理性精神(3)孟德斯鸠在《随想录》中阐述一般精神的五因素包括:宗教、施政准则、法律、风俗、习惯;后又用气候因素代替了政府准则;通过《论影响精神与性格的诸因素》的进一步分析后,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精神。”这七种因素是统治者的立法依据。。国内有学者提出,孟氏所言之“一般精神”是综合诸多自然现象后的结论,而不是所谓先验的存在[2]。这样的思维模式是典型的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过程,哲学家们对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比较分析与总结概括,抽象升华为形而上的虚拟世界的事物本质与运行规律,天才的头脑强调法的精神的客观实在性,事物的本质属性需要再次通过演绎推理的模式以具体社会现象而得到实现。

本文着重探讨的是人口这一具体社会现象的法律意义,而孟德斯鸠通过《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三章整章对人口问题进行介绍,本文的分析主要是基于其人口理论展开的。该章以传统史诗为开篇,展示古人对人和动物自然本性的朴素认知,强调物种繁衍在自然界的重要性,可见就人口问题而言,孟德斯鸠注重以自然人性为出发点。法律的制定是人类的高级思维活动,人是这一过程的主要动力,也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目的,人的活动不能违背事物之间的必然关系,不可违背自然运行规律的理性精神,否则将受到自然的制裁。因此,恰当的法律应当以人性为基础,遵循法的基本精神。法律作为世俗世界中人类活动的基本规则,人的行为必不能超出法律的规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三章共二十九节,大致按照具体人口制度、制度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以法律、制度的手段解决人口发展问题的进路展开,其中解决手段中体现着法的基本精神。该章第一节至第十节阐述婚姻家庭制度,其中涉及长子继承制、私生子的地位、父权至上、经济因素对婚姻的影响、结婚法定年龄要求、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等具体制度。后十六节可以简要归纳为不同国家采取的不同政策、法律对人口繁衍造成影响。孟德斯鸠出于对欧洲各国的历史的考察,得出世界人口正在减少的结论,所以他认为欧洲依然需要用法律来促进人口增殖。进而他又在第二十七至二十九节对弥补人口损失提出了解决办法,即合理分配土地,鼓励耕种,以丰补歉,改善人民的经济条件,对孩子的出生予以物质奖励等。当然孟德斯鸠也并不仅仅是鼓励生育,而是强调优生,鼓励个人发挥自我价值,他认为一个人的贫穷是不劳动的结果,要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劳动,避免济贫院供养社会闲人。孟氏认为:“文明国家应该为人们提供劳动机会,同时使人们学会如何劳动。”[1]464学者侯鸿勋在《孟德斯鸠及其启蒙思想》中评价孟氏:“孟德斯鸠是反对‘盲目顺从自然的本能’,‘漠不关心地增殖人口’的;而且他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要求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这样一个非常值得称道的思想——优生的问题。”[3]孟德斯鸠通过对希腊、罗马、法国等国家人口状况的考察,发现许多法律、制度等都是为了促进人口增殖或控制人口增长。此类法律、制度看似是人为地违背物候这一具体的物质因素,实则是立法者正在行使其抗拒自然因素的力量,恰恰实现了孟德斯鸠所言之法的一般精神,而法的精神正通过人口的具体社会现象在经验世界得以实现,而这恰好就体现了人口问题的法律意义。

