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库“仪礼之属”提要考辨*
2020-01-08王域铖
王域铖
(豫章师范学院文化与旅游学院 江西南昌 330103)
《仪礼》是我国古代重要典籍之一,《四库全书》中收录“仪礼之属”书籍二十四种,另有“存目”九种附录四种,四库馆臣为每一种书撰写了提要。笔者以文渊阁、文溯阁、文津阁《四库全书》书前提要(以下简称《文渊阁提要》《文溯阁提要》《文津阁提要》)及武英殿本、浙江刻本《四库全书总目》(以下简称殿本《总目》、浙本《总目》或总称《总目》),并参考其他相关资料校读“仪礼之属”各篇提要,对引文文字、引文来源、一般表述、后人标点问题进行考辨,祈就正于方家。
1 引文文字考辨
杨复《仪礼图》十七卷
《文渊阁提要》:“是书成于绍定戊子,《书录解题》谓成于淳佑中,盖未核其自序也。”[1]浙本《总目》也说“《书录解题》谓成于淳佑中”[2]160,但殿本《总目》却说“《书录解题》谓成于淳熙中”[3]414。
《直斋书录解题》原本五十六卷,四库馆臣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编为二十二卷,刻入《武英殿聚珍版丛书》中,但其中并没有著录《仪礼图》。
杨复出生年不详,但淳佑六年(1246年)省札中说杨复“殁已十年”[4],另外端平元年(1234年),真德秀在福州建贵德堂,请杨复主持,可知杨复应卒于端平年间(1234—1236年)。假设杨复享年八十岁,那么淳熙年间(1174—1189年)在三十岁上下,并无特殊事情使人误以为《仪礼图》成于此时。以此推测,四库馆臣所见之书记载《仪礼图》成于“淳佑”中的可能性较大。
汪克宽《经礼补逸》九卷
《文渊阁提要》:
至于《祭寒暑礼》下,诋“郑康成徒见‘木铎徇令’一节与《夏书》‘孟春’合,遂指正月为夏正”,似未见《隋书·经籍志》载康成注书只有二十九篇[5]636。
“正月”,《文溯阁提要》《总目》同,《文津阁提要》作“正岁”[6]。按:《周礼·天官·大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郑玄注:“正月,周之正月。吉谓朔日。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于天下,至正岁,又书而县于象魏,振木铎以徇之,使万民观焉。小宰亦帅其属而往,皆所以重治法、新王事也。”贾公彦疏:“知正月是周之正月者,下文‘乃县’是建寅,明上云正月是周正月。”[7]648-649很明显,郑玄认为正月是周正,正岁是夏正,二者不同。所以汪克宽在《经礼补逸》卷一中说:“郑注谓正月周之正月,正岁夏之正月,……郑注徒见‘木铎徇令’一节与《夏书》‘孟春’合,遂指正岁为夏正。”[5]646-647因此,当据《文津阁提要》作“正岁”。
沈彤《仪礼小疏》一卷
《文渊阁提要》:“其中偶尔疏舛者,如《士冠礼》注:‘今时卒史及假吏也。’”[8]899“卒史”,《文津阁提要》、殿本《总目》同,《文溯阁提要》、浙本《总目》作“卒吏”[9]。按:《仪礼注疏·士冠礼》郑注作“吏”[7]946。沈彤《仪礼小疏》:
卒吏,朱子《通解》引疏作“卒史”。《汉书·倪宽传》:“补廷尉文学卒史。”《黄霸传》:“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儒林传》:“置五经百石卒史。”皆作“史”,当改正[8]908。
阮刻本《仪礼注疏》卷一校勘记:
按《通解》引《疏》曰“卒史假吏”,又举汉法为证也。沈说据此。然《疏》无此语,《通解》载《注》仍作“卒吏”[7]949。
又,《文渊阁提要》:
《百官志》谓太常卿有假佐十三人,太仆卿有假佐三十一人,廷尉卿有假佐一人,司隶校尉假佐二十五人,每州刺史皆有从事、假佐[8]899-900。
“从事”,《文溯阁提要》《总目》同。按:当作“从事史”。《后汉书·百官志》:“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皆有从事史、假佐。”[10]3617-3619
徐世沐《仪礼惜阴录》八卷
浙本《总目》:
《后汉·乌桓传》云:“犹中国有簂步摇。”注云:“簂音吉悔反。字或为帼。”[2]190
“吉”,殿本《总目》同。按:《后汉书》原文作“吉”,中华书局点校本《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改为“古”[10]2980,《校勘记》:“按:张森楷《校勘记》谓吉簂不同母,不得用为反切。据《广韵》古对切,《集韵》古获切,疑此‘吉’字亦‘古’字之误。今据改。”[10]2995
又,浙本《总目》:
《续汉书·舆服志》云:太皇太后、皇太后入庙,翦牦簂。公、卿、列侯、二千石夫人,绀缯簂[2]190。
此二“簂”字,殿本《总目》同。按:《后汉书·舆服志》原文皆作“蔮”[10]3676-3677。
毛奇龄《丧礼吾说篇》十卷
殿本《总目》:“考《释名·释丧服》曰:‘斩,不缉其末,直翦斩而已。齐,齐也。’”[3]481浙本《总目》同。按:“释丧服”,当作“释丧制”,《释名》无《释丧服》篇。“齐,齐也”,《释名·释丧制》作“,齐也”[11]。《广韵》卷一“”字下云:“经典通用‘齐’。”[12]52
朱建子《服制图考》八卷
《总目》:“大功九月,如《通典》所载为人后者为本生祖父母服仪。”[2]192按:“仪”应作“议”,关于“为人后者为本生祖父母服”之议论,见杜佑《通典》卷九十六《出后子为本亲服议》[13]。
2 引文来源考辨
李光坡《仪礼述注》十七卷
《总目》:“《仪礼》尤世所罕习,几以为故纸而弃之,注其书者寥寥数家,即郝敬《完解》之类稍传于世者,大抵影响揣摩,横生臆见。”[2]163“完解”,《文渊阁提要》同。按:郝敬著有《周礼完解》十二卷、《仪礼节解》十七卷,此论《仪礼》,似当作“节解”。
方苞《仪礼析疑》十七卷
《总目》:“且束帛为十端,详于《周礼》郑注、《礼记·杂记》注:‘十个为束’,‘二端相向卷之,共为一两’。”[2]164《文津阁提要》同,《文渊阁提要》仅个别字有异。按:“十个为束”出自《礼记正义·杂记下》郑玄注[7]1569。“二端相向卷之,共为一两”出自《周礼注疏·地官·媒氏》贾公彦疏[7]733,非出郑注,四库馆臣误记。
吴廷华《仪礼章句》十七卷
《文渊阁提要》:
又谓:祖奠,主人当在柩东,奠在其南,则亦在柩东,注谓主人及奠俱在柩西,非是[14]290。
“注”,《总目》同。按:当作“疏”。《仪礼注疏·既夕礼》贾疏:“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7]1150吴廷华认为贾疏有误,《仪礼章句》卷十三“布席,乃奠如初”句:“案:主人在柩东,奠在其南,则亦柩东矣。疏云柩西误。”[14]439
任启运《宫室考》二卷
《文渊阁提要》《文津阁提要》《总目》:“且《仪礼·燕礼》:‘小臣具槃匜,在东堂下。’”[15]
按:“小臣具槃匜,在东堂下”出自《仪礼·公食大夫礼》[7]1079,不在《燕礼》中,四库馆臣误记。
任启运《肆献祼馈食礼》三卷
《文渊阁提要》:
案同姓之位,旧说多岐。……《中庸》:“宗庙之礼,所以序昭穆也。”孔疏谓:同姓无爵者从昭穆,有爵者则以官,与公侯列西阶[16]828。
《总目》同。按:《中庸》“宗庙之礼,所以序昭穆也”句孔颖达疏中,没有“无爵者从昭穆,有爵者则以官”的文字和意思。
任启运《肆献祼馈食礼》卷上:
《中庸》孔曰:天子诸侯祭祀,其位无文。以《士礼》“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私臣门东,北面,西上”推之,同姓无爵者在阼阶前,西面,北上;卿西阶前,东面,北上;大夫门东,北面,西上;士门西,北面,东上;旅食在其后。又《少牢》下篇“众宾位在门东。既献,在西阶西南,众宾继上宾而南”。天子诸侯之宾位当依此。又曰:同姓无爵者从昭穆。有爵者则以官,与公侯列西阶[16]839。
《仪礼注疏·特牲馈食礼》贾疏:
若天子诸侯祭祀,其位无文。此公有司在门西,北面,东上;私臣在门东,北面,西上。天子诸侯祭祀,可依此位矣。同姓无爵者,在阼阶前,西面,北上;卿西阶前,东面,北上;大夫在门东,北面;士门西,北面;旅食在其后。《少牢》下篇云:众宾位在门东,北面。既献,在西阶西南,众宾继上宾而南。天子诸侯之宾,其位或依此与[7]1193?
