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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学术自由权利研究文献综述

2017-04-13焦后海

昭通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自由权法制救济

焦后海

(云南大学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91)

我国高校学术自由权利研究文献综述

焦后海

(云南大学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91)

高校学术自由权利在建设“双一流”高校的背景下极其重要,吸引大量学者的关注和研究,目前,有关高校学术自由权利的研究已然取得丰硕的成果。就高校学术自由与学术自由权的概念界定、学术自由权利的具体内容以及学术自由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相关研究进行分类整理,剖析其研究成果的维度和深度,并从教育、法制两个研究视角出发,对学术自由权内涵透析,保障机制探索,权利救济考量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综合叙述。

高校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权利; 权利救济

学术自由权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我国当前启动高校“双一流”建设战略建设环境下,学术自由权利越发受到广泛学者的关注。我国对于学术自由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早期主要集中于教育学视角下的理论研究,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战略的全面推进,法制视野下的学术自由权逐渐出现在一些硕士、博士的论文中。笔者将对高校学术自由权的概念定位、教育视野下的学术自由权以及法制视野下的学术自由权三个方面对我国高校学术自由权利的相关研究进行全面的综述。

1 高校学术自由权的概念界定

在对学术自由权的概念定位之前,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学术自由”这一术语的概念界定,“学术自由”最早是19世纪由德国正式提出的,是指从事学术的主体可自由地进行相关学术活动的自由。孟禄在《教育百科全书》认为:“学术自由是指在具有高深学问的高等教育机构中教学并证明真理的自由,或探求真理而不受政治、官僚或宗教权力权力干扰的自由”,《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学术自由解释为:“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或公众压力的不合理干扰而进行讲课、学习,探求知识及研究的自由”。此外,《大美百科全书》、《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以及《哥伦比亚大百科全书》等系列辞书对“学术自由”的概念也作出了类似的界定。我国学者将学术自由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学术自由主要适用于大学的学术活动;第二,享有学术自由权利的对象应该是大学的教师和学生,第三,学术自由在活动范围上应该包括大学的教学和科研,比如学校自治、研究自由、发表自由、出版自由、教学自由以及学习自由等等;第四,学术自由旨在免除外界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和影响。”[1]概括起来是指具有高深学问的高等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具备进行学术研究、从事学术活动以及发表学术成果等学术相关行为的自由。学术自由的权利是“学术自由”这一术语中的应有之义,是其主体在从事相关学术活动时享有的权利,从法律上看是一种普通的公民权。

在“学术自由权”的概念界定问题上仍然产生分歧,英国学者Michael Polanyi认为:“学术自由权包括选择自己探究的问题的权利,不受任何外在的控制的自由从事研究的权利,以及基于自己的见解教授自己的课题的权利。”Robert M.Maciver将学术自由权理解为:“学术自由是机构(学院或大学)的自由,但主要体现为机构内部智力活动的自由。只有作为机构主要成员的学者、学生是自由的,机构才是自由的。”有学者认为:“高校学术自由权应当有两条主线,包括高校个人学术自由权和高校团体的学术自由权。”可见,导致这种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学术自由权的主体不同,究竟是把教师、学生和机构(高校)哪个或哪几个作为主体,来界定学术自由权的概念。关于“学术自由权”概念的界定上目前仍然会随着主体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含义定位,从最近的研究文献上,注重以教师、学生为学术自由权主体的偏多,譬如张彬在《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及其法律保障研究》一文中将“学术自由权”定义为:“学术研究者在学术研究、发表和教授研究成果等活动中享有的追求真理、传授学术知识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2]直接用学术研究者代替主体的争议,而罗香年在《高校学术自由权的宪法保障研究》一文中从法制视野出发认为:“学术自由权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遵照当时的宪法或者法律的规定,从事学术钻研等工作,在社会约束方面,只需在宪法与法律规定范围内执行,不再受其他约束,独立自主地探索真理、传授研究成果等的权利。”[3]特别说明学术自由权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

学术自由权与高校学术自由权之间属于包含关系,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是在主体范围上有差异,在学术自由权内容上并无不同。是指高等教育机构中教师和学生在从事相关学术研究活动中所享有的教学、研究、出版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2 学术自由权的研究视角

随着学术自由权在学界的关注度越发增高,其研究视野开始逐步扩散。从目前对学术自由权的研究领域来看,大部分学者主要从教育和法制两个视角对学术自由权进行讨论、探索。随着法制体系日趋完善,教育法制建设深入推进,研究领域也从最初教育视野下的学术自由逐步向法制视野下的学术自由权转变,这种转变导致学术自由权的研究开始由理论到实践,丰富了学术自由权的内涵。