二、孟德斯鸠论中国人口对政体、法律的影响

孟德斯鸠是西方第一个以真正的科学方法对中国文化进行比较全面考察的学者,他更是被公认为18世纪最了解中国的法国人之一[4]。在其他西方学者如伏尔泰等盛赞中国封建制时,他牢牢把握法的精神这一核心要素,将各种社会现象作为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看待,避免孤立看待各种具体问题,深刻地洞见了潜藏于中国社会延续千年背后的残酷真相。他敏锐地指出:“如果既有的政体失效,道德束缚一旦减弱,国家会马上处于混乱的无政府状态,随即爆发的是血腥的革命”[1]325。孟德斯鸠十分准确地诊断出中国古代政体的痼疾与沉疴。在《论法的精神》(4)其中有21章提到中国问题,专门围绕中国问题展开的章节,如《中国政体独具的特点》《中国人的风尚》《中国的优良习俗》《为中国人的一种反常现象进行解释》等。《笔记》(5)其中提到了关于中国人迷信占卜、灵魂不灭说、关于道教、佛教的理论。《真诚赞》(6)其中提到炮烙的酷刑,商纣王连续以炮烙之刑处死22个官员,由于不断有忠臣冒死进谏,纣王不得不停止行刑。《波斯人信札》(7)其中提到中国人具有已故父母的灵魂会再次投胎的观念,所以中国人鼓励繁衍后代。《论欧洲大一统王国》(8)其中提到中国人口众多,当农作物收成不好时,就容易引发民众积聚,如果小股势力没有被消灭,就会聚集为推翻前朝皇帝的庞大势力。《欧洲游记》(9)其中提到中国禁开煤矿是为了防止人群聚集起义。《地理》(10)其中提到南方人口比北方人口多,中国人口基数大,在渡黄河时人被当作牲口使用,土地虽然肥沃,却养不活人和牲畜。《随笔》(11)其中提到中国的男女比例失调,女性多于男性,所以较之于欧洲人可以繁衍更多后代。《罗马盛衰原因论》(12)其中提到中国人和希腊人一样不会打仗,所以很快被鞑靼人的骑兵征服。《论影响人的精神和性格的原因》(13)其中提到儒家把礼仪和道德混为一谈,就是把最无谓的东西和最根本的东西混合,严重影响了中国人的精神,导致中国人没有思想自由。《随想录》(14)其中提到中国的法律鼓励多生子女,同时又允许出卖和丢弃子女。等作品(15)许明龙编译之《孟德斯鸠论中国》将孟德斯鸠出版的著述中所有涉及中国的文字进行汇编。笔者基于许明龙先生的学术成果,出于本文阐述的需要,对该书涉及内容进行简要归纳。中均多次谈到他对中国的认识。本文主要是从他关于中国的人口问题的分析为切入点进行阐述。

(一)国内学者对孟德斯鸠中国人口观的研究

《论法的精神》译者许明龙先生在《孟德斯鸠与中国》一书中提到孟德斯鸠对中国的研究虽然不成体系,但是可以从大量零散的片段中窥见孟氏的中国观(16)孟氏中国观的基调简要归纳如下:中国历史悠久却不值得艳羡,由于中国疆土辽阔且自然环境闭塞,外敌难以入侵,所以能长期地保持相对稳定;中国并非一直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相反中国内部多次因为农民起义、统治阶级内部争权而走向分裂,但是因为人口众多、物资匮乏故不得不走向统一。可见孟德斯鸠本人对于中国的评价较为中立且倾向于批判,区别于同时期的其他学者。。孟氏对中国人口问题的关注,构成其中国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他认为基础的物候条件和精神文化因素造成了中国人口众多,而恰恰是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造成国民普遍贫穷。在丰年表现出国泰民安的繁荣假象,适逢灾年会轻易破碎,民间起义不断,威胁统治秩序,所以统治者为防暴动不得不实行宽和政治,轻徭薄赋,减轻劳动人民的负担。可见,古代中国的人口状况对于当时的经济、政治、法律影响显著,显然一国之经济、政治、法律的现状也会影响该国的人口状况。

学者侯鸿勋在《孟德斯鸠及其启蒙思想》中对孟德斯鸠的法律和人口的关系理论进行分析。在孟氏的人口理论中提及多妻制、禁欲制、长子继承制、殖民政策、畜牧业的经济模式等都会造成人口的减少,基于此他认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全世界的人口数量都在逐渐减少。侯鸿勋认为虽然不能确定世界人口是否正在减少,但孟氏关于人口问题的见解是独到的,其人口理论是精辟的。其人口理论作为启蒙思想的组成部分,直指封建专制主义和天主教黑暗统治,批判血腥的奴隶制度和殖民政策,闪现着人道主义的光辉。

(二)影响中国古代人口的多重因素

孟氏对中国古代统治者的治理手段总结道:“中国的统治者维持统治秩序,需要实现两个目标:老百姓必须绝对地服从,同时必须吃苦耐劳。”[1]328精耕细作的传统农耕需要吃苦耐劳的农民,鼓励人口生殖能为农业生产提供源源不断的劳动力。自古以来,中国就有多子多福的思想观念,在孟德斯鸠的理论中思想观念是影响法的一般精神的重要因素。上溯至商鞅变法,时人采用奖励农耕,军耕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在将富余的农村壮劳力变作后备兵力资源的同时,又大大地刺激了农村人口的增长,这一做法也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继承。中国人口众多,但普遍贫困,正常时节得以自给自足,因此人民安分守己,一旦遇见荒年,灾民聚啸起义,皇帝的统治便岌岌可危,因此精明的统治者会采用宽和的政体,通过轻徭薄赋、赈济灾民等措施缓解危局。显然,经济因素、思想观念、治理手段、政治体制等具体要素均与该国人口状况相互制约。