显然,任启运所谓的“《中庸》孔曰”其实是《仪礼》贾疏,四库馆臣未能查明,因袭了任启运的错误。
郝敬《仪礼节解》十七卷
浙本《总目》:“其间有可取者,如‘裼袭’有衣之裼袭、有玉之裼袭,郑注泥《玉藻》之文,于《聘义》‘还玉’‘还璋’,皆以为易衣、加衣之仪。”[2]189“聘义”,殿本《总目》同。按:疑当作“聘礼”。《礼记·聘义》没有“还玉”“还璋”的文字,相关者仅有一处:
卿为上摈,大夫为承摈,士为绍摈。君亲礼宾,宾私面私觌,致饔饩,还圭璋,贿赠,飨、食、燕,所以明宾客君臣之义也。……以圭璋聘,重礼也。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也[7]1692-1693。
此处的郑注并没有关于裼、袭为易衣、加衣之仪的解释。《仪礼·聘礼》:“君使卿皮弁,还玉于馆。宾皮弁,袭,迎于外门外,不拜,帅大夫以入。”“上介出请,宾迎。大夫还璋,如初入。宾裼,迎。”[7]1066-1067此处虽然郑注也没有关于裼、袭的解释,但《聘礼》上文说:“公侧授宰玉。裼,降立。”郑注:
裼者,免上衣,见裼衣。凡当盛礼者,以充美为敬。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礼尚相变也。《玉藻》曰:“裘之裼也,见美也。”又曰:“麛裘青犴褎,绞衣以裼之。”《论语》曰:“素衣,麛裘。”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裘者为温,表之,为其亵也。寒暑之服,冬则裘,夏则葛。凡襢裼者左,降立,俟享也。亦于中庭。古文裼皆作赐[7]1054。
对此,郝敬《仪礼节解》卷八《聘礼》说:
按:“《记》云:凡执玉,无藉者袭,则有藉者裼也。袭、裼为玉甚明。郑解袭、裼专为衣服。升降、授受,须臾不下堂、不入次,易服何所?《曲礼》:裘之裼也,见美也;裘之袭也,充美也。倏裼倏袭,于义何取?然则执玉必冬裘而后可乎?”[17]
可以看出,无论是郝敬原文,还是四库馆臣所谓郑注泥《玉藻》之文,于“还璋”“还玉”,皆以为易衣、加衣之仪,都是针对《仪礼·聘礼》郑注而言,与《礼记·聘义》并无关系。
毛奇龄《丧礼吾说篇》十卷
殿本《总目》:“故郑注《丧服传》曰:斩,不缉;齐,缉也。与《释名》之义相符。”[3]481浙本《总目》同。按:《仪礼·丧服》:“《传》曰:斩者何?不缉也。”[7]1097“《传》曰:齐者何?缉也。”[7]1103可知“斩,不缉;齐,缉也”不出于郑注,而是《丧服传》原文,四库馆臣误记。
3 一般表述考辨
方苞《仪礼析疑》十七卷
诸锦《补飨礼》一卷
《文渊阁提要》:
元吴澄作《纂言》及《考注》,尝有补经八篇、补传十五篇,独于《飨礼》之文未有特著。盖缘第八、第十《聘》《觐》篇中,俱兼及飨食,谓其可以相通而略之[19]。
《文溯阁提要》《文津阁提要》同。《总目》作:
元吴澄作《纂言》及《考注》,尝有补经八篇、补传十篇,独于《飨礼》之文未有特著。盖缘《聘》《觐》篇中,俱兼及飨食,谓其可以相通而略之[2]164。
相较之下,《总目》将“补传十五篇”改为“补传十篇”,又将“第八、第十”删去。按:《四库全书》收录吴澄《仪礼逸经》二卷,《文渊阁提要》《文溯阁提要》《文津阁提要》《总目》都说:补经八篇,补传十篇。吴澄所补十篇传分别是:《冠义》《昏义》《士相见义》《乡饮酒义》《乡射义》《燕义》《大射义》《聘义》《公食大夫义》《朝事义》。《补飨礼》各《提要》都说吴澄“《聘》《觐》篇中,俱兼及飨食”。但《仪礼逸经》所补十篇传中只有《聘》而没有《觐》。考吴澄除《仪礼逸经》外,另有《仪礼考注》十七卷,又有《三礼考注》六十四卷,前有《序录》说:
