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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小说与侦探小说在晚清时期的“合流”

2020-01-09战玉冰

关键词:合流公案清官

战玉冰

(复旦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433)

中国古代公案小说,沿着“公案”一词的发生源头一路追寻上去,最早可以上溯至宋代的“说公案”;到了明代中后期,尤其是万历年间,随着公案小说专集的大量问世,公案小说创作也进入成熟期;进入清代以后,公案小说逐渐和侠义小说合流,形成了“侠义公案小说”这一独特的小说类别。(1)关于公案小说发展历史,参见曹亦冰《侠义公案小说简史》(山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时至晚清,公案小说似乎呈现出逐步衰落的发展态势。尤其在西方侦探小说译介进入中国之后,公案小说更是被认为为侦探小说所取代:一方面梁启超及其代表的“小说界革命”极力推崇从西方而来的政治小说、侦探小说、科学小说等小说类型,而将中国传统小说简单归结为“诲淫诲盗”予以贬低和排斥(2)梁启超在《译印政治小说序》中说:“述英雄则规画《水浒》,道男女则步武《红楼》,综其大较,不出诲盗诲淫两端,陈陈相因,涂涂递附,故大方之家,每不屑道焉。”(《清议报》1898年第1册);另一方面,当时中国传统公案小说确实从情节、人物到叙事模式都自觉不如西方侦探小说,并对其展开了“全方位”的模仿或学习。因此,侠人说:“唯侦探一门,为西洋小说家专长。中国叙此等事,往往凿空不近人情,且亦无此层出不穷境界,真瞠乎其后矣”[1]。而从公案小说到侦探小说的这一发展过程通常被形象地描述为“包拯与福尔摩斯交接班”[2]743。

但实际上,在公案小说与侦探小说此消彼长、前后更替的表面现象之下,两类小说之间其实产生了一系列更为复杂的文本纠葛和对话关系:一方面,后来所谓公案小说在侦探小说影响下发生的种种变革,其实早在侦探小说译介进入中国以前就已经初见端倪,只是侦探小说的到来更加剧了这一变化的速度和幅度。另一方面,侦探小说对于公案小说的取代,也并非一蹴而就的事,这其中有着微妙而复杂的演变过程,而公案小说在侦探小说流行之后也并没有彻底消失,其中的部分要素以某种独特的方式汇入到了中国近现代侦探小说的理论与实践之中。二者最终形成“合流”,发展成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侦探小说。

一、公案小说与侦探小说之差异

如果以西方侦探小说作为参照来反观和概括中国传统公案小说的特点,我们大概可以形成以下四点认识:

一是在情节侧重上,侦探小说重视“查案”和“破案”,而公案小说则更注重“判案”。侦探需要询问每一个当事人的不在场证明,反复推理找出其中的破绽和谎言,排除一切不可能的同时努力找出一丝极微小的可能,等等,这正是一个侦探小说的重头戏及精彩与否之关键。但这些案件的侦破过程在公案小说中却显得并不那么重要,公案小说中的清官往往在具体审案之前就会对案件当事人有一个强烈的先入为主的道德判断,甚至通过所谓“面相”来直接判断谁才是凶手。比如在《包公案》中我们常常能见到包公还没有对案情进行任何调查和审理,就已经认定了诸如“某男子狡诈”“某女子淫奔”。比如在一起私奔案件中,包拯还没开始审案,作者就交代出了“仙英淫奔之妇,水性杨花,飘荡无比”[3]176。在另一起案件中,包拯在第一次见到被告时,小说写道:“包公看许生貌美性和,似非凶恶之徒”[3]4。仅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面相”,包拯就基本确定或排除了她(他)犯案的可能,最后的案情真相也往往会印证清官开场时的“料事如神”。而在“查案”过程中,清官也可以较为草率地借助托梦、占卜、祷告神明来获得关键性线索,甚至一度出现了“案不破,鬼相助”的流行说法。

对于“查案”的淡化反过来把公案小说中清官判案过程的情节权重凸显了出来,比如在公案小说中出现了大量判词文体的植入和融合,就是这方面的力证。而在案件真相揭晓之后,如何量刑裁判对于侦探小说而言却显得无关紧要,甚至可以直接略去不写。