2.1 教育视域下的学术自由权研究

学术自由权的研究之初,都是从教育的方面谈学术自由问题,以教育本身开展学术相关活动的需要,来谈学术自由权利的内容。从我们对教育学术自由权主体的讨论,教师、学生和组织机构都是其主体,大多情况下,学者们将学术自由权也分为个体学术自由权和组织学术自由权。

所谓个体学术自由权,就是将教师或学生等研究人员视为学术自由权的主体,论述学术自由权的内容。张彬在其硕士学位论文《高校教师学术自由及其法律保障研究》中,从教师的角度分析了学术自由的内容应该包括学术研究自由、研究成果发表自由和教学自由的权利(2010)。崔吉义在其硕士毕业论文《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司法保护研究》一文中以教师的视野从教育者、科学研究者、社会服务者和普通公民四个维度分析了学术自由权的内容,作为教育者身份,教师享有选择教学方法、选择教学内容和评定教学成绩的自由权利;当把教师视作研究者时应该享有不公开研究信息,不承担研究后果以及享有科研基金自由的权利;从社会服务者身份教师享有表达公共言论和公共行为的自由权利;此外,教师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享有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4]罗香年在其硕士毕业论文《高校学术自由权的宪法保障研究》中认为个体学术自由权一般包括:表达学术思想的自由、组织参与学术活动的自由和发表学术成果的自由等权利,同时其专门从教师教育教学权和学生学习自由权的关系讨论了学术自由权利问题(2015)。综上所述,学者们不论是将教师还是学生作为主体的个体研究人员作为学术自由权讨论时,学术自由权利内容大致包含发表、讨论学术观点的自由权,探求真理、从事学术研究的自由权,教授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自由权;学习自由权与选择权等等。

所谓组织学术自由权,就是将学术机构或团体组织视为学术自由权的主体,讨论学术自由权的相关内容。我国目前关于组织学术自由权的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高校自主办学权问题上,学者舒志定在《大学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比较阐释》一文中指出:“学术自治决定着学术自由的性质、水平以及目的。”强调学术自治是学术自由的一种依存体。[5]张振华在其博士论文《高校办学自主权及其落实问题研究》一文中谈到:“对于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关系问题,目前有两种主流的观点:其一,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第二种观点认为,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合理延伸或当然结果。我国学者普遍认同前者,将高校办学自主权视作为实现学术自由的保障条件”。[6]由此可见,大学自治权不论是作为学术自由的一种拓展还是视作学术自由的保障,其大学自治权的内涵直接决定了学术自由权的内容。从大学自治权的内涵研究学术自由权问题是目前学者们从组织学术自由权出发的主要切入点,从探讨高校自治权问题来讨论学术自由权问题。

2.2 法制视域下的学术自由权研究

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体系的相对完善,学者们在对学术自由权问题的研究时开始由教育领域转入法制领域去讨论,从法制的视角来探讨学术自由权问题。法制视野下的学术自由权研究并非是将学术自由权利的概念界定给予扭转,而是在研究学术自由权相关问题时以法制为前提进行探索,学术自由权的“自由”是在法制以内的自由,而并非无上限的自由。从目前的研究文献中,大致可以将此部分研究成果从宪法和法律以及制度体系等几个层面来进行分类。

基于宪法和相关法律层面,此类研究视角占据法制视野下的大部分研究成果。研究者们从学术自由权的定位、讨论学术自由权利与相关法律关系以及利用宪法及相关法律讨论学术自由权的保障问题。郁倩倩在其硕士毕业论文《论学术自由权的宪法保障》一文中强调:“学术自由是指公民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从事学术研究活动,而不受国家或者他人员的非法支配与干涉的自由权力。”[7]这里明确指出学术自由权是所有公民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非是特定对象的特有权利。此外,公民的这种权利一定是在法律范畴以内享有,并不是说学术自由是无限制的自由权。从学术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般权利来讨论它与其他相关宪法权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比如学术自由权与科学研究自由权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学术自由权与文化权利的从属关系的讨论),来分析当前学术自由权的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完善措施等等。从宪法的视角来探究学术自由权利问题,尤其是学术自由权的保障是学术自由相关研究的主流趋势,罗香年在《高校学术自由权的宪法保障研究》一文中同样采取宪法的视角探讨学术自由权问题及其保障问题,(2015)从宪法及相关法律出发,来界定学术自由权的定位,分析学术自由权的内容,以及其作为一种权利受到宪法、相关法律等司法保护,为学术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建立起了保障体制。

