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法理学分析
2020-01-08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广州 510420)
在新时期,民众每天接触大量信息使得其对权利非常关注,并希望在生活与工作中自身权利得到尊重,能够多的更多选择权以及自由权。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权是大学生内在学习意愿的集中体现,也是大学生追求其外在价值和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保障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权需要“以法制衡”,其不仅是明确、保护学校、学生的权利或是权力,同时也是对两者在此方面作出的制衡以及要求等,促使两者的义务和权利、责任和权力能够朝着和谐方向发展。
1 学习权与学习自由权
1.1 学习权概述
日本在学习权方面的研究时间最长,日本相关学者荣国不断反思日本民众受教育权具体现状,最终提出学习权理念。1945年8月之后,日本的社会民主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等方面得到了空前绝后的发展,民众开始对政府主导教育以及对公民教育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产生抵触心理。当时法学研究者兼子仁通过《教育权理论》一书提出:以受教育者得到良好成长,学习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等角对教育权进行理解,会有效促进教育质量与效果。当时日本学者的研究中,基本上认同通过组通学习权对义务教育权进行替代的理论思想。即:在民众生活中,学习也应该是所有人的主要生活方式之一。在教育领域中,学生应该具有中心地位,在学生不断发展与成长过程中,应该更加自由。由学生自己决定学习的专业与内容,采用的学习方法以及学习地点等。在学习权影响范围不扩展过程中,官方政府逐渐认同这一理念,并在一些教育文献与文件中进行介绍与阐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5年,制定并出台《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learning》,国际组织认为学习权应该是各国公民基本权利,该文件强调:学习权属于写作和于都权利、属于深入思考和不断质疑权利…同时也是得到良好教育手段、资源的权利。周志宏指出:学习权属于人权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权是进行写作、阅读、思考、质疑、想象与思考……的权利。在《Education for All》这一文件中强调:应该保证一个人从儿童至成年各个阶段学习活动得到充分满足,对于学习需求范围和获取知识的途径,则由于国家地区、文化等区别而存在差异,同时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会出现新变化。
1.2 学习自由权的概念解析
学习权不断发展过程中,延伸很多下位概念,而学习权就是其中之一,也可以理解为,在学习权中,学习自由属于关键内容之一。以权利形成角度分析,主要经历3个发展时期:自由权、社会全以及发展权。对于学习活动而言,和学生的联系较为紧密,同时和学校以及教师等教育机构、教育者对学生学习保障情况联系较为紧密,所以,学习权也属于一束权利,是和学习教育相关权利加在一起的体现,以法理角度分析,其中各个权利的关联较为密切,因此被界内人士称为“一束权利”。而周志宏在此方面的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并通过《教育法与教育改革》阐述在学习权中自由权概念的概述。而陈恩伦提出的:个体发展权、学习资源保障全以及学习自由权学习权重要构成部分在界内也具有代表性”。一些学者与人员也会以此观点为基础进行研究,同时部分学者也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提出一些新理念与新想法,比如,一些学者认为学习应该是由学习社会、自由以及相关权利构成。
所以,可以认为学习权属于“一束权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并非是无度的自由,学习自由内涵式:通过科学的制度约束促使学生的责任、自由和权利之间实现同分融合,基于教师科学引导,能够主动、积极进行学习的权利。在外延上,笔者认为:因为学习和学习自由之间存在较大关联,所以在学习权中,学习自由具有重要地位,在不断达成学习自由过程中,可以为学习权目标达成提供良好助力。学习社会全和条件保障全之间的意义并无较大差异,条件保障全主要是由就业指导、社会救助以及学习实施等方面的请求权构成,其属于对学习自由的延伸与拓展。对于相关权,与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言论、隐私等权利有着较大关联。
2 学习自由权的法律来源
学习自由具有独立性特点,在法律基于以及来源方面,目前存在以下观点:
首先,一些学者认为学术自由在发展过程中衍生出学习自由,宪法学术自由可以为其提供保障。主要是由于,在宪法中,强调公民可以享受学术自由权,已能够确保教学、研究以及学术等方面人员不会受到公立权压迫。《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也对其进行了解释:学术自由属于在校师生在学习、教学过程中不会受到院校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等方面阻碍的权利。在还念方面主要具有以下含义:第一,教师教学以及教研活动自由;第二,学生在学习活动中享有自由权利。所以,大学生仅仅在相关学术项目中承担自身相应责任,同时具有主体地位。按照该理念,学习自由在主体方面知识在大学生群体中还以享受相关权利,而对于大学生之外的群体无法享受此种权利,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并不能够享受全部权利。
其次,学习自由法理基础是由宪法中受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所提供。主要是由于:学术活动和学习活动存在较大差异,并且教学和学习之间同样存在差异。因此,虽然一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或是研究过程中,有执行独立完成,然而其并非大学生中相关教育活动主体部分,所以学习自由并非学术自由的延伸理念。学生实际学习自由是由教育自由权所实现的。
最后,周光礼指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受教育权相关法律法规为学习自由提供了法理保障,并且受教育权相关法律法规是学习自由重要基础。在大学生群体中,宪法学术自由学术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受教育权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为学生自由提供执政,同时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之间并不是互相融通关系。并且张应强与马延奇两委学者对该观点表示认同。
对于上述观点,观点一,强调在学术自由中,学习自由具有独立性,宪法学术自由法律法规为其提供学习自由支撑,在大学教育中,学术自由属于重要建设内容,相关学者以及教师对教研自由有着较高需求,而学生更希望自己在学校可以更加自由地学习,此处,学习自由被认为是学术自由延伸成果,被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多数学者对该观点更加认同,其中美国学者对于该观点认同程度更。对于观点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地区非常支持该观点,在教育法方面,科学规定了受教育权法规中学习自由具体含义。比如,德国在《大学基准法》中明确:在保证学习活动以及考试活动顺利开展前提下,大学生在学习自由方面,特别在选课方面,可以在本专业中根据自身想法自由选择学习课程,进而将自身在艺术以及学术等放慢的自由权充分展现出来。
观点三对各层次学生在学习自由方面的适用法律以及性质进行科学阐述。为了对对学术自由法律法规和学习自由之间关联进行充分说明,此观点对于学习自由和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自由行有着实际联系较为强调,并认为学习自由属于教学自由附属品。就是学习自由应该以当前教育设施、师资等方面为前提,学习自由应该始终被控制在教学自由内。然而为了保证学生对受教育权进行充分享受,保证学习目标可以完成,防止学校出现制度阻碍以及教师教学方法、模式以及理念等存在不合理现象,并且在课堂教学中,学生占有主体地位,在学校制度、教学方式与内容制定方面应该享有参与权,所以,先发展学术自由相关法律法规为学习自由提供了法理基础,并且与想法中受教育权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密切联系。
3 结论
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民众对于权利开始重视起来。大学生学习自由权需要“以法制衡”,其不仅是明确、保护学校、学生的权利或是权力,同时也是对两者在此方面作出的制衡以及要求等,促使两者的义务和权利、责任和权力能够朝着和谐方向发展。学习属于学习自由基础条件,学生是学习责任的主体,应该对自身学习责任进行承担。因此,为了促进学生学习体验是大学生学习自由的基础条件。由于,自由并非是一个人可以无所限制地进行选择,其还需要对自身选择以及行为进行负责,同时接收其他人各种各样的评价。所以,学习自由并费事任由学生发展,主要目的是对其学习责任进行充分加强。自由代表个体可以对某些事物进行合理选择,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并且还需要承担此种选择引发各种问题与结果。对于大学学校,资源并不够丰富,对于政府,希望大学资源能够充分发挥出应有价值,若是学生不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则这些资源就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即阻碍他人享受学习权,因此,相关法规要求所有学生在学习活动中投入足够关注度。所以,以理论角度分析,需要应该为学生提供良好选择机会,同时培养其建立良好学习行为,并可以对自身学习活动进行科学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