二是在人物塑造上,相比于侦探小说主要凸显侦探的“智慧”与其身份的“私人性”(《福尔摩斯探案集》中,苏格兰场的警察往往是用来衬托福尔摩斯的智慧以及成为被福尔摩斯所鄙夷和嘲笑的对象),公案小说所重点打造的是一个道德上完美无缺的“清官”形象:“清”强调的是廉洁奉公、刚正不阿的人物形象特点,“官”则指明了主角的官方身份、立场与社会正义的依托及指向性。

公案小说中的主人公往往是清官,而清官被赋予和期待的最重要的品质就是公正,他要秉公执法、不畏强权、铁面无私、大义凛然。这是一种立足于道德品格上的要求,而非关乎智能与才干的考量。我们甚至由此可以说侦探小说是智性的,而公案小说是德性的。晚清时期倭仁提出的“立国之道,尚礼仪不尚权谋;根本之图,在人心不在技艺”[4]24这一观点在中国古代可谓有着普遍且牢固的思想基础。明清公案小说的着眼点主要在于清官执法的清廉与否,至于其在破案过程中发挥了多少聪明才智,则似乎显得完全不重要。

三是在叙事方式上,与侦探小说普遍采用的第一、第三人称的限制性视角和倒叙结构不同,公案小说通常使用全知的叙事视角,并按时间先后顺序讲述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由于公案小说采取了这种全知视角和顺叙结构,才使其在情节侧重上出现了我们前文中所说的对于“查案”和“破案”环节的淡化。因为读者已经以无所不知的“上帝视角”完整地看过一遍凶手犯案的全部经过,那么在后面查案的环节里,小说也就没有必要再费尽心力去破解或还原当初的案情真相了。在公案小说中,形式上的选择与内容上的侧重从来都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四是在创作意图上,不同于侦探小说意在以悬疑性和推理的“智性”刺激、娱乐读者,公案小说文本内部往往有一种更为显在的对于善恶终有报的正义性追求和张扬,并且这种报应并不一定体现为凶手本人最终遭受了相应的惩罚,有时候甚至会将恶果连带、应验到凶手的子孙后代身上,所谓“祸及子孙”。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第二十七篇《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中指出了公案小说中频繁出现这种因果报应思想所引起的阅读效果:“然当时于此等书,则以为‘善人必获福报,恶人总有祸临,邪者定遭凶殃,正者终逢吉庇,报应分明,昭彰不爽,使读者有拍案称快之乐,无废书长叹之时……’云。”[5]235

公案小说中“善人必获福报,恶人总有祸临,邪者定遭凶殃,正者终逢吉庇,报应分明,昭彰不爽”的结局背后,不仅能“使读者有拍案称快之乐,无废书长叹之时”,更能够在潜移默化中警示读者平时生活中要“为善积德”,不可“作奸犯科”,否则必会遭受相应惩罚,甚至“祸及子孙”,而这正是公案小说所普遍具有的想要教化读者的深层创作动机。

二、发生于公案小说内部的自我蜕变

到了晚清时期,在西方侦探小说进入中国之前,上述公案小说的这些特点已经开始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或“偏移”。在内容体量和情节复杂程度上,晚清的公案小说远比明代的公案小说要复杂得多,这一点我们从晚清《狄公案》和明代《包公案》的比较中就很容易发现,从案件过程到破案难度,从小说篇幅到情节曲折,《狄公案》故事的复杂性绝非《包公案》里几百字的短故事可相提并论。而更重要的是,晚清公案小说中一改以往公案小说只注重“审案”与“判案”,而强化了对于“破案”过程的表现,比如小说《施公案》已经在传统的公案小说只描写“当堂会审”的基础上增加了“微服私访”的情节,由单单描写“审案”发展为“查案”与“审案”相结合,这较之此前公案小说中案情通常不需侦查,仅凭清官最初的“料事如神”加当庭严刑逼供就可以让真凶招供着实进步了很多。小说《狄公案》更是破天荒地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描写,而对于案发现场的描写正是侦探小说中用以表现侦探“破案”时所必不可少的关键性情节(西方侦探小说对于案发现场描写的巨细无遗,甚至经常给人一种科学主义或自然主义的印象)。比如《狄公案》第三回写仵作验尸:

只见仵作领了朱批到场,场上先把左边那尸身,与赵三及值日的皂役,抬到当中,向着狄公禀道:“此人是否姓徐,请领孔万德前来看视。”狄公即叫孔老儿场上去看,老儿虽骇怕,只得战战兢兢走到场上。即见一个鲜血人头,牵连在尸首上面,那五官已被血同泥土污满。勉强看了说道:“此果是前晚住的客人。”仵作听报已毕,随即取了六七扇芦席铺列地下,将尸身仰放在上面,先将热水将周身血迹洗去,细细验了一回。只听报道:“男尸一具,肩背刀伤一处,径二寸八分,宽四分。左肋跌伤一处,深五分,宽五寸等。咽喉刀伤一处,径三寸一分,宽六分,深与径等,治命。”报毕,刑房填了尸格,呈在案上。[6]11-12