中国古代人口众多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气候在孟德斯鸠的理论中是影响法的一般精神的重要因素,孟氏认为中、日两国的妇女生殖力远远强于欧洲,那是因为气候炎热的地方妇女普遍性早熟。又因为人们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体力投入农业生产,且人们普遍缺乏多余财力发展业余活动,所以生育后代是时人为数不多的非生产性活动之一。社会学家李银河在对中国华北农村进行调研后评价道:“生育是人们发泄欲望的唯一渠道。”孟德斯鸠在两百多年前就发现:“中国的妇女生殖力之强为世界所仅见。”[1]134被誉为近代人口学说先驱的清代经学家洪亮吉在其著作《洪北江全集·意言》一书的第六篇《治平篇》专书其“人口论”思想,文中提到:“治平之久,天地不能不生人,而天地之所以养人者,原不过此数也。”[5]作者朴素地感知到了清代人口剧增导致人地矛盾加剧的巨大危害。《清实录》的相关数据显示如下:顺治时期人丁户口数(17)古代“丁”的概念区别于今人所使用的“口”的概念,何炳棣先生认为明清时期文献中所记载的“丁”不是人口,而是纳税单位,后来也有学者认为“丁”不是指纳税单位,而是男子数量或者全县人口数。是一千余万,乾隆二十七年,中国人口首次突破两亿,清朝人口从一亿到两亿仅用78年[6]。人口剧增实际上与清朝统治者入关以来采取的一系列减轻赋税政策极有关联(18)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员吴慧将上述数据详细阐释为:顺治到康熙五十一年之间,人口增长较为缓慢。后康熙皇帝实行“永不加赋”的政策,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8.2‰,人口总数逾一亿,相较于顺治初期,人口增长率达到29%。发展至雍正年间,历经五十二年,人口增长速度为168.7%。乾隆推行新的“摊丁入地”税收政策,在乾隆五十五年时,人口已逾三亿。。

正因为人口不加节制地繁衍,人口过剩,人均土地面积逐渐缩小,过剩人口反倒成为国家的沉重负担,人地矛盾尤为尖锐。尤其中国传统的农业经济模式极易受自然环境气候变化的影响,所以每逢灾年,脆弱的繁荣假象破碎,国家财政作为最后的支撑承受极大的社会负担,其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中国的积贫积弱。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统治者休养生息,国家政治清明,人民就能安心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增加,但当专制统治走向腐败,人民苦不堪言,封建王朝就会被农民起义推翻。洪亮吉在《生计篇》中对人口过剩引发的一连串社会问题进行总结:“不肖者遂至生攘夺之患矣,然吾尚计其勤力有业者耳,何况户口既十倍于前,则游手好闲者更数十倍于前,此数十倍之游手好闲者,遇有水旱疾疫其不能束手待毙也明矣!”[5]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化,旱涝灾害危害极大,饥民遍野,好逸恶劳者遍布,释放了人口无限繁殖的危险信号。

(三)古代人口状况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庞大帝国的运转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为其提供服务,尤其是在科技手段并不发达的古代。基于种种因素的考量,古代统治者在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上基本都强调农民、农业的重要性。尤其是定国之初,英明的统治者会采取一系列鼓励人口繁衍的政策,古代人口的多寡是评价国力强弱的重要标准。因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中国统治者的目标就是实现太平盛世。”[1]326当人民能投入稳定的家庭生产,若没有天灾人祸的影响,通常能实现民丰物富,国家机器也就能维持平稳有效地运转。所以,古代的治理不需要中央事无巨细地管理,只要层级明确分层治理,将人口固定在土地上,鼓励人口繁衍,发展农业生产,维持良好的社会风俗,自然而然得以维系庞大帝国的稳定。

