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病因相对性”原理的内涵与科学性解读
2020-01-10
浙江中医药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53
曾有相关资料显示,王大鹏[1]最早归纳提出了中医“病因相对性”这一原理。十年后的一九九六年,这一原理被写入了《中医基础理论》教材,“中医病因中的不少内容在病因与非病因之间具有相对性”[2]。此后,这一提法便销声匿迹,直至眼下也是如此。其实,中医“病因相对性”原理作为中医病因学独特方法论“辨证求因”的衍生物,对于体现“辨证求因”的独特性与优势,对于描述中西医学病因认识方法的本质区别及其优劣长短,乃至对于临床诊疗,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鉴于此,本文尝试就该原理的内涵与科学性,结合当代有关研究成果作一解读,以冀丰富该原理的内涵并深化对该原理的本质及其价值的认识。
1 中医“病因相对性”原理的内涵
关于中医“病因相对性”原理的内涵,所有文献都只论“病因与非病因”的相对性,这显然没有囊括其内涵的全部。
1.1 病因与非病因:中医学一般将病因归纳为六淫、戾气等外感病因与饮食失宜、七情内伤、劳逸失度等内伤病因两大类。上述因素除戾气之外,在正常情况下却都是维持正常生命活动与健康的必要条件。六气是自然界风、寒、暑、湿、燥、火六种正常的气候变化,是万物包括人类赖以生、长、化、收、藏的必要条件。“天有四时五行,以生长收藏,以生寒暑燥湿风”(《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素问·宝命全形论》)。日用饮食则为民之“天”。“故谷不入,半日则气衰,一日则气少矣”(《灵枢·五味》)。“人以水谷为本,故人绝水谷则死”(《素问·平人气象论》)。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七情又乃“人之常性”(《三因极一病证方论·三因论》)。劳逸适度,动静有节,作息有常,既可促进气血运行,又可有效恢复体力。可见,六淫、戾气、饮食失宜、七情内伤、劳逸失度言其“变”,而六气、饮食、七情、劳逸则言其“常”,着眼于这些因素本身,则“变”为病因,“常”则为非病因,从而体现出病因与非病因的相对性。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它是病因与非病因相对性的内容之一,但却又不是主要的内容。
着眼于上述因素本身,以“变”为病因,以“常”为非病因,随之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有二:一是“常”“变”的“度”很难把握,正如王大鹏[1]所说:“如以气候正常、反常为区分标准,那么试以温度言,寒气与寒邪、热气与热邪以多少度为区分界限?试以风级言,超几级风可称风邪?”二是某些个体处其“变”而不病,对这些个体而言,“变”又为非病因;而另一些个体处其“常”也难免于病,对这些个体而言,“常”则又成为了病因。在这里,由于着眼于是否导致疾病的发生这一实际作用效果,“变”即翻转为“常”,“常”又翻转为“变”。“从临床角度说,医生分析证候时,不能过分考虑气候因素,应以患者的症状、体征作为分析证候、确定治法、方药的主要依据。”[1]这就是“辨证求因”这一中医病因学的独特认识方法所设定的识别病因与非病因的终极标准,即以是否致病作为终极判断依据。它主张通过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生活方式、生物、化学、物理、心理等因素作用于人体出现的临床表现来推求病因,以临床表现为依据,探求导致疾病的原因。也就是说,“辨证求因”是在致病因素和机体的相互作用中认识病因的,由于机体的体质不同,同一致病因素作用于不同个体的实际效果也就不同,对于出现临床症状者而言,它是病因,而对于不出现临床症状者而言,它又不是病因。同一致病因素它究竟是不是病因,完全取决于是否出现现实的致病效果。因而同一因素在不同的个体中就表现出了相对性。“淫或气的区分是以患者、健康者为标志的,不存在绝对界限。”[1]六气与六淫、七情与内伤七情、正常的劳动与过度劳累、必要的休息与过度安逸、饮食与饮食不节等均“存在着明显的病因与非病因的相对性”[3]。这才是病因与非病因相对性的主要内容。它是由“辨证求因”这一病因认识方法所派生的,是“辨证求因”的衍生物。