《狄公案》中的这段话完全不同于传统公案小说对犯罪现场情况往往一笔带过,而是采用了侦探小说中常用的对于犯罪现场细节不厌其烦的铺陈与白描手法。这是在明代公案小说中所难以见到的一种描写与呈现方式。这种写法在客观效果上既增强了整个故事的真实可信度,也有助于吸引读者将注意重点由判案结果转移到破案过程中去。或许也正是因为《狄公案》前三十回中出现了这种类似于侦探小说的写法,所以后来荷兰汉学家高罗佩才会在翻译并出版了《狄公案》前三十回的英文版后,又着手创作了一部真正意义上以中国古代为背景的侦探小说——《大唐狄公案》(CelebratedCasesofJudgeDee)。

如果说公案小说中情节模式上的变化在西方侦探小说译介进入中国以前还只是偶一为之,那么对于公案小说的主人公——清官的质疑之声则更能体现出晚清公案小说自身发展变化的趋势和特点。在传统公案小说中,清官的正确性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但在晚清的公案小说中却出现了对清官断案结果准确性的质疑,与这种质疑相伴而生的,是对于执法者智谋与才干的越发重视。比如小说《狄公案》第一回就开门见山地说道:

所以欲民更化,必待宰官清正,未有官不清正,而能化民者也。然官之清,不仅在不伤财不害民而已,要能上保国家,为人所不能为、不敢为之事,下治百姓,雪人所不能雪、不易雪之冤。无论民间细故,即宫闱细事,亦静心审察,有精明之气,有果决之才,而后官声好,官位正,一清而无不清也。故一代之立国,必有一代之刑官,尧舜之时有皋陶,汉高之时有萧何,其申不害、韩非子,则固历代刑名家所祖宗者也。若不察案之由来,事之初起,徒以桁杨刀锯,一味刑求,则虽称快一时,必至沉冤没世,昭昭天报,不爽丝毫。[6]1-2

作者在这里一方面继承了传统公案小说强调清官具备“清”与“正”等道德品质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又提出执法者如果只有“清”与“正”还是远远不够的。一个好的执法者需要“有精明之气,有果决之才”,然后才是“官声好,官位正”。作者接下来竟然大胆说出“若不察案之由来,事之初起,徒以桁杨刀锯,一味刑求,则虽称快一时,必至沉冤没世,昭昭天报,不爽丝毫”这样的话,即作者在文中指责清官审案不能一味靠棍棒刑罚,更需要有行之有效的侦破手段,否则会产生冤案。这不失为对传统公案小说中清官形象的一种有力质疑,甚至可以说是某种颠覆。

当然,这一时期的公案小说所赞颂的重点还是清官的清廉公正,而小说里清官在一开场就认定某人是凶手的先入之见、通过将犯人打得死去活来逼其招供的刑讯手法,或者求助于鬼神梦兆来获得破案提示的情节段落也都不少见。因此,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在西方侦探小说译介进入中国之前,传统公案小说所发生的变化——无论是情节上的,还是人物上的,无论是对于“破案”环节的表现,还是对于清官形象的质疑,都还集中在内容层面,并且变化范围仍囿于传统公案小说内部而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和革新。

三、侦探小说影响下公案小说的剧烈变革

自从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上海《时务报》上首次刊出张坤德翻译的《歇洛克·呵尔唔斯笔记》之后,西方侦探小说自此便进入到了中国。如果说此前公案小说自身的变化发展幅度尚且有限,仍然囿于公案小说内部的话,那么在西方侦探小说冲击与刷新下的中国公案小说则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发生了更为急速且剧烈的变革。