人民的思想观念是影响人口的重要内因,因此中国古代统治者特别注重对人民进行“礼”的教化。孟德斯鸠评价道:“中国的政体大获成功,原因就在于一丝不苟地遵守礼仪。”[1]325尤其是宋代已降,延续儒家传统的古代书院逐渐兴起,固定了礼教在民间传播的途径。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统治具有礼法合一的传统,繁复的礼仪规矩实际就是国家统治人民的法,甚至比成文的律条更起作用。孟氏在其作品《论影响人的精神和性格的原因》中,明确提到宗教教义、法律规范、日常习俗和道德风尚是同源的不同表现形式,在根源上俱化为一的,最终都归为美德。中国的礼教传统实际可以用“忠”“孝”二字概括,孔子有云“孝慈则忠”。所谓孝道,乃是从人类本性上的一点敬爱父母之心而谋,加以保存、发展及扩充的道德原理[7]。因此,统治者将人们自然朴素的敬爱父母之心演绎为忠君爱国之情,不可谓不高明,此则十分契合孟德斯鸠法的一般精神理论。孝道实则超越伦理道德范畴,被纳入国家政治治理体系之中,既维持家庭成员之间的长幼秩序,同时也影响着专制王朝的兴衰存亡。

孟德斯鸠虽然严厉谴责旧中国的专制主义,但他认为在所有的专制主义国家中,中国的政治制度最为宽和。众多贫困人口一旦形成气候极易威胁中央皇权。历代皇帝为了防范农民起义,出台相对宽和的政策,诸如鼓励耕织、兴修水利、科举取士、设置谏官等,均可以缓和专制法律的酷烈程度。但是也造成了人口不加节制地繁殖。这些人为手段实际深植于自然状况,同时又影响着该一国之内法的一般精神的形成与具体表达。

三、西方国家人口对政体、法律的影响

人口作为重要的社会现象之一,是影响法律制定的重要因素。其他国家的人口问题究竟如何影响该国法律是非常值得探究的。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人口状况

孟德斯鸠对古希腊及其人口做了一般性介绍。古希腊采用小国寡民的城邦体制,国土小、人口少、商贸发达,所以人们生活水平较高。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人口不断增多,当人口不加节制地繁殖,当地经济水平、居民生活供给等都会受到影响。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古希腊城邦采取抑制人口过剩的手段,出台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古希腊时期奴隶制度是为社会所接受的,奴隶的本分就是为共和国公民提供生活需要,所以当自由民人口过多,奴隶就会供不应求,自由民生活需求便会受到影响。所以,孟氏认为,从这个角度而言古希腊也需要采取控制人口生殖的政策、制度或法律。柏拉图更是主张通过限定婚姻数量以控制人口增减。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及可以通过强制妇女堕胎来限制出生人口数。因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与古希腊情况类似的由许多城邦组成的国家,如意大利、小亚细亚、西班牙、日耳曼等,则无需采用提倡生育的政策。另外,在人口控制方面,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均强调要优生优育,适度的人口规模符合哲学家们人口美学的构想。柏拉图提出:“要改良人种就要实行更有控制和更有选择的结合方式。”[8]这当然与他们政治哲学思想有着密切联系,孟德斯鸠继承了这一思想,这一具有人类普遍性的思想观念对于欧洲国家甚至全世界影响很大,在时代变迁中逐渐渗透进诸多国家法律的一般精神中。

除了古希腊,孟德斯鸠花了更大的篇幅对古罗马的人口与法律进行解析。古罗马人特别骁勇善战,建立了跨亚欧非的统一大帝国,长期的战争需要充足的兵源,但长期的战争导致国内人口不断减少。孟氏评价罗马人的战争:“罗马人摧毁了所有民族,同时也摧毁了他们自己。”[1]449所以罗马的法律是鼓励人口繁衍,为国家扩张提供兵源。所以罗马的法律是鼓励人口繁衍,为国家扩张提供兵源。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早就提出:“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9]显然古罗马的法律实际上是把人口当成国家发展的工具,把法律当成实现谋略的手段。古罗马采取各种鼓励人口增殖的手段,除了法律以外还设置监察官对人们的婚姻状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背婚姻标准的行为进行羞辱和施以刑罚,导致人们认为婚姻只会带去痛苦,生育人口成了婚姻的唯一目的。罗马人不但给缔结婚姻者或生育子女者各种奖励和特权,还禁止四十五岁以下无丈夫或无子女的妇女戴宝石或乘轿子,设置各种积极措施、消极措施统统是为了鼓励人口繁殖。