基于制度体系来研究学术自由权问题相对较少。张芬芬在其硕士毕业论文《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环境》一文中认为学术自由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这里的制度环境包括:“大学学术自由强制性制度环境、规范性制度环境以及文化认知方面的制度环境”,[8]从在所受制度环境出发探讨学术自由权的定位、内涵界定、问题分析等,这里所谓的制度环境中的强制性制度环境就是前面所讲的宪法、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范性制度环境主要指国家的相关政策、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而文化认知方面的制度环境主要是指价值观、行为规范以及道德观念等。包括何秋钊在《试论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及其内部保障》一文中,从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内部保障的制度路径出发,去探索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的保障问题。

法制视野下的学术自由权研究,主要从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和制度环境去讨论学术自由权的定位、内容,尤其是对学术自由权利保障的现状和解决措施为主,大多集中在硕士论文中的讨论。对于教育视野下的学术自由权利问题,主要是从教育本身需要出发去探讨学术自由的定位,主要基于学术自由权内容、内涵等理论问题。因此,两种视角的研究有助于推进学术自由权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特别是法制视野下对于学术自由权的保障问题探索有利于学术自由权利在实践中得以保障。

3 学术自由的权利救济研究

衡量学术自由权利保障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学术自由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是否相对完善。不论是将学术机构、教师或者学生看成学术自由权的主体,当主体受到相关因素干扰和阻碍的时候,享有的学术自由权是否能够寻求到合适的救济途径,以确保学术自由权主体的权利。无救济何来权利,学术自由权利作为所有公民共享的一项公民权,其救济制度中主要包括仲裁、申诉以及诉讼等。关于学术自由权利救济的相关问题研究目前主要体现在学术自由权的法制保障研究领域,并且大多集中于从申诉与诉讼来分析学术自由权的救济制度。张彬在《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及其法律保障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一文中从诉讼救济与自力救济两个方面分析,认为这两救济方式是保障学术自由权最主要的救济方式,并试图以此来完善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的救济制度。郁倩倩在《论学术自由权的宪法保障》(温州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一文中从宪法入手,通过设立专门宪法救济机构、确立宪法救济主体和完善具体的宪法救济程序等措施建立完善的宪法救济制度,同时强调丰富救济途径,同时注重民事诉讼与行政渠道,例如复议、仲裁等,从制度体系和解决途径两个方面分析学术自由权的保障机制。罗香年在《高校学术自由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谈到从普通法律中确立学术自由权的保护条款,并通过“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机制和诉讼机制”构成我国高校学术自由权的保障机制,从法制体系自身的构建与完善来捕捉学术自由权的法律救济体制,试图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自由权救济制度,以保障学术自由权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检验。目前,尽管对学术自由权的法律救济相关问题的探索文献有限,但可以看出学术自由权的救济制度不管从法制体系,还是救济途径等,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是确保高校学术自由权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4 小结

综上所述,学术自由权的研究主要是在教育与法制双面背景下不断推进的,在研究早期多以教育视野去探索学术自由的定位与内涵,随着法制日趋完善,以法制视野去研究学术自由权成为该领域的主流,在宪法及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下去定位学术自由权,分析其内涵,探索出保护学术自由权的保障体制和救济制度。对于高校学术自由权的研究需要从概念界定、研究视角以及救济等层面具备创造性的突破,以适应“双一流”高校建立的环境。

[1]陈列,俞天红.西方学术自由评析[J].高等教育研究,1994(02):98-102.

[2]张彬.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及其法律保障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10:02-03.

[3]罗香年.高校学术自由权的宪法保障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5:05.

[4]崔吉义.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司法保护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2:32-34.

[5]舒志定.大学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比较阐释[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2(03):45-53.

[6]张振华.高校办学自主权及其落实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2:129-132.

[7]郁倩倩.论学术自由权的宪法保障[D].温州:温州大学,2014:32-34.

[8]张芬芬.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环境[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4:10-15.

[9]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湾:蔚理法律事务所,1989:88.

[10]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233-238.

A Research Review on Academic Freedom Right of Chines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JIAO Hou-hai
(College of Vocational and Further Education,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China)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constructing a batch of “double top” universities in China, the topic of academic freedom right has manifested extreme importance and at the moment has gained substantial results.This thesis sorted out various concepts of academic freedom and academic freedom rights definition, specific content of academic freedom rights and the academic freedom rights relief etc., and analyzed the dimensions and depth of research results.Besides, based on different perspectives of education and legal system, this paper made a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academic freedom right connotation, the security system and rights relief.

academic freedom of higher education; academic freedom right; right relief

G644

A

2095-7408(2017)05-0110-04

2017-05-09

焦后海(1990— ),男,重庆巫山人,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高校教育法理论与实践,教育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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