随着西方侦探小说的进入,当时国内出现了一大批译述或者模仿西方侦探小说的作品自不必多说,甚至就连当时中国很多非侦探小说的创作,也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侦探小说的影响。被认为是“谴责小说”的《老残游记》和被认为是“狭邪小说”的《九尾龟》中都能找到小说作者读过侦探小说的证据。比如《老残游记》第十八回中白子寿就曾对老残说:“你想,这种奇案岂是寻常差人能办的事?不得已才请教你这个福尔摩斯呢!”[7]124《九尾龟》第二十二回中也说:“说也奇怪,自有个茶花女的放诞风流,就有个收服他的亚猛,自有个莫立亚堆的奸巧诈伪,就有个侦缉他的唔尔呵斯。这也是新法格致家心理学中的一种作用。”[8]164-165在这些晚清小说中不止一次地提到“福尔摩斯”“唔尔唔斯”“莫立亚堆”“侦缉”等词,西方侦探小说的相关名词和主要人物已成为中国本土小说创作中常见的征引对象,这足可看出阅读侦探小说在当时应该是一件颇为流行且时尚的事。

随着1896年之后西方侦探小说的大量翻译和引进,中国传统的公案小说在形式与内容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内容上最显著的变化,当属清官这一角色在小说中愈发边缘化,甚至成为被否定的对象。这一方面表现在对“清”的否定,清官不再是正义与公理的代言人,甚至被认为是和贪官一样可恶,甚至更为可恶之人;另一方面,则是对“官”的颠覆,当小说中负责查明真相的主人公不再是清官,而是一个具有私人身份的类似“侦探”之时,就意味着整个公案小说内容核心的彻底瓦解。

具体到小说文本中,《老残游记》中查案的老残竟然是一个私人身份(老残只是起到了侦探的功能,而并未形成侦探的职业),相反玉贤、刚弼一类的清官竟然成了反面角色。作者在小说中无比愤慨地批判清官误国:“赃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盖赃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为非;清官则自以为我不要钱,何所不可?刚愎自用,小则杀人,大则误国。……历来小说,皆揭赃官之恶;有揭清官之恶者,自《老残游记》始。”[9]78同时,小说还重点讲述了玉贤审理盗窃案和刚弼审理贾魏氏案两起清官造成的冤案来作为自己论点的有力支撑。这种对传统清官形象的批判,可以说直接触动了公案小说的基础。此外,李伯元在《官场现形记》中也说:“所谓清官,其实好不过自称处子的妓女”,这可与上述所引老残的话作为一组互文的时代性文本来看待。“清官”这一文学形象自此完成了由“被质疑”到“被颠覆”的演变过程。小说对传统“清官”这一文学形象颠覆的背后是作者对于社会正义的重新认识和伸张。这时我们可以回到《老残游记》故事所书写的时代——小说里老残的活动空间是在义和团运动波及最广、影响最深重的山东省,而文本内部外国入侵、朝廷溃败、社会混乱与法律失序的时代背景也恰好构成了文本外部中国读者接受西方侦探小说的复杂社会场域,这其中朝廷与清官为百姓伸张正义的功能严重缺位,甚至于他们才是盘剥压榨百姓、搅乱司法秩序与干扰社会正义的罪魁祸首。在这一接受场域下来观察老残这个“私人侦探”的出现就有了格外的典型意义和时代隐喻,而同样是在这一社会场域下,侦探小说的译介、接受与流行也被当时的中国读者赋予了对“正义”的向往和追求。文本内部“老残”的出现与文本外部侦探小说的风行在这个意义上形成了某种“同构”的关系。

如果说《老残游记》更多地表现出晚清中国人对于西方侦探小说中正义、理性、私人身份等思想内容的接受,那么吴趼人的《九命奇冤》则是在叙事方式上学习并借鉴了西方侦探小说的写法。在叙事时间上,《九命奇冤》一改传统公案小说按时间顺序书写的结构方式,而是在小说一开始就展示了整起案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七尸八命冤案的发生,并且吴趼人在小说开头运用了拟声词加对话的表现方法,大大增强了小说的代入感和吸引力:

“哙!伙计!到了地头了!你看大门紧闭,用甚么法子攻打?”

“呸!蠢材!这区区两扇木门,还攻打不开么?来,来,来!拿我的铁锤来!”

“砰訇!砰訇!好响呀!”

“好了,好了!头门开了!——呀!这二门是个铁门,怎么处呢?”