但是这样的法律和制度非但没有强化人们结婚的想法,反而导致未婚者的数目高于已婚者,因为婚姻已经完全沦为实现统治者目的的工具,而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许多人争相为获得奖励和特权而结婚,婚姻的性质完全被异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执政官的地位和待遇同子女数量是挂钩的,却不与官员的政绩和能力等同。当官员们知道多生多育可以使得他们得到优待,那么荣誉、美德、能力素养等积极因素完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这样也只可能降低执政队伍的素质,损害国家治理能力。但孟德斯鸠坚持认为:“必须如同罗马使用普遍奖励、惩罚的手段,否则无法在社会上形成促进人口繁衍的普遍性认知。”[1]462

通过上述关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范例,我们可以推测小国适合寡民,而大国常常采取鼓励人口繁殖的策略,正如古代中国的历代统治者也是鼓励人口繁殖,“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观念更是深入人心。因为人口数量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经济水平、国民生活质量、国家政治制度、军事力量投入等涉及国家是否能长治久安的因素,所以人口多寡是制定律法时十分重要的考量因素,通过一国的法律、制度、政策也可以反推该国的人口状况、生产方式、文明程度等。

(二)现代欧洲国家的人口状况

就现代欧洲国家的人口状况而言,各国几乎都面临着低生育率的难题,欧洲人口出生率极低,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社会学家将其称之为低生育率陷阱。这样的人口现象背后有独特的家庭政策背景,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欧洲福利国家逐步形成。明明是鼓励生育的家庭政策和福利制度,为何导致各国均面临低生育率陷阱呢?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损失了大量人口,欧洲出现了短暂的婴儿潮。欧洲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的大发展,社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许多家庭面临着就业和生育的两难抉择,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女性平均受教育程度明显上升,女性普遍追求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女性生育意愿则进一步降低,生育年龄进一步推迟,生育间隔明显延长,对此各国采取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家庭政策,但不同国家采用的政策模式存在差异,产生了不同的后果。举例示之,以德国为代表的强调家庭本位的国家和地区,属于传统家庭性别分工模式,母亲承担更多育儿责任,女性生育率较低,生育率处于极低水平。而北欧、法国和比利时等采取“工作—家庭友好型”模式的国家,性别平等程度更高,专业的儿童照料服务很受育儿夫妇的欢迎,男性在家庭中承担了相应比例的家务劳动,因此生育率则保持在相对较高水平。

欧洲各国的家庭政策受制于政体形式、组织结构、地域文化、思想观念等不同因素,存在显著差别,但总体较为完善,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平衡家庭与工作;妇幼保健服务;包括育儿补贴在内的现金补贴及减免税收等福利;儿童照料和儿童发展的公共服务[10]。这些具体措施几乎都有成文法律、国家政策的明文保障。由此表明,国家的人口状况的确影响一国法律的制定。但是如果因为缺乏劳动力就出台鼓励生殖的法律,那么人口生育似乎成了国家发展的工具,人的尊严无法得到保障,这和整个人文主义的文化传统是相违背的。所以,一国的法律一定要植根于本国人民的普遍需要,确保人民的尊严、自由、平等、公正等自然理念贯穿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体现法的一般精神。这样才可能避免出现同样都是采取鼓励政策,但生育率却有数十倍之差的现象。

四、孟德斯鸠的人口理论对当下中国之启示

早在上世纪50年代,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处于赤贫状态,而受观念、经济、社会情态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普遍有较为强烈的生殖动力,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是十分突出的。邓小平同志以中国国情为始点,多次提出人口基数大是中国发展道路上绕不开的因素之一,他认为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能放任人口自由增长,不能靠社会经济发展去降低生育率[11]。

(一)人口现状与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的人口与计生政策实现了从“绝对一孩”“双独”到“单独”再到“全面放开二胎”的转变。这是随着国家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的变化而做出的因时制宜的调整,说明国家政策和人口状况应当是相适应的。将国家政策理解为广义的国家的法,那么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就是人口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关系,人口状况的变化直接影响了一国法的一般精神的改变,这说明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理论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数十年来,党中央和历届政府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的出生,极大地缓解了国家在土地、粮食、住房、交通、资金、能源、教育、就业等各方面的供给压力,间接而有效地避免了国家公共资源承受更重的负担。有效的计划生育政策极大地降低了人口成本,对于人口素质升级,劳动力资源优化,经济水平提升,国家法治体系的建立健全,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呈现层级递进状态,实现从政策向形式法治,再到实质法治的转变。《宪法》总则明文规定国家应当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可见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指引国家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专门规制人口问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生效,该法于2015年首次被修订。计划生育影响公民生育权的实现,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生育权,但是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是毋庸置疑的。不同阶段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生育权则是值得讨论的,这直接影响国家法的一般精神的实现。建国伊始,国家基于马克思的辩证生产理论开始探索使人口与经济和谐发展的措施。伴随着三年困难时期的到来,人口悲观论占主导地位,人们把发展受阻的原因完全归咎于人口过剩,因此开始采取极端的人口控制策略,并于1982年12月把计划生育写入国家宪法,此后进入行政立法范畴,并制定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学者研究表明从1978年至今,中国人口发展指数提高将近一倍(19)人口发展指数综合人的寿命、受教育机会、生活水平、生存环境和自由程度等指标的综合发展状况而评定,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这说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国家人口发展水平影响效果显著。

