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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资源税的改革构想

2020-01-10吴艳华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23期
关键词:税额优惠纳税人

□吴艳华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山西省地处内陆,境内大部分地区为半干旱气候,水资源十分贫乏,人均水占有量低于严重缺水线,属于水资源严重贫乏的区域。另外我省属于资源型省份,矿山多,采矿疏干排水情况复杂,对地表径流和地下水的破坏非常严重,在全国具有典型性。

党的十九大非常及时地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1]”山西省人民政府在2017年12月31日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环节、单位税额、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的战略部署——“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推动绿色发展”,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增强用水主体节水的意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笔者从水资源税的纳税人、税额、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等方面谈几点设想,以期能进一步促进完善我省的水资源税改革。

二、纳税人

《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2]。

这样规定从源头上征税,有利于避免偷税漏税,减少征纳双方的成本。但不符合水资源税改革的初衷——为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3]。节水人人有责,必须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只有这样才能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因为具体用水的人没有纳税,他们能感受到的只是水费增加了,水价提高了,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还容易引起群众的怨声载道,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改为:使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这样做一是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好的清楚水费为什么增加了,理解国家的政策意图,从而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二是可以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实现人人节水,更好的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是可以培养纳税意识,增强纳税意识,体现了税收的普遍原则。

对于这样以来的征管成本增加的问题,在第四个问题—征收管理部分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税额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作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地下水分为农业生产者、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并根据开采数量加成征收。符合水资源税改革的初衷,但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水龙头大开,水“哗哗哗”的流着,水房却空无一人;在公共浴室,水龙头从不关停……有这样一组统计数据在网上流传:“一个滴水的水龙头一个月会浪费水1到6立方米,一个漏水的马桶一个月会浪费水3到25立方米。”“据有关数据测算,如果我们把全国所有的坐便器换成节水型坐便器,每个月就可以节水4.9亿吨;一个节水洗衣机一年节水量相当于714个昆明湖……”实际上从上世纪开始就有很多厂家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进行节水研发改造,推出了一系列节水产品。但到直到现在,消费者选购洗衣机时节水也没有列入考察洗衣机的核心要素。一方面是因为是居民没有节水意识,另一方面就是浪费水的成本太低,节水的成本相对较高。而节水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只有把所有的人动员起来才能实现我们的目标。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城镇公共供水可以制定人均用水量,根据家庭人口多少,规定不同等级的税额,对于超额用水的制定加成征收的规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额改革设想如表1所示。

表1 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注:此表只列出需要改革的部分,其余部分不变。

只有这样才能增强纳税人的节水意识,让每个家庭、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四、优惠措施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等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这些规定对于鼓励大家节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笔者认为力度再大一些效果会更好。还应该加上对于城镇公共供水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于积极节水的单位和个人规定税收优惠,节水达到规定限额的全额免税或者减半征收。

同时对积极节水的企业、个人可以采用即征即退的优惠措施,即先和水费一起征收,并分别注明,然后再返还,并在返还时注明是具体的原因,如积极节水,国家给予的税收返还共计多少元。让企业、个人切实感受到自己积极节水得到的“好处”,切实提高企业、个人节水、爱水,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也能对积极节水起到更好的宣传作用。

另外,可以结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配合,进一步加大优惠措施,如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免征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允许扣除相应的金额。

五、征收管理

《办法》从第十二条到第十七条分别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考虑可以在征收方式上做一些优化。

早在19世纪下半叶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就在他的《财政学》一书中提出税务行政原则,其中有便利原则,即纳税手续应简便,尽可能使纳税人感到便利;节省原则,即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应尽可能节省,以增加国库实际收入,减轻纳税人负担[4]。

笔者结合税收原则,结合上文提到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人的改革,结合税款的征收管理也应与时俱进的思路,提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可以借助强大的移动支付平台中的生活缴费平台。纳税人中的企业,可以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中的个人则可以借助缴费平台,在缴纳税费的同时,平台代收代缴水资源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也通过平台即征即退,马上返还。

这样一是纳税手续简便,尽可能使纳税人感到便利;二是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尽可能节省,增加国库实际收入,减轻纳税人负担;三是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对于自己的节水行为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从而鼓励纳税人更好、更多的节水;四是也可以通过这样的平台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措施,从而实现“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此外,还可以在税制之外配合其他的一些财政手段进行调节,例如对节水型家用电器等设备提供财政补贴等等。以便更好地实现“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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