1.2 同一邪气作为不同病因看待:病因与非病因的相对性只是中医“病因相对性”的内涵之一,而不是全部。同一致病因素对于发病的不同个体来说,由于体质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证候就可能不同,正如《灵枢·五变》所说:“一时遇风,同时得病,其病各异。”这样,基于“辨证求因”,执果以知因,就可能出现将同一致病因素作为不同病因的情况。如寒邪侵犯人体,李姓患者出现寒证,对该患者而言,病因即为外寒。而张姓患者,由于素体阳盛,出现了热证,对张姓患者而言,病因即为外热。正如王大鹏[1]所说:“比如在冬季正常气候状态下,有些患者可能表现为风寒证候,有些患者则可表现为风热证候。”如此,同一邪气便被作为不同的病因来看待,这是病因相对性的又一重要内容。
此外,某一因素作用于某一特定的个体导致的疾病,在其不同的阶段,常常会出现不同的证,“现代医学‘病’的不同阶段,中医学的‘证’大多是不相同的”[4]。证不同,辨证以求因,所求得的病因自然因证的不同而不同。这又是同一因素、同一患病个体、同一疾病,但由于所处病理阶段不同,所导致的同一邪气便被作为不同的病因来看待的情形。
2 病因相对性的科学性
“中医病因是病因又是非病因,其逻辑关系也是混乱的,不可存在的”[5]。其实不然,中医“病因相对性”原理不但深刻地诠释了“辨证求因”这一病因认识方法的独特性和优势,而且生动地体现了病因致病的复杂性和过程性等临床特点,因而它是科学的。
2.1 符合临床实际:由于个体体质强弱的不同以及体质类型的差异,对于同一致病因素的反应确实存在着不同。这一思想在《黄帝内经》中有着相当普遍的记载。如《灵枢·五变》以树木之坚脆喻说人的体质强弱,云:“夫一木之中,坚脆不同,坚者则刚,脆者易伤……况于人乎。”又《灵枢·百病始生》云:“风雨寒热,不得虚,邪不能独伤人。”由于体质强弱不同,遭遇风雨寒热、疾风暴雨就有了病与不病迥然不同的结果,用《素问·经脉别论》的话说,就是“当是之时,勇者气行则已,怯者则着而为病也”。比如,感染乙肝病毒,某些个体出现肝功能异常,成为现实的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而某些个体却经过自然免疫出现了乙肝病毒抗体,不但不患病,而且对乙肝病毒产生了免疫力。
再就同一乙型肝炎病毒性肝炎患者而言,其初期阶段,可能出现的是湿热证,“辨证求因”的结论为湿热病因,到了肝硬化阶段,“辨证求因”的结论则又可能为痰瘀互结。
2.2 符合普通系统论原则:普通系统论认为,系统是由要素构成的,但系统质又不能等同于各要素的质,也不等同于各要素质的相加之和,而是具有“超部分”的性质,“超部分”性质主要在于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要素一旦构成整体,其在孤立状态下的特性就会受到整体的制约、改造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在这一点上,古老的中医学有着高度神似的论述。比如,中医学认为,在孤立状态下,阳主升、阴主降,气主动、血主静,但在整体环境中,则又是地气上升、天气主降,脾主升清、肺气肃降,肾阴上升、心阳下降,血“流行不止,环周不休”(《素问·举痛论》),而气却能固守在体内。“辨证求因”正是在病因和机体的相互作用、联系中去认识病因的,病因的相对性正是在对病因作这样一种认识的前提下形成的,它无疑符合了普通系统论的原则。
2.3 符合“共生”理论:《老子·第十六章》云:“万物并作……夫物芸芸。”大自然厌恶孤独,从简单的原生动物到人类无一例外。生物是多样性的存在,万物众多,一齐生长、发展。“万物并作”是宇宙的天性,人则“与万物浮沉于生长之门”(《素问·四气调神大论》)。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共生”关系,自然界是人类与万物的共同宿主,人与自然万物共生互惠。现代生理学发现,健康人的体表以及腔道黏膜表面存在的微生物——正常菌群,它以人体为宿主,在平衡状态下,不但无害,对于宿主还有着重要的生物学意义,如防御感染的屏障作用、营养作用、促进宿主免疫器官的发育成熟、抗肿瘤、抗衰老、增强免疫的作用等。正常菌群与其宿主之间的平衡被破坏称为菌群失调,主要原因有各菌种间的比例发生较大幅度变化而超出正常范围、正常菌群寄居部位改变、机体免疫功能降低等,由此产生的病症,称为菌群失调症。病毒健康携带者,体现的同样是微生物与特定机体的共生关系,由于没有产生实际的健康损害,对于这一特定的机体而言,其体内的微生物便不是病因。