(二)继续落实全面二孩政策

人口红利期指的是社会处于劳动力资源可以充分满足社会需要,人口负担相对较轻,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期[12]。现如今,有科学家预测我国的人口红利期将要逝去,刘易斯拐点即将到来的时候,人口作为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因子,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稳健渡过深水区、攻坚期的重要动力。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5年统计数据显示:国内总和生育率将要达到各国公认的“低生育陷阱”[13]。我国诸多人口学家都提出了尽快实现从“单独二孩”向“全面二孩”的人口政策转变的解决办法。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二孩”政策,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驾护航。全面放开二胎生育,可以扩大人口数量规模,提高年轻人比例,有利于刺激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13]。此外,从人道主义出发,全面二孩政策也有助于保障公民平等享有生育权,从单纯的经济发展角度的单向度转向为“经济支撑”与“社会支撑”的双轨并行[14〗。作为计划生育理论支持之一的人口状况,是作为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国家治理绕不开的重要话题。

但部分学者对于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持并不乐观的态度,经学者调查统计发现:女性职工生育二孩的意愿偏低,远远低于政策出台的预期标准;研究生学历的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远远高于低学历女性。笔者试分析原因如下:(1)社会经济保障措施不健全。(2)女性平等劳动权受到威胁。(3)育儿保障体系不完善。例如,我国目前立法并未规定男性的陪产假,女性在育儿方面承受更大的负担,这对于女性的工作时长会造成影响。有学者总结道:“计划生育政策明显改变了女性生育意愿以及生育心理预期。”[15]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就“全面二孩”背景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出如下完善对策:

其一,确定“全面二孩”政策的法治依据。“双独”或“单独”政策,忽视“非独”家庭的生育需要,构成对“非独”家庭的生育权的歧视。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满足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

其二,落实人民普遍平等的生育权。所有的立法与政策应站在人民的立场,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享有普遍平等生育权,这已通过明文法律法规予以保障,还需要通过司法、执法、守法等环节予以落实,实现国家人口政策与国家发展需要相适应。

其三,建立“全面二孩”政策下的法律保障体系。首先,确立劳动者的劳动平等权,针对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倾斜保障女性职工就业权,坚决杜绝变相侵犯女性劳动权和生育权的做法。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的社保制度,发挥社会保障机制的积极作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女性职工购买生育险,企业承担了国家应负担的责任,导致企业负担过重,最终成本仍会转嫁给职工。再次,对于育儿家庭进行奖助。家庭决定是否生育必须考虑这一行为的成本,对育儿家庭予以物质奖励以减轻夫妻生育的经济负担,提高夫妻的生育意愿。例如,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出于鼓励的目的会一次性地向符合奖助标准的家庭提供2000-6000元左右的津贴。最后,完善育儿阶段的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女性会为家庭承担更重的育儿责任,特别是处于哺育期时,母亲面临着工作和育儿的时间冲突,所以有必要以立法手段明文保障女性职工的哺乳时间,并且强制用人单位设置合格的哺乳场所。在公共场所,国家也应当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修缮相应的哺乳设施,满足人民的育儿需求。并且通过立法规定男性的陪产假,提升性别平等程度。此外,可以提高学前教育水平,设置托儿管理组织,打消年轻夫妇的育儿顾虑。

(三)小结

邓小平同志基于对我国国情的观察分析,于1985年时就十分明智地指出:中国的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极大地受劳动者素质、知识分子的量和质的影响[16]。新时代的计划生育政策需要通过政策性奖助、提高居民收入、实现男女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就业、完善教育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将人民的现实客观需求作为法律法规制定的重要标准,使法律法规符合法的一般精神和事物的理性本质。这也是孟德斯鸠这位政治哲人提倡按照事物本性治国的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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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综述
简述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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