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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土地流转合同

2020-01-08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湖南农业 2020年7期
关键词:雷山受让方发包方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

【案例】2015年2月,雷山村20个土地承包户一同将5.3公顷责任田流转给某农业公司,承包户与该农业公司签订了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为15年。流转合同签订后的前两年,该农业公司在流转土地上种植了水稻;但从第三年起未在流转土地上开展任何农业生产,直接将土地弃耕抛荒。2019年4月,该农业公司拟在流转土地上建造农业休闲设施,发展农业休闲产业,但被雷山村土地承包户坚决制止。雷山村土地承包户提出要解除土地流转合同,收回承包地。但该农业公司认为流转合同期限未满,雷山村土地承包户无权单方解除流转合同。为此,承包户向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有权单方解除土地流转合同。

【评析】一般情况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土地承包方与受让方都应忠诚履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承包方和受让方不得单方解除流转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为达到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增加了这样的特别规定。根据该法第42条、第65条的规定,在受让方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时,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流转合同。

1.受让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为“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且该法第18条还将“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明确规定为承包方的义务。若土地经营权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该土地承包方就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并可要求受让方将流转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还可以依法对受让方予以行政处罚。

2.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是严重浪费农村土地资源的行为,也违背了土地流转制度设立的目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受让方在土地流转合同期间,若存在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将土地直接抛荒、不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的情况,该土地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方解除流转合同的权利主体是土地承包方,不是土地发包方(如村委会、村小组);对于承包方弃耕抛荒的,土地发包方也不能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本刊2020年第6期《法系万家》栏目就“发包方能否收回连续两年抛荒的承包地”作了专门解读。

3.受让方对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主要指受让方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擅自在流转的耕地上种植林木、挖塘养鱼、修建猪舍、搭建永久性养鸡棚等使耕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同时也包括受让方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流转土地受到严重污染、土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情形。对此,土地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受让方除承担恢复土地原状等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制裁。

4.受让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因为法律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的具体情形,所以作了原则性规定:当受让方出现与前述三种情形相类似或严重程度相当的行为时,承包方均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若出现争议,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例中,该农业公司流转雷山村土地承包户的土地后弃耕抛荒两年以上,之后又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因此雷山村土地承包户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土地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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