“轰!”[10]1

对于《九命奇冤》开头采取对话的这种写法,学者郭延礼认为其显然是受到了周桂笙所翻译的法国作家鲍福的侦探小说《毒蛇圈》(连载于《新小说》)的影响(3)参见郭延礼《中国近代翻译文学概论》(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中的相关观点。。在叙事视角上,《九命奇冤》也放弃了传统公案小说中常见的全知视角,而是采用了书中人物的限制性叙事视角。这些叙事结构上的重要变化都是在西方侦探小说的冲击与影响下才产生的。对此,胡适给予《九命奇冤》非常高的评价:“他用中国讽刺小说的技术来写家庭与官场,用中国北方强盗小说的技术来写强盗与强盗的军师,但他又用西洋侦探小说的布局来做一个总结构。繁文一概削尽,枝叶一齐扫光,只剩这一个大命案的起落因果做一个中心题目。有了这个统一的结构,又没有勉强的穿插,故看的人的兴趣自然能自始至终不致厌倦。故《九命奇冤》在技术一方面要算最完备的一部小说了”[11]17。可以说,胡适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九命奇冤》写法上兼有传统公案小说、谴责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的某些特点(胡适在这里所说的“北方强盗小说”应该指的就是清代侠义公案小说)。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九命奇冤》对于西方侦探小说的技巧借鉴还颇为有限,比如小说在那个令人惊讶的“西方侦探小说式”的开头之后很快就回到了说书人讲故事的中国传统小说叙事模式之中:“嗳!看官们,看我这没头没脑的忽然叙了这么一段强盗打劫的故事。那个主使的甚么凌大爷,又是家有铜山金穴的,志不在钱财,只想弄杀石室中人,这又是甚么缘故?想看官们看了,必定纳闷;我要是照这样没头没脑的叙下去,只怕看完了这部书,还不得明白呢。待我且把这部书的来历,以及这件事的时代出处,表叙出来,庶免看官们纳闷”[10]4。

总的来说,在小说叙事模式上,随着福尔摩斯系列小说的译介,侦探小说中的倒叙手法也渐次取代了以往公案小说中的顺叙结构,而限制性叙事视角也开始在公案小说中得到了某些尝试。《九命奇冤》就属于这类尝试中较为突出的代表性作品。类似的,吴趼人还编著过一部短篇小说集《中国侦探案》,其内容主要是将中国古代或近代的公案故事用侦探小说的手法改编重写。无论从书名还是内容上来看,我们都不难发现作者试图写出中国人自己的侦探小说的野心与决心,但最终结果却是集子中除了部分小说偶尔运用了侦探小说的手法之外,大多数小说整体上仍未脱公案小说之窠臼,甚至于吴趼人自己在评价自己的这本小说集时也说:“惟是所记者,皆官长之事,非役人之事,第其迹近于侦探耳。然则,谓此书为《中国侦探案》也可;谓此书为《中国能吏传》也亦无不可”[12]72-73。说到底,吴趼人这部自称为“中国侦探案”的小说集其实还只是尝试性地运用了某些侦探小说手法的“公案小说集”。

四、公案小说对侦探小说理论与创作方面的影响

前文所述的《老残游记》与《九命奇冤》还都是处在过渡时期的作品,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在惊喜于其中出现的西方侦探小说元素的同时,也很容易找到传统公案小说的影子。而此后随着更多西方侦探小说的译介与中国本土侦探小说作者的大量书写实践,中国侦探小说开始逐渐摆脱了传统公案小说的叙事模式,而越发向西方侦探小说靠拢。但我们不能将其简单视为一个此消彼长的单向过程,而需要看到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公案小说对于侦探小说创作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着影响,即二者其实是处于一种交互影响的“合流”态势之中,并最终发展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侦探小说。

正如前文所述,相比于侦探小说更注重通过悬疑设计和设谜解谜来制造智力乐趣与阅读快感,公案小说背后其实隐藏着深切的教化读者的创作动机。而在近现代很多文人,尤其是不少侦探小说译者、作者、编辑者和出版者对于侦探小说的相关表述和阐发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他们对于侦探小说的理解仍带有一些道德教化或者实用主义功能性的认识。比如翻译家林纾在赞颂侦探小说的译介和阅读时说:“近年读上海诸君子所译包探案,则大喜,惊赞其用心之仁。果使此书风行,俾朝之司刑谳者,知变计而用律师包探,且广立学堂以毓律师包探之材,则人将求致其名誉。既享名誉,有多得钱,孰则甘为不肖者!下民既免讼师隶役之患,或重睹清明之天日,则小说之功宁不伟哉!”[13]238-239林纾的这段话中充满了其对侦探小说的实用性认识,他几乎把侦探小说作为增强司法官员办案能力与提高百姓普法意识的教科书来看待。