《仪礼》传十五篇,澄所纂次也。按《仪礼》有《士冠礼》《士昏礼》,《戴记》则有《冠义》《昏义》;《仪礼》有《乡饮酒礼》《乡射礼》,大戴《礼》、《戴记》则有《乡饮酒义》《射义》;以至《燕》《聘》皆然。盖周末汉初之人作以释《仪礼》,而戴氏抄以入记者也。今以此诸篇,正为《仪礼》之传,故不以入记,依《仪礼》篇次,萃为一编。文有不次者,颇为更定。《射义》一篇,迭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射,杂然无伦,厘之为《乡射义》《大射义》二篇。《士相见义》《公食大夫义》,则用清江刘原父所补,并因朱子而加考详焉。于是《仪礼》之经,自一至九,经各有其传矣,惟《觐义》缺,然大戴《朝事》一篇,实释诸侯朝觐天子及相朝之礼,故以备觐礼之义,而又取《戴记·祭法》《祭义》《丧服》《丧义》,共为传十五篇云[20]。
这十五篇传依次为:《冠义》《昏义》《士相见义》《乡饮酒义》《乡射义》《大射义》《燕义》《聘义》《公食大夫义》《觐义》《服义》《丧大记义》《丧义》《祭法》《祭义》。正与阁本书前提要“第八、第十《聘》《觐》”的记载相合。可见,本篇《提要》所说吴澄之书,不是《仪礼逸经》,而是《仪礼考注》或《三礼考注》。提要云“元吴澄作《纂言》及《考注》”,并非虚文。《总目》此篇编者未察,见《仪礼逸经》补传仅十篇,便改阁本书前提要“补传十五篇”为“补传十篇”,又见《仪礼逸经》补传第十篇不是《觐义》,故将“第八、第十”删去。
4 后人标点考辨
江永《仪礼释例》一卷
《总目》:“据此则即左氏传所云韎韦之跗注正戎服之常也”[3]484。关于此句的标点,多个版本的《四库全书总目》有误。
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断句为:
据此.则即左氏传所云韎韦之跗.注正戎服之常也[21].
目前最为通行的中华书局1965年版《四库全书总目》,由著名学者王伯祥断句为:
据此、则即左氏传所云韎韦之跗。注、正戎服之常也[2]191。
海南出版社1999年版《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标点为:
据此,则即《左氏传》所云“韎韦之跗”,《注》:“正戎服之常也。”[22]
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标点为:
据此,则即《左氏传》所云“韎韦之跗”《注》,正戎服之常也[23]。
司马朝军《四库全书总目精华录》标点为:
据此,则即《左氏传》所云“韎韦之跗”,《注》:“正戎服之常也。”[24]
魏小虎《四库全书总目汇订》标点为:
据此,则即《左氏传》所云“韎韦之跗”注,正戎服之常也[25]。
按:《左传·成公十六年》:
楚子使工尹襄问之以弓,曰:“方事之殷也,有韎韦之跗注,君子也。识见不榖而趋,无乃伤乎?”
杜预注:“跗注,戎服,若袴而属于跗,与袴连。”[7]1918显然,“跗注”是一个词,不能分开。所以,《总目》中这句话应该标点为:
据此,则即《左氏传》所云“韎韦之跗注”,正戎服之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