“共生”这一生物学概念,同样适用于社会学领域,“善言天者,必应于人”(《素问·气交变大论》),马克思[6]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恩格斯[7]则认为人是“一切动物中最社会化的动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竞争性,又有互补性,竞争是难免的,但共生又是可能的、现实的,“从事实层面看,共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存在方式之一。因为人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作为一种关系性存在物,人的生存发展和利益的满足必须通过他人、他物才能获得生存和满足,人的自我价值也只能在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关系中得到确认和体现”[8]。情志因素、社会因素作为人类的共生物,在没有导致疾病的状态下,自然不能以病因目之。
2.4 内因论的独特性与优势:“在病因学中必须正确评估原始病因与条件、内因与外因的作用和意义,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问题”[9]。西方医学有着根深蒂固的“外因论”思想,它认为没有致病因素的存在便不足以发生疾病,致病因素对于疾病的发生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在治疗上追求祛除病因、直接消灭病原体,以为消灭了侵入人体内的病原体,就可以治疗人体的疾病”[10]。比如让人们谈虎色变的艾滋病,一种获得性免疫缺陷症,但在西方医学的视野里,“免疫缺陷”是视而不见的,杀灭艾滋病毒药物的研制却成为了竞逐的目标。当然,没有致病因素的存在固然不足以发生疾病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没有致病因素作用于特定的机体同样也不足于发生疾病。其次,当疾病被引发以后,病理过程的后继发展,完全是可以在没有病因的直接作用下而仅仅依靠业已启动的病理机制进行的。因此,在治疗中,基于“外因论”的消灭病因是片面的,还必须阻断体内的病理机制链条,打破恶性循环,这又是“内因论”的观点。随着中西医学研究的深入与发展,“内因论”的独特性与优势获得了日益丰富的具有说服力的依据。李子瑜[11]在动物实验的基础上指出:“假若只有外在的病原因子,而无神经感受器的感受,则并不致引起疾病……其次,除感受作用外,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程度与状态也有影响。”王佑三[12]则以中药药物实验以及其他中医学效验治疗手段为依据,指出:“同样浓度的大黄煎出液,在试管内对细菌虽不可能产生任何抑菌作用,但在人体就不同了,远远小于允许接受量的大黄剂量,就能够对细菌产生杀伤力。”“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很多病的治疗,是通过合理的刺激而得到的。体外用药如此,大黄内服也是如此。这就动摇了药物学的一个传统命题:药物的化学结构是药物疗效的唯一决定因素。”“一根银针不是因为扎死疟原虫而治愈疟疾,也不会是埋在皮下的一根羊肠线中和了胃酸而治愈了胃病。拔火罐不是把流感病毒拔入罐内使感冒消失。”
中医学认为,疾病的发生是正气(内因)与邪气(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一般情况下,正气、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素问·刺法论》),“邪之所凑,其气必虚”(《素问·评热病论》)。这就具备了“内因论”的全部特质。而“辨证求因”正是在这样的发病观指导下确立起的病因认识方法,因而在病因认识方法环节,通过病因相对性原理,生动地诠释了“内因论”的特质与优势。正如王大鹏[1]所说“具有很重要的理论价值和临床意义”。综上所述,中医“病因相对性”原理的内涵包括病因与非病因、同一邪气作为不同病因看待两个方面,中医“病因相对性”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辨证求因”这一在“内因论”发病观指导下确立的病因认识方法。中医“病因相对性”原理是科学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临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