当时持这种观点的不仅仅是林纾,甚至在后来侦探小说大家程小青看来,侦探小说也是有着除了智力快感之外的诸多“功利主义”的阅读功能:“我们若使承认艺术的功利主义,那么,侦探小说又多了一重价值。因为其他小说大抵只含情的质素,侦探小说除了‘情’的原素以外,还含着‘智’的意味。换一句说,侦探小说的质料是侧重于科学化的,它可以扩展人们的理智,培养人们的论理头脑,加强人们的观察力、想象力、分析力、思考力,又可以增进人们辨别是非真伪的社会经验。所以若把‘功利’二字加在侦探小说身上,它似乎还担当得起”[14]。

无独有偶,20世纪20年代的《侦探世界》发刊宣言中也说:“新小说有教化百姓、开启民智的功能,侦探小说也属于新小说,只是因为中国老百姓思考能力不足,所以侦探小说流行程度不如社会言情小说……(侦探小说)其必使人人于无形中设一堤防以自卫,勿令奸邪之人侵入堤防者,何盖即侦探智识是也。夫智囊可以括四海侦探智识,智之大者也。而侦探小说不啻于举智囊以授人,人挟智囊而更受蛊,未之有也。书中所述虽皆取诸理想,然理想者,成功之母也。是刊也期将以理想之酝酿,借之以寓言讽劝之力,使人人获有侦探智识之益,而潜弭人心之恶机,且以造成中国将来之侦探事业,扶持人道于垂危,星星之火,可以燎原”[15]。

侦探小说作者程小青将侦探小说视为破除迷信、扫净颓废的工具,具有“唤醒好奇和启发理智的作用”,而《侦探世界》的编辑们则认为侦探小说的作用往小了说可以教人防骗,往大了说可以“扶持人道于垂危”。他们都在努力为侦探小说的创作和阅读寻找社会实际意义。

除了上述所引侦探小说的译者、作者、编者对于侦探小说的认识之外,从侦探小说出版者的营销策略与口号中我们也可以窥见当时的出版书局对于侦探小说的期待。比如在1931年2月28日的《新闻报》上刊登过一条关于程小青《霍桑探案汇刊》的广告:“程小青杰作《霍桑探案汇刊》现已出版。程小青先生是中国第一流的作家。《霍桑探案汇刊》是有理智、有科学常识的第一伟大作品。内容完全以中国的社会为背景,毫无欧化牵强之病。是启迪民众科学常识的好课本!是烛察民众奸邪的良导师!人们要在消闲娱乐之中得到无量的学识,非看这部《霍桑探案汇刊》不可!”(4)关于《霍桑探案汇刊》的这则广告,见1931年2月28日《新闻报》。在出版书局的广告语中,读者之所以“非看这部《霍桑探案汇刊》不可”,是因为它“是启迪民众科学常识的好课本!是烛察民众奸邪的良导师!”读者可以“在消闲娱乐之中得到无量的学识”。这既是出版方的营销策略,同时也是他们对于读者之所以会选择阅读侦探小说所作出的合理想象与市场判断。

这些来自于译者、作者、编者和出版者对于侦探小说所赋予的社会功能性认识,一方面自然是和梁启超“小说界革命”中所主张的“欲新一国之民,不可不先新一国之小说”及其后来衍生出来的一系列文学工具论的若干观点密切相关。上引《侦探世界》的发刊词中就已经说明了这一层关系:“新小说有教化百姓、开启民智的功能,侦探小说也属于新小说,只是因为中国老百姓思考能力不足,所以侦探小说流行程度不如社会言情小说”。另一方面,本文想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对于侦探小说的社会功能性认识也和传统公案小说中教化读者的创作目的不谋而合。只不过传统公案小说的创作目的更多在于让读者不要作奸犯科,而近现代文人对于侦探小说的功能性认识则扩展到了增强执法机关工作效率、普及法制观念、扫除迷信、防止被骗等方面。表面上看,侦探小说似乎全面瓦解并取代了传统公案小说,但公案小说背后教化读者的创作目的,却借着近代的“小说界革命”与现代的“文学工具论”的思想大潮而成为了很多近现代中国侦探小说作者创作侦探小说、很多中国近现代文人评价审视侦探小说的思考维度和价值取向。公案小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侦探小说最终形成“合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与五四以来“启蒙民众”的中国现代文学主流相汇合,或者如魏艳在评价程小青的侦探小说创作时所说:“程小青成功地将他的侦探小说创作安置于严肃文学与大众娱乐的平衡点上”[16]17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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